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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社會行為的意義與理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利社會行為的意義與理論

壹、利社會行為的內涵

一、利社會行為的定義

利社會行為從字面上來看,就是有利於社會的行為,也就是做出 有利於他人的行為(蘇建文等,1995)。因此,凡舉幫助、合作、因 同理他人而產生的安慰與正義…等等都可算是利社會行為的一種。從 古至今,各學者對利社會行為分別提出各自的看法:Bar-Tal(1976)

將人類行為分成積極與消極兩類,若是行為的結果有利於他人,能對 他人或群體造成正面的影響,即為利社會行為,如:幫助、合作、分 享、捐贈…等等。張春興(1999)在其張氏心理學辭典中,將利社會 行為分為廣義與狹義,就廣義來說,是指對社會有積極影響力的行為;

而狹義來說,是指增進他人利益的行為。Eisenberg 在其各篇研究中皆 將利社會行為定義成一種能利於他人的自願性行為(Eisenberg et al, 2006;Eisenberg & Mussen, 1989;Eisenberg & Sadovsky, 2004)。

Robinson(2008)則將利社會行為定義為能幫助他人或帶給他人利益的 行為;Shaffer(2009)則認為利社會行為是指任何有益於他人的行為,

如:分享、幫助或關心。綜合上述可以發現,利社會行為的要素就是 他人能因該行動獲得幫助或益處;也就是說,利社會行為是一種能有 益他人的行動。

Eisenberg 和 Mussen(1989)認為,有許多形式都可以被稱之為利 社會行為,如:慷慨、同情的呈現、分享財產、捐款給慈善機構、利 促社會的福祉以降低不公不義…等等。Bar-Tal(1976)認為,要符合 利社會行為的條件就是個體有自由去決定是否要進行幫助的行為,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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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當個體感受到內在壓力或責任義務時就會產生利社會行為。

利社會行為能提供他人正向的結果,不過,這種表現的產生可能 有很多原因,如:為了獲得回報、得到他人的認可、同情或是惻隱之 心使然…等等;儘管這些幫助他人、彼此分享、提供安慰的行為有時 是別有用心,但有時這些行為是出自於真誠地關懷別人─以他人為目 的之付出(Eisenberg & Mussen, 1989)。

二、利社會行為與利他主義之區分

一般來說,利社會行為(prosocial behavior)與利他主義(altruism)

皆可推論為一種正向的社會行為。Eisenberg 和 Mussen(1989)認為,

儘管兩者很難做詳細區分,但兩者之間仍有些許差異;利社會行為是 一種幫助他人或是促進他人福祉的自願性行為;而利他主義可推論為 利社會行為中的一種特別類型,出自於內在動機,如關心、同情心、

自我價值或是自我酬賞而非個人獲利所引起的主動行為。Bar-Tal(1976)

認為,利他主義是一種協助他人受益的行為,而這樣的行為並非受到 外在脅迫或是資源的利誘所致。Shaffer(2009)則將利他主義定義為 一種為了他人福利而展現的無私的關懷,而這樣的關懷是由個體內在 動機驅使,進而產生自願性的利社會行動,如:分享、合作與幫助。

由此可知,利他主義強調引發行為的內在動機─純粹利他,如:

同情、關懷他人、自我價值觀、自我報酬而非個人獲利;其內在價值 包含了一個信念:「他人福祉或公平的重要性」;因此,當個體表現 出與上述內在價值一致的行為時,他們就能感受到自尊、驕傲、自我 滿意程度…等等內在感受;而當他們沒有做到時,就有可能會感到罪 惡感或無價值感(Eisenberg & Mussen, 1989)。

綜合上述學者的觀點可以發現,無論是利社會行為或是利他主義,

都具有相同的概念─使他人獲益,而兩者差別在於行為出發點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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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純粹的內在動機所致;但要確認行為底下的動機來源是困難 的(Eisenberg & Mussen, 1989)。舉例來說,大部分人都會同意捐血 或是幫助朋友搬家是利社會行為的例子;但若是為錢捐血或是為償還 朋友先前的幫助而協助朋友搬家,就不見得會被歸類成利他主義的表 現,這便是受到行為者的助人動機差異的影響(Shaffer, 2009)。

由於本研究目的在於測量幼兒觀察利社會影片時的腦波變化,也 探討腦波訊息與教師評定的幼兒利社會行為之間的關聯,並無深入探 討幼兒表現利社會行為的出發點。為了避免教師在判斷幼兒行為時因 動機來源而有所爭議,因此,本研究將採用利社會行為的概念做為研 究範疇。

三、利社會行為的發展

利社會行為的發展始於生命早期,在道德發展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黃志成和王淑芬,1995;黃志成、王淑芬和陳玉玟,2008;Eisenberg et al, 2006;Eisenberg & Sadovsky, 2004;Shaffer, 2009;Svetlova, Nichols,

& Brownell, 2010;Zahn-Waxler, Radke-Yarrow, Wagner, & Chapman, 1992)。

Eisenberg 和 Sadovsky(2004)指出,即使是嬰兒也能表現對他人 的關心,並有能力表現利社會行為,如:當10-14 個月大的嬰兒看到他 人難過時便會表現出不安、18 個月大的嬰兒則會對沮喪的人(尤其是 父母親)提供安慰或給予協助、學齡前的幼兒則會經常性地幫助成人 完成家務。Eisenberg 等人(2006)認為 12-18 個月大的嬰兒就能對他 人的負向情緒做出反應,且有時他們會用關注與利社會行為的方式給 予回應,如:積極接觸或是口頭保證。而Zahn-Waxler 等人(1992)指 出,在幼兒18 到 24 個月大時,用關心和安慰對待處於疼痛的人的方 式會快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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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Svetlova 等人(2010)研究發現,18 個月大的幼兒有能力 提供成人工具式的幫助,在18 到 30 個月大的過程中,利社會性回應 的習性也會有明顯的成長;約在2 歲結束時,幼兒的幫助行為會擴展 到因同理心而給予的幫助。由此可知,嬰幼兒在不同年紀即能顯示不 同方式的利社會行為,其發展過程如表2-1 所示(引自蘇建文等人,

