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司法改革歷程
在裁判面,由於貪污犯罪性質隱蔽與懲治貪污的條例不完善,造 成法官裁量權過大;而在起訴面,雖然在刑事訴訟法上,並沒有訂定
「公訴罪」與「自訴罪」的區別,然而在獲取資料的過程中,發現僅 有的四件自訴案件皆以不受理結案,也就是說基本上貪污案件成案者,
皆先經過檢察官偵察起訴,才會進入法院,得到判決結果。換言之,
就性質而言,判決書是檢察、法院、以及被告三方角力後,而生產出 的文件。而司法從黨國時期的統治工具改革至今,也不過二十餘年,
本節回顧自民主化以來,司法改革的歷程。
司法體系概略而分,共可分成三支--律師、法院、檢察,自威權 時期以來,皆為國民黨的黨國體制所掌控,缺乏獨立性,律師系統在 1990 後即逐步取得實質改革成果,為三支系統中最成功的,但法院 與檢察系統則不然(王金壽,2008a)。1995 年許水德由於地方上對 於查賄表示不滿,開口說出名句:「法院也是執政黨的」,便道盡當年 的狀況。時至今日,「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仍舊為大部分民眾對法院 的印象,如前言所述,林益世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後,「黨證說」甚囂 塵上。然而隨著臺灣逐步民主化,亦經歷二次政黨輪替,此間不少人 投身司法改革之中,為司法獨立努力,並取得一定成果。
壹、法院部份
法院體系部份,王金壽(2006;2007b;2008a)梳理過去司法改 革的過程,司法改革的實質起點從 1993 年台中地方法院三〇三室開 始,改革共分成三個面向,事務分配、送閱制度、與人事審議委員會
(簡稱人審會)。在事務分配的部份,威權時期法官分配案件由院長 決定,對於敏感案件,院長能夠分配給願意遵從上意的法官審理,改 革將事務分配回歸法官會議;送閱制度的部份,威權時期判決書擬出 之後,正式宣告之前,仍須上繳經過上級審查,使法官判斷失去自主,
改革派提出「箱子還您,獨立還我」運動,拒絕將裁判書上繳,後司 法院廢止送閱制度;在人事升遷的部份,由人審會決定法官升遷,過 去人審會代表基本上由國民黨所控制,甚至欲升遷者必須加入國民黨 方有機會,在改革派法官進入人審會後,抵制所有有疑慮的升遷案,
有效打破爭議性升遷的狀況。上述的改革使國民黨無法再藉由制度系 統性控制法院體系,改革獲得相當程度的進展(王金壽,2006;
2007b)。
另外王金壽(2007b)認為,法院獨立改革中,當時司法院長施 啟揚之角色十分關鍵,首先施啟揚在司法院長任內,不僅身體力行「不 關說」,也公開反對法官接受關說,且在任司法院長後,便斷絕與國 民黨的關係;其次,施啟揚任命改革派呂太郎任人事處長,使改革能 夠有效推行。
施啟揚任司法院長時,就受命進行司法改革,並為此成立官方改 革委員會,同一時間民間對司法改革的呼聲也逐漸醞釀成行,呼應官 方改革委員會的成立,遂於 1995 年成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簡 稱民間司改會),聚集對司改有熱誠的學者專家、律師、民代等人士,
提出全面性的改革藍圖。然而民間提出之藍圖與施啟揚的改革理念不 符,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破局之後,施啟揚下台(林吉輝,2010)。
也因此,施啟揚在不同團體間評價兩極,對法院體系內部的法官而言,
施啟揚是促進審判獨立的功臣;對民間改革團體而言,施啟揚的改革 步調過於牛步,且官僚主義過重,對民間的介入相當抗拒,以致對施
啟揚多予批判(全民司法改革行動聯盟,1997)。
繼任之司法院長翁岳生,基本上延續施啟揚的改革路線,主要分 兩面向:訴訟制度變革部份,修正三級三審的各自定位,以減輕各級 法官的負擔,寄望能提高審判效率;法院組織變革部份,於 1999 年 舉辦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試圖將司法行政與法院整併、確立一元單軌 的司法組織改革方向,然而依此準則修訂的司法院組織法在立法院遭 到擱置,相關進程也隨之停擺(林吉輝,2010)。法院改革進程至此 約告一段落。
貳、檢察部份
相較於法院體系的成功,檢察體系的改革便受到國民黨強力反擊。
檢察體系自 1998 年開始有實質的集體抗爭行動,在此之前皆為個案 抗爭,並且失敗(王金壽,2006),其中具代表性的個案為 1989 年高 新武偵辦之「吳蘇案」、與彭紹錦堅持偵辦之「蕭天讚案」。吳蘇案中 高新武與支持其行動的同仁最終請辭抗議;而彭紹錦因此案獲考績丙 等後棄官改參選公職(湯京平、黃宏森,2008)。在 1998 年之前,檢 察體系共受到國民黨的三波打壓:首先,由於基層檢察人員逐漸脫離 掌控,國民黨意圖修法收回檢察長以外的羈押權,但經大法官釋憲後,
