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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WTO 後的外匯管理體制

第二章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的沿革及發展

第三節 加入 WTO 後的外匯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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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拆借市場從事人民幣同業拆借和現券交易。到了 1999 年 6 月,中國批准了上 海、深圳共 25 家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同年 7 月 17 日,中國從上海擴大到 江蘇、浙江,從深圳擴大到廣東、廣西、湖南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的區域範圍11。 (十三) 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及銀行掛牌匯價的管理

1996 年 6 月 29 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交易匯價仍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 的交易中間價的上下 0.3%內浮動;港幣、日圓的交易匯價,則可在中國人民銀 行公佈的交易中間價的上下 1%內浮動。而外匯指定銀行在制定美元現匯買賣掛 牌價時,規定須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 0.15%以內;港幣、

日圓的現匯買賣掛牌價制定,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交易中間價上下 1%以 內,若超過 1%時,須及時向外匯管理局及同級分局備案;其它掛牌貨幣現匯買 賣價的價差不得超過 0.5%;所有掛牌貨幣現鈔買賣價則相同,現鈔買入價須在 其現匯中間價的 2.5%以內。2001 年 12 月 1 日,外匯指定銀行在制定美元現匯買 賣掛牌價時,須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美元交易中間價 0.16%以內,現鈔買入價 須在其現匯買賣中間價的 1%以內,現鈔賣出價與現匯賣出價相同;其他幣種則 維持 1996 年 6 月 29 日的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從 1994 年至 2001 年這一段期間,中國實行了匯率併軌,建立了 以市場供需為基礎的、統一的管理浮動匯率制度;並且對中外資企業實行銀行結 售匯制度及建立銀行間外滙市埸,也取消外匯上繳、外匯留成與境內機構經常帳 項目的外匯收支指令性計劃和審批的制度,發揮了市場機制對外匯資源的配置作 用,以及加強了國家調控和管理外匯資源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同時中國也接受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協定的第八條款要求,取消了所有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 移的限制。

第三節 加入 WTO 後的外匯管理體制

11參閱韓繼雲(2002),第 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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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按照入世承諾,金融 市場需逐步開放,同時也為了與入世後的國際化趨勢接軌,中國須改革外匯形成 機制、建設外匯市場以及制訂跨境資本帳項目管理等措施。這一時期的外匯管理 制可謂是國際化轉軌時期12

中國加入 WTO 之後,改革了匯率制度、改善發展金融市場以及制訂了多項 跨境資本帳項目等措施:

一、 採取參考一籃子貨幣調節管理浮動匯率制度

從 2005 年 7 月 21 日開始,人民幣不再釘住單一美元,改為採取參考以市場 供求為基礎的一籃子貨幣調節管理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調整為 1 美元合人 民幣 8.11 元,即人民幣對美元升值了 2%。

二、 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的管理

2002 年 3 月 1 日,外匯指定銀行制定港幣現鈔買入價時不得超過現匯買賣 中間價的 1%,現鈔賣出價與現匯賣出價相同;現匯買賣差價仍維持不變。銀行 間外匯市場在 1994 年成立初期,只有美元、港幣對人民幣之交易,1995 年 3 月 1 日增設了日圓對人民幣交易。從 2002 年 4 月開始,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可在銀 行間外匯市場開辦歐元對人民幣交易,各外匯指定銀行須先制定歐元對人民幣現 匯買入、賣出價,並允許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佈的交易中心匯價上下浮動 1%,

現鈔價格買賣價格則維持原先規定,即允許在其現匯買賣中間價的 2.5%內浮 動。同時允許當日成交價在前一日市場加權平均匯率的 10%範圍內波動。

2002 年 10 月 1 日時,外匯指定銀行制定港幣現鈔買入價時不得超過現匯買

12本節參閱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www.safe.gov.cn、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www.pbc.gov.cn、中 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www.circ.gov.cn、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http://www.cbrc.gov.cn、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www.csrc.gov.cn及朱浩民 (2006),第 1 頁至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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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中間價的 0.75%,美元現匯買賣價須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交易中間價的 0.17%上下以內,現鈔買入價須在其現匯買賣中間價的 0.75%以內,歐元和日圓 現鈔買入價須在現匯買賣中間價的 1%以內,上述貨幣的現鈔賣出價須與現匯賣 出價相同;現匯買賣差價仍維持不變;另外各邊貿地區的外匯指定銀行分支行可 加掛人民幣兌邊貿國家地區貨幣的匯價,並自行制定其買賣價差及消化收兌的貨 幣。

2005 年 7 月 21 日,每日美元對人民幣交易價的浮動仍維持在中國人民銀行 公佈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 0.3%幅度以內,2007 年 5 月 21 日,改為上下 0.5%

