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四節 變數建構
壹、依變項
本研究欲處理的重要變項為輕重判的判準,以本研究而言將之分 成兩個變項的結合:涉貪金額與判決結果。
(一)、涉貪金額
在前面討論中,對於貪污嚴重程度的測量有以國家為單位的跨國 指標,如國際透明組織之貪污印象指數(CPI)、貪污趨勢指數(GCB)、
以及經濟學人之裙帶資本主義指數等。以台灣內部為測量對象之國內 指標部份,有法務部針對各部公務人員印象進行評比的臺灣廉政指數,
除此之外,也有利用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進行地方貪污嚴重程度之評 估(倪福華,2010;廖興中、呂佩安,2013)。
儘管法院判決結果在評估地方貪污方面並不完美,但以判決書為 評估資料的方法仍舊具備參考價值。本研究進一步嘗試將觀察單位縮 小至個人,將貪污嚴重程度化約至個人貪污犯罪行為上,誠然貪污犯 罪或者有情節輕重之分、有簡單複雜之別,皆影響法官量刑,然此方 面的考量難以量化,而但凡貪污必然涉及利益汲取,涉貪金額是一項 相對具體的數據,輿論往往以涉貪多寡評估犯罪者之罪行輕重,故有 效代表貪污之嚴重程度,涉貪金額越高,通常即代表貪污的情節越嚴 重,因此本研究使用涉貪金額為衡量個人貪污輕重的代理變項。
(二)、判決結果
依據刑法第 33、34 條、刑事訴訟法第 309 條以及判決書主文所 載,被告有罪之主刑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拘役、徒刑能否易科 罰金、罰金、罰金能否易服勞役、是否緩刑等;而從刑部份則有褫奪
公權、服勞役、沒收或追徵財產、參與講習等。以重要程度而言,徒 刑時間、罰金與是否緩刑等為相對重要的變項。此外,能否將刑期易 科罰金對判刑結果相當重要,易科罰金的意思為以繳納罰金的方式取 代原本剝奪自由的徒刑,因此對於大部分人而言,能夠易科罰金的情 況下,即以罰金解決以求省事,但以貪污定罪之被告無可易科罰金的 選擇,因此此變項可以忽略。
1. 刑期
以懲治犯罪角度,徒刑為最重要的刑罰方式,最具犯罪喝阻力,
一般認定輕判重判,也以有期徒刑的時間作為判斷基準,因此本研究 中主要以徒刑時間長短作為判決輕重的判準,被告若處拘役則等同於 有期徒刑。必須說明,從既有與賄選、貪污量刑相關之研究可知(陳 怡君,2010;胡奇玉,2010;監察院,2010;林志峰、周愫嫻,2013;
張志堅,2014),絕大多數涉貪被告之量刑低於法定刑期,若以法定 刑期作為輕重判的判準,那麼絕大多數被告皆屬「輕判」,輕判重判 便失去鑑別度,故本文不擬採取此種判斷方式,而改與涉貪金額作比 較來判定。
2. 罰金
罰金為除了徒刑之外另一主刑,相對而言非每份判決皆有併科罰 金,故此為徒刑之外的補充。
3. 緩刑
根據刑法第 74 至 76 條,若宣告刑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僅科罰金之狀況下,法官可以裁定暫時不執行宣告刑,此為緩刑。
緩刑量度為二到五年,即若二到五年間若無犯他罪則免除處分。就實 際効果而言,無論緩刑量度為兩年或五年,皆幾乎等於免刑處分。吳 重禮、黃紀(2000)、吳重禮等人(2012)利用「層狀運算對數模型」
將被告分成「有罪有緩刑」與「有罪無緩刑」雙群集進行分析。
貳、自變項 1. 政黨
「法院是國民黨的」、「有黨證就有特權」等調侃式批評,說明一 般民眾對於「司法不公」觀感的源頭,在於黨國時期國民黨對法院的 影響力。回顧臺灣的金權政治,國民黨居中扮演關鍵角色,在維持一 黨獨大時期,以寡佔式經濟特權換取對黨的政治支持(朱雲漢,1989;
陳明通、朱雲漢,1992),民進黨具政治競爭力後,國民黨則往財團 化轉型,形成政商聯盟;民進黨執政時期,對財團、地方派系的拉攏 大抵循相同模式。故既有文獻中,政黨因素為討論要點,吳重禮、黃 紀(2000)、吳重禮等人(2012)之實證研究分析法院判決,對有罪 與否與黨籍的關聯並無顯著,或至少並非通則(吳重禮、黃紀,2000);
吳親恩(2008a)針對縣議員所作之分析,有罪者屬國民黨籍者為最 多,但民進黨有提升趨勢。與吳親恩(2008a)選取的時間從政黨輪 替前至民進黨執政時期不同,本研究擷取的時間區段為 2011 年至 2014 年七月,為國民黨權力高度穩定的時期,筆者假設,國民黨政 治人物比較有可能獲得輕判,因此被告若屬政治人物,經過競選擔任 公職,則其政黨屬性為重要變項。
若從地方派系進行考量,王金壽(2006)認為在司法改革之後,
國民黨已經沒有如過去黨國時期對法院的掌控力,也失去對地方派系 的約束力,此使長期維繫的侍從主義結構瓦解崩潰。而地方派系自主 化後,會對判決結果產生何種影響,尚且不得而知。
由於判決書本身並無載明政治人物之黨籍,故從判決書得知政治 人物擔任公職的戶籍地與職務後,利用中選會網站、民間利用選舉公
報另外架設之「選舉黃頁」與新聞搜索,得知政治人物之黨籍屬性。
某些案件能得知特定被告為政治人物之幕僚,則以該政治人物之黨籍 計。
2. 職位
職位則為另一個重要的衡量指標。吳重禮、黃紀(2000)、孫銘 鴻、吳重禮(2012)、吳重禮等人(2012)之研究的假設為「選舉層 級越高代表政治人物能動用的人脈越廣,越容易獲得無罪判決」,在 林志峰、周愫嫻(2013)的研究成果中發現選舉層級越高之候選人越 容易被判無罪而樁腳有罪,但相對而言一旦被判有罪則刑期往往比樁 腳更重,因此本研究除以政黨為自變項外,亦嘗試分析政治人物所處 職位對輕重判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