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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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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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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日本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之反仿冒組織、政策及執行 機制暨新型態網路侵權問題之蒐集研究

委託單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受託單位 :逢甲大學 商學院 財經法律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林廷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2)

計畫綜合資料表 單位名稱:

逢甲大學

計畫主持人:

林廷機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專任研究助理:

林咏芬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計畫時程 : 自 94 年 6 月 10 日起 至 94 年 12 月 31 日 止 計畫連絡人 : 林廷機

電話號碼 : (04) 24517250 ext. 4271/ 4180 手機號碼 : 0921-756991

FAX 號碼 : (04) 22846679 E-Mail : tjlin@fcu.edu.tw

地址 : 逢甲大學 商學院 財經法律研究所

台中市西屯區 407 文華路 100 號

(3)

目次

期末報告摘要...5

第一章 緖論...8

第一節 研究目的及緣起...8

第二節 計畫實施策略及方法...8

第三節 出國訪問蒐集內容...10

第二章 日本政府反仿冒之法制體系與政策導向...11

第一節 前言...11

第二節 日本政府反仿冒之法令體系...11

第三節 日本政府反仿冒之政策導向...18

第三章 日本政府反仿冒之組織架構、編制、執行與協調...22

第一節 日本政府反仿冒之組織架構...22

第二節 日本政府反仿冒機關之編制與其相關業務之執行...24

第三節 日本政府反仿冒機關間之協調...31

第四章 日本政府對反仿冒問題之決策與分工...33

第一節 日本政府對反仿冒問題之決策...33

第二節 日本政府對反仿冒問題之分工...34

第五章 日本政府反仿冒問題之現況-對網路侵權型態之回應...36

第一節 日本國民之網路利用現況...36

第二節 利用網路販售侵權物品行為...38

第四節 點對點檔案分享行為之法律問題...43

第六章 日本政府對反仿冒之教育與宣導...49

第一節 日本國民之智慧財產權意識...49

第二節 日本政府對反仿冒之教育...53

第三節 日本政府對反仿冒之宣導...57

第七章 日本政府反仿冒工作之具體績效...60

第一節 日本於仿冒與盜版之相關統計...60

第二節 日本政府反仿冒工作之具體績效...63

第三節 仿冒案件之起訴與司法審判...71

第八章 日本政府與相關民間團體之互動...79

第一節 政府與民間團體合作之必要性...79

第二節 不正商品對策協議會...80

第三節 國際智慧財產保護論壇...83

第九章 日本政府對於反仿冒問題在國際間的合作...85

第一節 與歐盟及美國之合作...85

第二節 双邊協議與多邊協議架構之活用...86

第三節 對於亞洲國家反仿冒之支援行動...88

(4)

第十章 日本經驗與我國經驗之分析比較-代結論...91

第一節 日本與我國之分析比較...91

第二節 建議之提出...96

附錄一: 2003 年度日本境內之智慧財產權相關教材普及率...99

附錄二:知的財產推進計畫 2005...101

附錄三:日本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116

附錄四: 經濟產業省政府模仿品與海賊版對策綜合窗口會談資料 ~ 逢甲大學來 省用資料...148

附錄五:期末報告審查會議記錄...160

附錄六:期末報告修正說明...163

參考文獻...164

(5)

期末報告摘要

台灣身為高貿易依存度之島國,近年來亦受到來自其他貿易合作國要求改 善境內仿冒與盜版問題之壓力。同樣屬於亞洲一部之日本,在控制其國內智慧財 產權侵害之工作上,成績斐然,此從其國內盜版率始終為亞洲最低一事可獲得 應證。身為日本鄰國之台灣,則須思索日本在低仿冒率與低盜版率之成功背後,

是否有值得我方學習、效法之處。本研究即從日本政府在反仿冒相關之措施,包 括立法面、司法面、組織面、政策面、教育面、宣導面、執行面等進行資料蒐集與分 析,兼論述新型態網路侵權行為在日本之發展與處理,期待能了解日本反仿冒 制度成功之原因,及對我國之啟示。

一、 在日本政府反仿冒之政策導向部分,自二十一世紀初日本政府開始倡導

「智慧財產權立國」之口號,接連於2002 年 12 月 4 日公布「知的財產基本 法」,同時於內閣設置專職負責擬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政策之「知的財產戰略 本部」,關於「知的財產戰略本部」之職責,包括擬定相關智慧財產推進計 畫,並且應每年舉行一次進度檢討與計畫之改正,今年6 月剛完成之改正 為「知的財產推進計畫2005」。此知的財產推進計畫分為五個領域,其中

「智慧財產之保護」領域中即包含「仿冒與盜版對策」,而關於仿冒與盜版對 策之政策擬定內容包括:

(1) 加強於國外市場之對策。

(2) 加強仿冒品與盜版物之邊境管制。

(3) 加強國內之管制。

(4) 加強對中小企業/合資企業之支援以及對國民之意識提升。

(5) 加強政府與民間之合作。

二、在日本政府反仿冒之法令體系部分,日本現行與反仿冒相關之法令包括:特 許法、實用新案法、意匠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不正競爭防止法、關稅法與關 稅定率法。

三、在日本政府反仿冒之組織架構方面,現行十二省廳中,負責反仿冒、盜版業 務之主管機關包括經濟產業省與其下之特許廳、文部科學省與其下之文化廳 警察廳、財務省、外務省、總務省與法務省;自2002 年日本總理大臣提出

「智財立國」之施政目標以來,為使與智慧財產相關之政策能夠更有效率地 傳達與執行,於各省廳之上設立一個統一號令之戰略本部的構想即應運而 生,此即後來設置於內閣之「知的財產戰略本部」。

四、在日本政府反仿冒機關之編制與其相關業務之執行方面,簡述如下:

(1) 經濟產業省:負責不正競爭相關法案之擬定、工業財產權之利用與保護相 關業務以及「政府仿冒與盜版對策綜合窗口」之運作。

(2) 特許廳:專利、實用新案、意匠、商標之審查與權利之賦予、相關權利無效 之審判、反仿冒業務與智慧財產權之教育。

(3) 文部科學省:教育改革之推動、與教育相關制度之擬定、與科技、學術、研 究及著作權相關政策之擬定。

(4) 文化廳:文化財產之保護、藝術文化之振興、國際文化交流以及宗教法人之 管理與反盜版與著作權相關之教育工作。

(5) 警察廳:處理廣大地區之組織犯罪,對於警察之態度、犯罪鑑識與犯罪統 計 等所掌事務,扮演監督指揮都道府縣警察之角色。

(6) 財務省(關稅局與稅關):依關稅法之規定對於輸出入之貨物、船舶與航空 器進行檢視與管制,對違反關稅法規相關之案件 進行調查、處分或提供情報等。

(7) 外務省:透過外交途徑,以及在國際集會、國際組織上發言與提議,以推

(6)

動反仿冒與盜版之工作。

(8) 總務省:由於總務省之業務包含了日本國內電子通訊之管理,因此成為網 際網路上反仿冒與盜版事務之主管機關。

(9) 法務省:司法法制部負責草擬法律案、蒐集、整理與公布各種與法務相關之 資料、法令與判例等,檢察機關則負責偵查仿冒與盜版相關案件 與起訴之工作。

五、在各機關間之協調部分,各行政主管機關應秉持行政一體之原則處理相關事 務、設置一元化之綜合諮詢窗口、建立一個屬於仿冒與盜版對策之網路系統 或資料庫,除了日本政府內行政機關間之合作與協調外,同時亦須加強與 外國政府有關當局之合作與聯繫。

