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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匯率決定因素之探討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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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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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金融研究所碩士論文.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中國匯率決定因素之探討.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指導教授:朱浩民 博士 研究生:蔡錦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

(2) 謝 辭. 總算皇天不負苦心人,四年寒窗苦讀,終於可以畢業了。回想在撰寫論文的 這一段過程中,有幸遇到一些貴人相助,才使得本論文得以順利完成。 首先要感謝的是我的指導教授朱浩民老師,由於資質愚魯,老師總是很耐心 的給予指導修正,並給予生活上的協助和建議,讓我獲益良多,論文也得以完成。 其次要感謝的是口試委員董瑞斌老師和江永裕老師,在百忙之中仍很細心的審閱 論文及參與論文口試,並在口試期間給予許多的指導和改善建議,使得本論文趨. 政 治 大 寫論文期間也曾給予我不少的指導。 立. 於完善。再者,還要感謝的是國貿系的鄭鴻章老師、大學同學業榮和承暉,在撰. ‧ 國. 學. 在此也很感謝系主任廖四郎老師、淑芳助教和明潔助教的關心和協助。同時 也很感謝召會中眾多弟兄姊妹和莉婷學姐給予的關心和扶持,使得我在枯燥的研. ‧. 究所生涯中平添不少色彩。另外,也還要感謝研究所同學宜群、益利、佳憓和肇. sit. y. Nat. 軒曾給予課業上的協助。. n. al. er. io. 最後,謹以本論文獻給我最親愛的哥哥、妹妹、兩位外甥以及家族親戚長輩,. i Un. v. 同時也包括已過世的雙親。很謝謝您們一路上對我的愛護和照顧,尤其是父母對. Ch. engchi. 我的養育之恩,我將會永遠記得您們的恩情。. 蔡錦昌 謹誌 2010 年 6 月.

(3) 摘 要. 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國加入 WTO,經濟發展正式與國際經濟接軌,因此 金融市場須按照入世承諾逐步開放,中國進行了多項外匯管理條例的改革。與此 同時,人民幣匯率也遭受了以美國為首的國家地區強烈質疑被嚴重低估,並要求 人民幣升值。於是 2005 年 7 月 21 日,中國乃改採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的管 理浮動匯率制度,並將人民幣升值 2%。 論文首先說明中國外匯管理體制的沿革及發展現況,接著回顧國內外人民幣. 政 治 大 走勢和外匯儲備規模變動情況,進而探討人民幣匯率的決定因素,最後再討論中 立 匯率形成機制相關文獻以及人民幣匯率實證的相關文獻,再繼續分析人民幣匯率. ‧ 國. 學. 國外匯市場的未來發展。. 本研究結果為,長期而言,人民幣相對國際主要貨幣而言,將繼續升值。而. ‧. 決定人民幣匯率經濟因素有:對外貿易、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國際熱錢流動、. sit. y. Nat. 外債及物價水準和通貨膨脹。最後本文認為中國外匯市場的未來發展有以下幾個. n. al. er. io. 方向:一、人民幣將繼續升值;二、完善匯率形成機制;三、外匯市場邁向現代. i Un. v. 化;四、強化外匯市場風險防範措施;五、外匯管制將逐步放寬;六、調整外匯. Ch. engchi. 儲備的資產結構及減少其增加速度;七、擴大人民幣國際市場影響力。. 關鍵字:人民幣、人民幣匯率.

(4)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1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2 第三節 章節安排…………….…………………………………………...….….….3 第二章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的沿革及發展…….…………………………………..…4 第一節 改革開放前的外匯管理體制…….………………………………….…….4 第二節 改革開放後的外匯管理體制…….………………………………….…...10 第三節 加入 WTO 後的外匯管理體制…….……………………………….....…21. 政 治 大. 第三章 文獻回顧………………………………………………………………….…40. 立. 第一節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40. ‧ 國. 學. 第二節 實證文獻回顧.……………………………………….………….……..…57 第四章 人民幣匯率決定因素………………………………………………….……68. ‧. 第一節 人民幣匯率走勢及外匯儲備……………………………………….……68. y. Nat. 第二節 人民幣匯率決定因素……………………………………………….……74. io. sit. 第五章 中國外匯市場的未來發展………………………………….…………...….88. n. al. er. 第六章 結論及建議…….…………………………………………….…….……..…94. i Un. v. 第一節 研究發現….……………………………………………….…………...…94. Ch. engchi. 第二節 建議……………………….………….…………………………..….....…98. 參考文獻………..…………………………………………………………..……...…99.

