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改善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之研究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改善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之研究"

Copied!
9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第六節. 緣起---------------------------------------------1 研究目的---------------------------------------3 研究範圍---------------------------------------5 研究方法--------------------------------------11 研究步驟與流程-----------------------------15 重要參考文獻分析--------------------------17. 第二章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防火安全 第一節 前言-------------------------------------------23 第二節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種類--------24 第三節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防火安全特 徵---------------------------------------------25 第四節 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相關法令規定的檢討----------------26 第五節 小結-------------------------------------------32 第三章 國內外相關法令制度的探討 第一節 前言--------------------------------------------33 第二節 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之設計及 審查許可--------------------------------------34 第三節 國內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及評定認可-----36 第四節 日本防火避難設施之設計及審查許可--38 第五節 日本防災計畫書之評定認可--------------41 第六節 國內外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審查許 可制度之比較--------------------------------43 1.

(2) 第四章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設計 及使用人數現況調查 第一節 前言--------------------------------------------45 第二節 高層建築物使用現況問卷調查-----------46 第三節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之設計及使用現況調查--------------------48 第四節 高層住辦垂直混合建築物各樓層使用人 數調查----------------------------------------52 第五節 高層住辦水平混合建物各樓層使用人數 調查-------------------------------------------54 第六節 小結--------------------------------------------57 第五章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避難速度模擬實驗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第六節 第七節. 前言--------------------------------------------59 避難理論與樓層避難行動所需時間-----60 避難行動所需時間依經驗公式運算-----62 群眾避難速度模擬實驗--------------------64 避難速度模擬實驗結果統計--------------65 避難速度模擬實驗結果分析-------------67 小結--------------------------------------------68. 第六章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改善對策研擬與專 家問卷訪談 第一節 前言--------------------------------------------69 第二節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改善對策研擬--------------------------------70 第三節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改善對策專家問卷訪談-------------------72 第四節 小結--------------------------------------------76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77 第二節 建議--------------------------------------------81 2.

(3) 附錄一 本所九十四年度第二次建築研究業務協調 會議紀錄------------------------------------------84 附錄二 本所九十四年度第五次建築研究業務協調 會議紀錄------------------------------------------85 附錄三 本所九十四年度第十六次建築研究業務協 調會議紀錄--------------------------------------86 參考文獻-----------------------------------------------------87. 3.

(4) 究m0 高層辦公建築設備之使用管理制度研. 第一章. 緒. 第一節. 論. 緣起. 隨著建築技術的進步與都市人口的高度集中,都市建築的 高層化已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現象。台灣近二十年來,高層建 築在各大都會地區迅速發展;以台北市為例,目前住商立體混 合情形相當嚴重,其中又以住宅(H-2)及辦公服務類(G)的 混合使用,數量最多。集合住宅使用本身具有延遲避難、走廊 避難障礙的特性,若再加上嚴重的混質使用,將更加重對避難 安全性的危險度。 高層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從外部消防搶救較為困難,人員 只能依靠大樓內部既有的避難設施自行逃生;因此,高層住辦 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的功能是否能發揮?就顯得相當 重要。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包括建築物的 防災區劃、各樓層出入口、走廊、特別安全梯(戶外安全梯)、 防火設備及緊急照明設備、標示設備等,是協助消防人員消防 搶救及室內人員避難逃生的重要設施。 消防署在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曾函令全國消防機關 辦理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管理現況清查,全國受檢高層建築物 共計三六三六棟,防火避難設施不合規定者二六一四棟,不合 格率為百分之七十一.九。從以上數據顯示,國內高層建築物 防火避難設施之不合格率,明顯偏高。 因此,本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九十一年起,就將改 善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列為年度工作重 點,每年並安排相關研究課題進行持續性研究(如表 1-1);今 年則以「改善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之研究」 為題,進行研究。. 1.

(5) 表 1-1. 改善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 設施各年度相關研究課題一覽表. 研究課題 計畫主 持人. 研究內容. 研究成果. 高層辦公建 盧珽瑞 一、針對台北市 330 棟高層辦 研擬高層辦公建築防火設備使用 築防火設備 公建築,進行防火設備使 管理制度之改善對策: 之使用管理 用 管 理 現 況 之 問 卷 普 一、加強公共安全檢查及追蹤管 制度研究 查;並隨機選擇十一棟進 理。 二、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及追蹤管 (91) 行個案調查。 理。 二、國內外高層辦公建築防火 設備使用管理現況探討。三、加強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管理。 四、改善舊有建築物之防火設備 改善高層集 盧珽瑞 一、針對台北市 222 棟高層集 研擬高層集合住宅防火安全設施 合住宅防火 合住宅,進行防火安全設 之防火管理制度改善對策: 安全設施之 施防火管理現況之問卷 一、依高層集合住宅之所有權屬 及使用用途,建立不同之防 防火管理制 普查。 火管理機制。 度研究(92) 二、本研究在台北市選出四十 個、台北縣選出三十八個 二、強化高層集合住宅共同防火 管理機制。 樣本進行電話訪談。 三、本研究在台北市選取十五 三、明訂高層集合住宅共同防火 管理人之權責。 個樣本、台北縣選取十四 個樣本進行個案研究。 四、明訂高層集合住宅共同防火 管理人之資格限制。 四、國內外高層集合住宅防火 安全設施防火管理制度 五、研訂高層集合住宅共同防火 管理人之分級管理辦法。 探討。 改善高層集 盧珽瑞 一、本研究在台北縣、市共選 研擬高層集合住宅火災應變系統 合住宅火災 出三十個樣本進行火災 之改善對策: 應變系統之 應變系統設計及使用現 一、建立高層集合住宅火災應變 研究(93) 況電話訪談。 系統之專業審查機制。 二、本研究在台北縣市選取十 二、明訂高層集合住宅申請建照 六個樣本進行火災應變 時,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 系統設計及使用現況個 討報告書及評定書,送請主 案研究。 管建築機關認可。 三、國內外高層集合住宅火災 三、增訂高層集合住宅之居室應 應變系統設計及審查許 設置緊急廣撥設備。 可制度探討。 四、增訂消防設備審查人員之資 格限制。.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

(6)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台灣近二十年來,高層混合使用建築物在大都會地區,如 雨後春筍般發展;以台北市為例,住宅區七層以上及商業區十 二層以上之建築物,混合使用建築物就佔六成以上(註 1-2)。 建築物混合使用,總體而言,即是不同的使用用途帶入相 異的使用者,不同的使用特性,當然會產生避難行為的差異, 並連帶影響避難設施與避難安全;目前國內高層建築物混合使 用建築物的管理,偏重於土地使用分區的相容性管制;但是對 於混合使用類型間,防火避難的質、量變化較未受重視。 依據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94 年之統計資料顯示(如表 1-2), 台北市 90 至 93 年高層複合使用建築物火災發生次數,以高層 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之火災發生次數為最高。 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在防火工程上,有增加火災發生頻 率、延長避難時間等不利之因素;因此,為加強高層混合使用 建築物之建築管理、減少火災時民眾生命財產損失,實有必要 在防火避難設施之規劃設計、建築審查許可等方面,給予適當 之改善。因此,本研究對於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的改善,將有相當大的助益。. 註 1-1. 依據台北市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 94 年 7 月 11 日辦理轄區「高 層複合用途建築物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情形清冊。 註 1-2 丁育群、江崇誠,複合用途建築物認定基準與防火避難設施設 置規定之研究 p45,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0。. 3.

