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國內外相關法令制度的探討

第一節 前言

近年來國內高層建築物如雨後春筍般發展,尤其以大都會 地區發展最為迅速;截至九十一年三月底,總計有三六六二棟,

主要分布在台北市(五 0 三棟)、台中市(四四二棟)、台北縣

(一三三二棟)、高雄市(三五二棟)(註 2-1)

高層建築物猶如一座小型城市,人員、財物高度集中,如 果發生重大災害,所造成之損失、影響層面即深且廣。而且高 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其複雜與多變的特性,更彰顯其防火 安全的重要性。

高層混合使用建築物火災時,從戶外搶救較為困難,人員 只能依靠大樓內部既有的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救濟;因此,火災 時,防火避難設施是否能發揮功能,就顯得相當重要。

依據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之統計資料顯示,台北市民國 90 年至 93 年曾經發生火災之高層建築物,以複合用途建築物的次 數為最高;又經本研究統計顯示,複合用途建築物中又以住辦 混合使用建築物火災發生次數為最高。因此,高層住辦混合使 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之研究有其急迫性。

註 2-1 消防署,高層建築物建築及消防安全檢討改進計畫 p1(核定本) 2002。

第二節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物的種類

本研究所稱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係指一棟十六層 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地面以上之樓層供住宅(H-2)及辦公、

服務類(G)兩種使用用途,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型 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一般依使用空間之混合形式可 包括下列幾種型態:

一、 水平式混合型態:一棟大樓在同一樓層中同時提供住宅

(H-2)及辦公、服務類(G)兩種不同使用用途。

二、 垂直式混合型態:一棟大樓在不同樓層中提供住宅類

(H-2)及辦公、服務類(G)兩種不同使用用途。

三、 水平及垂直式混合型態:一棟大樓同時具有水平式住辦混 合及垂直式住辦混合兩種型態。

一般依使用空間之所有權可包括下列幾種型態:

一、 單一所有型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之各樓層所有權 為單一所有人所有,其他住戶為承租戶。

二、 區分所有型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各樓層之使用空 間所有權為各區分所有人所有。

三、單一所有及區分所有混合型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 各樓層之使用空間所有權為單一所有及區分所有兩種混合 型態。

一般依使用空間之設計形式可包括下列幾種型態:

一、 單一樓層型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各樓層之使用空 間為單一樓層型態。

二、 樓中樓型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各樓層之使用空間 為樓中樓型態。

三、 單一樓層及樓中樓混合型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各 樓層之使用空間為單一樓層及樓中樓兩種混合使用型態。

第三節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 的防火安全特徵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在防火安全上的幾項重要特徵,

說明如下:

一、逃生不易:現行國內法規係以垂直避難為主軸的避難逃生 系統,以進入安全梯視為避難安全;當樓層數增加,避難 人數相對增加,而樓梯空間有限的情形下,建築物樓層越 高,避難會越擁擠,垂直移動也會越緩慢。

二、消防搶救困難:一般消防雲梯車能達到建築物高度有限,

而且雲梯越長,車體也就越笨重,操作時間也越長;因此,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樓層越高,消防搶救也就越困難。

三、煙囪效應: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內部之垂直管道(電 力、水力、通風等管線管道)與樓梯間等通道,不但是火 煙流通的孔道,更易形成所謂「煙囪效應」(stack effect),

加速火燄延燒及煙霧移動。因此樓層越高,內外空氣壓力 差距也就越大,煙囪效應也就越明顯。

四、燃載量負荷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燃燒設備使用 較多,而且內部裝潢有大量易燃物品,燃燒時自然增加了 火載量(Fire Load)(註 2-2)

五、使用者警覺性不足: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中之住家居 民可能處於休憩或睡眠狀態等,以致警覺性不足,延誤逃 生。

六、使用者避難能力較差: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中之住家 居民,老弱婦孺較多,當火災發生時,整體避難行動能力 會較差。

註 2-2 從火災案例探討高層建築防火技術問題 p1~2,雷明遠、蕭江 碧,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第四節 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 避難設施相關法令規定的檢討