(5) 表 次. 表 3-1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觀點彙整…………………...….……………………...53 表 3-2 實證文獻實證結果彙整………………………...….…………………….…..64 表 4-1 中國國際收支帳……………………………...….…………………….……..73 表 4-2 中國外匯儲備及其年增量…..………..……..………………………….……74 表 4-3 中國進出口貿易……...…………………..……………..……………….…...77 表 4-4 中國外商直接投資………….……………………………………...………...78. 政 治 大 中國證券投資……….…………………………………………………....…..81 立. 表 4-5 中國對外直接投資…………………………………...…….…………….…..79 表 4-6. ‧ 國. 學. 表 4-7 疑似國際熱錢………..……..…………………………..………………….…83 表 4-8 中國外債期限結構構成……………………………………….……………..84. ‧. 表 4-9 中國人民幣貨幣供給額…………………………….………………….….....85.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6) 圖 次. 圖 4-1 美元兌人民幣匯率走勢……………………...….……………………….…..69 圖 4-2 100 日圓兌人民幣匯率與 100 日圓兌美元匯率走勢..……..………….….…70 圖 4-3 歐元兌人民幣匯率與歐元兌美元匯率走勢…..……...……..…………..…..71 圖 4-4 英鎊兌人民幣匯率與英鎊兌美元匯率走勢……….……………...…….…..72 圖 4-5 中美通貨膨脹率差異及人民幣匯率升值幅度………...…….……….……..8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1. 1979 年中國改革開放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實行了單一的匯率體制,人 民幣匯率體制經歷了單一浮動匯率制(1949 年至 1952 年)、單一固定匯率制(1953 年至 1972 年)及以一籃子貨幣計算的單一浮動匯率制(1973 年至 1980 年)的外匯 體制轉變。. 政 治 大 率的外匯體制,人民幣匯率體制經歷了官方匯率與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並存 立. 改革開放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過程中,中國改為實行雙重匯. ‧ 國. 學. (1980 年至 1984 年)及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價格並存(1985 年至 1993 年)的外匯體 制轉變。這時期以外匯留成制為基礎的外匯調劑市場的發展,促進了中國企業出. ‧. 口創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平衡以及對中國人民銀行調節貨幣的流通起了. sit. y. Nat. 積極作用。不過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價格並存的外匯體制,卻造成外匯市場秩序. n. al. er. io. 混亂、助長投機以及長期外匯黑市存在,不利於人民幣匯率的穏定和人民幣信譽。. i Un. v. 於是在 1994 年 1 月 1 日,中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需為基礎、單一及有管理. Ch. engchi. 的浮動匯率體制,並將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價格並軌。企業和個人按規定向銀行 進行外匯交易,銀行則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外匯,以形成市場匯率。中國人 民銀行則設定一定的匯率浮動範圍,並對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調控,以維持人民 幣匯率穏定。 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經濟發展正式與國際 經濟接軌,因此金融市場必須按照入世承諾逐步開放,外匯市場管理也須隨著對 外經濟發展的需要而逐漸鬆綁。2005 年 7 月 21 日,中國出其不意的對外宣佈人 民幣不再釘住單一美元,改採實行以市場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 1. 本節參閱中國人民銀行網站,http://www.pbc.gov.cn。  1.

(8) 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並將人民幣匯率升值 2%,即從 1 美元兌 8.28 元人民幣升 值為 1 美元兌 8.11 元人民幣。該新匯率體制改革內容為選擇幾種為中國主要貿 易夥伴國的貨幣,並按照貿易比重與經濟密切程度給予相應權重,組成一籃子貨 幣2;同時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計算 人民幣多邊匯率指數的變化,對人民幣匯率進行調節和管理,以維護人民幣匯率 在合理均衡水準上的基本穏定。.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治 政 2002 年以來,國際經濟不景氣、美元大幅度貶值,而人民幣則由於採取緊 大 立 釘美元的匯率制度,導致其相對於美元以外的其它主要國際貨幣貶值,再加上中 ‧ 國. 學. 國近年來經濟快速成長、國際收支帳雙順差持續擴大、貿易出口旺盛、外商直接. ‧. 投資不斷增加及外匯儲備規模快速增加等經濟因素,引致了美國、日本及歐元區. sit. y. Nat. 等國家地區強烈質疑人民幣幣值被嚴重低估,並要求人民幣升值;之後中國便在. io. er. 2005 年 7 月 21 日將緊釘美元的匯率制度改為採取實行以市場為基礎、參考一籃 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並將人民幣升值 2%。. al. n. iv n C 自 2005 年 7 月 21 日人民幣匯率改革以來,人民幣匯率便一直在升值。2005 hengchi U. 年 7 月 21 日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為 1 美元合 8.11 元人民幣,2006 年 7 月時,美元 兌人民幣匯率破 8,約 1 美元合 7.97 元人民幣。2008 年 4 月時,美元兌人民幣 匯率破 7,約 1 美元合 6.99 元人民幣,2009 年 12 月,緩慢升值到 1 美元合 6.82 元人民幣。不過人民幣的微幅升值顯然不能得到美國、日本及歐元區等國家地區 的認同,因此中國政府仍然遭受這些國家地區要求人民幣大幅度升值的壓力,美 國政府更曾多次要脅宣稱要將中國列為匯率操縱國的名單中,並可能通過貿易手 段對中國進行報復。中國政府在面對此一國際要求人民幣大幅度升值的聲浪下, 依然態度如故宣稱人民幣匯率並未被低估,仍然保持著人民幣匯率的相對穏定。 2. 參閱侯美惠(2005),第 117 頁至 118 頁及李紀珠(2005),第 4 頁。 2.

(9) 而且中國政府也向外界明確表逹人民幣匯率政策的立場,中國將按照本身國內外 經濟金融的發展情況改革人民幣匯率制度,以維護人民幣匯率正常的浮動,保持 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準上的基本穏定,並強調中國絕不在國際壓力的屈服下 升值人民幣,同時希望各國不要干涉人民幣匯率政策。有鑑於此,人民幣匯率決 定因素為何?又人民幣匯率該採取何制度較能反映其真實幣值,其走向又如何? 另外,中國自加入 WTO 後,先後修訂了多項放寬境內企業及個人、金融機構經 營外匯業務、完善金融市場、放寬資本帳項目兌換及國際收支帳跨境項目等的外 匯管理條例,但人民幣匯率離真正自由化,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其外匯市場的未 來發展又如何?以上問題是為本研究的主要目的。. 立. 章節安排. 學. ‧ 國. 第三節. 政 治 大. ‧. 包含本章節在內,本文共分為五章,其章節安排如下:. sit. y. Nat.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章節安排。. io. 革及發展現況。. er. 第二章為說明中國改革開放前、改革開放後及加入 WTO 後之外匯管理體制的沿. al. n. iv n C 第三節為回顧國內外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相關文獻以及人民幣匯率實證的相關 hengchi U 文獻。. 第四章為分析人民幣匯率走勢和外匯儲備規模變動情況以及探討人民幣匯率的 決定因素。 第五章為討論中國外匯市場的未來發展。 第六章為結論及建議,對本論文所探討的問題做出總結並對後續研究提出建議。. 3.