(7) 表 1-2 台北市 90 至 93 年曾經發生火災之高層 混合使用建築物一覽表 編 火災發生地點 號 1 忠孝西路一段 2 基隆路二段 3 內湖路二段. 地面層 建築物使用用途 樓層數 27 為商場、事務所及集合住宅混合 21 除一樓為零售業;其餘為一般事務所 18 除一樓為零售業;其餘為集合住宅及辦 公室混合型態 4 南京東路五段 17 除一樓為店舖;其餘為集合住宅及辦公 室混合型態 5 民生東路五段 20 除一、二樓為百貨商場;其餘為集合住 宅及辦公室混合型態 6 西寧南路 16 除一、二樓為百貨商場;其餘為集合住 宅及辦公室混合型態 7 敦化南路二段 26 集合住宅及辦公室混合型態 8 成功路四段 16 除一至五樓作電影院及零售業;其餘為 集合住宅及辦公室混合型態 9 安和路二段 28 除一樓為銀行;其餘為集合住宅 10 西寧南路 16 除一、二樓為百貨商場;其餘為集合住 宅及辦公室混合型態 11 西寧南路 16 除一、二樓為百貨商場;其餘為集合住 宅及辦公室混合型態 12 仁愛路四段 16 各層樓為各類型辦公室使用 13 忠誠路二段 26 除一至三樓為零售業;其餘為集合住宅 及辦公室混合型態 14 敦化南路二段 18 集合住宅及辦公室混合 15 長沙街二段 22 除一樓為零售業;其餘為集合住宅及辦 公室混合型態 16 忠孝西路一段 27 為商場、事務所及集合住宅混合 17 松德路 23 除一樓為零售業;其餘為集合住宅 18 西寧南路 16 除一、二樓為百貨商場;其餘為集合住 宅及辦公室混合型態 19 甘谷街 16 除一樓為零售業;其餘為集合住宅及辦 公室混合型態 20 民生東路三段 19 各層樓為一般事務所使用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4.

(8) 第三節 研究範圍 高層混合使用建築物,雖僅為建築物防火研究領域中的一 個小環結,惟其牽涉的領域甚廣;囿於本所既有人力、物力的 限制,無法一次對所有不同類型建築物作通盤之探討。因此本 研究乃以「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為範圍,探討高層住辦 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之設計、審查許可及使用管理等 相關問題。為能確切把握重點,深入研究,謹將本研究範圍作 較詳細之界定,說明如下。 一、高層建築物之界定。 「高層建築物」一詞,眾說紛云,國內、外之定義皆不完全 相同,本研究於此先將國內相關之定義作一介紹,最後再 將本文所需高層建築物之意涵作一界定。 (一)歐洲防火協會(EFPA) :其定義最為簡要,即「從建築 物外部以消防器材無法到達之建築,均謂之高層建築」 。 (二)美國防火協會(NFPA) :高層建築係指「建築物樓高已 超過消防隊雲梯車所能到達的最大高度,致使火災必須 經由內部進行撲救者」 。 (三)美國建築規則:美國建築規則(U.B.C)為高層建築所 下之定義是,75 呎以上即為高層建築。主要係以消防隊 之滅火能力及人群逃離所需之時間為考量(註 1-3)。 ( 四 ) 美 國 建 管 人 員 會 議 (Building Officials Committe of America , BOCA ) 制 訂 之 國 家 建 築 規 則 ( National Building Code/1990)對高層建築之適用範圍,係以消防 車可以達到之最低高度 75 呎為標準,超過此一高度之 建築須遵從高層建築專章之規範。 (五)國內許太洋氏:許氏認為應以「人員避難逃生」及「搶 救難易」來分類較適當。因此,將建築物分成三類: 1、低層建築:此類建築不需借助外力,人員即可逃生 5.

(9) 至室外;不必依賴雲梯車之助即可自外部進行火災 撲救。 2、高層建築:指三樓以上樓房,當火災發生,人員必 須依賴緩降機、雲梯車等避難逃生設備之助才可順 利逃生,而消防人員外部的搶救滅火活動,也須藉 由雲梯等裝備的協助方能順利進行者。 3、超高層建築:高度超過當地消防能力,所能達到的 極限。火災搶救活動只能從建築內部展開,而人員 要完全疏散到建築外的時間也超過合理範圍。 (六)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界 定高層建築物,為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或樓層數在十 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七)綜合分析:建築物可由避難逃生及消防搶救之難易, 區分為低層、中層、中高層及高層建築物。所謂低層 係指二層以下之建築物,當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建築 物內之人員可經由外牆之各種開口迅速逃生;中層係 指三層以上、十層以下之建築物,當火災發生時,人 員可由防火避難設施或運用避難器具或藉由消防人員 運用雲梯逃生。 中高層係指十一層以上、十五層以下之建築物,當發 生火災時,人員必須依賴內部逃生設施,或由消防人 員運用雲梯救助;而高層建築物係指十六層以上之建 築物,當發生火災時,人員僅能依賴內部避難設施逃 生。 (八)結論:本研究將高層建築物界定為地面層高度在五十 公尺以上或地面樓層數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二、混合使用建築物之界定: 「混合使用建築物」一詞,眾說紛云,國內相關法規之 定義皆不完全相同,本研究於此先將國內相關法規之定 6.

(10) 義作一介紹,最後再將本文所需混合使用建築物之意涵 作一界定。 (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四條,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甲、乙、丙、 丁各類場所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 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要用途 者,稱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編第九十八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規定,一棟建築物於不同之樓層供二種不 同使用,直通樓梯總寬度應逐層核算,並以使用最嚴 之樓層為計算標準。 (三)結論:本研究所稱之混合使用建築物為一棟建築物於 避難層以外之不同樓層供兩種以上不同使用用途,且 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 中一主要用途者。 三、防火避難設施之界定: 「防火避難設施」一詞,眾說紛云,國內相關法規之定義 皆不完全相同,本研究於此先將國內相關法規之定義作一 介紹,最後再將本文所需防火避難設施之意涵作一界定。 (一)防火設備:防火設備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編第七十 五條之規定,係指防火門窗及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 開口處之撒水幕等。 (二)消防安全設備:消防安全設備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七條之規定,係指建築物之滅火設 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及消防搶救必要設備等。 (三)避難逃生設備:避難逃生設備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十條之規定,係指標示設備、避難器 具、緊急照明設備。 7.

(11) (四)防火避難設施: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 之規定,防火避難設施類包括:防火區劃、非防火區 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 外樓層出入口、走廊、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 梯、屋頂避難平台及緊急進口。 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章之防火避難設施包括各樓層之出 入口、走廊、樓梯、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及緊急 用昇降機、緊急進口、防火間隔等。 (五)結論:本研究所稱之防火避難設施,係指十六層以上 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之防災區劃及各樓層出入 口、走廊、樓梯、排煙設備、防火設備、標示設備及 緊急照明設備等。 四、防災區劃之界定: 「防災區劃」一詞,因雷同之名詞甚多,容易使讀者誤解, 本研究於此先將相關名詞之定義作一介紹,最後再將本 文所需防災區劃之意涵作一界定。 (一)防火區劃:防火區劃係指為了將火勢局限在一定空間 範圍下,對建築物之用途、規模加以適當之區劃配置。 防火區劃的種類可分為面積區劃與用途區劃。 1、面積區劃:按建築物之一定之使用面積,以具有 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 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 2、用途區劃:在建築物中將管理上或使用用途型態 上,差異甚大之空間,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 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分隔者。 3、豎道區劃:超過一層之建築物其樓梯、昇降梯道、 管道等,與其他部分之間,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 隔。 8.

(12) (二)防煙區劃:防煙區劃係指為了將濃煙侷限在一定空間. 範圍,按建築物之一定之使用面積,以防煙垂壁加以 區劃。 (三)安全區劃:所謂安全區劃,係指在避難之路徑,予以 適當區劃,使避難者在朝向安全性較高的區域前進 時,能有暫時停留之安全空間,以達避難之目的。安 全區劃的種類可分為第一次安全區劃、第二次安全區 劃及第三次安全區劃。 1、第一次安全區劃:乃指供使用居室以外之廊道, 為人員逃生受防火、防煙保護的避難起點。 2、第二次安全區劃:為指連接廊道,而於安全梯或 特別安全梯前的附室(排煙室)或陽台等。 3、第三次安全區劃:係指安全梯等避難逃生的最後 區劃空間(註 1-4)。 (四)結論:本研究所稱防災區劃包括防火區劃、防煙區劃 及安全區劃;其目的在確保人員避難的安全。防火區 劃、防煙區劃及安全區劃的特性比較,如表 1-3 所示。 五、高層住辦混合使用之界定: 本研究所稱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係指一棟十六層 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地面以上之樓層供住宅(H-2)及辦 公、服務(G)兩種使用用途,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 使用型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但同幢不同 用途建築物已有適當之用途區劃且有獨立之出入口者,視 為他棟建築物。. 註 1-3 註 1-4. 張世典,美國高層建築防災技術與管理制度考察報告 p8,內政部建築研究 所,1993 丁育群,建築物防火區劃及避難設計規定之探討 p58~62,建築物防火法 規與檢測基準國際研討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1995. 9.