羈押權現縮至法官,檢察官再無羈押權;其次,在馬英九任法務部長 時,曾鼓勵檢察官偵辦買票賄選,導致地方派系反彈,馬英九在國民 黨壓力下辭職;第三波,也是最大一波,接續馬英九之後,廖正豪任 法務部長介入人事,無預警調動八名改革派檢察官(王金壽,2006)。
後在民間司改會推出法官法草案,欲削除檢察官司法官身份,以及法 務部對此幾乎不聞不問之契機下,基層檢察官團結起來,成為改革檢 察體系的基石,但仍舊有不少檢察官順應上層旨意辦案,改革呈現拉
鋸狀態(湯京平、黃宏森,2008)。
2000 年政黨輪替之後,上任之法務部長陳定南,與改革派檢察 官結盟,部份改革派進入決策核心,成為陳定南人事方面顧問。第一 次人事大調動時,陳定南由於並非檢察體系出身,對體系生疏,故重 用檢改會人士與聽從其建議提拔檢察長,給予個體檢察官獨立辦案的 空間,陳定南與改革派檢察官有短暫的蜜月期(陳鴻章、王金壽,2013)。
然而被釋放的檢察權很快失控,接連起訴彭百顯、張燦鍙等綠營首長,
迫使陳定南進行第二次人事大調動,限縮檢察官獨立辦案空間,此次 調動的政治意味濃厚,也使得陳定南與檢改會逐漸分道揚鑣(湯京平、
黃宏森,2008)。同時,陳定南罔顧既有任期規定、破格提拔新人任 檢察長的調動模式,亦引發檢察體系的不滿與反彈,認為其不尊重體 制內固有的慣習,以致於 2004 年大調動以失敗告終。2005 年陳定南 請辭後,繼任法務部長之施茂林為司法體系出身,調度趨於保守,檢 察體系內部的山頭得以存續(陳鴻章、王金壽,2013)。
儘管湯京平、黃宏森(2008)認為,在二次政黨輪替後,結構性 因素的變化,曾具檢察改革意願的馬英九,與形象清新的王清峰,可 望能讓檢察體系更能獨立運作。然而經歷馬英九執政六年,檢察體系 卻有選擇性辦案之嫌,檢察獨立不進反退,陳鴻章(2014)試圖提出 解釋,認為在陳水扁時期為分裂政府,而且存在高度競爭力的政治對 手下,對於權力態度會趨於保守,以穩固自身政治實力為主,比較有 可能讓司法走向獨立;而馬英九時期不僅權力高度集中,而且不存在 具高度競爭力的政治對手,屬於高度穩定的權力結構,權力獨大之下,
便容易傾向壓縮司法的空間。
參、司法改革的進程
換句話說,就司法獨立的進程而言,法院體系的改革較檢察體系 走得更遠,從兩者資料開放的程度亦可見端倪,2000 年之後的各級 法院判決書全文皆可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獲得,一般大眾 皆可瀏覽;而檢察官起訴書除法務部針對特定案件主動公開之外,新 聞記者欲獲得特定起訴書需申請登記,一般大眾則沒有權限獲得資料。
王金壽(2012a)針對法院改革與檢察改革進程有落差這點,試圖提 出解釋,比較法院改革的社會運動與檢察改革的社會運動,從兩者之 改革派背景、改革的主要訴求、動員的模式觀察,皆十分相近幾無差 異,最重要差異在「被改革者」是否配合,對國民黨政權而言,法院 改革的衝擊遠小於檢察改革,而法院高層--如前述之施啟揚--對於來 自基層的聲音多予採納,並重用改革派法官,所以進展迅速;但檢察 高層則配合當權者對改革派檢察官進行打壓,使改革進程緩慢,2006 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後的實質進展,卻在政治結構改變下有倒退趨勢。
然而這不意味法院體系已經改革至十分進步的狀態,在法院內部 基層法官改革的過程,並沒有伴隨大量法官請辭、退休的大清洗,換 言之,過去黨國體制訓練出來的法官,仍留在法院體系內部,盤根錯 節,這群人相對資深,已為體制給馴化,儘管改革確實修正了制度,
使國民黨無法明目張膽直接對法院上下其手,但法院體系內部階層化 嚴重,法院改革則並沒有進一步改革內部較為細膩的控制(王金壽,
2007b;2008b),由王金壽、魏宏儒(2012)對於地方法院評議的實 務研究中,發現雖然制度上一件案件之判決結果採三法官合議制,但 在實務運作上最先接觸案情相關卷宗者僅受命法官,故受命法官也是 最瞭解案情的一位,多數審判長尊重受命法官之判斷,不多提見解,
而陪席法官亦因經驗不足、晚接觸案情而鮮少發表見解,合議制隱藏 形式化危機,但並非每個審判長皆如此,仍存在少數審判長強硬引導 判決結果的現象;另一方面,庭長手握考績權,對於意欲升上高院、
最高法院的法官,亦存在配合庭長意向下判決的現象,無疑影響其審 判獨立性,受訪者認為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的法官獨立性比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的法官,亦存在配合庭長意向下判決的現象,無疑影響其審 判獨立性,受訪者認為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的法官獨立性比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