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結果與分析
第一節 資料描述性統計分析
第一節 資料描述性統計分析
壹、案件統計
由「貪污」為關鍵字,利用爬蟲擷取到屬預設範圍內之判決書共 993 篇,去除司法院數位化即出錯 1 篇與重複內容 38 篇,實際納入 資料共計 954 篇。
以法院別分類,高雄地方法院最多共 127 件,佔 13.3%;其次桃 園地方法院 124 件 13.0%;台北地方法院 88 件 9.2%,板橋、台中、
屏東、新北等四所地方法院皆為 70 件上下,以上共佔 65.5%的案件 數;台南、士林、雲林、新竹等四所地方法院為 30 至 39 件;彰化、
南投、嘉義、宜蘭、基隆等五所地方法院為 20 至 29 件;苗栗、台東、
金門、澎湖等四所地方法院為 10 至 19 件;連江地方法院僅有一件(見
表 4-1:案件法院別
表 4-2:案件年份別
表 4-4:案件被告人數描述統計
以涉貪金額分析,涉貪金額為兩萬元(含)以下者,共有 147 人
然而涉貪金額非線性常態分佈,而更接近對數常態分佈(log-normal distribution),是以上述之描述性統計無法準確描述資料分佈之樣 態,在取對數(以 10 為底)之後重新計算描述性統計量,得最小值 1.78,最大值 8.74,平均數 5.34,轉換回涉貪金額為 218193.094 元,
標準差為 1.1292(見表 4-7)。
總和 791 90.7
總和 872 1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罰金部份,872 人次被告之中,僅有 18 人次有併科罰金,無任 何被告僅科罰金,18 人次被告無任何被告之有期徒刑能易科罰金,
亦無任何被告處緩刑,併科罰金之最小金額為 200,000 元,最大金額 為 25,000,000 元,平均金額為 4,494,444.44 元,標準差為
6150742.703(見表 4-9)。
表 4-9:併科罰金敘述統計
個數 最小值 最大值 平均數 標準差
併科罰金 18 200000 25000000 4494444.44 6150742.703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緩刑部份,由於可否緩刑之標準為有期徒刑兩年以內,因此僅考 慮有期徒刑兩年內之被告。刑期兩年以下之被告共 272 人次之中,高 達 230 人次獲得緩刑處分,佔總人次 84.6%;無獲得緩刑處分僅 42 人次,佔總人次 15.4%(見表 4-10)。
表 4-10:有期徒刑兩年內處緩刑比例
次數 百分比
緩刑
無緩刑 42 15.4
緩刑 230 84.6
總和 272 1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在 872 人次被告中,出乎原先預期,其中絕大部分為一般公務人 員,僅 85 人次屬任公職之政治人物或者幕僚,從政治人物之政黨屬
黨參選者,共 46 人次,佔總人次 54.1%;屬於泛國民黨者,即參選
鄉鎮市民代表 6 7.1 確描述資料之樣態,故以取對數的方式,得到平均值 218,193.094 元,
與標準差一併計算可得資料主要分佈在 16,205 元與 2,937,752 元之 區間。令筆者遺憾的是,在擷取資料過程中發現許多判決書儘管描述 案情與被告牟取不法利益的方式,但卻對該不法利益之金錢價值語焉 不詳,造成資料之遺漏,殊為可惜。
從量刑觀察,儘管貪污治罪條例立法本意以嚴刑峻法懲治貪污,
條例第六條處分最輕之三級貪污罪,亦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由 實務判決統計可知,有期徒刑處兩年以下為最大宗達全數 31%,而兩 年以下處緩刑者又高達 85%,另有 25 被告免刑,足見法官對於條例 立法本意並不完全認同,而給予高度減刑與緩刑空間;另一方面,判 刑超過十一年六個月共有 110 人次,佔全數 12.6%,具有不能忽略之 數量,案情嚴重者亦重判至無期徒刑(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囑訴第 2 號刑事判決),切合嚴刑峻法的立意,整體而論判刑的跨度非常大。