以內浮動;非美元對人民幣交易價浮動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該貨幣交易中間 價上下 1.5%幅度以內,同年 9 月 23 日,改為上下 3%以內浮動;同時允許外匯 指定銀行對客戶掛牌的美元對人民幣現匯買賣價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美元交 易中間價上下 0.2%以內浮動,同年 9 月 23 日,改為上下 1%以內浮動;而現鈔 買賣價則在現匯買賣中間價上下 1%內浮動,同年 9 月 23 日,改為上下 4%以內 浮動;另外規定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掛牌的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現匯賣出價與買 入價差距不得超過現匯買賣中間價的 0.8%,現鈔賣出價與買入價差距不得超過 現匯買賣中間價的 0.4%,同年 9 月 23 日,取消此現匯和現鈔掛牌買賣價差幅度 之限制,但外匯指定銀行可以在先前規定價差範圍內與客戶議定現匯和現鈔的買 賣價。

從 2006 年 1 月 4 日開始,原先根據銀行間外匯市場以撮合方式產生人民幣 兌美元匯率中間價的收盤價確定方式,改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日銀行間外 匯市場開盤前向所有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詢價後,將所有做市商報價作為人民 幣兌美元中間價的計算樣本,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後,再將剩餘做市商報價加權 平均,得到當日人民幣兌美元中間價;而人民幣兌歐元、日圓和港幣匯率中間價,

則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根據當日人民幣兌美元中間價與上午 9 時對國際外匯市 場歐元、日圓和港幣兌美元匯率套算確定;上述匯率中間價於上午 9:15 對外公 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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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8 月 1 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增設了英鎊對人民幣之即期、遠期和 掉期交易。同樣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根據當日美元兌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與上午 9 時對國際外匯市場美元兌英鎊匯率套算確定;並於上午 9:15 對外公佈。銀行間 即期外匯市場上英鎊對人民幣的每日交易價在當日交易中間價上下 3%的幅度內 浮動。英鎊對人民幣現匯和現鈔掛牌買賣價並無價差幅度的限制,外匯指定銀行 可自行決定對客戶掛牌的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現匯和現鈔買賣價,也可與客戶議 定現匯和現鈔的買賣價。

三、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業務的管理

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國加入 WTO,允許外資銀行在全國境內對所有客戶 辦理外匯業務。2002 年 11 月 1 日,經外匯管理局批准,保險經營機構可從事經 營外匯業務及外匯投資,外匯投資僅限於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投資管 道。2002 年 12 月 1 日開始,外匯管理局對外匯指定銀行實行結售匯周轉頭寸限 額管理。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者的外匯指定銀行可運 用人民幣運營資金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購買外匯作為結售匯周轉頭寸。外匯指定銀 行須在每一營業日結束後,統計實際持有頭寸與核定周轉頭寸限額之間的差額,

各營業日的結售匯周轉頭寸均折合成美元計算,並於下一營業日通過銀行間外匯 市場或本系統內進行平補,不過未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者,僅能在本系統內 進行結售匯周轉頭寸平補。另外,經外匯指定銀行授權後,從事個人外幣與人民 幣兌換業務的外幣兌換點,其每日辦理兌換業務的發生額應由其授權銀行納入其 相應的結售匯統計,超過周轉金的部份須由授權銀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

從 2003 年 10 月 1 日開始,具有外匯同業拆借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保險 公司總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的總公司以及境內外國保險 公司設立的分公司,經外匯管理局核准後,可透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辦理境內外 匯同業拆借;並規定拆入拆出資金總額都不得超過保險公司外匯資本金的 50%,

單筆拆入、拆出資金分別不得超過保險公司外匯資本金的 10%、15%,而且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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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拆借期限不得超過 4 個月。2003 年 12 月 31 日起,外國銀行分行、獨資銀行 和合資銀行經銀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按規定經營存款、貸 款、結算、託管和代理保險等業務;並且允許外資銀行開辦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 務、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個人理財業務、代客境外理財 業務、電子銀行等業務。

2004 年 8 月 9 日,保險公司在境外運用外匯資金時,應當委託境內商業銀 行託管其境外運用的全部資產及為其開設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內託管帳戶、境外外 匯資金運用結算帳戶和證券託管帳戶等事項,同時委託境外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 資管理;另外保險公司因增資擴股、海外上市等因素使得外匯資金增加時,可向 外匯管理局申請增加當年的投資付匯額度。2005 年 9 月 1 日,保險公司在境外 運用外匯資金時,也可委託境內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投資管理。2005 年 9 月 22 日,外匯管理局將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辦法,改為實行銀行結售匯綜合

2004 年 8 月 9 日,保險公司在境外運用外匯資金時,應當委託境內商業銀 行託管其境外運用的全部資產及為其開設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內託管帳戶、境外外 匯資金運用結算帳戶和證券託管帳戶等事項,同時委託境外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 資管理;另外保險公司因增資擴股、海外上市等因素使得外匯資金增加時,可向 外匯管理局申請增加當年的投資付匯額度。2005 年 9 月 1 日,保險公司在境外 運用外匯資金時,也可委託境內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投資管理。2005 年 9 月 22 日,外匯管理局將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辦法,改為實行銀行結售匯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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