1995):

表2-1

嬰幼兒利社會行為過程

年紀 利社會行為表現

出生至六個月 對別人有正向反應(如:微笑、和別人大笑)參加社會遊戲 (如:躲貓貓)

對苦惱有情緒反應(如:別人的哭或不高興) 六個月至十二個月 在社會遊戲中扮演主動的角色

開始分享行為

對熟悉的人表現情感

一歲至二歲 服從簡單的要求

對合作遊戲的規則有一些知識 安慰苦惱的人

參與成人的工作

二歲至三歲 以手勢和說話來引起別人對物品的注意

遊戲形式的幫助增加

表達幫助的意願和知道幫助的目標

資料來源:蘇建文等人(1995)。發展心理學,頁 277。臺北市:心理。

隨著年齡的增長,幼兒的利社會行為的表現也逐漸增加(黃志成 等人,2008;Bar-Tal, 1976;Eisenberg, Lennon, & Roth, 1983;Knafo, Zahn-Waxler, Hulle, Robinson, & Rhee, 2008;Roth-Hanania, Davidov, &

Zahn-Waxler, 2011;Zahn-Waxler et al, 1992)。Bar-Tal(1976)指出,

利社會行為在生命的前十年中會有穩定的成長,而此成長與幼兒的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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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德發展息息相關。Roth-Hanania 等人(2011)認為,利社會行為 會有一個發展歷程,企圖幫助或安慰沮喪的媽媽這類行為在幼兒生命 的第一年中是鮮少出現,但在第二年的過程中會快速增加,尤其是在 16 個月之後。Zahn-Waxler 等人(1992)研究發現,相較於 13-15 個月 的幼兒,20-25 個月大的幼兒較能顯現對他人苦惱的關懷。

相似的結果也出現於 Knafo 等人(2008)研究中:當幼兒成長到 36 個月大時,對媽媽表現利社會行為的比例幾乎是過去 14 個月大時的 三倍。Robinson 於 2008 年的研究也發現,2 歲與 3 歲幼兒在面對沮喪 的人時,其利社會行為的表現會比過去來的多,幼兒會試圖轉移他們 不適、給予他們玩具、輕撫或擁抱,甚至是口語上的同情,如:你還 好嗎?你會好起來的…等等。Eisenberg 等人(1983)的縱貫研究中,

更能看出其利社會行為的轉變,如:幼兒利社會道德判斷從學齡期到7 歲與8 歲時會從享樂取向轉為需求取向─同理心的提升。

《幼教綠皮書》指出,學齡前幼兒的社會及情緒發展從遊戲、同 儕互動、社會性行為…等方面都可以明顯看出,以3 歲幼兒為例,他 們較不懂得輪流與分享,但會為了想取悅成人而與他人合作;4 歲幼兒 已經開始懂得施與受的關係,從遊戲中的輪流玩和簡單的小型團體遊 戲可看出他們分享與合作的表現、也會開始主動拿東西給別人玩或食 用;而在5 歲幼兒的身上更能發現利社會行為的表現,如:喜歡與同 儕一起表演戲劇、很懂得與人合作、因喜歡與人相處而對別人很好、

有同情心…等等(Bredekamp & Copple, 2000)。而王福兰和任玮(2006)

採用自然觀察法瞭解幼兒在幼兒園的日常生活情境中的利社會行為,

發現4 歲幼兒就已經可以自主表現助人、分享、合作等利社會行為,

且隨著年齡增加,表現次數也隨之增加;其中,合作行為的表現次數 最為頻繁,常發生在幼兒之間自發的合作性規則遊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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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Shaffer, D. R. (2009). Social and personality development. p.333.

Belmont,CA: Wadswo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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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片為無對話內容的行動劇,故需要同時考量幼兒對影片的理解,

為方便蒐集資料,本研究將挑選4 歲與 5 歲的幼兒作為研究對象。

貳、利社會行為的理論

利社會行為的習得一般來說可分為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為先天 論的觀點。這一類的學者認為利社會關懷的情感是遺傳設定的特質,

也就是說利社會是人性的基本成分之一,目的在於確保種族生存;而 另一種觀點則為後天論的觀點,這一類的學者認為兒童的利社會行為 並非來自遺傳或歷史的進化,就如同其他社會行為,是從社會代理人 習得─透過後天模仿與學習所獲得的(Shaffer, 2009)。本研究就這兩 觀點進行進一步地探討。

一、先天論觀點 (一) 進化論

Campbell 認為利社會是一種本能─人類本性的一部份,因為對人 類而言,群聚者較獨居者能抗拒天敵及滿足基本需求;因此,合作與 利他個體就會較能生存且將基因傳給後代(Shaffer, 2009)。達爾文相 信,利社會傾向的演化可能是藉由物種間自然選擇(natural selection)

的歷程而來;自然選擇即表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也就是物種在生 存鬥爭的過程中,經過自然選擇的作用,逐漸產生適合環境的新物種

(Simpon & Beckes, 2010)。亦即,人類如何發展出適應環境的特質、

動機和行為,並確保個體基因的傳遞與生存,便是透過自然選擇的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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