(13) 表 1-3 防災區劃的. 防災區劃. 特. 性. 備. 註. 種類 防火區劃. 為 了 將 火 勢 局 限 在 一 定 空 間 範 圍 組件需具有一定時 下,對建築物之用途、規模加以適當 間之防火時效。 之區劃配置. 防煙區劃. 防煙區劃係指為了將濃煙侷限在一 組件需具有一定之 定空間範圍,按建築物之一定之使用 防燄及隔煙性能。 面積,以防煙垂壁加以區劃。. 安全區劃. 在避難之路徑,予以適當區劃,使避 由廊道、排煙室、 難者在朝向安全性較高的區域前進 安全梯等區劃所組 時,能有暫時停留之安全空間,以達 成。 避難之目的。.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0.

(14) 第四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包括文獻探討、問卷調查、防火避難設 施設計及使用現況個案研究、各樓層使用人數個案研究、各樓 層訪客人數個案研究、建築物人群避難速度模擬實驗、專家訪 談、專家諮詢等,分別說明如下: 一、文獻探討法: 蒐集國內外相關之文獻資料,並進行有系統之整理、歸納 及探討分析。本研究所需文獻資料來源及其分析方法,如 下述: (一) 文獻資料來源: 1、從國內圖書館,蒐集歷年相關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及 國內外期刊資料。 2、從相關公務機關,蒐集國內相關調查統計資料。 3、從坊間書店,蒐集相關圖書參考資料。 (二) 文獻分析方法:. 1、由相關文獻對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防火安 全、人員避難逃生特性作分析。 2、由相關文獻對國內外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之規 劃設計、審查許可,防火避難評定制度作比較研究。 3、由相關文獻對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使用現 況、人員避難逃生所需時間相關研究理論與經驗公 式作比較分析。 4、由相關文獻資料,研擬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 物管理機制之改善對策。 二、高層建築物使用現況問卷調查 本研究之問卷調查係由本所商請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協助辦 理;本案之調查表(如附錄四)係筆者自行設計,再由台 北市消防局消防隊之隊員分送台北市各高層建築物社區, 進行調查。本次問卷調查係以台北市所有高層建築物社區 11.

(15) 為調查範圍,其調查方法、調查內容如下: (一)調查方式:本次調查係由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隊員針 對全市 374 個高層建築物社區,進行問卷調查。 (二)調查內容:包括大樓基本資料、大樓權屬、使用管理、 共同防火管理、消防檢修及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現況等。 (三)調查目的:藉由本次問卷調查以瞭解國內國內高層建 築物混合使用之現況。 三、防火避難設施設計及使用現況個案研究(註 1-5): 為瞭解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使用現況, 本研究從台北縣、市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中選取 26 個樣本,進行實地之個案研究;其作業之方式如下: (一)調查方式:本次調查係由筆者與台北縣、市政府消防 局人員針對 26 個樣本,進行個案調查。 (二)調查對象: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三) 調查目的:藉由對個案之研究,使能更清楚台北縣、 市目前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之設 計及使用現況。 四、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各樓層使用人數個案研究: 為瞭解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各樓層使用人數,本研究 從台北縣、市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中選取 31 個樣本, 進行實地之個案使用人數調查。其作業之方式如下: (一)調查方式:本次調查係由筆者與台北縣、市政府消防 局人員針對 31 個樣本,進行個案調查。 (二)調查對象: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 (三)調查目的:藉由對個案之調查,使能瞭解高層住辦混 合使用建築物各樓層之使用人數及行動不便者人數。 五、高層住辦水平混合使用建築物各樓層訪客人數個案研究: 為瞭解高層住辦水平混合使用建築物各樓層訪客人數,本 研究從台北縣、市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中選取 23 個樣 本,進行實地之個案訪客人數調查。其作業之方式如下: 12.

(16) (一)調查方式:本次調查係由筆者與台北縣、市政府消防. 局人員針對 23 個樣本,進行個案調查。 (二)調查對象: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中各樓層呈水平 混合之建築物。 (三)調查目的:藉由對個案之調查,使能瞭解高層住辦水 平混合使用建築物各樓層之訪客人數。 六、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人群避難速度模擬實驗 為瞭解高層住辦水平混合使用建築物人群避難速度,本研 究利用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煙霧體驗室,進行人群避難速度 模擬實驗。其作業之方式如下: (一)作業方式:本次作業係由筆者與台北市政府防災教育 館人員針對實驗對象,進行模擬實驗。 (二)實驗對象:幼稚園、小學、中學生及成年人。 (三)實驗目的:藉由人群避難速度模擬實驗,瞭解不同人 數及不同年齡混合人群之避難速度。 七、專家訪談法: 為研擬改善對策,由筆者親自以預製之問卷(如附錄十), 針對各項改善議題,逐一拜訪國內十八位專家、學者徵詢 意見。 八、專家諮詢法: 本研究進行中運用專家諮詢,以利研究內容能更加充實、 研究成果更具實用性。專家諮詢之方式,包括下列幾項: (一)專家座談:利用專家座談之機會,接納建言、充實研 究內容。 (二)研究協調會議:利用本所召開研究協調會議之機會, 接納建言、修改研究內容及方向。. 13.

(17) 註 1-5. 本研究所稱個案研究,係指採用各種方法收集有效的完整資料,對單一的 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或收容人數(使用人數、行動不便者人數、訪客人 數)作質的、詳盡的、深入的研究。 在質的研究方面:本研究在防火避難設施的設計及使用現況等方面之調 查,用文字描述(因不易以數字表達) ,作質的調查與分析。 在詳盡的研究方面:本研究應用各種蒐集資料的方法,蒐集所需的各種資 料,包括使用現場觀察、文件分析法、現場訪問等方式。 在深入的研究方面:本研究不拘時地,不拘方法(問卷調查、訪問調查、 電話訪問、現場觀察等)務求對探求之對象澈底深入的瞭解。. 14.

(18) 第五節. 研究步驟與流程. 一、 研究步驟 本研究步驟,依序為研究主題、目的與範圍確定、文獻蒐 集與分析、問卷調查、個案研究、模擬實驗、問題界定與 改善對策初擬、專家訪談、改善建議。惟在研究中,乃不 斷向專家諮詢並檢討回饋,以使研究內容更切題,並具條 理,而不失其範圍。 (一)研究主題、目的與研究範圍確定:作任何事之前,要問 目的何在,擬定任何研究計劃,也要問目標為何?本研 究首先依據歷年之研究課題及目前研究發展需要,擬定 研究主題、研究目標及研究範圍,經本所研究協調會議 充分討論後,再加以確定。 (二)文獻蒐集與分析:當研究主題、目的與範圍確定後,就 開始研擬研究計劃書,並搜集國內外文獻,加以分析。 (三)高層建築物使用現況問卷調查:藉由本次問卷調查以 瞭解國內國內高層建築物混合使用之現況。 (四)防火避難設施設計及使用現況個案研究:藉由本次個 案研究以瞭解國內高層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之設計及使用缺失。 (五)收容人數個案研究:藉由本次使用人數個案研究以瞭 解國內高層混合使用建築物收容人數(使用人數、訪 客人數及行動不便者人數)。 (六)人群避難速度模擬實驗:以收容人數個案研究之收容 人數調查為基礎,藉由人群避難速度模擬實驗,瞭解 不同人數及不同年齡混合人群之避難速度。 (七)問題界定與改善對策研擬:藉由上述之研究調查以界 定問題,並研擬改善對策。 (八)專家訪談與改善建議:藉由專家訪談以瞭解改善對策 之可行性,並研提改善建議。. 15.

(19) 二、 研究流程:本研究之流程圖,如圖 1-1 所示:. 圖 1-1. 研究流程圖. 研究主題確定 研究目的與範圍確定 文獻蒐集與分析 專. 檢 使用現況問卷調查. 家. 討 個案研究. 咨. 回 人群避難速度模擬實驗. 詢. 饋 問題界定與改善 對策初擬 專家訪談 改善建議.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6.

