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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網路販售侵權物品行為

在文檔中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頁 38-43)

第五章 日本政府反仿冒問題之現況-對網路侵權型態之回應

第二節 利用網路販售侵權物品行為

在日本警察密集之查緝下,日本境內仿冒品與盜版物在街頭上公然販賣之 事例已逐漸減少,然而,不肖業者卻把流通管道從實體轉為虛擬,利用網路交 易之匿名性,續行販賣侵權物品之違法行為。

在二○○四年遭警方逮捕之網路犯罪案件中,利用網路拍賣之著作權侵害 案件多達105 件,為前一年同類案件的 2. 4 倍,在全體利用網路之違反著作權 案件中,所占比例已超過六成。另一方面,利用網路拍賣而侵害商標權之案件數 為65 件,較前年之同類案件減少了 20 件。

二○○三年 二○○四年

案件總數 利用網路拍賣 比例 案件總數 利用網路拍賣 比例

違反著作權法 87 43 49.4% 174 105 60.3%

違反商標法 95 85 89.5% 82 65 79.3%

【事例1】無業男性數人未經權利人同意複製大量極受歡迎之動畫電影 DVD,利用拍賣網站 進行販售。2004 年 10 月,以違反著作權法檢舉 (富山)。

【事例2】上班族男性數人,利用網路拍賣販售附著與某外國著名品牌類似商標之手錶。2004 6 月,以違反商標法檢舉 (宮城)。

(表三) 利用網路拍賣違反著作權法與違反商標權法之檢舉件數50

49 參閱不正商品對策協議會會報 Vol. 17,2005 年 5 月 1 日,頁 17。

50 參閱日本警察廳「インターネットの一般利用者の保護及び知的財産権侵害に関する官民連携 の在り方について」平成16年度総合セキュリテイ対策会議報告書,頁 21。

表中各項數字係根據警察廳網路犯罪對策網頁所提供之統計資料,

http://www.npa.go.jp/cyber/statics/index.html,最後瀏覽日期:2005/9/23。

二○○四年度中,在日本都道府縣警察網路犯罪諮詢窗口所受理之70,614 件申請案中,與網路拍賣相關之犯罪有13,535 件,約增加為前一年之 2.3 倍。代 表性之諮詢內容包括,受害者在依約付款後卻收不到得標之物品;此外,亦有 受害者表示,在拍賣網站上得標購得了電腦軟體或音樂CD 等產品,但寄來的 產品卻是違法的盜版物。

二○○三年 二○○四年 增減 與網路拍賣相關之諮詢案件 5,999 13,535 +7,536 與網路犯罪相關之所有諮詢案件 41,754 70,614 +28,860

(表四) 與網路犯罪相關之諮詢申請受理情形51

自二○○四年起,日本政府即對於網路上侵權物品大量流通之亂象開始進 行整頓,不管在法制修改、取締或宣導活動上,皆有相當之成效。二○○五年六 月十日所公布之「知的財產推進計畫二○○五」中,承接「知的財產推進計畫二

○○四」已完成之反仿冒工作進度,對於未來打擊與智慧財產相關之網路侵權行 為之計畫,作了如下重點宣示:

「有鑑於國內拍賣網站上充斥著大量仿冒品與盜版物,此現象對於消費者之 權利以及智慧財產權之侵害已造成深刻影響,因此以二○○五年六月末為目標,

加強實施以下各項對策內容。此外,亦應觀察各項對策之實施狀況與仿冒、盜版 之相關被害情形,隨時檢驗對策之實施效果。另,基於對策之實施效果,同時將 個人資料之保護、網路拍賣之健全發展與拍賣業者間之公平性,以及拍賣業者與 出賣人、權利人間之利害調整問題,一併納入考量,檢討是否有提出新對策之必 要性,並視需要整備法律制度」

一、強化對「特定商取引法52」之運用

1. 有鑑於網路拍賣中消費者就仿冒與盜版所受害之情形,應調整特定商取引法 所規範對象之範圍,使於拍賣網站上提供交易物品之事業者亦受其規範,並早 日將同法相關之指導方針內容具體化。具體化之內容包括,例如,對於常發現有 仿冒或盜版情形發生之商品種類,應揭示其交易數量基準;在可做到之範圍內,

51 本表係參考日本警察廳「インターネットの一般利用者の保護及び知的財産権侵害に関する官 民連携の在り方について」平成16年度総合セキュリテイ対策会議報告書,頁 21。

52 正式名稱為「特定商取引に関する法律」,英文之翻譯名稱為 Specified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Law。