六、關於知的財產戰略本部之決策形成,係以定時召開集會來進行,超越原本侷 限於各負責省廳之框架,就各層面所發生之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包括各 界關注之仿冒與盜版對策,進行統一之政策討論。在反仿冒事務之分工方面 少部分事務由於涉及各主管機關之專業領域,因此可明確指派給該單一主 管機關,但絕大部分事務複雜度較高或具有普遍性,而需仰賴跨省廳之合 作才得以確實完成。

七、隨著家用電腦與寬頻網路之普及,利用網際網路進行之侵權與犯罪行為即應 運而生。日本政府為了解決拍賣網站上仿冒品、盜版物流通之問題,採取之 措施包括:

(1)著手修改「特定商取引法」,將於拍賣網站上提供交易物品之事業者納入規 範範圍。

(2)推動網路拍賣業者建構自主性約束規則。

(3)強化對拍賣網站上仿冒與盜版之取締。

(4)構築一個權利人、網拍事業者與查緝機關的情報共享系統以增強取締效率。

八、 在點對點檔案分享行為方面,目前日本民眾最廣泛使用之 P2P 軟體為 WinMX 與 Winny;截至目前為止,日本政府已就利用 P2P 軟體進行違法 檔案交換之數名個人使用者進行逮捕、起訴並宣判侵害著作權成立,此外亦 發生權利人對P2P 業者提起侵權訴訟進行求償案例。就檢方以侵害著作權 幫助犯之罪名起訴P2P 軟體創作者之事件,牽涉科技發展與著作權之平衡,

其審判結果令人拭目以待。

九、目前日本之智慧財產權教育分為產業財產權與著作權兩部分,分別由特許廳 及文化廳就其專業領域辦理。在產業財產權教育部分,特許廳係採用製作、

發送教科書與舉辦講座、研討會之方式辦理,範圍從小學、中學、高中、專門 學校、大學到社會人士皆包含在內。文部科學省在新修正之學習指導要領中 要求將著作權觀念納入國中與高中之學習內容,同時文化廳亦積極製作各 式著作權教材供學校教師使用並舉辦以教職員或圖書館員為對象之講座。日 本特許廳於 2004 年所實施之「撲滅仿冒與盜版活動」,其所達成之宣導效果 令人讚嘆,不失為我國學習之範例。

十、早自一九八五年起,日本警察即開始積極取締仿冒與盜版。在2004 年全球 軟體盜版率調查報告中,日本國內之軟體盜版率約為 28 %,為該年度全 球盜版率第八低之國家,在亞洲國家中則為盜版率最低之國家。從警察機關 就侵害智慧財產案件之檢舉案件數以及稅關對於侵權物品之查扣成果逐年 增加之事實,可知道日本政府為達成智財立國之目標要求各機關落實智慧 財產權保護之策略,已漸漸展露成效。

十一、在反仿冒工作中,政府與民間之互動往往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兩者若能 合作則將大大提升反仿冒工作之效率。為了加強對日本企業在海外智慧財 產權之保護,遏止仿冒與盜版之侵害,知的財產戰略本部在其擬定知的

(7)

財產推進計畫中即表示,日本政府應支援民間企業、團體所採取之反仿冒 措施。目前日本國內負責反仿冒與盜版之主要民間團體為不正商品對策協 議會和國際智慧財產保護論壇。不正商品對策協議會與警察機關之合作取 締仿冒,有效地改善了原本日本境內之仿冒問題,而國際智慧財產保護 論壇在海外仿冒調查與對中國政府之交流上,亦有相當之貢獻。

十二、仿冒與盜版之行為近年來有朝高度技術化及大規模流通化轉變之趨勢,加 上犯罪組織與恐怖組織參與仿冒、盜版活動之經營並以仿冒、盜版所得之 利益作為其從事犯罪活動之經濟基礎之現象,使得反仿冒成為需要國與 國間不斷溝通及合作才可獲得解決之難題。日本政府近年來透過與美國及 歐盟之合作,活用双邊協議與多邊協議之架構,不斷提出與保護智慧財 產相關之倡議與提案。另外,為幫助亞洲諸國解決在實行反仿冒工作時所 遭遇之經費上、技術面與人才面困境,內閣府仿冒與盜版對策關係省廳連 絡會議則於2005 年公布了「智慧財產保護合作暨能力構築支援戰略」。

十三、在結論之部分,本研究分從六個面向比較日本經驗與我國經驗之相似與相 異點,包括:(1)國內仿冒情形與整體政策佈局;(2)組織與協調;(3)法制;

(4)查緝;(5)教育及宣導;(6)國民意識分析。文末,謹基於觀察並分析日 本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於反仿冒之政策、法制與執行後所獲心得及感想,

對於日後我國政府進行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之檢討與更新,分為國內及 國外兩部分提出相關建議。對國內反仿冒工作之建議包括:(1)加強海關 查緝能力;(2)強化智慧財產權教育及宣導;(3)充實基礎調查工作;(4)增 進政府與民間企業、權利人團體之合作。對國外反仿冒措施之建議包括:

(1)就台灣企業在國外因仿冒、盜版受害之情形及經濟上之影響進行調查;

(2)協助各地台商處理海外智慧財產侵權事件。

(8)

第一章

第一節 研究目的及緣起

我國自二○○一年以來,由於盜版與仿冒猖獗,加上網路侵權行為逐年惡 化,連續四年被美國列為三○一「優先觀察名單」。經過四年來在加強取締盜版、

打擊仿冒上的努力,配合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的法制化與著作權法之修正,

美方於今年一月十八日已宣布將我國從「優先觀察名單」降為「一般觀察名單」。

此項動作雖代表我國於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推動已顯露一定成效,然而不可否認 的是,與其他先進諸國相比仍有相當之進步空間。鑑於仿冒與抄襲已成為國際共 通之課題,各國產、官、學、研界人士多有投入相當資源進行相關立法、執法與預 防措施研究,其成果不失為我國可參考、學習之對象。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研究團隊(以下簡稱本團隊)基於在專利法、著作 權法以及商標法等智慧財產權相關領域有多次獲得國家單位之信賴委託而進行 研究之經驗,加上多數成員並親身參與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辦理之「智慧財產 權法令校園輔導團師資養成」完成訓練,踏入校園宣導智慧財產權之概念與重要 性,期望在此基礎下達成以下目標:

(一)從立法面、司法面、組織面、政策面、教育面、宣導面、執行面等蒐集反仿冒 之法令制度、司法審查、組織架構、政策措施、學校教育、宣導訓練、查緝執行、檢 討改進其相關之運作機制,以及與權利人團體互動情形。

(二)從日本推動之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以及網際網路等新型態侵權之問題,

研析如何做到有效防範仿冒盜版,政策有無可取之處。

(三)從立法、司法、組織、政策、教育、宣導、執行等相關面向比較我國與日本制 度之差異及其優缺點,俾便作為我國擬訂反仿冒政策,執行查緝仿冒盜版計畫 措施之參考,以落實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四)研析日本反仿冒政策之達成度與執行成果之關聯度,以便瞭解政策執行 與當地國間法令制度、民情風俗、社會制度等之相關情形。

第二節 計畫實施策略及方法

為了能在半年的有限期間內對於日本政府在反仿冒與盜版相關之各層面資 料皆完整蒐集、整理與分析,本團隊將充分利用可得資訊、人脈關係與傑出之國 際溝通能力,以最具效率之策略及方法達成計畫目標。詳述如下:

一、 資料彙集整理與訪談前準備工作

預期應蒐集之資料範圍將著重於日本著作權、商標權與網際網路等新型態侵 權相關規範制度,並輔以具代表性之案例或實務操作模式。在著作權方面,重點 將放在二○○四年底新修正著作權法之內容與實施。在商標權方面,亦將針對最 新法規規定、施行效果與未來修法動向進行資料蒐集,並留意各該領域與不正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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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相呼應之處。在網際網路侵權行為規範方面,近年來在各國引起相當關注之

「點對點檔案分享」(Peer-to-Peer file sharing)行為,在日本亦情況日趨嚴重,自二

○○一年起檢警單位即針對該地區內最普遍受使用之「WinMX」與「Winny」兩 P2P 軟體之業者與使用者進行逮捕、追訴,其最新判決結果與理由對我國法院於 審理Kuro 或 Ezpeer 案時,不無參考價值。此外利用網際網路進行侵害商標、意匠 專利權之行為態樣(如利用網路拍賣進行仿冒品之販售與散布),其增加之速 度亦受到日本政府關切,而透過與ISP 業者與權利人團體合作之方式,進行實 務操作指導方針之共同研擬與相關宣導活動,最新的動向包括「Provider 責任限 制法指導方針等檢討協議會」與其下所設置「商標權關係Working Group」為了制 訂「Provider 責任限制法」, 從本年度五月底開始徵求各界提供相關意見,其募 集成果令人期待。

在執行與司法方面有關之資料蒐集部分,由於日本在保護智慧財產權,查 緝仿冒盜版工作向來在亞洲國家具有領先之地位及對各國亦有指標性之意義,

因此日本政府取締仿冒盜版之效率、檢察官起訴件數及法院判決之刑度、審判時 間等等相關調查,亦可加深我國對日本之瞭解及提供檢察機關及法院審判之參 考。此外,鑒於著作權與商標權之仿冒、盜版行為態樣及種類繁雜,本研究於進 行相關查緝數據與損失金額之統計整理時,將參考其他從事於類似盜版仿冒研 究團體(例如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之方式,即按著作或商品 不同作分類式整理,以便進行比較與分析。

二、 訪談與資訊分析

基於過去本研究團隊在研究過程中蒐集日本官方文獻之經驗,發現日本政 府於資料電子化之實施,或許由於其他政策考量之因素,其公開、透明與完整性 並未如美國或歐洲國家,而現時透過網路已能取得之資訊,其嶄新度與可信度 又恐受打折。因此,實際走訪相關政策之制訂與執行單位與產業、學界人士,從 其取得第一手資料並進行相關疑問之解答,應為本計畫研究成果能達到預期目 標之關鍵點。

日本政府在反仿冒與盜版工作上之努力與成果,各國有目共睹,同時亦是 亞洲地區極少數未被美國列為特別三○一觀察名單之國家。要達成今日在反仿冒 盜版工作上如此亮麗之績效,日本政府是如何制定相關政策、如何具體落實、如 何執行與如何監督,民間團體是如何與政府機關配合進行相關宣導活動…等,

這些皆為本研究團隊期望可從與日本相關人員面對面訪問中獲得解答之問題;

最後,綜合各單位之訪談成果與所獲資料之分析,期待能了解「日本成為亞洲盜 版率最低之國家,對我國有何啟示」,以便深入探討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否值得 我國參考。

目前暫擬之初步訪談對象包括日本政府掌管反仿冒盜版之相關權威機關部 門、相關民間協會與權利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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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報告撰寫

本研究計畫預計將以三個月的時間進行資料蒐集、調查訪談與資料分析,期 間會持續進行所獲文獻之分類、整理與翻譯工作,並以三個月的時間進行報告撰 寫。本研究團隊亦將應委託機關之需要在委託機關之辦公處所舉行研究成果發表 會,懇請委託機關協助辦理,邀請新聞媒體與相關部會人士共襄盛舉。

第三節 出國訪問蒐集內容

訪問蒐集內容如下:

1. 日本政府反仿冒之法令體系與政策導向

2. 日本政府反仿冒組織架構、業務項目、人員數額、執行措施、工作分工 等內容

3. 日本反仿冒作法、教育、宣導、查緝執行 4. 日本政府與權利人團體之互動及與國際之合作 5. 日本反仿冒查緝成果與統計數據

6. 對於美國特別 301 案之排名之具體因應措施及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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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本政府反仿冒之法制體系與政策導向

第一節 前言

要了解日本政府在因應仿冒盜版行為方面之整體計畫與佈局,首先,必須 掌握其在反仿冒與盜版之相關法令規定,即日本各行政機關、司法單位甚至民間 事業在執行、落實反仿冒盜版措施時,所憑藉之法源依據。此外,雖然反仿冒盜 版所依據之保護各該智慧財產權之法律,例如商標法或著作權法由來已久,然 而,日本政府自二十一世紀初開始倡導「智慧財產權立國」之口號,接連於內閣 設置專職負責擬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政策之「知的財產戰略本部」,宣示其將以計 畫性之策略全方位地發展日本國內的創造力,深耕其智慧財產立國之根基,鞏 固其現有智慧財產權優勢之決心1;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在智慧財產權立國的政策 中為不可獲缺之一環,因此,若能探究日本政府於其提升國內智慧財產競爭力 的總體政策中,針對反仿冒盜版之措施係如何安排,亦可對認識其反仿冒盜版 之策略有相當助益。最後,本研究計畫之題目為「日本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之反 仿冒組織政策及執行機制暨新型態網路侵權問題之蒐集研究」,然,「仿冒」一 詞所可能包含之範圍,包括了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甚至積體電路布局權等智 慧財產權之侵害,屬於概念不確定之集合性用語;基於前一章就關於本研究之 緣起及目的所為之敘述,本研究計畫之研究重心將放在盜版物與仿冒商品之防 制措施,即著作權、商標權及與商品外觀仿冒較有關聯之新型、新式樣專利之侵 害防制上,至於屬複雜技術範圍,經常牽涉企業間專利布局之專利權侵害或者 積體電路布局權侵害,則因為與美國三○一審查範圍無直接相關,而係科技企 業之策略決定,故不納入本研究範圍,合先敘明。

第二節 日本政府反仿冒之法令體系

關於日本反仿冒之法令規定,可分為三部分做說明:首先,是保護各該種 類智慧財產權之法令,包括特許法2、實用新案法、意匠法與商標法;再來,是雖 然並非為保護特定智慧財產權而定,但亦針對商品服務表示、商品型態模仿等行 為進行規範之不正競爭防止法;最後,則是規範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商品之邊 境保護措施的關稅定率法。以下將針對上述各法之基本架構,包括保護客體(對 象)、保護期限等其他與反仿冒相關之條文規定,進行說明。

一、 特許法

日本之特許法相當於我國之專利法,然而,其保護之客體範圍僅止於「發明

1 知的財産立国を目指して,地銀協月報,第 529 号,p.2-10,2004 年 7 月。

2 日文中「特許」一詞,實與我國專利法之「專利」意義相同。基於本報告原為介紹外國法律制度之 性質,針對特定法令之用語,在不與本國法律用語產生誤認或混淆之前提下,作者將保留日文 原文之表示方法,若原文之呈現與其他法律概念有衝突或矛盾的情況,則輔以中文解釋,特此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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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而不及於我國專利法中「新型專利」與「新式樣專利」3

1. 立法目的:特許法之立法目的規定於特許法第一條:「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藉由提昇發明之保護與利用,以獎勵發明並促進產業之發展」。

2. 保護客體:特許法之保護客體為「發明」,而「發明」之定義規定於特許 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法所謂發明,係指利用自然法則具有高度技術思 想之創作」。4

3. 保護期間:特許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特許權之存續期間為,自申請之 日起算二十年」;醫藥品與農藥僅適用五年之保護期間,但得因申請而 延長。