以數據而論,平均刑度為 2109 天,約五年九月,標準差為 1669 天,
由此可知刑期分佈之離散程度亦相當高。而罰金部份僅有 18 人次併 科罰金,說明法官並不重視罰金之裁量。由於個數太少,無法從罰金 評估輕重判。
從政治人物的政黨屬性可以發現,政治人物從競選公職以來便代 表國民黨者為最大宗,且超越半數達 54.1%,若加上曾經代表國民黨 競選者共計 67.1%達總數三分之二,佔壓倒性多數,而民進黨籍者包 含無論正民進黨以及泛民進黨總共 9 人次,僅佔總數的 10.6%,為四 類別裡面最少的一類。儘管以兩黨政治之角度解釋,可以解釋為民進 黨更能有力掌控司法體系,然而此種解釋有昧於過去黨國時期的司法 控制與臺灣金權政治之發展,而若解釋成民進黨籍政治人物較國民黨 籍政治人物清廉則略嫌武斷,因此從金權政治角度,筆者認為一個相 對合理的解釋為,屬國民黨籍政治人物的人口基數遠大於民進黨籍政
治人物。
從政治人物職位分佈可以發現,屬於中央層次之政治人物僅有一 政務官與二立法委員,其餘皆屬地方政治職位,鄉鎮市層級為貪污的 最大宗,包含鄉鎮市長與代表共 42 人次,分別為鄉鎮市長 24 人次、
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 11 人次、鄉鎮市民代表 6 人次,佔總人 次 49.4%,將近一半,此層級可謂地方派系最具影響力的層級,可掌 控一定程度之政經資源,進一步觀察此層級,一行政區僅選一人之鄉 鎮市長被告人次最多,其次為同樣僅得一人的主席副主席,一行政區 可選出數名的鄉鎮市民代表被告卻最少,或可解釋為職務上有機會與 權力取得分配不法利益之程度差異,另外包括一名副議長共有 15 人 次的縣議員,包含花蓮五位、屏東五位、澎湖一位、桃園三位與新竹 一位,五都之中無任何議員列入被告,大抵仍以非都市地區為主,筆 者認為此類縣議員政治實力大抵仍來自本身號召力與地方派系,政黨 的輔助作用並無都市區域大。
第二節 實證結果
本研究之核心假設為「政治人物的政黨屬性會影響輕判重判結 果」,其次檢查「政治人物的職位層級會影響輕判重判結果」,輕判重 判在本研究之中取決於涉貪金額與刑期的關係,首先經由872人次被 告的涉貪金額與刑期評估輕判重判的標準,由表4-13中,去除涉貪金 額遺漏之78人次,進行卡方檢定,得到卡方值為125.579,p–value
< .001,說明涉貪金額確實對刑期有顯著影響,在經過分類以後無論 涉貪金額與刑期皆為順序變項,因此進一步檢測兩者之相關程度,發 現兩者具有顯著之正相關,r = .364,p–value < .001。表示涉貪金額越
表 4-13:被告涉貪金額與刑期交叉表 人次,佔總人次27.1%(見表4-14)。
表 4-14:政治人物被告之輕重判分類
免刑 2 2.4 2.4 100.0 確性檢定(Fisher’s exact test),結果如表 4-15 所顯示,資料卡方值為 8.791,自由度為 9,p-value =.459,而費雪精確性檢定之 p-value = .466,
未達 0.05 之臨界值,無法拒絕虛無假設,換言之,「政治人物的政黨
成立。 假R平方(McFadden) .037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所顯示,資料卡方值為 7.184,自由度為 9,p-value =.576,而費雪精 確性檢定之 p-value = .577,未達 0.05 之臨界值,無法拒絕虛無假設,
換言之,政治人物所處的層級不一定能影響輕重判。
縣市層級 -1.099 .847 1.684 .194
鄉鎮市層級 -.562 .704 .636 .425
村里長 0b . . .
調降模式-2對數概似 27.058
概似比檢定 χ2(6) = 5.442 p = .488 假R平方(McFadden) .029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自由度為 9,p-value =.003,而費雪精確性檢定之 p-value = .001,結 果為顯著,說明政治人物被告中,不同政黨屬性確實有職位層級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