(20) 第六節. 重要參考文獻分析. 目前國內外與本研究相關之參考文獻相當多,其中對本研 究較重要之參考文獻如表 1-4,分析並說明如下: 一、 最新消防法規圖表解析 此為廖建興、何金福、王國光合著,其中有下述内容可供 本研究參考: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由於其各種用途場所雜集,因此較 一般單純用途建築物危險程度更高。 (二)建築物愈高因為公設消防力到達之程度及可能性愈 低,因此其危險程度愈高。 (三)我國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精神,容許土地 複合使用,但卻未對不同用途之空間作區劃規定。 二、 複合用途建築物避難逃生設施之研究 此研究計畫為本所的研究報告,其中有下述内容可供本研 究參考: (一)直通樓梯數量與總寬度,應依建築物的使用密度與 型態予以做使用強度上的劃分管制。 (二)建議建立本土化人群避難逃生的資料。 (三)應從避難逃生的觀點檢討複合用途之容設標準。 (四) 「安全」的概念,實即相對值之比較,亦即需訂定安 全基準及相關值的確立;理論上言越多重的防護措 施對避難者而言,可確保較佳的安全度,但若僅以 放之四海皆準的標準要求應用於各類型態建築物, 恐有民眾配合及執行層面上的困難,經濟性言亦將 受質疑,因此擬定相關的複合用途配套設置基準, 可達經濟效益與避難安全間的平衡。 三、 避難設計與專題 此為警察大學沈子勝教授著作,其中有下述内容可供本研 究參考: 17.

(21) (一) Marchant 避難理論及避難安全的理念,Marchant. 對於整個避難過程,曾提出公式 Tp+Tr+Ta/Tf≦1 (二)避難者的安全性受避難行動所需時間、危險狀態發 生時間及避難開始時間之影響;其中避難行動所需 時間為避難開始到避難終了之時間,包括居室避難 行動時間、走廊避難行動時間及樓梯避難行動時間。 四、高層建築物建築及消防安全檢討改進計畫(行政院核定本) 本改進計畫係行政院九十一年核定本,其中有下述幾點建 議可供本研究參考: (一)為確認高層建築物設計者能將各種規定予以有效整 合,以確實發揮防災效能,於建造設計時即應責其 製作防火避難計畫書提報審查。建議修正「建築技 術規則」增列高層建築物提報防火避難計畫書之規 定。 (二)科技進展快速,專業技術人員亟需與時俱進方能符 合專業需求,建議修正「建築師法」增列建築師定 期在職講習訓練之規定。 (三)基於空中救災機制之重要性,有必要考量訂定屋頂 設置停機坪指導綱要。 五、複合用途建築物認定基準與防火避難設施設置規定之研究 此研究計畫為本所的研究報告,其中有下述建議可供本研 究參考: (一) 複合使用之容設標準應以避難逃生安全為依據。 (二) 建議及早建立國內本土化調查基礎數據資料。 (三) 以定值面積控制直通樓梯數量,無法區隔不同使用 用途間人口密度與使用型態的差異,對於避難逃生 將產生窒礙與危險之狀況。 (四) 複合用途建築物之避難逃生路徑應確保其避難逃生 有效性及兩方向避難原則。 (五) 建築物複合使用與變更,應以單體建築物所允許容. 18.

(22) 設之最大值為考量。 六、建築防災計劃準則及防火避難安全設計規範之研究 此研究計畫為本所的委託研究報告,其中有下述建議可供 本研究參考: (一)高層建築物設計時可提出綜合性之防火避難安全計 畫,評估建築物之安全性。 (二)防災計畫基本上是針對各個對象建築物之特定條件 策定最適之防災計畫。 七、高層建築防災設計準則之研究 此研究計畫為內政部建研所籌備處的委託研究報告,其中 有下述建議可供本研究參考: (一)高層或超高層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前,應提出防 災計畫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始可提出 申請。 (二)防災計畫之審核制度可分為兩階段,目前由政府聘 請相關學者專家擔任,當各設計人員及業主、使用 人員漸有了解後,再由民間財團法人來做,或由各 地主管機關負責。 八、Fire Safety In High-Rise Appart Building 此為 Ken Richardson 的一篇報告,其中部分內容是介紹 加拿大高層集合住宅的火災案例,從這些案例,我們可以 學到下述教訓,可供本研究參考: (一)濃煙擴散會因高層建築物的煙囪效應而更加惡化。 (二)高層集合住宅的樓梯間,是人們避難逃生的重要通 道,也是濃煙擴散的重要管道。 (三)不論是構造的類型為何?大部分的人員死傷,都是 導因於濃煙擴散。 (四)住戶可能因處於睡眠或休憩狀態,因而警覺不足, 延誤逃生。. 19.

(23) 九、高層建築物綜合使用管理之研究 此研究計畫為內政部建研所籌備處的委託研究報告,其中有 下述建議可供本研究參考: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乃屬於平面式區域性的土 地使用管理,引用平面上可相容的土地使用組別,經 過立體組合於高層綜合建築物時,會有不相容的矛盾 存在。 (二)規定高層建築物其用途別使用強度,應由地面層起向 上遞減;同時規定不得將居住使用之空間(包括集合 住宅及旅館客房)與商業使用之空間在同一樓層中混 合配置,或不同樓層交錯配置。 十、從火災案例探討高層建築防火技術問題 此研究報告為內政部建研所雷約聘研究員明遠及蕭前所長 的專題研究報告,其中有下述建議可供本研究參考: (一)以美國為例,當一棟建築物的使用是屬於多用途時, 建築物每部分須按其所屬用途類別與其他用途類別 加以區隔;住宅用途場所除與高危險性工業場所相鄰 (須用 3 或 4 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區劃)與其他類別 場所臨接均設 1 小時防火時效區劃即可。 (二)建議高層建築有不同用途使用之空間,彼此應以具一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之。. 20.

(24) 表 1-4 項. 重要參考文獻. 重要參考文獻分析表(一) 作者或計. 供本研究參考之重要意見或內容. 次. 畫主持人 壹 最 新 消 防 法 規 圖 表 廖建興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由於其各種用途場所雜集,因 解析(1998). 何金福 王國光. 此較一般單純用途建築物危險程度更高。 二、建築物愈高因為公設消防力到達之程度及可 能性愈低,因此其危險程度愈高。 三、我國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精神,容許 土地複合使用,但卻未對不同用途之空間作區. 劃規定。 貳 複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避 何明錦 一、直通樓梯數量與總寬度,應依建築物的使用 密度與型態予以做使用強度上的劃分管制。 難逃生設施之研究 林慶元 二、建議建立本土化人群避難逃生的資料。 (1998) 三、應從避難逃生的觀點檢討複合用途之容設標 準。 四、為確保較佳的安全度,建議擬定相關的複合 用途配套設置基準,以達經濟效益與避難安 全間的平衡。 參 避 難 設 計 與 專 題 沈子勝 一、Marchant 避難理論及避難安全的理念。 二、避難各項所需時間分析。 (1996) 肆 高 層 建 築 物 建 築 及 消防署 一、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增列高層建築物提報 消防安全檢討改進 計畫(2002). 防火避難計畫書之規定。。 二、 修正「建築師法」增列定期在職講習訓練之 規定。 三、 訂定屋頂設置停機坪指導綱要。. 伍 複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認 丁育群 一、 複合使用之容設標準應以避難逃生安全為依 定基準與防火避難 據。 江崇誠 設施設置規定之研 二、 及早建立國內本土化調查基礎數據資料。 究(2000). 三、 以定值面積控制直通樓梯數量,無法區隔不 同使用用途間人口密度與使用型態的差異, 對於避難逃生將產生窒礙與危險之狀況。 四、 複合用途建築物之避難逃生路徑應確保其避 難逃生有效性及兩方向避難原則。 五、 建築物複合使用與變更,應以單體建築物所 允許容設之最大值為考量。.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1.