4. 相關處罰:特許法第一九六條規定:「侵害特許權或其專用實施權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同法第二○一條規定法 人侵害特許權或其專用實施權者,處一億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二、 實用新案法

1. 立法目的:實用新案法第一條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為,藉由保護以 及利用關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其組合之設計之手段,以獎勵此等設計 並促進產業之發展」。

2. 保護客體:實用新案法所保護之對象為該法第二條與第三條所規定之

「設計」,即利用自然法則具有技術思想,屬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其二 者組合之創作。從而,因為本法係保護與物品之形狀等相關之設計,因 此,「方法」並不列在本法之保護範圍。此外,實用新案與特許法之保護 客體間之不同處在於,實用新案雖亦須為具有技術思想之創作,然而,

並不一定是具有高度技術思想之創作。

3. 保護期間:原本實用新案法第十五條規定:「實用新案權之存續期間為,

自註冊申請之日起算六年」,然而,自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已將原 本六年之保護期間延長為十年5

4. 相關處罰:實用新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害實用新案權或其專用實 施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金」,同法第六十一 條規定法人侵害實用新案權或其專用實施權者,處一億元以下之罰金。

3 關於物品之形狀、構造、裝置、花紋、色彩等,在我國以新型專利或新式樣專利保護之創作,在 日本係以「實用新案法」和「意匠法」加以規範,詳見後述。

4 この法律で「発明」とは、自然法則を利用した技術的思想の創作のうち高度のものをいう。

5 此次延長係依據平成 16 年法律第 79 號(2004 年),施行日期則為 2005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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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意匠法

1. 立法目的:意匠法第一條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為,藉由對設計之保 護以及利用,以獎勵此等設計之創作並促進產業之發展」

2. 保護客體:意匠法所保護之對象為易匠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意匠」,即 物品(包含物品本身)之形狀、外觀、色彩或此等之結合,能引起視覺上美 感之設計。雖物品係一體不可分之關係,但於物品外觀所無法顯現,屬 於機能上之構造設計者,並非本法之保護對象。又,意匠法之創作雖與 特許法所保護之「發明」或實用新案法所保護之「設計(考案)」同為抽象之 事物,但特許法與實用新案法係針對利用自然法則並具技術思想之創作 加以保護而意匠法係針對就美觀方面之創作加以保護,此為其間之不同 點。

3. 保護期間:意匠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意匠權之存續期間為,自設定註 冊之日起算十五年」。

4. 相關處罰:意匠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侵害意匠權或其專用實施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金」,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 人侵害意匠權或其專用實施權者,處一億元以下之罰金

四、 商標法

1. 立法目的:商標法第一條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為,藉由商標之保護,

使商標使用者能維持業務上之信用,以保護消費者之利益並促進產業之 發展」。

2. 保護客體:商標法之保護客體為商標法第二條所規定之商標,即文字、

圖形、記號、立體形狀、此等之結合或此等與色彩之結合,作為業務上商 品之生產、證明或商品轉讓者間之使用,或作為業務上服務之提供或證 明者間關於該服務之使用。

3. 保護期間:商標法第十九條規定:「商標權之存續期間為,自設定註冊 之日起算十年(第一項)。商標權之存續期間,得因商標權人提出更新註 冊之申請而延長(第二項)。

4. 相關處罰:商標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侵害商標權或其專用權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法人侵 害商標權或其專用權者,處一億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14)

五、 不正競爭防止法

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6制定於昭和九年(西元一九三四年),之後於平成五年 全面修正7。該法之立法目的規定於第一條:「本法係為確保企業間公平競爭及確 實施行相關之國際約定,尋求有關防止不當之競爭及其所致之損害賠償的措施,

藉以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全發展為目的者」。

在不正競爭防止法所規範到的不正競爭態樣中,牽涉到仿冒行為者有四,

包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使用以相關大眾所知之他人的商品之標示 (指表示 有關他人之業務的姓名、商號、商標、標章、商品的容器或包裝,其他商品或營業 者。以下同。) 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等表示,或是讓與、交付或為讓與或交付而展 示或是輸出、輸入、或是透過電信傳輸而提供使用其商品等標示的商品,而使他 人的商品或營業產生混同之行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與他人著名 的商品等表示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作為自己的商品等表示,或是使用其商品等 表示的商品為讓與、交付或為讓與或交付而展示、輸出、輸入、或是透過電信傳輸 而提供的行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將模仿他人商品 (自最初被 販賣之日起算經過三年者除外。) 的形態 (與該當他人的商品為同種類的商品(在 無同種類商品的場合,為與該當他人商品之機能及效用為同一或類似的商品)而 通常所有之形態除外) 的商品為讓與、借貸或為讓與或借貸而展示、輸出、或是輸 入之行為」;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規定:「在商品或勞務或其廣告或交易上 所使用之書類或通信上,關於商品的原產地、品質、內容、製造方法、用途或數量 或其勞務之品質、內容、用途或數量為使人發生誤認之表示;或是讓與、交付,

或為讓與或交付而展示、輸出、或是輸入為此表示之商品;或是提供為此表示之 勞務之行為」。

關於違反上述規定之不正競爭行為,不正競爭防止法設有數項民事上救濟 措施與刑罰措施。民事上之救濟措施包括第三條之禁止請求權、第四條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與第五條之損害額之推定等。與仿冒相關之不正競爭行為,其罰責可見 於第十四條之規定:「該當以下各款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百萬元以 下之罰金。(第一款)以不正當目的而施行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三款所揭示 之不正競爭之行為。(第二款)在商品或勞務或其廣告或交易上所使用的書類或通 信上,關於商品的原產地、品質、內容、製造方法、用途或數量,或是勞務的品質 內容、用途或數量為使人發生誤認之虛偽表示者(前款所揭示者除外)」。關於法人 違背上述規範之罰責,依第十五條之規定可處三億元以下之罰金。8

6 昭和 9 年法律第 14 號。

7 平成 5 年 5 月 19 日法律第 47 號。

8 以上所陳述關於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之條文翻譯,係參考日本公平交易法相關法規彙編,行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 85 年 4 月。

(15)

在平成十七年(西元二○○五年)第一六二回通常國會中,關於「不正競爭防 止法部分修正」之法律案已被採納。此次修正之理由為,鑒於全球競爭之激烈化 使日本企業能夠維持其競爭力、保持並強化其各自原本之優勢,在供給、開發、

銷售能力上處於領先之地位,已成為關鍵要素,因此更須加強日本國內智慧財 產權之保護。此次修正之內容,主要包括營業秘密保護之強化以及模仿品與盜版 物對策兩部分。在模仿品與盜版物對策之部分,最主要之修正為,對於他人著名 商品表徴之冒用行為以及對他人商品形態之模仿行為,或對於上述物品為讓與、

交付、輸入、輸出或透過電信傳輸以提供之行為,新增刑事上之罰責9;所謂商品 形態之模仿行為,其意義與內涵於現行不正競爭防止法中並未清楚說明,因此 便在此次修法中將其明確化,反應於新法草案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將模仿 他人商品形態(為確保該當商品之機能而不可欠缺之形態除外)之商品為讓與、借 貸或為讓與或借貸而展示、輸出、或是輸入之行為」,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法所 謂商品之形態,係指需求者於依照通常用法使用之際,依其知覺所得認識之商 品之外部或內部之形狀,或者與該形狀結合而成之模樣、色彩、光澤或質感」,

同條第五項規定:「本法所謂模仿,係指依據他人商品之形態,而作出與其實質 上同一形態之商品之行為」。此外,此次修法亦大幅提升原本刑責之刑度,將原 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金」提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 百萬元以下之罰金,或徒刑與罰金之併科」。10

