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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結論

一、本研究所稱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係指一棟十六層 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地面以上之樓層供住宅(H-2)及辦 公、服務(G)類兩種使用用途,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 及使用型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但同幢不 同用途建築物已有適當之用途區劃且有獨立之出入口者,

可視為他棟建築物。

二、本研究所稱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

包括建築物之防災區劃、各樓層出入口、走廊、樓梯、排 煙設備、防火設備、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設備等,是火災 時阻止火勢漫延、導引人員避難逃生及協助消防人員緊急 搶救的重要設施。

三、由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之相關法令 規定檢討分析,可得以下之結論:

(一)國內未將建築物影響避難行動之相關因素,明確訂定於 現行法規中,以致建築物混合使用時,使用用途之改變 量,並未能對應在防火避難設施設置的質與量上。

(二)國內都市土地混合使用情形相當普遍;因此,將「用途 區劃」,明確規定於建築技術規則中,有其必要性。

(三)建築技術規則中,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依住宅及辦 公室分別計算後乃為 75 公分以上,明顯不合理!

(四)建築技術規則對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避難層以外 樓層之出入口寬度,尚無規定,應修正相關法令,儘速 改善。

四、日本 31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就應按主管建築機關之指 導,製作防災計畫書送日本建築中心申請評定;反觀國內 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才應檢具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申請認可,顯示國內現行高層建築物的防火避難綜合檢討 制度較為寬鬆,有檢討之必要。

五、在使用用途現況問卷調查方面,台北市高層建築物社區,

有效樣本共有 374 個,其中住辦混合大樓社區佔 178 個樣 本,約佔總數百分之 48,顯示國內大都會地區(以台北市 為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之建築物,相當普遍。

六、在防火避難設施之設計及使用概況個案調查方面,在二十 六個樣本中,防災區劃不佳者佔 21 個樣本;避難通道不佳 佔 5 個樣本;安全梯設計不佳佔 5 個樣本;排煙室設計不 佳佔 20 個樣本;防火門及安全梯設計或使用管理不佳佔 22 個樣本;從本次調查,顯示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 物防火避難設施之設計及建照審查制度,尚有改善之空間。

七、在各樓層使用人數個案調查方面,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 物,純住宅使用之樓層平均使用人數為 13.6 人,行動不便 者佔各樓層之比例約 16.3﹪;純辦公使用之樓層平均使用 人數為 36.3 人;住辦混合使用樓層平均使用人數為 23.7 人,行動不便者佔各樓層之比例約 13.3﹪,各樓層每小時 訪客人數最大平均值為 2.1 人;從本次調查,顯示國內高 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之住辦混合使用樓層,行動不便者 所占之比例甚高。

八、 從混合避難人群測試之結果,成人與幼稚園大班、中班或 小班共同避難時間,均超過 3 分鐘而言,顯示成人及行動 不便者混合型態之人群避難,會有時間延遲的現象。

九、從上述調查結果,本研究從建管法令、建築設計、建照審 查及使用管理等四個方向,研提相對改善對策說明如下:

(一)在建管法令方面:

1、為加強建築設計者之防火避難設計能力建築師專業 講習訓練制度應納入建築師法規範。

2、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安全梯之寬度及數量應依

建築物使用性質及使用密度作規範。

3、對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各樓層使用空間,應依 使用性質及使用人數作管制。

4、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各樓層出入口應依建築物 使用性質及使用密度作管制應依建築物使用性質 及使用密度作管制。

5、應將建築物防災區劃規定納入建築法規規範。

(二)在建築設計方面:

加強建築設計者下述防火避難設計專業訓練:

1、兩方向之避難設計原則:為防範火災時某一方向逃 生受火、煙阻檔,設計時應考量兩方向之避難。

2、加強水平避難設計:利用避難平台等水平避難空 間,提供避難者暫時避難與待援使用。

3、設置中間避難據點:為避免人員受到火害的損傷,

在建築物內部或外部設置能於火災時據以臨時滯 留,以確保避難安全的相對安全區劃。

4、運用防災區劃設計理念進行設計,以利人員避難、

逃生。

(三)在建照審查方面:

建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須辦理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及評定制度,以利兩方向避難、水 平避難、中間避難據點及防災區劃等設計理念的落實。

(四)在使用管理方面:

1、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各樓層空間可採使用用 途、使用性質、使用人數總量管制等措施,以利使 用管理。

2、建築物避難設施可設置自動監控系統,以利使用管 理。

九、 從改善對策專家訪談調查結果顯示,國內大部分之專家、

學者同意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須辦理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並接受專業審查機制之評定;但部分執

業之建築師則表否定之看法,所持之理由為:

(一)防火避難綜合檢討之評定若屬「評議」性質,無一定 之標準可循;而且建築師之設計酬金為既定之標準,

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將增加建築師的負擔。

(二)現行制度就有考量現行建築物防火避難相關主客觀因 素,現階段不須再改變。

(三)現在實施,時機尚未成熟;建議四年以後再實施高層 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專業審查。

(四)由地方主管機關官員自行實施專業審查即可。

(五)建築法規應明訂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應作用途區劃,

而非實施專業審查。

十、本研究認為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需辦 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是未來時勢所趨;但目前中央主管 建築機關,應儘早建立相關之配套措施,以為因應。

第二節 建議

一、立即可行建議:

(一)在建管法令方面(主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建議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將建築管理法令朝下列方向修 正:

1、將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之防災區劃規定應納入 建築技術規則中,以公共安全。

2、將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兩方向避難原則納入建 築技術規則中,以利公共安全。

3、將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安全梯之寬度及數量,

應依建築物使用用途、性質及密度作管制。

4、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各樓層出入口寬度,應依 建築物使用用途、性質及密度作管制。

(二)在建築設計方面:(主辦單位:各縣市政府,協辦單位:

各縣市建築師公會):

建議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及各縣市建築師公會,加強建築 師下述之專業訓練:

1、建築設計應落實兩方向之避難原則。

2、建築設計應加強水平避難方式的設置。

3、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應視實際避難需要設置中 間避難據點。

4、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應運用防災區劃,作避難 設計以利人員避難、逃生。

5、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安全梯之寬度及數量,應 依建築物使用性質及使用密度來作設計。

6、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各樓層出入口寬度,應依 建築物使用性質及使用密度來作設計。

(三)在建照審查方面(主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協辦單位:

各縣市政府、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

建議儘速研擬高層住辦混合建築物專業審查制度之相關 配套措施,以利專業審查制度的推動。

(四)在使用管理方面(指導單位:各縣市政府,主辦單位:

各大樓管理委員會):

除住辦混合使用採使用用途性質、使用人數總量限制等 配套措施外,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可設置自動監控系 統,以利使用管理。

二、中長期建議:

(一)在建管法令方面(主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研究 所):

建議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將建築管理法令朝下列方向修 正:

1、將影響避難行動之相關因素,明確訂定於建築技術 規則中,以利建築物混合使用時,使用用途之改變 量,能反應在防火避難設施的設置量與質上。

2、高層及混合使用建築物之避難逃生相關研究,在國 內之本土化基礎資料相當缺乏,在國內應儘早建立 各種避難逃生之基礎數據資料庫,以利作為公共政 策研究及訂定相關法令之依據。

3、為確認建築物設計者能將法規中防火避難設施的各 項規定予有效整合,以確實發揮防災效能,建議修 正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明訂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 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 書及評定書。

(二)在建築設計方面:(主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研究 所及各縣市政府):

科技進展快速,專業技術人員亟需與時俱進方能符合專

業需求;建議修正「建築師法」增列建築師定期在職講 習訓練之規定。

(三)在建照審查方面(主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協辦單位:

各縣市政府):

建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須辦理防 火避難綜合檢討及評定的制度,以利兩方向避難原則、

水平避難、中間避難據點及防災區劃等設計理念的落實。

參考文獻

一、許宗熙,建築物防火避難計畫解說編定-依用途別、型態 別分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0。

二、廖慧燕,建造執照審查制度之探討,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2001。

三、齊藤徹康,關於日本集合住宅的消防設備與消防法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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