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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亞洲國家反仿冒之支援行動

在文檔中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頁 91-94)

第九章 日本政府對於反仿冒問題在國際間的合作

第三節 對於亞洲國家反仿冒之支援行動

目前大多數國家在WTO 之架構下,已將 TRIP’s 、WCT 與 WPPT 等智慧財 產權領域重要之協定或條約納入本國法,因此今日大部分國家之智慧財產權法 令雖不可說走在時代尖端,但亦與國際標準不會相差太遠。觀察智慧財產權侵害 較為嚴重之國家,即仿冒與盜版之主要製造、流通及消費國家,主要問題皆不是 發生在智慧財產權法令之嚴重缺陷,而是該國基於經濟、技術或人才上之缺乏,

導致法令之實施、權利或之執行及取締工作效率不彰,才會開啟仿冒與盜版之漏 洞。

承上所述,日本政府近年來便積極地從事支援亞洲國家建構其自身智慧財 產權保護能力之工作,期望能從根本解決仿冒與盜版問題。從二○○三年八月決 定之政府開發援助(ODA)大綱中,日本政府便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及資訊通信 技術納入對開發中國家之協助重點。其後,在「知的財產推進計畫二○○四」與

「知的財產推進計畫二○○五」,以及二○○四年十二月決定之「加速仿冒與盜 版對策大綱134」中,一再提及支援亞洲國家建構自身反仿冒與反盜版能力之重要 性,並要求相關部會擬出具體實施策略。在此背景之下,內閣府仿冒與盜版對策 關係省廳連絡會議即於二○○五年六月九日公布了「智慧財產保護合作暨能力構 築支援戰略」,該戰略要求仿冒與盜版對策關係省廳連絡會議之成員,包括內閣 官房、警察廳、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化廳、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 省及觀察員之獨立行政法人日本貿易振興機構今後皆應基於本戰略之規定,共 同實施對亞洲國家在建構智慧財產保護能力之協助。以下,分別就日本政府目前 已在進行中之智慧財產保護能力構築(capacity building)工作,與「智慧財產保護 合作暨能力構築支援戰略」中所指示之未來工作重點進行介紹。

一、已實施或實施中之智慧財產保護能力構築支援行動 人才養成方面之合作

藉著派遣專家、接受外國實習生/研究人員以及於各該國家舉辦研討會等方 法,協助各國政府職員與民間部門人員培育智慧財產相關人才。對於政府部門之 協助重點包括:改善智慧財產權相關制度和運用;提升稅關技術與智慧財產權 賦予機關之審查能力;提升智慧財產保護和管理之意識。對於民間部門之協助重 點則是:提高其智慧財產權保護與智慧財產權管理意識;強化負責從事智慧財 產權普及活動團體之機能;以幫助各國人士能夠順利在日本取得智慧財產權為 目的,提升專利事務所之申請實務能力並培養智慧財產權之專業翻譯人員;為 使智慧財產權能順利移轉,提升其擬訂授權契約之實務能力;幫助著作權管理 團體與著作權集中管理制度之建立。

134 模倣品・海賊版対策加速化パッケージ,知的財 戰略本部,產 2004年 12 月 16 日。

資訊化方面之合作 高度工業財產網路系統(Advanced Industrial Property Network;AIPN),自二○○

四年十月開始啟用135。 著作權教育方面之合作

文化廳自一九九六年起,每年於東京舉辦亞太著作權暨著作鄰接權研討會,

與各國著作權關係者進行著作權議題之資訊交流及意見交換。此外,為了將著作 權教育普及於各國,文化廳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亞太文化中心136合作,製作 了「亞洲著作權手冊(Asian Copyright Handbook)」,並翻譯為各國語言版本以供 東南亞國家進行著作權教育之用。

136 ACCU (Asia / Pacific Cultural Centre for UNESCO)。

137 此處之百分比僅代表回答企業之數量比例,與實際仿冒品之製造量並無直接關聯。

人員之研修,提升其判斷高科技仿冒品之能力。日本政府除了應加強類似研修活 動外,亦應建立與中國海關之資訊共有系統。對於負責取締之警察機關,應協助 公安人員建立判斷貨品真假或類似與否之能力。對於司法機關,由於中國之最高 人民法院亦擁有一部分之立法功能,除了協助其進行對國內外重要判決、事例之 研究外,還須促進人民法院與日本法曹界之意見交換。對於民間之協助,包括增 進中國企業於日本申請專利之能力、授權契約擬定之能力等。

2. 台灣

依據特許廳之仿冒被害調查,日本受害企業中有22.9 %之仿冒品在台灣製 造,因此未來將對於台灣之海關,進行仿冒品調查必要之資訊相互提供,與邊 境保護措施方面之資訊交換。

3. 韓國

韓國之智慧財產權制度與日本相似並已相當完善,對於其立法機關,今後 應注意兩國在修法後之落差及調和。日本與韓國專利審查官之交換派遣應持續進 行,以促進彼此專利審查實務之相互了解。另外,對於將來實施日韓植物新品種 登錄相互承認制度一事亦加強檢討。

4. 香港

曾有日本企業在香港註冊登記著名商標與同一或類似之商號,而之後有不 肖商人利用該商號在中國進行仿冒品之販售之案例發生。因此,未來對香港負責 商號登記之主管機關,除了請求其改善相關制度外,亦提供日本國內商號制度 之相關資訊作為參考。

5. 其他東南亞國家

以東南亞國家協定(ASEAN)會員國為中心,對於其智慧財產制度之主管機 關與權利賦予機關,就智財保護議題協助舉辦相關研修。此外,對於海關、民間 相關事業、專利代理事務所等,協助其培養鑑定、專利申請等實務能力。

在文檔中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頁 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