六、 著作權法

日本最早之著作權法制定於明治三十二年,之後為符合著作權相關國際公 約中之要求,於昭和四十五年公布,隔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新著作權法11。著作 權法之立法目的規定於著作權法第一條:「本法之立法目的為,確立於著作物、

表演、唱片、播送及有線播送上相關著作人之權利與其鄰接權,留意此等文化財 產之公正利用,保護著作人之權利,進而促進文化之發展」。關於日本之著作權 制度,以下分為著作權與著作鄰接權兩部分進行介紹。

首先,著作權之保護客體為著作物,著作權法第十條例示了數種著作物,

包括小說、演講、音樂、美術、電影、電腦程式與資料庫等。關於著作權之取得,日 本亦採創作主義,即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自動被賦予該創作之著作權,無須經 過註冊或登記之程序。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二部分:著作人格 權包含了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與同一性保持權。著作財產權包含了

9 新法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利用他人著名商品表徴之信用或名聲而獲取不正 當利益為目的,或者以損害該信用或名聲為目的,而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不正競爭行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同條第二項規定:「以獲取不正當利 益為目的,而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正競爭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三 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10 平成 17 年不正競爭防止法概要,經濟產業省知的財產政策室。

11 昭和 45 年法律第 48 號;此處稱「新著作權法」,是為要與在此之前所適用之「舊著作權法」(明 治 32 年法律第 39 號)作區別。

(16)

複製權、上演及演奏權、上映權、電影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口述權 展示權、讓與權、借貸權、改作權與改作物之利用權。關於著作權之保護期間,在 著作人格權之部分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但原則上即使在著作人死亡後,仍不 可侵害其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原則上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五十 年,而在匿名、假名或法人名義之情況,基本上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關於電影 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自平成十五年(西元二○○三年)第一五六次國會 通過著作權法一部修正案後,已從原來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延長為公開發表後 七十年12

在著作鄰接權之部分,著作鄰接權所保護者為將著作傳達之人,即表演人、

唱片製作人、廣播業者與有線播送業者等之權利。著作鄰接權之取得,亦無須經 過註冊或登記,而於表演或播送等行為完成時自動賦予。著作鄰接權之內容包括 了錄音權、錄影權、播送權、有線放送權、公開傳輸權、讓與權、借貸權與相關報酬 請求權等。關於著作鄰接權之保護期間,在人格權之部分為表演人之生存期間,

但原則上即使在表演人死亡後,仍不可侵害其表演人格權;至於鄰接權(財產 權)之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表演、錄音或播送等行為完成後五十年13

在著作權相關罰則部分,對於一般侵害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表演者人格權 與著作鄰接權行為之處罰規定於著作權法第一一九條:「該當以下各款行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或徒刑與罰金之併科:(1)侵害著 作人格權、著作權、出版權、表演者人格權或著作鄰接權者(第三十條第一項所規 定之私人使用行為、第一一三條第三項所規定侵害著作人格權、著作權、表演者 人格權或著作鄰接權者之行為與第一一三條第五項所規定侵害著作權或著作鄰 接權之行為不在此限);(2)以營利為目的,令他人使用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 規定之自動複製機器以對於侵害著作權、出版權或著作鄰接權之著作物或表演進 行複製者」。同法第一二○條之二規定:「該當以下各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金,或徒刑與罰金之併科:(1)將以規避科技保護措 施為主要功能之裝置或以規避科技保護措施為主要功能之電腦程式之複製物,

對公眾進行轉讓、借貸,或為對公眾進行轉讓或借貸而製造、輸入、持有或提供 或將前述電腦程式進行公開傳輸者;(2)以應公眾之要求而規避科技保護措施為 業務者;(3)以營利為目的,為第一一三條第三項所規定侵害著作人格權、著作權 表演者人格權或著作鄰接權之行為者;(4)以營利為目的,為第一一三條第五項 所規定侵害著作權或著作鄰接權之行為者」。著作權法第一二一條之二係規範關 於對商用光碟進行複製並對該複製物進行散布行為,或以散布為目的而持有該 複製物之行為,其處罰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著

12 關於日本將電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延長為七十年之修法理由與經過,請參閱林廷機、

葉德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際間對於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之趨勢研究」,民國 94 年 6 月。

13 關於上述日本著作權制度之介紹,係參 日本文化廳網站資料「著作権テキスト」,文化廳長 官官房著作權課,2005 年,

http://www.bunka.go.jp/1tyosaku/frame.asp{0fl=list&id=1000002923&clc=1000000081{9.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05/7/30。

(17)

作權法第一二三條規定:「第一一九條、第一二○條之二第三與第四款、第一二 一條之二與第一二二條之二之罪行,須告訴乃論」。

關於法人違反著作權法之規範,著作權法第一二四條規定法人而犯第一一 九條第一款行為者(除著作人格權與表演者人格權之部分外),處一億五千萬元 以下罰金;法人而犯第一二二條之二者,處一億元以下之罰金;法人而犯第一 一九條第一款(限於著作人格權與表演者人格權之部分)或第二款或第一二○條 至一二二條之罪者,處各該條所規定之罰金刑(第一項);無法人人格之社團或 財團而有前項規定適用之情形下,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對於該訴訟行為為該社團 或財團之代表,準用刑事訴訟中關於法人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相關規定。

七、 邊境保護措施相關法令

日本對於仿冒品與盜版物之邊境管制措施,規定於關稅法14與關稅定率法15 中。關稅定率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揭示了九款禁止輸入日本國內之物品,第九款 即為「侵害特許權、實用新案權、意匠權、商標權、著作權、著作鄰接權、回路配置 權或育成者權之物品」。違反關稅定率法規定之行為,其刑責規定於關稅法第一

○九條第二項:「輸入關稅定率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揭示貨物 者,處以或併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同條第三項規定:

「以犯前述二項之罪為目的而為準備行為者,或已著手實行前二項之行為而未遂 者,依各該項規定處理」。就輸入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行為,法人之責任規定於 關稅法第一一七條第一項:「法人之代表人或法人、自然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以 外之從業員就該法人或自然人之業務或財產,而犯第一○九條至第一一二條之 罪時,除了處罰該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條所定之罰金刑」

關於違反關稅定率法而輸入之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依關稅法第一一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應將其沒收;在無法沒收之情況,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依貨物在犯 罪時之價格向犯罪行為人追徵罰金。

除了上述關於輸入侵權物品之刑事責任外,為了履行世界貿易組織之 TRIP’s 相關規範並提供智慧財產權人更完整之保護,日本稅關亦積極實施智慧 財產權之邊境保護措施。目前,日本稅關執行邊境保護措施之主要法令依據為關 稅定率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稅關長就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及第九款之 被輸入貨物,得將其沒收或廢棄,並得命令該貨物之輸入者將貨物送返輸出國」

關於邊境保護措施之發動,則有賴權利人一方提起「輸入禁止之主張」,即關稅 定率法第二十一條之二所規定:「特許權、實用新案權、意匠權、商標權、著作權、

著作鄰接權或育成者權之權利人,就認為侵害到自己特許權、實用新案權、意匠 權、商標權、著作權、著作鄰接權或育成者權之貨物,得依政令之規定,對稅關

14 昭和 29 年 4 月 2 日法律第 61 号。

15 明治 43 年 4 月 15 日法律第 54 号。

(18)

長提出為釋明侵害事實所必要之證據,在該貨物係依據關稅法第六章之規定而 輸入之情況,則得主張應執行前條第四項所規定之權利侵害認定手續」。關於權 利侵害認定手續之詳細規範,則可見於關稅定率法施行令16中相關說明。