近年來,隨著都市商業活動的日益頻繁,都市人口密度遽 增,都市土地價格高漲,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建築物乃 趨於高層化及用途混合使用發展。因此,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 築物乃因應而生;為減少建築物火災的損失及確保人民生命財 產的安全,並進一步達到避難逃生的目的,實有賴避難設施之 設置。為改善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討現行法令規定有其必 要:

一、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相關法令說明: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包括防災區劃、

各樓層出入口、走廊、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防火 設備、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設備等;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如 表 2-1 所示,說明如下:

(一)防災區劃: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編第 79 條、83 條及 241 條之規定:十一層以上部分,辦公室按 100 平方公尺 作防火區劃,住宅部分按 200 平方公尺作防火區劃,十 一層以下部分,按 1500 平方公尺作防火區劃;建築物內 之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間、

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部分,應自成一獨立之防 火區劃;建築技術規則對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用 途區劃、安全區劃,尚無明確之規定。

(二)各樓層出入口: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直通樓梯於 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九 十條之規定,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建築技術規則對 避難層以外樓層之出入口寬度,則尚無規定。

(三)走廊: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供避 難使用之走廊寬度,走廊兩側有居室者 1.6 公尺;其它 走廊 1.2 公尺以上。

(四)步行距離: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十五層以下 是五十公尺;十五層以上是四十公尺。

(五)樓梯(或室外安全梯)數量: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 九十三條之規定,通達十五層以上應設置二座以上之戶 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設施篇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

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符合二方向 避難原則

(六)樓梯(或室外安全梯)寬度: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樓梯寬度在 75 公分以上;另依設施篇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一幢建築 物於不同之樓層供二種不同使用,直通樓梯總寬度應逐 層核算,同一樓層供二種以上不同使用,該樓層之直通 樓梯寬度應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計之。至於住辦混合使 用建築物分別計算後乃為 75 公分以上,是否合理?是為 本研究主要研究重點之一。

(七)防火設備: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防火設備包括防火門窗、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 之撒水幕等。

(八)標示設備: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十一層以上之樓層,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之規 定,應設置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

(九)緊急照明設備: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二十四條之規定,辦公室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混合使 用建築物也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二、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相關法令規定 檢討:

(一)避難行動是指人員在一般火災發生後,其避難逃生行動 作為,其逃生作為會隨著不同避難人員個體、心理屬性、

意識狀態、身處環境特性及避難逃生路徑等影響避難行 動之相關因素,而有所差異;國內法規並未將影響避難 行動之相關因素,明確訂定於相關法規中,以致建築物 混合使用時,使用用途之改變量,並未能完全反應在防 火避難設施設置的質與量上。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 避難行動之相關因素,說明如下:

1、建築物使用人數:

(1)各居室本身之收容人數。

(2)各居室之不特定之訪客人數。

(3)各居室行動不便者人數。

2、建築物收容人員屬性:

(1)收容者空間環境的熟悉程度。

(2)收容者使用時,行動能力。

(3)收容者使用時,精神狀態。

3、建築物使用空間特性:

(1)空間規模:建築物樓層數、樓地板面積等。

(2)空間構成:使用空間有無開口、避難通道構成、

居室隔間等。

(3)使用條件:

A、燃燒設備、危險物品的使用情況。

B、出入口之使用管理。

C、燃載量密度(fire load density):各居室單位樓地板 面積之可燃物完全燃燒所釋放出的熱能量。

(二)建築技術規則對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避難層以外樓 層之出入口寬度,尚無規定,應於後續研究中再加以檢 討。

(三)現行各縣市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精神,容許土 地作部分之混合使用(如表 2-2)但卻未對不同用途之空間 作區劃規定;然而不同用途之使用空間,其建築物危險 指標皆不相同,故應於該類建築中,針對各類不同使用

型態之空間,為一用途區劃之限制。

(四)建築技術規則中,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樓梯寬度,

依住宅及辦公室分別計算後乃為 75 公分以上,是否合 理?應再加以檢討。

(五)集合住宅本身即具有延遲避難、走廊避難障礙及夜間就

(五)集合住宅本身即具有延遲避難、走廊避難障礙及夜間就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