(25) 表 1-4 項 次. 重要參考文獻. 重要參考文獻分析表(二) 作者或 計畫主 持人. 供本研究參考之重要意見或內容. 陸 建築防災計劃準則及 許宗熙 一、 高層建築物設計時可提出綜合性之防火避 防火避難安全設計規 難安全計畫,評估建築物之安全性。 範之研究(1999) 二、防災計畫基本上是針對各個對象建築物之特 定條件策定最適之防災計畫。 柒 高層建築防災設計準 顏世錫 一、高層或超高層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前,應 提出防災計畫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 則之研究(1990) 定。 二、防災計畫之審核制度可分為兩階段,目前應 由政府聘請相關學者專家擔任。 捌 Fire Safety In High-Rise Ken - 一、濃煙擴散會因高層建築物的煙囪效應而更加 惡化。 Appart Building(2003) Richards 二、高層集合住宅的樓梯間,是人們避難逃生的 重要通道,也是濃煙擴散的重要管道。 三、不論是構造的類型為何?大部分的人員死 傷,都是導因於濃煙擴散。 四、住戶可能因處於休憩狀態,因而警覺不足, 延誤逃生。 玖 高層建築物綜合使用 林建業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乃屬於平面式區 域性的土地使用管理,引用平面上可相容的 管理之研究(1991) 土地使用組別,經過立體組合於高層綜合建 何幼榕 築物時,會有不相容的矛盾存在。 二、規定高層建築物其用途別使用強度,應由地 面層起向上遞減;同時規定不得將居住使用 之空間(包括集合住宅及旅館客房)與商業 使用之空間在同一樓層中混合配置,或不同 樓層交錯配置。 拾 從火災案例探討高層 雷明遠 一、以美國為例,當一棟建築物的使用是屬於多 用途時,建築物每部分須按其所屬用途類別 建築防火技術問題 與其他用途類別加以區隔;住宅用途場所除 蕭江碧 與高危險性工業場所相鄰(須用 3 或 4 小時 防火時效之防火區劃)與其他類別場所臨接 均設 1 小時防火時效區劃即可。 二、建議高層建築有不同用途使用之空間,彼此 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 門窗區劃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2.

(26) 第二章 高層住辦混合建築物的防火安全 第一節. 前言. 近年來國內高層建築物如雨後春筍般發展,尤其以大都會 地區發展最為迅速;截至九十一年三月底,總計有三六六二棟, 主要分布在台北市(五 0 三棟)、台中市(四四二棟)、台北縣 (一三三二棟)、高雄市(三五二棟) (註 2-1) 。 高層建築物猶如一座小型城市,人員、財物高度集中,如 果發生重大災害,所造成之損失、影響層面即深且廣。而且高 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其複雜與多變的特性,更彰顯其防火 安全的重要性。 高層混合使用建築物火災時,從戶外搶救較為困難,人員 只能依靠大樓內部既有的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救濟;因此,火災 時,防火避難設施是否能發揮功能,就顯得相當重要。 依據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之統計資料顯示,台北市民國 90 年至 93 年曾經發生火災之高層建築物,以複合用途建築物的次 數為最高;又經本研究統計顯示,複合用途建築物中又以住辦 混合使用建築物火災發生次數為最高。因此,高層住辦混合使 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之研究有其急迫性。. 註 2-1 消防署,高層建築物建築及消防安全檢討改進計畫 p1(核定本) , 2002。. 23.

(27) 第二節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物的種類 本研究所稱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係指一棟十六層 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地面以上之樓層供住宅(H-2)及辦公、 服務類(G)兩種使用用途,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型 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一般依使用空間之混合形式可 包括下列幾種型態: 一、 水平式混合型態:一棟大樓在同一樓層中同時提供住宅 (H-2)及辦公、服務類(G)兩種不同使用用途。 二、 垂直式混合型態:一棟大樓在不同樓層中提供住宅類 (H-2)及辦公、服務類(G)兩種不同使用用途。 三、 水平及垂直式混合型態:一棟大樓同時具有水平式住辦混 合及垂直式住辦混合兩種型態。 一般依使用空間之所有權可包括下列幾種型態: 一、 單一所有型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之各樓層所有權 為單一所有人所有,其他住戶為承租戶。 二、 區分所有型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各樓層之使用空 間所有權為各區分所有人所有。 三、單一所有及區分所有混合型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 各樓層之使用空間所有權為單一所有及區分所有兩種混合 型態。 一般依使用空間之設計形式可包括下列幾種型態: 一、 單一樓層型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各樓層之使用空 間為單一樓層型態。 二、 樓中樓型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各樓層之使用空間 為樓中樓型態。 三、 單一樓層及樓中樓混合型態: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各 樓層之使用空間為單一樓層及樓中樓兩種混合使用型態。. 24.

(28) 第三節.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 的防火安全特徵.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在防火安全上的幾項重要特徵, 說明如下: 一、逃生不易:現行國內法規係以垂直避難為主軸的避難逃生 系統,以進入安全梯視為避難安全;當樓層數增加,避難 人數相對增加,而樓梯空間有限的情形下,建築物樓層越 高,避難會越擁擠,垂直移動也會越緩慢。 二、消防搶救困難:一般消防雲梯車能達到建築物高度有限, 而且雲梯越長,車體也就越笨重,操作時間也越長;因此,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樓層越高,消防搶救也就越困難。 三、煙囪效應: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內部之垂直管道(電 力、水力、通風等管線管道)與樓梯間等通道,不但是火 煙流通的孔道,更易形成所謂「煙囪效應」 (stack effect), 加速火燄延燒及煙霧移動。因此樓層越高,內外空氣壓力 差距也就越大,煙囪效應也就越明顯。 四、燃載量負荷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燃燒設備使用 較多,而且內部裝潢有大量易燃物品,燃燒時自然增加了 火載量(Fire Load) (註 2-2) 。 五、使用者警覺性不足: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中之住家居 民可能處於休憩或睡眠狀態等,以致警覺性不足,延誤逃 生。 六、使用者避難能力較差: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中之住家 居民,老弱婦孺較多,當火災發生時,整體避難行動能力 會較差。 註 2-2. 從火災案例探討高層建築防火技術問題 p1~2,雷明遠、蕭江 碧,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25.

(29) 第四節. 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 避難設施相關法令規定的檢討. 近年來,隨著都市商業活動的日益頻繁,都市人口密度遽 增,都市土地價格高漲,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建築物乃 趨於高層化及用途混合使用發展。因此,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 築物乃因應而生;為減少建築物火災的損失及確保人民生命財 產的安全,並進一步達到避難逃生的目的,實有賴避難設施之 設置。為改善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討現行法令規定有其必 要: 一、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相關法令說明: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包括防災區劃、 各樓層出入口、走廊、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防火 設備、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設備等;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如 表 2-1 所示,說明如下: (一)防災區劃: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編第 79 條、83 條及 241 條之規定:十一層以上部分,辦公室按 100 平方公尺 作防火區劃,住宅部分按 200 平方公尺作防火區劃,十 一層以下部分,按 1500 平方公尺作防火區劃;建築物內 之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間、 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部分,應自成一獨立之防 火區劃;建築技術規則對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用 途區劃、安全區劃,尚無明確之規定。 (二)各樓層出入口: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直通樓梯於. 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九 十條之規定,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建築技術規則對 避難層以外樓層之出入口寬度,則尚無規定。 (三)走廊: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供避. 難使用之走廊寬度,走廊兩側有居室者 1.6 公尺;其它 走廊 1.2 公尺以上。. 26.

(30) (四)步行距離: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十五層以下 是五十公尺;十五層以上是四十公尺。 (五)樓梯(或室外安全梯)數量: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 九十三條之規定,通達十五層以上應設置二座以上之戶 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設施篇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 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符合二方向 避難原則。 (六)樓梯(或室外安全梯)寬度: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樓梯寬度在 75 公分以上;另依設施篇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一幢建築 物於不同之樓層供二種不同使用,直通樓梯總寬度應逐 層核算,同一樓層供二種以上不同使用,該樓層之直通 樓梯寬度應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計之。至於住辦混合使 用建築物分別計算後乃為 75 公分以上,是否合理?是為 本研究主要研究重點之一。 (七)防火設備: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篇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防火設備包括防火門窗、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 之撒水幕等。 (八)標示設備: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十一層以上之樓層,.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之規 定,應設置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 (九)緊急照明設備: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二十四條之規定,辦公室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混合使 用建築物也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二、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相關法令規定 檢討: (一)避難行動是指人員在一般火災發生後,其避難逃生行動 作為,其逃生作為會隨著不同避難人員個體、心理屬性、 27.