第三節 日本政府反仿冒之政策導向

二○○二年二月日本總理小泉純一郎在其施政方針演說中,首次以國家總 理之身分表明,未來將以「對於作為智慧財產的研究活動與創造活動之成果,應 予策略性之保護以及靈活之運用,以強化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作為國家目標 同年三月,於首相官邸設置了「知的財產戰略會議」;同年七月,將所有為了實 現「智財立國」目標的計畫方向,彙總而成為「知的財產戰略大綱」。在此部「知的 財產戰略大綱」中出現數項重要提議,包括「知的財產戰略本部」之設置與「知的 財產基本法」之制定等17。其後,「知的財產基本法」於二○○二年十二月四日公 布,二○○三年三月一日開始施行,同時亦於內閣中設置了「知的財產戰略本 部」。此戰略本部之設置目的在於,為能夠綜合調度與智慧財產相關府省(行政單 位),以有效率地推動政策之實行,「知的財產戰略本部」將扮演其間指揮中心的 角色。關於「知的財產戰略本部」之職責,包括擬定相關智慧財產推進計畫,並 且應每年舉行一次進度檢討與計畫之改正。二○○三年七月在戰略本部之會議中 首先擬定了「關於智慧財產之創造、保護及活用推進計畫」;到了二○○四年五 月二十七日,修正與補充前述「關於智慧財產之創造、保護及活用推進計畫」的

「知的財產推進計畫二○○四」被完成,次年六月十日「知的財產推進計畫二○

○五」亦相繼推出。

「知的財產推進計畫」將智慧財產相關政策畫分為五個不同領域,分別是

「智慧財產之創造」、「智慧財產之保護」、「智慧財產之活用」、「內容產業(contents business)之擴張」與「人才之養成與國民意識之提高」。在「智慧財產之保護」領域 中,除了提到專利審查制度的迅速化、設計與商標等權利保護之加強與智慧財產 高等法院之設置外,關於面對仿冒與盜版日趨惡化現象之對策18,亦為施政之重 點。以下,即綜合「知的財產推進計畫二○○四」與「知的財產推進計畫二○○

五」中關於仿冒與盜版對策之政策擬定內容,進行逐項說明。

一、加強於國外市場之對策19

日本於海外市場所受到關於仿冒與盜版之侵害,近年來有逐漸朝高度技術 化與大規模流通化發展之趨勢,並從亞洲地區擴散到世界其他地區。雖然日本國 內產業為了捍衛自身利益,不斷於侵害行為發生之海外地區從事仿冒與盜版相

16 昭和 29 年 6 月 22 日政令第 155 號。

17 知的財産基本法の制定について,特許研究,No.35,p.64-76,2003 年 3 月。

18 以下統稱為「仿冒與盜版對策」。

19 望月美和,日本の知的財産戦略が意図するもの,ITUジャーナル,Vol.34 No.5 ,pp.41- 45,2004 年 5 月,財団法人日本ITU協会発行。

(19)

關之對策實施,但是,若要要求該外國政府或其主管機關加強管制或者改善制 度,則單憑企業之力量必定難以達成目標。此外,近年來國際犯罪組織與恐怖組 織以仿冒及盜版行為所獲取之利益,作為其支持恐怖活動之資金來源一事,亦 受到國際間注視。因此,解決仿冒與盜版問題之任務,已成為各國應透過合作以 完成之課題。鑒於上述事由,具體之對策包含:

1. 支援企業與民間團體所採取之仿冒與盜版對策。

2. 以中國為首,對於侵害所發生之國家與地區,積極與其內閣層級人士溝通,

請求加強仿冒與盜版之邊境管制,對於再犯之情形應嚴格取締等。此外,為徹底 根絕仿冒與盜版之發生,相關單位亦應與侵害所發生之國家與地區合作,包括 其主管機關與民間團體,加強對一般民眾之宣導,使其了解仿冒與盜版對於社 會之害處。

3. 定期調查海外市場之仿冒與盜版侵害情形,包括日本於各該國家地區之受侵 害數量統計,以及各該國家地區相關法律制度之有無,與權利執行管道之運作。

政府除應將上述調查結果作成報告書並公布之外,更應基於上述調查之結果,

與侵害發生國或地區進行交涉。

4. 在進行與亞洲諸國之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定、投資協定或稅關相互支援 協定等談判時,應針對該國於智慧財產相關法律制度之整備以及確保有效權利 執行等事項,進行積極之交涉,

5. 透過日美或日歐間之定期協議與個別協議,聯合美國與歐盟進行對於侵害發 生國之相關仿冒與盜版對策

6. 自二○○四年起將仿冒與盜版之問題列為「世界通商問題」,於世界貿易組織 (WT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以及 G8 高峰會 等國際相關集會中,進行防止仿冒與盜版擴散之條約簽訂或閣僚宣言。

二、加強仿冒品與盜版物之邊境管制

1. 於國外所製造侵害專利權之物品不斷流入日本國內,加強侵害專利權物品之 邊境管制措施已成為一緊急之課題。對於被輸入物品是否侵害專利權之判斷與輸 入禁止,應建立一基於當事人之主張、專門、簡便而迅速之審查制度。

2. 為防止侵害專利物品之迂迴輸入,一旦某商品侵害專利權之事實經認定無誤,

日後同一商品輸入時,不問輸入者為誰,亦應予以禁止。

3. 在加強侵害商標權物品之管制部份,應加強對於仿冒品透過個人小量輸入國 內行為之管制;關於藉由在稅關去除商標或侵害新式樣之部分商品以順利通關 之脫法行為,應檢討並修正商標法、不正競爭防止法與關稅定率法中相關規定,

將此等脫法行為納入規範範圍。

(20)

三、加強國內之管制

1. 鑒於利用拍賣網站販售仿冒品或盜版物之行為,與使用點對點檔案交換軟體 或規避反盜拷措施以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日趨嚴重,應加強之管制範圍包括:透 過ISP 業者之管理,以確認拍賣網站上物品提供者,並將侵害他人權利之物品 從網站去除。加強管制利用點對點檔案交換軟體以侵害著作權之行為。針對於拍 賣網站上流通之侵權物品與未經同意之上載(upload)行為,除警察機關應加強取 締外,於網路上訂購而輸入日本國內之侵權物品,稅關亦應積極取締。

2. 檢討關於商品形態模仿之問題。商品形態模仿之問題多發生於玩具或是流行 (fashion)物品,因此類商品多為”多種少量”之生產方式,且其商品之生命週 期又相對短暫,生產者多不願花費金錢及時間於意匠權之申請,而使仿冒者有 機可乘20

3. 加強管制對於違法使用明星與運動選手之肖像或姓名之商品販賣行為。

4. 為避免日本國內企業之 know-how 流出國外,加強對中小企業宣導實施「技術 流出防止方針」等具體相關對策。

5. 警察機關應加強對於製造、販賣仿冒品與盜版物之犯罪組織之調查,加強於街 頭之取締工作,並與不正商品對策協議會等相關業界團體密切合作,保持高度 情報交流以利查緝工作之進行。

四、加強對中小企業/合資企業之支援以及對國民之意識提升

1. 對於中小企業與合資企業來說,若要自行實施仿冒與盜版對策,不論在人力 或費用上都將遇到相當的困難。因此,自二○○四年起,應加強支援中小企業/

合資企業在海外取得權利之程序、訴訟提起之程序、調查當地被害情形,並加強 與公安或行政當局之交涉與會談。

2. 為徹底撲滅仿冒與盜版,使全體國民體認仿冒與盜版對社會之害處,應對身 為消費者之國民進行相關宣導活動,並透過學校教育以將正確的消費概念與智 慧財產權概念深植於國民全體。21