(10) 第二章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的沿革及發展. 改革開放前,中國外匯資源極其短缺,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1979 年改革開放後,中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逐漸鬆綁其外匯管理,先後實行外匯 留成制度、發展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併軌、境內機構的結售匯體系及實現人民幣 經常帳項目完全可兌換目標等措施。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國加入 WTO 之後,為 了使其外匯管理體制逐漸與國際體制接軌,先後修改外匯市場法規、實行一籃子 貨幣調節管理浮動匯率制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QFII 制度、QDII 制度. 政 治 大. 及與他國簽訂貨幣互換協議等措施,市場漸趨國際化及開放。. 立. 改革開放前的外匯管理體制. ‧. ‧ 國. 學. 第一節.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外匯極其短缺,這時期的中國大陸實行了嚴格的高度集. sit. y. Nat. 中外匯管理體制。這時期的外匯管理體制的發展可以分為兩個時期:第一個時期. n. al. er. io. 是政權成立初期(1948 年至 1952 年),第二個時期是進入社會主義建設的計劃 經濟管制時期(1953 年至 1978 年)3。. Ch. engchi. i Un. v. 一、政權成立初期的外匯管理體制(1948 年至 1952 年). 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共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而然建立了自己貨幣 體系及外匯管理體制。 (一)人民幣法定貨幣地位的確立 1948 年 11 月 22 日,中共黨中央把華北銀行、北海銀行和西北農民銀行合併 為“中國人民銀行",並在 1948 年 12 月 1 日發行人民幣,以作為華北、華東、. 3. 本節參閱尚明(2000),第 487 頁至第 497 頁及朱浩民(2002),第 131 項至第 135 項。 4.

(11) 西北這三個地區統一流通的貨幣。人民幣發行後,中共逐步收回各地區各自發行 的貨幣。1949 年 9 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共同綱領》 ,其中內容第三 十九條條文規定,嚴格禁止金銀和外國貨幣計價流通及私自互相買賣,所有的金 銀和外國貨幣業務交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經營管理。1949 年 10 月 1 日,隨著國 民黨政權在大陸淪陷,國民黨政府所發行的法幣、金圓券及銀元券等貨幣也就理 所當然地被人民幣所取代了,使得人民幣成為中國大陸唯一的法定貨幣。 (二)統一人民幣匯率 人民幣發行初期,因為各城市人民政府成立時間不一及物價不同,但由於對 外經濟貿易發展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乃於 1949 年 1 月 19 日將天津口岸的匯價. 治 政 作為匯率的基準,各個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也依據各自的情況,制定了各自的匯 大 立 率,以確定了人民幣對外的匯率,當時為 1 美元折合 80 元人民幣。1950 時,中 ‧ 國. 學. 國經濟秩序逐步恢復、全國財經制度統一,各地物價逐漸趨向一致,中國人民銀. ‧. 行乃在 1950 年 7 月 8 日統一人民幣匯率,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公佈匯率。. sit. y. Nat. (三)建立外匯管理制度. io. er. 1949 年 9 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共同綱領》之後,中國各大行 政區相繼公佈《外匯管理暫行條約》 ;1950 年 9 月,中國人民銀行對《外匯管理. al. n. iv n C 暫行條約》內容加以統一修正。同年 h e n10g月,中共政務院頒布了《外匯分配使用 chi U. 暫行辦法》,1951 年 3 月中國政府公佈了《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同時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僑匯業管理暫時辦法》 ,之後中國人民銀行分別在 1951 年 8 月 4 日發布了《個人申請結購及支領攜帶外匯管理暫行辦法》 ,及在 1952 年 10 月發布了《禁止國家貨幣票據及證券出入國境暫行辦法》等外匯管理辦法,中國 逐漸建立了自己的外匯管理制度。 (四)實行供匯與結匯制度 中國在 1950 年 9 月先就各大行政區相繼公佈的《外匯管理暫行條約》加以 統一修正,後在同年 10 月,頒布了《外匯分配使用暫行辦法》。 其中《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內容規定:出口、航運業、保險業及其他行業交 5.

(12) 易所得的外匯,華僑及其他國外匯入的款項以及國內居民持有的外幣等,一律存 入中國銀行以換取外匯存單或賣給中國銀行換取人民幣;進口和非貿易用途所需 外匯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批准,之後向外匯交易所購買外匯存單或向中國銀行購買 外匯。 而《外匯分配使用暫行辦法》內容則規定:出口和各行業外匯收入以及華僑 和其他國外匯入款項一律賣給或存入國家指定銀行,並由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統 一分配使用外匯;並要按照外匯分配原則實行:先中央後地方、先工業後商業、 先公後私,國家不批准那些申請國家能生產、調撥,有代用品和庫存的進口者。 對那些必須進口的器材物資,按照情況核定批給。經批准的外匯須到外匯交易所. 治 政 購買外匯存單或向中國銀行購買外匯。1951 年 8 月大 4 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個 立 人申請結購及支領攜帶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內容規定:欲使用外匯者由中央財 ‧ 國. 學. 政經濟委員會授權中國銀行審核批准,購匯標準極其嚴格。. ‧. (五)實施進出口許可證制度與銀行簽證制度. sit. y. Nat. 當時中國進出口貿易主要仍為民營企業經營,為了加強監督管理民營進出口. io. er. 貿易的收支,於是實行了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和銀行簽證制度。依據《對外貿易管 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內容規定:進出口商進出口商品,須先向對外. al. n. iv n C 貿易管理局申請核准,經核准後才可取得進出口許可證,再經銀行簽證後辦理買 hengchi U 4. 匯或報關出口 ,使得中國可藉由銀行簽證掌握進出口外匯收支,監督管理民營 企業即時收匯及合理使用外匯的情況。 (六)國營進出口公司外匯收支的管理 為了支持國營企業對外貿易的優先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在 1950 年 6 月與中 央貿易部簽訂了代理外匯收解合同,允許外貿專業公司將出口外匯存入自己在中 國銀行開立的外匯存款賬戶裡頭,用於支付進口商品。中國人民銀行透過服務與 監督,代理國營進出口企業收取和支付外匯。1951 年 3 月,中國人民銀行和貿 易部簽訂了進出口貿易人民幣結匯合同,內容規定:國營對外貿易專業公司的對 4. 1950 年中國撤銷外匯交易所,進口商才改由向銀行購買外匯。  6.

