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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社會行為的意涵、理論及其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利社會行為的意涵、理論及其相關研究

人類是一種群體的動物,無法離群索居,而人類世界文明的快速發展,主要 建立於人類彼此間競爭與合作的關係。助人、分享、合作、互惠的利社會行為,

相對於攻擊、破壞、傷害的反社會行為,是維持良好人際互動的基本模式,也是 促進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關鍵。本節將說明利社會行為的意涵、理論及其相關研 究,以期能對人類利社會行為有一番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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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利社會行為的意涵

一、利社會行為的定義

利社會行為(prosocial behavior)係指任何對他人有利的活動或行為,例如安慰 比自己不幸的人或援助哀傷及可憐的人、與他人合作或幫助他人完成目標,即使 只是稱讚別人的外貌和成就,而令別人有愉快的感覺(Shaffer,1994)。

人類的社會發展一直是心理學家、人類學家和社會學家們所熱衷的問題,早 期的學者多著重於消極的反社會行為,如攻擊、傷害、破壞等,直到 1960 年代 之後,社會心理學家才開始從發展的觀點來看人類的社會行為,而「利社會行為」

一詞在 Bat-Tal 於 1976 年出版《利社會行為》一書之後,才開始廣為使用

(Eisenberg, 1992)。學者沈六(1993)將利社會行為定義為個體行為的動機在欲 求改變受助者(或社會、群體)的生理或心理狀態(或社會或群體情境),而個 體將感受到受助者(社會、群體)將因其行為,讓受助者在物質上或心理上更滿 足(更繁榮或更進步)。

Eisenberg 與 Mussen(1989)指出,廣義的利社會行為是個體在自願不受強 迫的情形下,表現出一些有助於他人或其他團體的行為,而這些行為的動機可能 是基於同情心、關懷,亦可能是基於個體想得到他人的回報或支持等種種理由。

由此觀點可看出利社會行為所涵蓋的範圍廣泛,只要不是「反社會行為」的行為 均可稱為利社會行為。而狹義的利社會行為是個體有意的幫助、進行有利於其他 個人或團體的自願性行為,行動者不要求外在的報酬,而且需要付出某些代價才 能達成。利社會行為是一種利於他人的行動,產生利社會行為的動機可能是被外 力(父母、老師、向儕等)要求、或是模仿、自發所產生,近年來利社會行為的 研究逐漸被國內外學者重視,環顧其對利社會行為的定義雖略顯不一,但其意涵 則差異不大,以下即針對所蒐集之資料整理成表 2-3:

21 表 2-3 各學者對利社會行為所下的定義

研究者 意義

王文玲(2004) 個體因了解他人的需求,在自由的選擇下,以利他的行為 為動機,表現出有益於他人或團體的正向社會行為,此過 程同時也有利於自己。利社會行為通常包含幫助、分享、

安慰、合作、捐贈等行為。

江麗珠(2006) 是一種有益他人或團體的正向行為,行為本身出於自 願,並不期待外在的酬賞,且能兼顧利人利己,互助互 惠。

何碧霜(2005) 個人在社會互動的歷程中,表現出有利於他人或團體,

亦可能兼顧自己需求的正向行為。

吳玉梅(2006) 利社會行為是一種正向行為,不管施助者的動機和目的 為何,只要是有利於他人或群體的積極正向行為,皆稱 為利社會行為,其範圍包括常見的幫助、分享、安慰和 給與的行為。

邱如鈺(2008) 兒童的利社會行為,係在其社會互動歷程中,自我表現 出有益於他人或群體的積極正向行為,亦是一種能兼顧 利人與利己的平衡行為。

林杰輝(2009) 一種個體處於複雜的人際網絡中,基於不計酬賞、不求 回報的動機與目的,自願表現出能增進他人與群體利益 的積極正向行為,而其行為結果會令受惠者感受到程度 不一的實質受助與心理需求的滿足。

林芸醇(2010) 個體與社會的互動過程中,表現出有利於他人或群體的 自發性行為,且個體並不期望有外在酬賞或可能付出代 價才能達成之行為。

胡玫萍(2007) 是指個體表現出有利於他人或群體的行為。以行為的本 質來看,利社會行為是有益於他人的;以行為的動機來 看,利社會行為可能是以利他為出發點,也可能含有利 己的成分;以行為的內涵來看,利社會行為通常包括了 幫助、分享、關照、合作等類型。

郭玉燕(2006) 利社會行為是個體基於助人利他、不計酬賞的動機,而 自發性表現出利人利己的積極正向行為。

郭秀光(2000) 利社會行為又稱為利他行為、助人行為,顧名思義就是 個體表現出積極正向的行為,對他人或是群體有助益。

22 表 2-3(續)

郭怡汎(2004) 個體在基於利人及利己的動機以及不期望有外在酬賞的 情況下,自動自發地做出能有利他人生理或心理等需求 的行為。

陳美芝(2005) 個體與社會的互動過程中,表現出有利於他人或群體的 自發性行為,且個體並不期望有外在酬賞甚或可能需要 付出代價才能達成之行為。

陳皎眉、王叢桂、孫 蒨如(2003)

泛指一般對他人有利或以他人利益為主要目的行為。

陳雅檸(2006) 指對他人、團體或社會有正向積極之影響的行為;個體 行為的動機和結果不論是單向的利他或雙向的利己和利 他,或是否涉及個體內外在的報酬,皆稱為利社會行為,