五、加強政府與民間之合作

由於牽涉到仿冒與盜版之行政機關為數眾多,各該機關亦各自實施其相關 對策,造成機關間之資訊流通與行政一體之效能難以彰顯,企業受侵害時亦無 法確定應向哪一單位求助。為解決上述問題,應加強以下政府內部之溝通合作以 及政府與民間團體之合作:

20 關於商品形態之模仿問題,已於二○○五年度不正競爭防止法之改正中,達成進一步之規範,

其內容詳見本章第二節日本政府反仿冒之法令體系中關於不正競爭防止法之相關敘述。

21 内閣官房知的財産戦略推進事務局,「知的財産推進計画 2004」について,特技懇,

No.235,p.3-8,2004 年 11 月。

(21)

1. 為使受侵害之企業能迅速獲得諮詢以解決仿冒與盜版之侵害,於經濟產業省 內設置一元化之綜合諮詢窗口。此外,亦應建構政府內部關於仿冒與盜版之情報 資料庫。為能有效率地完成關於海外市場之侵害、邊境管制措施與國內之仿冒、

盜版取締之法令修改或政策執行,應加強相關主管機關間之協調,並相互密切 配合。

2. 對於日本國內反仿冒與盜版相關民間團體和外國之反仿冒與盜版相關團體,

例如商標保護委員會(QBPC)與商業軟體聯盟(BSA),之合作,或者國內相關團 體間之合作、聯盟,應予支持並鼓勵。

3. 為使仿冒與盜版對策之相關情報得於行政機關間與民間共享,應於各主要城 市舉辦以企業為對象之相關研討會。22

22 知的財産戦略の進展と知的財産推進計画 2004,法律のひろば,Vol.57 No.7,p.4-12,2004 年 7 月。

(22)

第三章 日本政府反仿冒之組織架構、編制、執行與協 調

第一節 日本政府反仿冒之組織架構

日本於一九九○年代後半進行一連串之行政改革,其中於一九九九年一月 決定「中央行政改革省廳等改革大綱」,同年七月國會通過中央省廳改革關連法 同年十二月通過中央省廳改革施行關連法,並自二○○一年一月六日起正式進 行新的中央省廳組織架構。新制之中央省廳,由原本之一府二十一省廳重組為現 行之一府十二省廳23 (關於日本國之現行主要行政機構組織,參見(圖一))。

(圖一)日本國之行政機構組織24

承前一章所述,日本政府之仿冒與盜版對策由於涵蓋工作範圍廣泛,所以 負責各項相關工作之主管機關亦是為數眾多並橫跨不同省廳。在現行十二省廳中 負責反仿冒、盜版業務之主管機關包括經濟產業省與其下之特許廳、文部科學省

23 關於日本政府之行政革新過程,請參考楊鈞池,國政研究報告「一九九○年代日本行政革新之 政治分析」,內政(研)090-056 號,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24 本組織圖節錄自日本文部科學省網站資料,http://www.mext.go.jp/b_menu/soshiki2/03.htm,最 後瀏覽日期:2005/6/30。

(23)

與其下之文化廳、警察廳、財務省、外務省與總務省25。事實上,日本政府組織內 目前並無一專職負責反仿冒與盜版工作之主管機關,而上述眾多主管機關針對 反仿冒與盜版之工作,其上原先亦無一共同之上級機關進行統籌規劃或監督,

而係各自為政。然而,自二○○二年日本總理大臣提出「智財立國」之施政目標 以來,為使與智慧財產相關之政策能夠更有效率地傳達與執行,於各省廳之上 設立一個統一號令之戰略本部的構想即應運而生,此即後來設置於內閣之「知的 財產戰略本部」。(關於日本政府反仿冒與盜版之組織結構,請參見(圖二))

資料來源:此組織圖由本研究整理 (圖二) 日本政府反仿冒與盜版之組織結構

25 本文於界定某省廳是否為「反仿冒、盜版之主管機關」時所考量之因素包括,該省廳原本是否 即負責處理與仿冒、盜版相關事務,以及,在「知的財產推進計畫」完成後,是否被納入為對「仿 冒與盜版對策」事務之負責機關。關於本文所界定為「反仿冒、盜版之主管機關」之省廳,其所負 責之反仿冒、盜版相關業務範圍,詳見於本文第四章第二節「日本政府對反仿冒問題之分工」。

內閣-知的財產戰略本部

內閣官房-知的財產戰略推進事務局 局

文部 科學 省 警

察 廳 財

務 省 外

務 省 總

務 省

特 許 廳 文

化 廳 關

稅 局 稅

經濟 產業 省 法

務 省

(24)

第二節 日本政府反仿冒機關之編制與其相關業務之執行

以下即就日本政府各反仿冒機關之內部編制與其相關業務之執行情形,進 行說明。

一、經濟產業省

經濟產業省原為「通商產業省」26,於一九九○年代末期日本政府進行行政 革新時,其下有關環保之業務被新設之環境省吸收取代,並正式改名為經濟產 業省。經濟產業省其下設有大臣官房、通商政策局、貿易經濟合作局、產業技術環 境局、製造產業局、經濟產業政策局以及商務情報政策局(關於現行經濟產業省 之詳細內部組織,參見(圖三))。在經濟產業省所掌管之數項政策課題中,亦包 含智慧財產相關政策課題,由其下設置之「知的財產政策室」負責進行相關法案 之擬定。此外,經濟產業政策局內之產業組織課係負責不正競爭之防止與工業財 產權之利用與保護相關業務。製造產業局內設有「模仿品對策、通商室」,該室即 負責營運新設置之「政府仿冒與盜版對策綜合窗口」27

(圖三) 經濟產業省組織圖28

26 通商 業省設置於昭和 26年(1951 年);關於經濟 業省之沿革,參見日本經濟 業省網站資 料「経済産業省の沿革年表」,http://www.meti.go.jp/intro/data/a340001j.html,最後瀏覽日期:

2005/7/31。

27 此即第二章第三節五、「加強政府與民間之合作」所提及於經濟產業省內所設置之一元化綜合 諮詢窗口。

28 節錄自日本經濟產業省網站,http://www.meti.go.jp/intro/data/a210001j.html,最後瀏覽日期:

2005/7/31。

(25)

二、特許廳

特許廳為附屬於經濟產業省之行政機關,其掌管之業務包含專利、實用新案 意匠、商標之審查與權利之賦予、相關權利無效之審判等,而特許廳內負責處理 反仿冒業務之單位,則是總務部國際課之「仿冒品對策班」。(關於特許廳之現 行行政組織,參見(圖四))

(圖四) 特許廳組織圖29

29 本圖節錄自日本特許廳網站,http://www.jpo.go.jp/shoukai/index.htm,最後瀏覽日期:

2005/6/30。

(26)

三、文部科學省

文部科學省之執掌業務範圍包括教育改革之推動、與教育相關制度之擬定、

與科技、學術、研究相關政策之擬定等,而負責擬定著作權相關制度者,即為設 置於文部科學省之「文化審議會」。(關於文化審議會之組織結構,參見(圖五))

文化審議會係於日本行政革新進行省廳重組時,將原本之國語審議會、著作 權審議會、文化財保護審議會及文化功勞者選考審查會之機能加以整理與統合後 自二○○一年一月六日起以文化審議會之名設置於文部科學省。其中,著作權分 科會所執掌之事務則為針對著作權制度相關重要事項進行調查審議,而著作權 分科會之下又分為使用費部會、法制問題小委員會、契約與流通小委員會、著作 權教育小委員會、情報小委員會、放送小委員會、總括小委員會與國際小委員會 等八個小委員會,負責著作權領域之各種課題;此外,各小委員會中亦設有各 種不同之Working Group,以應對各種新興之著作權問題。