(13) 外貿易經營,改為實行結匯制度,國營對外貿易專業公司不可再保留外匯存款。 (七)對外匯指定銀行的管理 所謂外匯指定銀行就是經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 指定銀行經營進出口外匯收入或支付的結算,按外匯管理規定向中國銀行辦理移 存或提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監管外匯管理的任務,並定期與外匯指定 銀行交換意見以及介紹外匯管理法令,再以協商自律方式推行外匯管理政策。 (八)鼓勵僑匯和扶植出口 1949 年 1 月至 1950 年 3 月,國內物價持續上漲,人民幣匯率不斷貶值,政 府為了積極創匯,採取了出口延期結匯辦法。至了 1950 年 3 月以後,國內物價. 治 政 下降,人民幣回升,允許出口商可預先將外匯出售給指定銀行。為了保護華僑及 大 立 僑眷的利益,華僑匯款乃按照天津最高外匯牌價結匯。而且從 1950 年 11 月開始, ‧ 國. 學. 實行人民幣僑匯價,以避免華僑及僑眷遭受外幣貶值的損失。. ‧. (九)外匯及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辦法. sit. y. Nat. 因公事入境或短期旅客攜帶或郵寄外幣入境者,須向海關申報,並到中國銀. io. er. 行兌換成人民幣或作為外幣存款;在出境時,須將剩餘外幣帶出或匯出。而攜帶 或郵寄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金、銀及其飾品入境者,須向海關申報,. al. n. iv n C 可自行保存攜帶之物,可攜帶出境。國內居民攜帶外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 hengchi U 價證券出境,須先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核准發給才可出境。至於攜帶. 金、銀及其飾品出境者,如不超過數量限額規定者,可免出境證明;如超過數量 限額規定者須先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核准才可出境。 綜上所述,這個時期,中國建立了自己的外匯管理制度,嚴格禁止外幣在境 內使用,扶植出口和鼓勵僑匯政策,因而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外匯資金累 積,使得國民經濟恢復與發展,金融物價穏定。. 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時期之外匯管理體制(1953 年至 1978 年). 7.

(14) 中國在 1953 年開始進入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全國全面地實行計劃經濟體 制,逐漸形成了高度集中、計劃控制的外匯管理體制。 (一)外匯統一經營,用匯分口管理政策 對外貿易部管理國家對外貿易進出口事務,並由對外貿易部所屬的國營外貿 專業公司統一負責經營;財政部則管理中央部門所屬單位的非貿易外匯收支;而 中國人民銀行則管理地方機關、企業和私人的外匯收支、制定和公佈人民幣匯 價、監管執行外匯收支、管理外匯儲備、管理外匯指定銀行及檢查和處理違反外 匯管理行為,至於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統一經營。 (二)外匯收支指令性計劃管理政策. 治 政 對外貿易部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分別對所有進出口計劃、中央部門非 大 立 貿易外匯收支計劃、地方機關和企業外匯收支計劃以及私人收支計劃匯總編製。 ‧ 國. 學. 所有外匯收支計劃須交由國家計劃經濟委員會統籌分配使用,外匯收入必須賣給. ‧. 國家,國家按照計劃分配和批給需要用匯單位。1958 年至 1968 年期間,為了積. io. er. 法,但因 1968 年 8 月文化大革命時期取消。 (三)對外貿易外匯收支管理政策. al. iv n C 年以後,外貿部所屬的國營外貿進出口公司統一經營對外貿易事務, hengchi U n. 1953. sit. y. Nat. 極鼓勵創匯,曾一度實行出口、僑匯和其他非貿易外匯收入中央與地方分成辦. 並且完全按照國家批准的指令性計劃進行進出口貿易,出口實行收購制管理,進 口則實行調撥制管理,所有的貿易結算必須在銀行辦理,由國家負責盈虧。此一 時期中國取消了進出口許可證和銀行簽證制度,改為使用進出口報關單,中國人 民銀行代理國營對外貿易單位收匯付匯;並按照政府核定的進出口外匯收支計 劃、對外簽定的支付計劃協定以及對外貿易部門訂立的結匯合同,來監督管理收 匯付匯,使得外匯能開源節流,以確保能實現外匯收支計劃。 (四)對非貿易外匯的審批制度 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中財委)在 1954 年 4 月頒布了《關於非貿易外匯節約 使用及增加收入的通知》,責成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建立健全的審 8.

