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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垂直分離規範導入我國電信法的分析

4.4 功能分離的要件

如前所述,功能分離性質上係具有「事前管制」性質的一種「必要更正 措施」,因此,前述有關市場界定、市場分析及公開諮詢程序,均應適用。

在有關功能分離規範的制度設計上,如上所述,應明訂提出功能分離的 時機,可參考歐盟「接取指令」第 13a 條規定,針對「網路接取市場具有顯 著且持續之競爭障礙,或者市場失靈情形,為現有事前管制所無法改正」的 情形,對於該垂直整合事業接取產品的批發服務,要求以獨立經營的事業單 位提供。

經監理機關根據前揭市場界定及市場分析結果,認定垂直整合事業有課 予功能分離義務的必要者,監理機關自應說明其依據,並附理由說明其評估 或分析結果。此外,實施功能分離後對於監理機關及相關事業可預期的影響 評估亦須納入,以確認功能分離確實為改正上述競爭障礙及市場失靈的最有 效手段。

除了上述提出時點的規定之外,功能分離所需配套措施中尚涉及若干問 題,亦有必要一併納入規範。

4.4.1 功能分離措施的形成:監理機關訂定或被課予義務業者 自行提出

垂直整合事業實施功能分離的相關規劃,其主要事項除應在母法中明訂 之外,細部規劃內容應由監理機關訂定,或由被課予義務的事業依法提出,

以供監理機關核定實施?觀察英國及美國前例,均採取後一模式。

1.美國 AT&T 的解體,是由聯邦司法部與 AT&T 協商,由 AT&T 於六個 月內規劃組織調整計畫,送請司法部同意,並於之後的十二個月內進行解 體。承審本案的法官則要求此一計畫必須獲得法院批准。雖然性質上係結構 分離而非功能分離,但程序則可供我國參考。

2.英國 BT 的功能分離,由於係以承諾取代 Ofcom 的職權調查處分,包 含分離計畫的承諾內容亦係由 BT 所提出。

本文認為,有鑑於事業最為熟悉本身的組織、資產及人事安排等事項,

因此應由其依功能分離相關規定提出分離計畫及具體措施。立法政策上可以 於母法中授權監理機關,當決定課以垂直整合事業功能分離的義務時,得要 求該事業依法律規定提交分離計畫。監理機關應就該分離計畫進行公開諮詢 程序,以蒐集利害關係人意見,並授權監理機關修改分離計畫,於核定後公 告實施。此外,參考歐盟「接取指令」第 13a 條規定,應可考慮賦予監理機 關得依職權提出分離計畫建議,藉以促使業者儘早提出功能分離計畫。

此外,分離計畫中應包括執行進度的主要績效指標(KPI),俾利於稽 核執行進度。

4.4.2 功能分離措施的內容及配套措施

關於授權監理機關課予功能分離義務的法律規定中,應包含垂直分離措 施的主要項目,俾利負有此義務的垂直整合事業據以實施。歸納前述比較法 制經驗,功能分離措施的主要項目應涵蓋以下面向:

4.4.2.1 資產分離

對於獨立事業單位所管理的資產,參考英國 BT Openreach 的實施經驗,

應 包 括 「 缺 乏 競 爭 的 中 間 投 入 要 素 」 , 包 括 市 內 用 戶 迴 路 及 中 繼 電 路

(backhaul),同時包括線路(不論使用之技術為銅絞線或光纖)、管道在 內。

除上述中間投入要素外,獨立事業單位應對其資產造冊,以證明擁有自 己所屬的資產。

此一資產分離反映於會計報表上,要求垂直整合事業必須編製獨立財務 報表,以在總公司監理會計上呈現該獨立事業部門的財務狀況。

4.4.2.2 營業項目分離

基本上垂直整合事業提供下游零售服務所需的批發服務,分離的獨立事 業單位均需平等提供予所屬的其他部門與其他競爭者。以英國 BT Openreach

為例,其所提供之營業項目,包括「批發用戶線出租」(WLR)、「市內用 戶迴路細分化」及乙太網路的接取。對於服務品質亦應有相關規範,以確保 接取網路服務提供的品質。

4.4.2.3 員工分離

關於獨立事業單位的員工,必須專屬於此單位且獨立運作,不得參與其 他部門的業務。參考 BT Openreach 的經驗,由於此一獨立事業單位負責有關 接取網路的營運,因此除應包括此一分離而出的部門原有員工之外,尚須納 入相關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行銷人員及主管等。此一獨立事業單位的辦公 場所,亦須與其他部門分離。此一獨立事業單位員工的績效及薪資誘因,僅 與其所提供的接取服務績效有關,不得將總公司的績效納入考量。

4.4.2.4 資訊分離

除禁止其將所接觸其他競爭者商業機密或營業秘密,流通至其他部門 外,對於「作業支援系統」(OSS)及「管理資訊系統」(MIS)的分離亦 須加以落實。

4.4.2.5 內部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能否有效落實,將會是功能分離實施能否成功的重要關鍵。以 英國 BT Openreach 為例,其設置「平等接取委員會」(EAB),隸屬於 BT 董事會下,以督導及定期報告 BT 集團執行功能分離承諾的成效,並向 Ofcom 及社會大眾報告。從 EAB 實施的經驗,其有效運作的關鍵包括以下 要素:

1.委員的專業性:此一委員會成員必須相當嫻熟垂直整合事業的業務及 組織架構。委員會可由該事業的高階經理人及外部獨立委員組成,後者則應 包括具有財務會計、電信監理等領域專長者。此一委員名單並應經監理機關 審核同意。

2.委員會必須定期檢視功能分離實施狀況,包括績效指標的執行進度,

必要時亦得進行調查。具體作法上可擬定年度稽核計畫,以檢視執行的成果 並檢討其原因。

3.委員會對於功能分離的稽核成果,須提交年報供監理機關及外界審 閱。監理機關應要求財務報告應經外部會計師查核。

4.委員會應設置辦公室,負責協助委員會檢視及督導功能分離實施狀 況,並受理其他競爭者所提出的申訴。

5.垂直整合事業須按月向委員會提出 KPI 執行報告,並向業界提出 KPI 執行季報,俾利外界監督。

4.4.2.6 監理機關及外部監督機制

關於功能分離的具體實施,除有賴垂直整合事業積極配合執行以外,監 理機關及外部監督機制亦須配套發揮作用,方能確保垂直整合事業有效落實 相關目標。相關配套措施包括下列面向:

1.建立單一窗口,受理其他競爭者對於功能分離實施成果的申訴,據以 調查及要求垂直整合事業有效改善。若有未符合分離計畫或落實平等接取目 標者,應依現行法相關規定加以處罰。

2.定期檢視電信市場的競爭狀態:對於電信市場競爭狀態的檢視,依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13 條規定,應為年度績效報告的重要項目;本文認為 應一併檢視現行事前管制成效,如已有實施功能分離的具體個案時,亦應根 據現狀確認有無具體改善的必要。

4.4.3 分離計畫的核定

監理機關對於垂直整合事業所提出的分離計畫,應遵循前述公開諮詢程 序,以便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參與檢視計畫內容是否妥適、能否達成平等 接取目標等。垂直整合事業必須提出確保遵守分離義務的具體規則,供監理 機關及利害關係人確認是否可行。對於經監理機關核定的分離計畫,日後若 認為有變更的必要者,監理機關得要求垂直整合事業提出變更計畫,或由監 理機關公告變更計畫內容,經公開諮詢程序後核定。垂直整合事業亦得提出 變更計畫申請,亦須經公開諮詢程序後由監理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