(圖五) 文化審議會組織圖30

30 本圖節錄自日本文部科學省網站,

http://www.mext.go.jp/b_menu/shingi/bunka/gaiyou/05021501.htm#01,最後瀏覽日期:2005/6/30。

(27)

四、文化廳

文化廳係隸屬於文部科學省之行政機關,其所執掌之事務範圍包括文化財 產之保護、藝術文化之振興、國際文化交流以及宗教法人之管理等。其中,負責 關於反盜版與著作權教育工作之單位,則為長官官房之國際課與著作權課。(關 於文化廳之現行組織,參見(圖六))

(圖六) 文化廳組織圖31

31 本圖節錄自日本文化廳網站,

http://www.bunka.go.jp/1aramasi/frame.asp{0fl=list&id=1000000025&clc=1000000001{9.html,最 後瀏覽日期:2005/6/30。

(28)

五、警察廳

日本之警察系統分為「國家警察」與「都道府縣之警察」兩部分。警察廳係屬 於國家之警察行政機關,設置於內閣總理大臣所轄之國家公安委員會之下,其 任務為,為處理廣大地區之組織犯罪,對於警察之態度、犯罪鑑識與犯罪統計等 所掌事務,扮演監督指揮都道府縣警察之角色。在警察廳內,目前負責仿冒與盜 版之查緝工作的單位,為生活安全局下之生活環境課。(關於警察廳之組織,參 見(圖七))。

(圖七) 警察廳組織圖32

32 本圖節錄自日本警察廳網站,http://www.npa.go.jp/koho1/sikumi.htm,最後瀏覽日期:

2005/6/30。

(29)

六、財務省-關稅局與各地稅關

財務省省內設有關稅局,關稅局為中央機關,其下設有總務課、管理課、關 稅課、監視課、業務課與調查保稅課,二○○五年度關稅局正式編制人員共一百 七十三人。其中,監視課所負責之業務包括依關稅法之規定對於輸出入之貨物、

船舶與航空器進行檢視與管制,對違反關稅法規相關之案件進行調查、處分或提 供情報等。業務課所負責之業務則包括關稅之徵收,貨物輸出入之許可、承認,

以及輸出入貨物之檢查、鑑定與分析等;為處理侵權物品之輸出入管制,業務課 內設有知的財產專門官以協助貨物是否侵害專利權或其他權利之判斷。相對於關 稅局,各地稅關則為財務省於地方分部之一33,其下所設置之部門與所負責之業 務,與關稅局大致相同。關稅局與各地稅關即為進行與智慧財產相關邊境措施之 主管機關。

七、外務省

外務省之執掌包括日本之外交事務處理與外交政策之擬定;在反仿冒與盜 版業務上,外務省係負責透過外交途徑,以及在國際集會、國際組織上發言與提 議,以推動反仿冒與盜版之工作。

八、總務省

總務省之執掌包括行政組織、公務員制度、地方行財政、選舉、消防防災、資 訊通訊、郵政事業…等為國民經濟與社會活動之基本要件之管理。總務省內部設 有人事恩給局、行政管理局、行政評價局、自治行政局、自治財政局、自治稅務局、

情報通信政策局、綜合通信基盤局、郵政行政局與統計局;其中,由於總務省之 業務包含了日本國內電子通訊之管理,因此成為網際網路上反仿冒與盜版事務 之主管機關。

九、法務省

法務省之前身為司法省,司法省負責法院(裁判所)34之監督等包含司法行政 事務在內之法務與司法相關事務;昭和二十二年五月三日法院法(裁判所法)伴 隨著新憲法開始施行,法院就此與司法省分離,而與法院相關之事務移由最高 法院管理。昭和二十三年二月十五日法務廳設置法開始實施後,司法省即遭廢止 由法務廳起而代之;法務廳在歷經昭和二十四年與昭和二十七年之行政組織改 革,以及平成十三年之中央省廳重編後,即成為今日之法務省。法務省之首長為 法務大臣,法務省下設有大臣官房、民事局、刑事局、矯正局、保護局、人格擁護 局及出國管理局。

設置於大臣官房下之司法法制部,其職掌包括草擬法律案、蒐集、整理與公

33 日本全國共有八處稅關,包括函館、名古屋、門司、東京、大阪、長崎、橫濱與神戶。

34 日文中之「裁判所」即中文「法院」之意思,於此合先敘明。

(30)

布各種與法務相關之資料、法令與判例等;在反仿冒與盜版之業務方面,法務省 司法法制部負責執行知的財產推進計畫中,與法律制度檢討或法令修改相關之 事務,例如侵害智慧財產權之刑罰是否恰當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損害賠償制度 是否公平等,皆由司法法制部進行相關檢討與法案之草擬。

另一與反仿冒、盜版相關之機關為刑事局,刑事局之職掌包含檢察權行使之 指揮監督、與檢察廳之組織及營運相關企劃與實施、與刑事法制相關之企劃與提 案、罪犯之引渡與協助國際搜查等。檢察廳隸屬於刑事局之下,分為最高檢察廳 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與區檢察廳四個層級,檢察廳設有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 執行相關事務。相較於司法法制部在日本政府之反仿冒與盜版政策布局內被賦予 一明確之任務,即法制檢討,日本政府在從事現階段之反仿冒與盜版政策擬定 時,似乎並無對檢察機關有相關之特別安排35;觀察現行日本境內仿冒與盜版相 關案件之處理實務,大部分多由權利人向警察機關舉發販賣仿冒品或盜版物之 罪行,或警察機關自行本於職務查獲仿冒品或盜版物,經過警察機關之逮捕、蒐 證程序後,再交由檢察官起訴,即檢察官在辦理仿冒與盜版案件時,十分仰賴 警察人員於第一線之偵查與蒐證。而此類經查獲之販賣仿冒、盜版案件多為現行 犯,被告多於一審即俯首認罪,訴訟程序鮮少會延至二審。承前所述,從日本現 行檢察官處理仿冒與盜版案件之實務看來,似乎與處理其他刑事案件無太大差 異。然而,在日本政府「智財立國」之新政策下,檢察機關面臨逐漸增多之智慧 財產權相關案件,亦感到增加智慧財產權相關專業知識之需要;目前,日本檢 察官在辦理智慧財產權案件時,多依靠自行進修以補充相關法律知識,尚未有 官方排定之講座或課程等訓練計畫。對此,民間權利人團體與日本政府其他反仿 冒主管機關均表示,若將來檢察機關表達在處理智慧財產權案件時有其他專業 人士協助之必要,則權利人團體與其他反仿冒主管機關必定會盡力配合,以利 智慧財產權相關案件偵查工作之順利進行36

35 此為作者在研讀日本知的財產戰略本部之多數相關政策擬定文件,並與日本政府各反仿冒與 盜版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訪談後,基於獲得之資訊所作之初步推測,並非結論性之敘述。蓋,日 本政府基於嚴守三權分立原則之立場,行政機關對於檢察機關或法院之事務不便多作敘述,唯 恐有越俎代庖之虞,因此若要徹底了解日本檢察機關在反仿冒與盜版事務上,是否有特別之訓 練或者內部組織安排,則仍待其他專案研究計畫或者透過兩國檢察機關之實務交流以查明究竟。

36 以上關於日本境內仿冒與盜版案件之實務情形及檢察機關之運作,請參照本研究計畫出國報 告,頁 12、17,與文化廳及不正商品對策協議會之訪談內容記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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