(15) 核計劃、檢查使用及用後報銷等制度;1966 年 5 月 16 日國務院頒布《關於加強 非貿易外匯管理的規定》,1972 年 9 月 30 日,國家計劃經濟委員會與財政部頒 布《關於試行非貿易外匯管理辦法》,以加強實行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工作。 當時非貿易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為: (1)各單位持有的外匯必須申報,除了 業務上必須保留的外匯周轉金之外,應將其餘的外匯賣給中國銀行; (2)各單位 應將經常性的非貿易外匯收支按規定編製年度計劃,送交財政部彙總,再經由國 家計劃委員會綜合平衡後向國務院申請批准,並須嚴格按照經政府批准後的計劃 和開支標準規定執行。年終外匯有節餘須及時上繳,不允許跨年度使用外匯,也 不允許使用非貿易外匯進口商品物資; (3)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個相關企業簽訂業. 治 政 務聯繫合同,以掌握對外業務外匯收支的情況,並加強對外業務外匯收支的監督 大 立 和服務,以便能促進企業的業務開展。 ‧ 國. 學. (五)穏定的人民幣匯率政策. ‧. 在此時期,人民幣除了對個別國家通貨以外,匯率基本上都一直保持穏定。. sit. y. Nat. 1.人民幣匯率釘住英鎊. io. er. 1950 年中共參與韓戰,美國經濟制裁中國,雙方貿易往來因而逐漸減少, 記帳易貨方式取代貿易清算方式。於是中國人民銀行在 1952 年 1 月宣佈停止美. al. n. iv n C 元匯率掛牌,從 1953 年至 1972 年期間,人民幣在匯率上改為採取釘住英鎊的政 hengchi U. 策,除了 1967 年 11 月英鎊曾大幅貶值 14.3%調整過外,人民幣匯率並無變動過。 至於與其他社會主義國家貨幣之間的匯率,則以政府協定方式來制定,首先制定 與蘇聯盧布的匯價,再由其他國家貨幣的匯率透過與蘇聯盧布的比價結果,作為 中國與這些國家易貨貿易的結算基礎,但在 1970 年,中共與這些社會主義國家 協議後決定,以瑞士法郎為計價結算的基礎,一直至 1978 年中國退出了布拉格 協議,才改為使用西方自由外匯交易結算。此外,從 1971 年開始,中國銀行對 外開辦人民幣遠期買賣交易業務,外國企業可以透過人民幣遠期買賣,轉嫁匯率 風險給銀行。 2.“一籃子貨幣”加權平均定價 9.

(16) 1973 年 3 月,國際間實行的固定匯率制度瓦解後,大多數國家就採取了浮 動匯率制度,國際間匯率波動劇烈,使得中國人民銀行無法及時按照實際情況調 整人民幣匯率。於是中國決定在固定匯率時期的匯率水準基礎上,以“一籃子貨 幣”加權平均來計算人民幣匯價,以保持人民幣匯率穏定。 (六)清償外債、不舉借外債及不依靠國際支援的政策 50 年代中共曾向蘇聯借貸,建設國內基礎的農工業,後來兩國關係惡化, 中國就在 1964 年提前償還所有外債。之後一段時間,中國由於一些國內外因素, 就沒有向外國借貸,同時也不允許外商來華投資,國家採取的是獨立自主、自力 更生的政策。. 治 政 綜合以上所述,從 1953 年到 1978 年間,由於中國遭受西方國家經濟封鎖, 大 立 加上中蘇交惡,中國對外經濟因而阻絕,外匯收支金額就不多。加上這一時期中 ‧ 國. 學. 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制度,使有限的外匯按照政府的計劃用於經濟建. ‧. 設,使得外匯收支平衡和匯率穏定,同時也維護了中國對外支付的信譽。這一時. sit. y. Nat. 期的人民幣匯率基本上只是作為計劃核算的工具,與對外貿易逐漸脫離,但外匯. io. er. 收支相抵後,也還略有節餘。. n. al. 第二節. ni Ch 改革開放後的外匯管理體制 U engchi. v. 1978 年底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改革開放路線後,中國外匯管理體制進 行了從中央計劃經濟體制逐漸轉型至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變革。從改革開放後至 加入 WTO 前,這一段期間的外匯管理體制可以分為兩個時期:第一個時期為計 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雙制經濟並存時期(1979 年至 1993 年),第二個時 期為已轉型成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4 年至 2001 年)5。. 一、 市場經濟轉型時期的外匯管理體制(1979 年至 1993 年) 5. 本節參閱尚明(2000),第 497 頁至第 518 頁及朱浩民(2002),第 135 項至第 142 項。 10.