諸如合作、關懷、志願服務等。

許月碧(2005) 兒童利社會行為是指兒童在家庭、學校及日常生活中,

與他人互動或在團體裡,能積極表現出有益於他人或團 體的一種正向行為。

許郡芳(2008) 凡兒童有展現利於他人的行為,不論其動機為何,均視 為是利社會行為之展現,並不嚴格區分名詞之用法。

楊惠婷(2005) 是從行為表現決定利他性,而不管行為者的動機如何。

以兒童期而言,就是做一些對他人好的事情也許不具有 義務性,但卻有義務抑制傷害的舉動或反社會行為。

鄭麗鳳(2003) 不管個體出於自願性的幫助、不期望有外在酬賞,而且 可能需要付出代價才能達成的行為;或是關心他人,事 先考慮、了解他人需求及自己獲利的程度,才表現出有 利於他人或群體的行為,均可稱之為利社會行為。

蔡欣芹(2008) 指個體在與他人或社會的互動之中,所表現出有利於他 人或群體的積極正向之社會行為。

蔡欣虹(2007) 學童在人際互動的歷程中,,能出自真心誠意,不期待 外在酬賞的情況下,而能表現出動機正面、積極的行為,

其行為必對他人或團體有益處而無害處,通常包括救 助、合作、關照、分享等行為內在。

戴美雲(2004) 社會互動的歷程中,行為者在自由選擇情況下,表現出 有益於他人或團體的正向社會行為。

23 表 2-3(續)

Bar-Tal(1976) 利社會行為概指行為者的結果是有利於他人或群體的。

例如幫助、援助、分享、捐助、協助等行為,甚至是互 惠、合作皆屬之(羅瑞玉譯,1997)。

Barrett 與 Radke-Yarrow(1977)

利社會行為是一種能滿足他人生理或情緒等需求上的行 為。

Eisenberg 與 Mussen

(1989)

個體有心幫助,並進行有利於他人或團體的自願性行 為,不考慮外在獎賞,甚至需要付出一些代價、犧牲或 冒險才能達成的行為表現。

Moore(1982) 廣義定義:只要表現出正向的社會行為,不論其動機是 否符含利他的成分或是否需要自我犧牲,這樣的行為均 可視為利社會行為。狹義定義:必須是有利於他人的行 為,在動機上並非爲了驅賞避罰,且對施與者而言,是 需要有所犧牲和冒險的才可稱為利社會行為。

Kidron 與 Fleischman(2006)

對他人有利的正面行為,正面行為可藉由同理心、道德 標準和個人責任感來提升。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由上述可以看出,利社會行為意義解釋上,學者以廣義及狹義兩種層面來解 釋,大多數學者專家詮釋利社會行為的表現時,兼顧到行為者的動機目的與行為 結果層面,在動機上具有利社會傾向,行為上亦表現出分享、合作及助人等正向 積極社會行為,且採較廣泛的定義,認為不論行為者的動機立意為何,只要展現 出有利於個人或群體行為結果,皆可稱為利社會行為。本研究基於研究需要,乃 採廣義觀點以解釋利社會行為,認為利社會行為是個體在複雜的人際互動中,以 不考慮酬賞及回報的動機與目的,表現出利於他人與群體的自發性行為,且可能 付出代價或犧牲才能達成之積極正向行為,而其行為結果會令受助者感受到不同 程度的物質與心理需求的滿足。

24 二、利社會行為的類型

只要是正向而能有益於他人或群體者的一切社會行為,皆可為利社會行為的 內涵,因此其涵蓋的行為類型範圍相當廣泛。以下就國內外學者之分類說明之:

King, Mc Dougall, De Wit, Hong, Miller, Offord, Meyer,和 La Porta(2005)將利社會 行為分成幫助、同理、關照及人際支援四個面向進行測量。Hastings, Rubin, 和 Laura (2005)認為利社會行為包含幫助、同理及關照三個構面。Reich(2006)

則認為利社會行為是個體產生助於或促進和他人和諧關係的行動,可包含幫助、

Hastings,Rubin 與 Laura(2005)

* * *

25 表 2-4(續)

King,Mc Dougall,

De Wit,Hong,

Miller,Offord,Meyer 與La Porta(2005)

* * * *

Reich (2006) * * * * * *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由表 2-4 可歸納出,學者對於利社會行為的分類,大概可區分成四個面向,

這四個面向分別為關照、救助、合作、分享,事實上,利社會行為的類型應該不 只上述幾種,人的行為是相當複雜的,因此對人類利社會行為的分類並不能僅以 上述四種類型斷之。而本研究目的之一在於探討國小高年級學生的利社會行為,

對利社會行為的討論,以限定於國小學生身上可觀察發現到的面向為原則,以求 能在無限中進行有限的探討;本研究將引用羅瑞玉(1997)編製之「日常利社會行 為自陳量表」來瞭解國小兒童利社會行為的情形,因此將利社會行為分成關照、

對利社會行為的討論,以限定於國小學生身上可觀察發現到的面向為原則,以求 能在無限中進行有限的探討;本研究將引用羅瑞玉(1997)編製之「日常利社會行 為自陳量表」來瞭解國小兒童利社會行為的情形,因此將利社會行為分成關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