(31) 意識狀態、身處環境特性及避難逃生路徑等影響避難行 動之相關因素,而有所差異;國內法規並未將影響避難 行動之相關因素,明確訂定於相關法規中,以致建築物 混合使用時,使用用途之改變量,並未能完全反應在防 火避難設施設置的質與量上。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 避難行動之相關因素,說明如下: 1、建築物使用人數: (1)各居室本身之收容人數。 (2)各居室之不特定之訪客人數。 (3)各居室行動不便者人數。 2、建築物收容人員屬性: (1)收容者空間環境的熟悉程度。 (2)收容者使用時,行動能力。 (3)收容者使用時,精神狀態。 3、建築物使用空間特性: (1)空間規模:建築物樓層數、樓地板面積等。 (2)空間構成:使用空間有無開口、避難通道構成、 居室隔間等。 (3)使用條件: A、燃燒設備、危險物品的使用情況。 B、出入口之使用管理。 C、燃載量密度(fire load density):各居室單位樓地板 面積之可燃物完全燃燒所釋放出的熱能量。 (二)建築技術規則對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避難層以外樓 層之出入口寬度,尚無規定,應於後續研究中再加以檢 討。 (三)現行各縣市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精神,容許土. 地作部分之混合使用(如表 2-2),但卻未對不同用途之空間 作區劃規定;然而不同用途之使用空間,其建築物危險 指標皆不相同,故應於該類建築中,針對各類不同使用 28.

(32) 型態之空間,為一用途區劃之限制。 (四)建築技術規則中,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樓梯寬度,. 依住宅及辦公室分別計算後乃為 75 公分以上,是否合 理?應再加以檢討。 (五)集合住宅本身即具有延遲避難、走廊避難障礙及夜間就. 寢等狀態,在避難安全上已屬不利狀態,若加上嚴重的 混質使用,將更加重對避難安全的危險度(註 2-3)。. 註 2-3. 何明錦、林慶元,複合用途建築物避難逃生設施之研究 p47,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998. 29.

(33) 表 2-1. 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 避難設施相關規定之檢討. 名稱 項目 內容 法規依據 防火避 防 防 面積區 十一層以上部分,辦公室按 100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難設施 災 火 劃 平方公尺作防火區劃;住宅按 設 施 編 第 79 條、79 條之二及 區區 200 平方公尺作防火區劃。 劃劃 十一層以下部分,按 1500 平方公 83 條。 尺作防火區劃。 豎道區 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電扶梯 劃 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間、 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部 分,應自成一獨立之防火區劃。 安全區劃 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走廊應自成一獨立之防火區劃。 設施編第 241 條 特別安全梯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周牆壁應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 設施編第 97 條 效。 防火設備 防火設備之種類包括:防火門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窗、防火區劃之撒水幕等。 設施編第 75 條 出入口 應設置兩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口;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設施編第 90 條 走廊 走廊兩側有居室 1.6 公尺;其他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為 1.2 公尺。 設施編第 92 條 特 別 安 全 梯 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或 戶 外 安 別安全梯並符合二方向避難原 設施編第 93 條 全梯) 則。 及 241 條 直通樓梯總寬度應逐層計算,並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以較嚴為計算標準;同一樓層供 設施編第 98 條 二種以上不同使用,該樓層之直 通樓梯寬度應依規定分別計算後 合計之。 避 標示設備 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應設置出口標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難 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 安全設備標準 逃 第二十三條 各類場所應設置避難指標。 生 緊 急 照 明 辦公室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設 設備 複合用途建築物應設置緊急照明 安 全 設 備 標 準 備 設備。 第二十四條 特別安全梯之樓梯間及排煙室應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 設施編第 97 條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30.

(34) 表 2-2. 土地使用分區允許建築物設置使用類別一覽. 土地分區. 住宅區 台北市. 住住 住 一二 二 用途分類 之 一 銀行、保險業 ◎◎ G1 證券交易場所 公務機關 一般事務所. 住住住 住 二三三 三 之 之 之 二 一 二 ◎◎◎◎. 商業區 台 高 台北市 台 高 灣雄 灣雄 省市 省市 住 住 住 住 商 商 商 商商 商 四四 之 宅 宅 一 二 三 四業 業 區區 一區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 G2 自由職業事務 公 ◎◎ ◎◎◎◎ 所 服 醫療保健服務 務 ◎◎ ◎● ● ● 業(不包括精 類 G3 神病院) 日常用品零售 ◎◎ ◎ ◎◎◎ ◎ 業 日常服務業 ◎◎ ◎◎◎◎ 獨立、雙併住 ● ● ● ● ● ● ● 住 宅 宿 H2 多戶住宅 ◎● ● ●● ●● 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參考文獻:何明錦、林慶元,複合用途建築物避難逃生設施之研究 P16,1998;台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2005;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2000;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2005。 ●:允許使用. ◎:附帶條件允許使用 ◇: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之證券及期貨業,不得使用;樓地板面積超過 700 平方公尺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信用卡公司,不得使用。. 31.

(35) 第五節. 小結. 隨著建築技術的進步和人口的高度集中,建築物的高層 化、複合化,已是現代化都市的重要特徵。但是消防搶救困難、 逃生不易、延燒快速、燃載量大、高溫散熱不易、使用者警覺 性不足、室內管道通路密佈及使用者避難能力較差等,卻是高 層建築物在防火安全管理上的不利因素。對於上述不利因素, 改善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可謂首要工作。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包括防災區劃、 各樓層出入口、走廊、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 、防火設備、 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設備等;由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 防火避難設施之相關規定檢討分析,可得以下之結論: 一、國內未將影響避難行動相關因素,明確訂定於相關法規中 以致建築物混合使用時,使用用途之改變量,並未對應在 防火避難設施設置的量與質上。 二、建築技術規則對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的用途區劃尚無 明確之規定,故應於該類建築中,針對各類不同使用型態 之空間,為一用途區劃之規定。。 三、建築技術規則中,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依住宅及辦公 室分別計算後乃為 75 公分以上,是否合理?應於後續研究 中再加以檢討。 四、建築技術規則對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避難層以外樓層 之出入口寬度,尚無規定,應再加以檢討。. 32.

(36) 第三章. 國內外相關法令制度的探討 第一節 前言.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防火安全之規定,主要係針 對單一用途之中、低層樓建築物為主;對於逐漸高層化及使用 用途複合化的高層建築物而言,適用上就顯然相當缺乏彈性。 隨著國內建築物的高層化及使用用途的複合化,現行以單 一用途規格式規定為主的建築防火法規,其合理性、安全性與 經濟性,是否能符合高層化與複合化建築物的需求,正不斷遭 受質疑與考驗。 建造許可管理,簡言之,即建築物在興建前,起造人必須 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穫得許可後始可興建。綜合目前法令規 定,國內有關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建造執照 審查依時間及審查人員、方式之不同,可大別為五種,分別是 預審、一般審查、簽證抽查、會審及委外審查。 日本有關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建造許可之相關作法可 分為建築確認、建築許可、建築指導(如表 3-1)。 1972 年 5 月 10 日,日本建設省開始要求 31 公尺以上高層 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時必須提出防災計畫書;反觀國內 90 公尺 (25 層)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才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 書,申請評定。因此,國內外法令制度實有再檢討之必要!. 表 3-1 日本建造規劃設計階段相關申請規定比較表 名稱 建築確認. 法令依據及性質 申請人 受理單位 依據建築基準法 6、6 建築起造人 1、建築主事 之 2、87、87 之 2、88 2、民間指定機構 建築許可 依據建築基準法 43、 建 築 起 造 人 或 特定行政廳 44、48、51、52、53、承造人 55、85 建築指導(行 地方政府之條例、綱 設計人 特定行政廳 政指導) 要等 資料來源:廖慧燕,建造執照制度之探討 p35,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1. 33.

(37) 第二節. 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 之設計及審查許可. 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之設計人,依 據建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為依法開業之建築師;至於高層住 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之建造執照審查方式,依照現 行建築法令約可分為預審、一般審查、簽證抽查、會審及委外 審查五種(註 3-1)。 一、預審: 依據建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 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申請建築主管機關預為審 查。建築主管機關為辦理建造執照預審案件,得依建造執 照預審辦法之規定,設置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辦理之。預審 小組之資格與一般建管人員相同。 二、一般審查: 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四條和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 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之規定,建築主管機關人員審 查,僅就規定部分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 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建築執照審查人員之資 格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 之特種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 者為限。 三、簽證抽查: 依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 業要點之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造執照應視實際需要 按比例適時抽查(十五層以上,每十件抽三件以上) ;簽證 抽查人員之資格與一般建管人員相同。 四、會審: 依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 作業要點第七點之規定,建築主管機關召開復核會議時, 得視實際情形邀請起造人、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公會參加。 34.