(17) 中國在 1979 年改革開放後,逐漸摒棄高度集中、計劃控制的外匯管理體制, 因而引入了市場機制,陸繼進行了多次匯率制度改革。同時,為了積極引進外資, 建立了資本帳項目的外匯管理制度。 (一)外滙上繳與留成制度 從 1979 年起實行的外匯留成制度,就是出口商將出口外匯收入賣給國家 後,國家按規定比例給予出口商和地方外匯留成額度,企業需要用匯時,不必經 外匯管理部門批准申請用匯,就可用人民幣配以額度,按官方外匯牌價購買現匯。 外匯留成分為額度留成和現匯留成,額度留成需要與人民幣合併使用結匯;現匯 留成則是國家核撥現匯,持有現匯者可在法令規範內使用,1990 年代前以額度 留成為多數。. 立. 政 治 大. 外匯上繳與留成制度就是各地及中央各承包單位在每月出口收匯後,須先向. ‧ 國. 學. 中央上繳外匯的任務,剩下部分再辦理留成外匯分配。1988 年前,一般貿易商. ‧. 品貨物留成比例為 25%,其中地方與生產企業都各得 12.5%,非貿易留成比例. sit. y. Nat. 則按照各地的經濟情況和收入外匯性質而定,一般介於 30%-40%之間。1991. io. 品核定留成比例,企業留成比例因而增加。. n. al. (二)建立外匯調劑市場. Ch. engchi. er. 年以後,外貿企業自負盈虧,出口補貼取消,於是貿易外匯留成改為按照大類商. i Un. v. 外匯留成制度實行後,企業之間有了外匯餘缺調劑的需求。因此中國銀行於 1980 年 10 月開始在北京、上海等 12 個城市辦理外匯調劑業務。調劑外匯價格 規定在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格的基礎上加 5%-10%的幅度變動。每一美元現匯 價格不得超過 3.08 元人民幣。在開辦初期只允許現匯交易,企業須先向中國銀 行購買現匯才可進行交易。之後,外匯額度的有償交易逐步被允許。 1985 年 11 月深圳成立了外匯調劑中心,之後各經濟特區也先後成立外匯調 劑中心。中國人民銀行在 1986 年 2 月制定《關於辦理留成外匯調劑的幾項規定》 中,將中國銀行審批與監督外匯調劑業務的責任轉交給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國 家外匯管理局監督外匯額度成交後的交割和過戶;中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則監 11.

(18) 督現匯交易的交割和過戶。同時外匯調劑價格經國務院批准後提高,每一美元現 匯價格為 4.2 元人民幣,外匯額度價格則是每一美元為一元人民幣,經濟特區的 調劑價格則由雙方自行議價。1986 年 10 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 規定》,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管理部門監督之下相互調劑外匯餘缺,雙方自 行議價,但除了經濟特區以外,外商投資企業不能與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進行 外匯買賣,形成了兩個外匯市場和不同的調劑價格。 從 1988 年 3 月開始,中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經濟特區及沿海主要城 市紛紛成立外匯調劑中心,負責辦理各自地區的企業、部門、地方國有和集體事 業單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間的外匯額度和現匯調劑業務。同時在北京則成立全國. 治 政 外匯調劑中心,負責辦理國有企事業單位之間的外匯額度和現匯調劑業務,並取 大 立 消原先外匯調劑價格的限制,改由市場供需決定價格。 ‧ 國. 學. 1988 年 9 月中國第一家外匯調劑公開市場在上海成立,隨後至 1993 年共有. ‧. 廈門、深圳及青島等 18 個城市相繼成立外匯調劑公開市場。同時也在 1993 年建. sit. y. Nat. 立了統一干預外匯市場制度,在中國人民銀行加強宏觀調控下對外匯市場進行有. io. er. 目標的、統一的干預,以維持調劑匯率的相對穏定。外匯調劑階段有兩種市場類 型:一種是外匯調劑公開市場,另一種是櫃檯交易方式的外匯調劑市場。全國. al. n. iv n C 個城市成立的外匯調劑中心屬於前者,採取會員制、競價成交、集中交割清 hengchi U. 18. 算交易,有較高的透明度;櫃檯交易方式是透過外匯調劑中心按照買賣外匯單位. 的登記時間、金額、外匯資金的來源或用途,再由雙方直接議價或調劑中心先代 客買斷、賣斷後與客戶交易。 1989 年中國擴大外匯調劑範圍,允許華僑、港澳臺捐贈外匯及地方政府留 成外匯參與外匯調劑市場,1991 年 11 月起更允許到個人所有外匯參與外匯調劑 公開市場。 外匯調劑市場的建立,對外匯餘缺的調劑、外匯短缺矛盾的緩和、外匯資金 流通的加速、外匯資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國民經濟以及對外經濟貿易發展起了積 極的作用,同時也代表著中國外匯交易逐漸朝向市場化,但因交易標的還只是限 12.

(19) 於一個現匯及額度即期交易的外匯市場,因此與國際間規範化及統一的外匯市場 比較還有相當大的差距。而且各地外匯調劑市場是按照行政區劃設置的,難免存 在區域發展、地區分割、地方上的行政干預、外匯資金流通不暢以及匯率不統一 的問題。到了 1991 年 4 月,官方調整匯率的方式才開始由過去一次性、大幅度 調整改為逐步緩慢調整。但是外匯調劑市場匯率則改為隨市場供需變動的方式, 使得官方及外匯調劑市場存在相當大的匯率差距。 (三)改革匯率制度 中國政府從 1981 年起對人民幣匯率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1. 實行貿易內部結算價和對外公佈匯率的雙重匯率制度. 治 政 人民幣匯率在計劃經濟時期只是作為核算工具,但無法實際反應國際收支情 大 立 況。由於人民幣匯率長期維持穏定,形成匯率被高估,因而造成出口虧損、進口 ‧ 國. 學. 獲利的不合理情況。因此為了增加出口貿易,需要人民幣貶值,但人民幣貶值不. ‧. 利於非貿易的外匯收入,於是中國政府決定實施一個用於貿易外匯結算和非貿易. sit. y. Nat. 外匯結算同時並存的雙重匯率。在 1981 年制定了一個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就. io. er. 是按照當時全國出口平均兌換匯率成本加上 10%利潤計算,以作為進出口貿易的 結算;同時繼續沿用「一籃子貨幣」計算和調整以作為官方對外布的匯率,並作. al. n. iv n C 為非貿易外匯的結算。雖然雙重匯率對於鼓勵出口和照顧非貿易利益起了作用, hengchi U 但卻在使用上給外匯核算和外匯管理帶來了混亂。1981 年至 1984 年期間,美元. 匯率持續上升,官方公佈匯率逐步調降,至 1984 年年底,官方公佈匯率已接近 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1985 年 1 月 1 日時,中國政府取消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 重新實施單一滙率制度。 2. 按照國內外物價的變化,調整官方人民幣匯率 中共在改革開放後改革物價體制,物價逐步放寬,物價上漲,人民幣匯率再 次被高估。為了使得匯率同物價變化能夠相適應,以改善國際收支,於是中國政 府在 1985 年至 1990 年期間,按照國內外物價的變化多次調降匯率。這一段期間 匯率的調降,主要是按照全國出口平均兌換匯率成本上升變化而調整,因此匯率 13.

