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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

第二章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防火安全

第四節 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

近年來,隨著都市商業活動的日益頻繁,都市人口密度遽 增,都市土地價格高漲,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建築物乃 趨於高層化及用途混合使用發展。因此,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 築物乃因應而生;為減少建築物火災的損失及確保人民生命財 產的安全,並進一步達到避難逃生的目的,實有賴避難設施之 設置。為改善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討現行法令規定有其必 要:

一、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相關法令說明: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包括防災區劃、

各樓層出入口、走廊、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防火 設備、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設備等;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如 表 2-1 所示,說明如下:

(一)防災區劃: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編第 79 條、83 條及 241 條之規定:十一層以上部分,辦公室按 100 平方公尺 作防火區劃,住宅部分按 200 平方公尺作防火區劃,十 一層以下部分,按 1500 平方公尺作防火區劃;建築物內 之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間、

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部分,應自成一獨立之防 火區劃;建築技術規則對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用 途區劃、安全區劃,尚無明確之規定。

(二)各樓層出入口: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直通樓梯於 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九 十條之規定,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建築技術規則對 避難層以外樓層之出入口寬度,則尚無規定。

(三)走廊: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供避 難使用之走廊寬度,走廊兩側有居室者 1.6 公尺;其它 走廊 1.2 公尺以上。

(四)步行距離: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十五層以下 是五十公尺;十五層以上是四十公尺。

(五)樓梯(或室外安全梯)數量: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 九十三條之規定,通達十五層以上應設置二座以上之戶 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設施篇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

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符合二方向 避難原則

(六)樓梯(或室外安全梯)寬度: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樓梯寬度在 75 公分以上;另依設施篇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一幢建築 物於不同之樓層供二種不同使用,直通樓梯總寬度應逐 層核算,同一樓層供二種以上不同使用,該樓層之直通 樓梯寬度應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計之。至於住辦混合使 用建築物分別計算後乃為 75 公分以上,是否合理?是為 本研究主要研究重點之一。

(七)防火設備: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防火設備包括防火門窗、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 之撒水幕等。

(八)標示設備: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十一層以上之樓層,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之規 定,應設置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

(九)緊急照明設備: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二十四條之規定,辦公室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混合使 用建築物也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二、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相關法令規定 檢討:

(一)避難行動是指人員在一般火災發生後,其避難逃生行動 作為,其逃生作為會隨著不同避難人員個體、心理屬性、

意識狀態、身處環境特性及避難逃生路徑等影響避難行 動之相關因素,而有所差異;國內法規並未將影響避難 行動之相關因素,明確訂定於相關法規中,以致建築物 混合使用時,使用用途之改變量,並未能完全反應在防 火避難設施設置的質與量上。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 避難行動之相關因素,說明如下:

1、建築物使用人數:

(1)各居室本身之收容人數。

(2)各居室之不特定之訪客人數。

(3)各居室行動不便者人數。

2、建築物收容人員屬性:

(1)收容者空間環境的熟悉程度。

(2)收容者使用時,行動能力。

(3)收容者使用時,精神狀態。

3、建築物使用空間特性:

(1)空間規模:建築物樓層數、樓地板面積等。

(2)空間構成:使用空間有無開口、避難通道構成、

居室隔間等。

(3)使用條件:

A、燃燒設備、危險物品的使用情況。

B、出入口之使用管理。

C、燃載量密度(fire load density):各居室單位樓地板 面積之可燃物完全燃燒所釋放出的熱能量。

(二)建築技術規則對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避難層以外樓 層之出入口寬度,尚無規定,應於後續研究中再加以檢 討。

(三)現行各縣市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精神,容許土 地作部分之混合使用(如表 2-2)但卻未對不同用途之空間 作區劃規定;然而不同用途之使用空間,其建築物危險 指標皆不相同,故應於該類建築中,針對各類不同使用

型態之空間,為一用途區劃之限制。

(四)建築技術規則中,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樓梯寬度,

依住宅及辦公室分別計算後乃為 75 公分以上,是否合 理?應再加以檢討。

(五)集合住宅本身即具有延遲避難、走廊避難障礙及夜間就 寢等狀態,在避難安全上已屬不利狀態,若加上嚴重的 混質使用,將更加重對避難安全的危險度(註 2-3)

註 2-3 何明錦、林慶元,複合用途建築物避難逃生設施之研究 p47,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998

表 2-1 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

表 2-2 土地使用分區允許建築物設置使用類別一覽

參考文獻:何明錦、林慶元,複合用途建築物避難逃生設施之研究 P16,1998;台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2005;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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