(38) 五、委外審查(代審) : 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 築物,得委託或指定具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為之。. 註 3-1 廖慧燕,建造執照審查制度之探討 p1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1. 35.

(39) 第三節. 國內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及評定認可. 國內目前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 認可制度,主要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的規 定,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純 住宅使用高層建築物,則不受此限) ,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 報告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前述之防火 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書,並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辦理(如表 3-2 所示)。 又依據訂定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及防火避 難綜合檢討評定書專家機構指定要點之規定,負責防火避難綜 合檢討評定,係為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者專家十人以上組成 之評定小組。因此,評定機構必須聘請 10 人以上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定小組,並提出評定作業要點、評 定基準(規範或原則)作為評定之依據(註 3-2)。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應載明事項,說明如下: 一、 建築物之概要:包括 1.建築概要表 2.周圍現況圖 3.建築 計畫概要及 4.設備計畫概要等。 二、 防火避難計畫基本原則:包括 1.防火避難計畫上之特徵 2.基地與道路之關係 3.避難層之位置 4.防火區劃及防煙 區劃 5.安全區劃 6.各層區劃圖 7.防災設備系統概要 8.防 災設備一覽表 9.內裝計畫 10.特定事項。 三、 火災感知、通報及避難誘導:包括 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緊急電話 3.向消防機關通報之設備 4.緊急廣播設備 5. 緊急照明設備及標示 6.避難指示之方法。 四、 避難計畫:包括 1.避難計畫概要 2.標準層之避難計畫 3. 特殊樓層之避難計畫 4.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五、 排煙及消防活動:包括 1. 排煙設備概要 2.排煙系統說明 圖 3.排煙口位置圖 4.緊急進口位置 5.緊急用昇降機 6.室 內消防栓設備 7.各種滅火設備及其他 8.消防車輛救災活 動空間 9.屋頂直昇機停機坪。. 36.

(40) 六、 管理經營:包括 1.中央管理室 2.各設備之作動程序 3.維 護管理體制 4.維護管理方法。 七、 附圖:包括 1.各層平面圖 2.各向立面圖 3.剖面圖 4.其他 詳圖(註 3-3)。. 表 3-2. 程序. 國內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相關 之設計及審查許可制度比較. 項目 防火避難設施. 避難逃生設備. 防火避難綜合檢. 討報告 設計或製作者 建築師 消防設備師、建 建築師 築師、土木技 師、機械工程技 師等 審查或評定單位 直轄市或縣(市) 直轄市或縣(市)中央主管建築機 主管建築機關 主管消防機關 關 指 定 之 機 關 (構) 、學校或團 體 審 查 或 評 定 人 之 大專有關系、科畢 審查人員之資格 須為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之學者專 資格 業 或 高 等 考 試 或 沒有限制。 家十人以上組成 相當高等考試以 之評定小組。 上之特種考試及 格,經依法任用, 並具有三年以上 工程經驗者。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 3-2 註 3-3. 許宗熙,建築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評定認可機制與撰寫內容,消防與防 災科技雜誌 NO.12,2004。 依據內政部 93.1.9 台內營字第 0920091078 號令,訂定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 告書申請認可要點。. 37.

(41) 第四節 日本防火避難設施之設計及審查許可 日本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設計人之資格,依日本建築師(建 築士)法之規定,設計及監造之資格分為,一級建築師、二級 建築師、木造建築師三種,其業務範圍如表 3-3 所示。 依據建築基準法第四條之規定,人口在二十五萬以上的都 市,在其首長的指揮監督之下,為掌理建築基準法第六條第一 項規定之建築確認(註 3-4)相關事務,須設置建築主事(註 3-5)。 依據日本建築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建築主(註 3-6) 欲建築日本建築基準法令所規定之建築物(表 3-4)或為此等建 築物從事大規模修繕或大規模改變型態時,應向建築主事(註 3-6)或民間指定機構提出確認申請。建築主事或民間指定機構 接受確認申請後,須在規定期限內,審查所提之計畫是否合乎 相關規定,如果符合則發給確認通知書,若不符合規定,則須 將其理由通知申請人(註 3-7)。 依據建築基準法第五條之規定,建築主事須為一級建築士 考試及格,且具備兩年以上日本政令所規定之建築行政經驗, 並經建築基準適合判定資格檢定通過。 民間指定確認檢查機構,則須由確認檢查員辦理,確認檢 查員必須通過「建築基準適合判定資格檢定」 ,並向國土交通大 臣登錄之人員;資格檢定之應考資格為一級建築士考試及格, 且具備兩年以上政令所規定之建築行政或確認檢查二年以上之 實務經驗。. 註 3-4 註 3-5. 建築確認係對於確認事項以機械性、技術性及單純、明確的認知來執法。 建築主事係經資格檢驗合格,並具有「關於建築行政知識和經驗」的專家, 而從事建築確認的相關任務。 註 3-6 建築主係建築物工程承攬契約之起造人或者是不訂定承攬契約而自行施工 者。 註 3-7 廖慧燕,建造執照審查制度之探討 p3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1。. 38.

(42) 表 3-3 日本建築設計人資格及業務範圍限制 建築設計人 資格 木造. 可從事之建築規模及構造 木造以外之構造(鋼筋 混凝土造、鋼骨造、石 造磚造、混凝土造等) 一級建築師 全部建築物 全部建築物 二級建築師 高度不大於 13 公尺且簷高不大於 9 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 公尺;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 高度不大於 13 公尺 1. 學校、醫院、劇場、電影院、觀 且簷高不大於 9 公 覽場、會館、集會場(有禮堂 尺。 者 )、 百 貨 店 等 特 定 用 途 建 築 2. 總樓地板面積不大 物,但總樓地板面積不大於 500 於 300 平方公尺之 建築物。 平方公尺。 2. 二樓以上,但總樓地板面積不大 於 1000 平方公尺。 3. 一樓平房。 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 木造建築師 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 1. 高度不大於 13 公尺且簷高不大 1. 高度不大於 13 公尺 且簷高不大於 9 公 於 9 公尺。 2. 二樓以下且總樓地板面積不大 尺。 2. 二樓以下且總樓地 於 300 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板面積不大於 30 平 無 建 築 師 資 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 格者 1. 高度不大於 13 公尺且簷高不大 方公尺之建築物。 於 9 公尺。 2. 二樓以下且總樓地板面積不大 於 100 平方公尺。 參考文獻:日本建築士法、建造執照審查制度之探討 p41,廖慧燕,2001 及圖解建 築基準法導讀(最新版)p19,戶城正博,1982。. 39.

(43) 表 3-4. 日本建築基準法規定須辦理確認申請建築物. 適用區域 建築物的種類(用途、構造). 全國. 全國. 全國 都市計畫 區域或都 道府縣所 指定之區 域. 規模. 工事種 類 序 建築基準法的規定 建築基準法施行 供 左 列 用 新建、 途 的 樓 地 增建、 號 令的規定 板 面 積 超 改建、 一 劇場、電影院、演藝 過 100 平 移轉、 場、觀覽場、公會堂、 方 公 尺 以 大規模 集會場等。 上。 修繕、 二 醫院、診療所、飯店、兒童福利設施 大規模 旅館、出租宿舍、集 變更型 合住宅、寄宿舍等。 態等 三 學校、體育館等。 博物館、美術館、 圖書館、保齡球 館、滑雪場、滑冰 場、游泳池等。 四 百貨公司、市場、展 公共浴室、約會 示場、酒店、咖啡店、室、料理室、飲食 夜總會、酒吧、舞廳、店或其他經營物 品販售業的店舖 游藝場等。 (樓地板面積在 10 平方公尺以內 除外)。 五 倉庫等 六 車庫、汽車修理場等 電影攝影棚或是 電視攝影棚 木造建築物 三樓以上或是總樓地板 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 尺、高度超過 13 公尺或 是簷高超過 9 公尺。 木造以外之建築物 二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 積超過 200 平方公尺。 上述以外之建築物 新建、 增建、 改建、 移轉等. 資料來源:圖解建築基準法導讀(最新版)p21,戶城正博,1982。. 40.