(20) 的調降落後於境內物價上漲。 3. 允許多種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 1979 年改革開放以前,中國銀行是統一經營中國外匯業務的機構。為了適 應改革開放後國內經濟和滿足對外匯金融服務日益需求的新形勢,1979 年中國 准許國家專業銀行業務交叉和經營外匯業務,並且允許成立商業銀行、國際信託 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經營外匯業務;同時也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分 行經營外匯業務,因此逐漸形成各種金融機構進入參與經營外匯金融業務的競爭 局面。 4. 建立對資本輸出輸入的外匯管理制度. 治 政 (1)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大 立 為了鼓勵外商來華投資,中國政府對外商的外匯收支管理採取了寬鬆的政 ‧ 國. 學. 策。中國政府允許外商在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以保留外匯收入,供其支付日常經營. ‧. 所需,而投資者所分得的利潤、外籍員工的工資,都可申請匯出;並且外商可向. sit. y. Nat. 銀行借貸,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可在中國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6;同時外商還可. io. er. 在外匯市場調劑外匯餘缺;另外投資者的人民幣利潤如再投資可享受到外資待遇 等做法。從 1989 年 3 月 1 日開始,外商投資企業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可在境. al. n. iv n C 外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並且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外匯帳戶使用期限到期後三十天 hengchi U. 內,須將餘額調回境內;或到期前三十天內,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可延期使用。 這一段時期,中國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採取貫徹自行平衡的原則,透 過登記和年度檢查制度對其進行監管。 (2) 對外債管理 中國國務院在 1986 年 4 月責成中國人民銀行所屬的外匯管理局統一管理監 督全國外債。外債借用須納入國家計劃,對中長期外債實行年度指標控制管理, 對短期外債則實行餘額管理。對外借債和境外發行債券必須透過外匯管理局審 批,外匯管理局也須監督其還本付息。對外借債的單位只限中國銀行、中國國際 6. 中國在 1994 年取消此辦法。  14.

(21) 信託投資公司、外匯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公司企業。 企業對外借債須與創匯掛鈎,創匯多的,企業可多借一些,創匯少的或缺乏創匯 能力的則要嚴格控制。同時實施外債登記制度,建立全國外債統計監測系統。 (3) 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 改革開放後,中國企業在國外和港澳地區的投資日益增加。中國採取嚴格的 資本輸出管理。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時須先經由外匯管理局審查,然後憑計劃部門 批准的計劃項目向對外經濟貿易部申請批准,並且在辦理登記時,須按匯出外匯 金額的 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匯出外匯資金,以個人名義開戶存放境的以及 以個人名義持有投資企業股份有價證券的,須事先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同時外匯. 治 政 管理局也監督對外投資企業的投資回收和利潤調回。 大 立 5. 放寬國內人民的外匯管理 ‧ 國. 學. 准許國內人民和外國僑民在國內持有外匯及存入銀行,但不可私自買賣和私. ‧. 自攜帶、託帶和郵寄出境,只是出國探親、移居出境、國外留學、贍養國外親屬,. sit. y. Nat. 可憑出境證件和相關證明文件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匯出境外;也可兌換成人民幣,. io. er. 並可享受到優待僑匯的待遇。而對個人外匯收入則按不同情況,給予一定比例或 全額留存外匯。1985 年開始,對從境外匯來或攜入國內的外匯,允許全部持有. al. n. iv n C 及存入銀行。1991 年 11 月開始,允許個人持有的全部外匯參與外匯調劑。 hengchi U. 6. 外匯兌換券的發行. 改革開放後,為了使來華的外國旅客、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便利,防止外幣在 國內市場流通使用、套匯以及套購物資,1980 年 4 月 1 日中國銀行發行以人民 幣為面額的外匯券。外國旅客、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國使領館及代表團人員可 用外匯按照銀行外匯牌價兌換成外匯券,並可在中國境內的旅館、飯店、指定的 商店和飛機場等交易埸所購買商品貨物和支付勞務、服務的費用。未用完的外匯 券可攜帶出入境,並且也可在不超過原兌換數額的 50%內兌回外匯。收取外匯券 的單位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可將外匯券存入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或將外匯券兌 換給銀行者,按規定給予外匯留成。 15.