應明白訂定在性質與數量方面皆明確之判斷要素。

2. 除了使上述指導方針能被公眾所周知與瞭解外,亦應強化對於違反特定商取 引法之販賣業者之法律執行。

3. 加強取締違反特定商取引法之販賣業者。

二、拍賣業者自主性約束規則之建構

就以下所提示之內容,促進網路拍賣事業者整備其業界自律(主)規範,加 強自主性的行動。

1. 強力推動販賣業者確實遵守特定商取引法中所規定之表示義務。

2. 在確定某販賣業者已違反特定商取引法之情況下,應立即停止其在拍賣網站 上提供商品之行為、撤除網站上關於該商品之資訊,並解除與該販賣業者之商品 提供契約。

3. 在確定拍賣主體為某販賣業者的情況下,使拍賣系統有阻止該販賣業者另以 個人名義進行商品提供之措施。

4. 在權利人向拍賣網站業者提出權利侵害之申告時,應將該受申告之商品相關 資訊從網站上消除。

5. 在知悉商品提供者之名稱及聯絡住址而權利人提出權利侵害之申告時,應依 法令規定,迅速將該商品提供者之名稱與聯絡地址等資訊揭露予權利人。

6. 應設置與仿冒、盜版相關問題之對應窗口。

三、強化對於拍賣網站上仿冒品及盜版物之取締

及早建立一個屬於權利人、網拍事業者與搜查機關的情報共享系統,以提升 網路拍賣中仿冒與盜版取締工作之效率。另外,透過拍賣網站訂購而從海外輸入 之仿冒品與盜版物,應加強在稅關之取締。

四、強化「古物營業法」中與取締及犯罪防治相關規定之執行

除了加強對惡劣商品提供者之取締外,應加強指導網拍業者,遵守古物營業法 中所規定之事項,包括對商品提供者之身分確認等。

回應上述知的財產戰略本部所擬定打擊利用網路拍賣販售侵權物品之對策,

相關省廳亦著手進行各項法制建設、觀念宣導與取締工作。在法制建構方面,特 定商取引法之主管機關經濟產業省在二○○五年八月即修正了特定商取引法之 施行細則53,使特定商取引法第二條第二項關於對「販賣業者」之認定基準明確化

53 正式名稱為「特定商取引に関する法律等の施行について」。

新的施行細則在原本之規定加上「雖然,未被認定是有反覆繼續性之廣告行為,

例如單純在電子告示板上表示要廉讓自己所有物品之行為,此等行為人並非本 法所謂販賣業者。然而,在拍賣網站上對於新的同一商品,於連續數月之期間內 表示大量提供之廣告行為等,只要客觀上被認定為以營利之意思而進行反覆繼 續性交易的廣告,該廣告行為人,無論法人與否,皆該當於本法所謂販賣業者」

修正說明54:「有鑑於網路拍賣交易佔了現行通信販賣之大部分,因此將於網路 拍賣上提供商品之事業者應適用特定商取引法中關於通信販賣之廣告規範一事,

於施行細則中明確化」。

在觀念宣導方面,警察廳除了加強取締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外,並與學 校等教育機關合作,一同推動相關防制網路犯罪宣導活動。此外,特許廳亦做成 並公布「仿冒品之個人輸入與網路販售相關事例集」;此事例集係在聽取實際遭 受仿冒品侵害之業者、網路相關事業、相關規範機關及法律專家之意見,並經過 產業構造審議會知的財產政策部商標制度小委員會審議通過,而由特許廳集結 而成。此事例集中列舉了幾項網路拍賣實務中常見之情形,並點出在拍賣網站上 出賣仿冒物品有構成商標權侵害之可能55,藉此教育民眾避免觸法。

在取締方面,權利人、網拍事業者與搜查機關的情報共享系統亦積極構築中 具體之架構為:網拍事業者對於拍賣網站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進行監視,

若一發現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販售行為,則通知權利人。接到通知的權利人 基於網拍業者所提供之資訊而進行物品鑑定。若被判定為侵權物品,則權利人除 了要求網拍業者將該侵權物品之資訊從網站上消除外,亦應向警察機關通報侵 害之情形。網拍業者除了應權利人要求消除侵權物品之資訊外,警察亦會向網拍 業者諮詢關於賣方之個人資料,在確定賣方之身分後,則以侵害智慧財產權之 罪名檢舉。詳細合作流程如 (圖十)所示。

54 參 經濟 業省,「閱 產 特定商取引法の通達改正の概要」,2005 年 8 月 12 日。

55 特許廳於此事例集之前言中強調,此事例集僅為特許廳就仿冒品常牽涉之商標權與意匠權問 題,以假設事例之方式表達特許廳之見解而已,並無拘束相關行政機關與司法審判之效力。

資料來源:此圖由本研究整理 (圖十) 情報共有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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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者之監視

拍賣網站 權 利 者

警 察

網 拍 業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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