(44) 第五節 日本防災計畫書之評定認可 所謂防災計畫書,係指預定興建之建築物,依其計畫、構 造、設備,並考量平時及緊急時管理方法後,作成綜合性考量, 並評估其安全性而製成的說明文件;建築物完工後,並移交給 建築物之所有者或管理者,使了解設計當初之意圖,作為營運 時安全管理的指導原則(註 3-8)。 有關高層建築物的防災對策,不僅要適合於建築、消防法 令等的要求,依據每個建築物的建築計畫條件做成防災計畫書 也有其必要。 因此,日本在 1972 年 5 月 10 日,當時的建設省要求高層 建築物、大規模建築物、複合使用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申請建 照執照時必須提出防災計畫書;並且於 1981 年 7 月 30 日,再 通過 31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應按建築主事之指導,先行製 作防災計畫書送日本建築中心申請評定(參考許宗熙,2000); 評定人為防災計畫評定委員會(如表 3-5)。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或複合用途建築物等之防災政策, 不僅須符合建築基準法、消防法等之規定,亦須確保各建築物 之防災的安全性;因此防災計畫評定指導的內容,會遠比一般 法令來的嚴格。 日本建築中心係針對高層建築物下列之防災計劃書記載內 容進行評定: 一、建築物概要:位置、構造、規模及用途。 防災計畫之基本方針:避難梯位置、防火 二、區劃位置及構造、避難設施位置及避難路線之設定。 三、建地及道路:避難樓之出入口、建地內走道及外圍道路、 與廣場之關係、消防隊的進出口。 四、防災設備:種類及配置。 五、火災察覺及通報:自動火災警報器之警報設備,煙熱探測 器,緊急電話之種類,配置各設備之聯繫方法;避難指令 的方法。. 41.

(45) 六、避難:避難設施等之配置及構造(走廊、直通樓梯、特別 安全梯、避難通道之開口、緊急照明裝置、避難誘導燈、 頂樓廣場、屋頂陽台、避難用陽台等) ;避難時間計算。 七、排煙設備:排煙方法及排煙設備之構成。 八、緊急用進出口及緊急用昇降機:配置、構造。 九、滅火設備:種類及配置。 十、中央管理室:防災設施等之管理方法;從外部進入之走道。 十一、內部裝修限制。 十二、維持管理(註 3-9)。. 表 3-5 日本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之設計及審查制度 項目 防火避難設施. 防災計畫書. 程序 設計或製作者. 一級建築士. 一級建築士. 審查或評定單位. 建築主事或民間指定機 日本建築中心防災計畫評 構. 定委員會. 審查或評定人之資 一級建築士考試及格,且 評 定 人 員 之 資 格 沒 有 限 格. 具備兩年以上的建築行 制。 政或確認檢查等實務經. 驗並經資格檢定通過者。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 3-8. 許宗熙,建築物防火避難計畫解說編定-依用途別、型態別分類 P22,內政 部建築研究所,2000。 註 3-9 日本建設省住宅局建築指導課,高層建築物等的防災計畫的指導,新版建 築防災計畫指針,1981 及平木次長高之,日本建築中心業務職掌,籌設財 團法人建築檢測認證機構研討會-以日本建築中心為例論文集,1996。. 42.

(46) 第六節 國內外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 審查許可制度之比較 國內防火避難設施設計及審查許可制度 我國與日本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審查許 可制度之比較,如表3-6所示。 國內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之設計,主要 係依據建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由依法開業之建築師簽證負責。 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之設計審查,依據建築法第二十 五條規定,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 國內建築執照審查人員之資格,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 定,為大專有關科、系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 特種考試及格,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 國內目前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及認可制度,主要係依 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之規定,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 上之高層建築物,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向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至於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則 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者專家組成之評定小組負責評定。 日本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之設計,主要係依據建築士 法第三條之規定,由一級建築士負責。 至於日本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之設計審查,則由建築 士依規定先行製作防災計畫書送日本建築中心申請評定;再向 建築主事或民間指定機構提出建築執照確認申請。 日本建築主事須為一級建築士考試及格,且具備兩年以上 政令所規定之建築行政經驗,並經建築主事資格檢定考試通過。 民間指定確認檢查機構,則須由確認檢查員辦理;確認檢 查員必須通過「建築基準符合判定資格檢定」,並向國土交通 大臣登錄之人員;資格檢定之應考資格為一級建築士考試及 格,且具備兩年以上的建築行政或確認檢查等實務經驗者。. 43.

(47) 表3-6. 國內外防火避難設施審查許可制度之比較 國別. 項目 防 火 避 難 設 設計者 施 審查者. 國內防火避難設施審查 日本防火避難設施審 許可制度 查許可制度 建築師(建築法 13 條)。. 一級建築士(建築士法 第 3 條) 。. 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建築 建築主事或民間指定 法 25 條) 機構之確認;特定行政 廳之許可 (建築基準法 第六條) 。.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 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 高度 31 公尺以上之高 或防災計畫書 上之高層建築物應檢具 層建築物,應製作防災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 計畫書送至財團法人 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 日本建築中心先行審 築機關認可(住宅使用除 查(日本昭和 56 年 7 月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0 日建設省住指發第 16 外) 號令) 。. 3 條之 4).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44.

數據

表 1-1  改善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  設施各年度相關研究課題一覽表 研究課題 計畫主 持人  研究內容  研究成果  高層辦公建 築防火設備 之使用管理 制度研究 (91)  盧珽瑞  一、針對台北市 330 棟高層辦公建築,進行防火設備使用 管 理 現 況 之 問 卷 普查;並隨機選擇十一棟進行個案調查。  二、國內外高層辦公建築防火 設備使用管理現況探討。 研擬高層辦公建築防火設備使用管理制度之改善對策: 一、加強公共安全檢查及追蹤管理。 二、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及追蹤管理。  三、加強區分
表 1-2  台北市 90 至 93 年曾經發生火災之高層  混合使用建築物一覽表     編 號  火災發生地點  地面層樓層數 建築物使用用途  1  忠孝西路一段  27  為商場、事務所及集合住宅混合  2  基隆路二段  21  除一樓為零售業;其餘為一般事務所 3  內湖路二段  18  除一樓為零售業;其餘為集合住宅及辦 公室混合型態  4  南京東路五段  17  除一樓為店舖;其餘為集合住宅及辦公 室混合型態  5  民生東路五段  20  除一、二樓為百貨商場;其餘為集合住 宅及辦公室混
表 1-3  防災區劃  防 災 區 劃 的 種類  特       性  備   註  防火區劃  為 了 將 火 勢 局 限 在 一 定 空 間 範 圍 下,對建築物之用途、規模加以適當 之區劃配置  組件需具有一定時間之防火時效。  防煙區劃  防煙區劃係指為了將濃煙侷限在一 定空間範圍,按建築物之一定之使用 面積,以防煙垂壁加以區劃。  組件需具有一定之防燄及隔煙性能。 安全區劃  在避難之路徑,予以適當區劃,使避 難者在朝向安全性較高的區域前進 時,能有暫時停留之安全空間,以達 避難之目的。  由
表 1-4   重要參考文獻分析表 (一)  項 次  重要參考文獻  作者或計畫主持人 供本研究參考之重要意見或內容  壹 最 新 消 防 法 規 圖 表 解析(1998)  廖建興 何金福 王國光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由於其各種用途場所雜集,因此較一般單純用途建築物危險程度更高。 二、建築物愈高因為公設消防力到達之程度及可 能性愈低,因此其危險程度愈高。  三、我國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精神,容許 土地複合使用,但卻未對不同用途之空間作區 劃規定 。 貳 複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避 難 逃 生 設
+7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本校目前已完工啟用的建築物為行政、理工、教學、宿舍、設

其防護原理是以櫃內層流配合 HEPA FILTER 的使用來提供

依「建築技術規」設計施工篇第一章第一條 第十五款規定,夾於樓地與天花板間之樓層

本研究採用的方法是將階層式與非階層式集群法結合。第一步先運用

二、 合院式建築以一般三合院 ,因三合院建築現在還普遍存在於一般的鄉 村中,且因規模小比較有人在使用

目前國內並無完整之建築避難演練模式可供建築、消防從業人員參

日本檢證法計算值為 t start =(2√A floor /15)+3,其考量起火居室 以外部份之情報傳遞上於樓層計算部分另要加上 3 分鐘之延遲餘裕 時間(非就寢用途之建築物)。9 樓與

– 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雇主使勞工使用 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