(22) 綜上所述,從 1979 年至 1993 年這一段期間,中國先是實施外匯留成與上繳 制度,後是建立外匯調劑市場,以發揮外匯資源市場機制的配置作用,因而形成 外匯調劑市場價格與官方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制度。同時在引進外資時,也建立 了資本帳項目的外匯管理制度。. 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的外匯管理體制(1994 年至 2001 年). 這一段時期,中國政府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路線,為了使人民幣逐步成 為可兌換的貨幣,中國政府大幅度進行了一系列的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以建立以. 治 政 市場供求為基礎、統一的管理浮動匯率制度和統一規範的外匯市場。 大 立 (一)實現匯率併軌制度,統一全國匯率 ‧ 國. 學. 1994 年 1 月 1 日開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 1993 年 12 月 31 日各地的外匯調. ‧. 劑市場加權平均匯率一美元合 8.70 元人民幣的匯率,將官方公佈匯率與外匯調. io. er. (二)實行以市場供需關係為基礎的管理浮動匯率制度. sit. y. Nat. 劑市場匯率併軌,作為全國統一的匯率。. 匯率實現併軌制度後,中國形成了以市埸供需關係為基礎的管理浮動匯率制. al. n. iv n C 度。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外匯指定銀行必須在外匯市場上拋補買超或賣超的外匯。 hengchi U 同時,中國人民銀行須在外匯市場上買賣外匯,以調節外匯供需。各交易單位元 在外匯市場上買賣外匯,形成了人民幣對外幣的市場價格。中國人民銀行每天根 據前一營業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形成的加權平均價,作為公佈當天美元、日元 和港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所有貿易、非貿易和資本項目都以此基準匯率作為 對外支付和結算。外匯指定銀行間的外匯買賣可在公佈的基準匯率上下浮動 0.3%7。客戶的外匯買賣可在公佈的基準匯率上下浮動 0.25%以內對外掛牌8。 (三)對中資企業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並取消外匯收支指令性計劃. 7. 1996 年 7 月 1 日開始,從原本港幣、日元交易價浮動幅度的基準匯率上下 0.3%擴大到上下 1%。 1997 年開始,中國擴大港幣和日圓匯價的浮動幅度到基準匯率上下 1%。 . 8. 16.

(23) 從 1994 年 1 月 1 日開始,中國取消了外匯上繳、外匯留成與境內機構經常 帳項目的外匯收支指令性計劃和審批的制度,改為對境內機構經常帳項目的外匯 收支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除了進口額度管理、特定進口管理和實行自動登記的 商品貨物須持相關證明檔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以外,其他符合進口管理的貨 物用匯、貿易從屬支出費用、非貿易經營性的對外支付用匯,憑相關證明檔即可 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兌付。為了有充足的外匯供給,除了保留在外匯指定銀行的 外匯帳戶外,境內機構經常帳項目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調回境內,並按當天的外 匯牌價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從 1997 年 10 月 15 日開始,中國允許部份中資企業 保留一定比例的外匯收入。. 治 政 (四)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體系,並統一外匯買賣 大 立 1994 年,中國仍繼續准許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以 ‧ 國. 學. 全額保留外匯,並且仍須委託外匯指定銀行透過當地的外匯調劑中心,並按照銀. ‧. 行間外匯市場的匯率結算辦理買賣外匯。從 1996 年 7 月 1 日開始,中國將外商. sit. y. Nat. 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匯和售匯體系,並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需要將外匯. io. er. 帳戶區分為用於經常帳項目的外匯結算帳戶和用於資本帳項目的外匯專用帳 戶。外匯管理局在核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結算帳戶最高金額時,允許外商投資. al. n. iv n C 企業在核定的限額內保留經常帳項目的外匯收入,有超過的部分必須結匯,至於 hengchi U 經常帳項目的對外支付,可持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外支付,同時中國 政府也繼續保留各地外匯調劑中心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買賣,一直到了 1998 年 12 月 1 日各地的外匯調劑中心關閉後,外商投資企業才全部納入銀行結匯和 售匯體系裡進行外匯買賣。 (五)銀行間外滙市埸的建立 中資企業從 1994 年 1 月 1 日 開始退出了外滙調劑中心,於是外滙指定銀行 就成為了外滙市埸交易的主體。1994 年 4 月 1 日,中國外滙交易中心在上海成 立,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外匯市場,即銀行間的外滙市埸,同時外匯交易中心也在 境內 37 個城市設立分中心,以上海為交易中心,為中外資金融機構辦理外滙交 17.

(24) 易與清算服務。銀行間外滙市埸有兩個層次:第一個是外滙指定銀行和企業之間 的外滙買賣交易市埸,也被稱為零售市埸;第二個是外滙指定銀行之間外滙買賣 與外滙指定銀行和中央銀行之間外滙買賣的銀行間外匯市埸,也被稱為批發市 埸。 從同年 4 月 4 日開始,中國外滙交易中心正式運作,交易時間為週一至週 五的上午 9:00 至 11:00。當時銀行間外滙市埸只有人民幣與美元、港幣和日圓之 間的現滙買賣交易。交易中心採取會員制,會員單位元可在現場交易或可透過計 算機網路遠程交易,至於交割制度則採行 T+1 日結算,人民幣實行總中心與分 中心二級清算制度,也就是各地的分中心負責當地會員間的清算,總中心則負責. 治 政 各地分中心的差額清算;外滙資金則實行總中心直接負責各會員之間的一級清算 大 立 制度。 ‧ 國. 學. (六)取消外滙券. ‧. 由於一些地區外滙券與人民幣同時流通,而且以外滙券為訂價的商品價格和. sit. y. Nat. 以人民幣為訂價的商品價格相差極大,使得物價混亂。因此從 1994 年開始,中. io. er. 國停止發行外滙券。1995 年 1 月 1 日開始,外滙券禁止在市面上流通,並規定 在同年 6 月 30 日前須兌回外滙券。. n. al. Ch (七)實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 engchi. i Un. v. 1991 年 1 月 1 日,中國開始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制度,在出口貨物後,出口 單位須於規定時間內將貨款調回境內,再向外匯管理局辦理核銷。從 1999 年 5 月 1 日開始,中國實行出口收匯考核辦法,對出口單位按出口收匯率和交單率收 匯情況分等級評定,再對不同等級的出口單位採取奬懲9。 從 1994 年 8 月 1 日開始,實行進口付匯核銷制度,進口單位支付進口貨款 後,再由外匯指定銀行對到貨情況辦理進口核銷。從 1997 年 3 月 1 日開始,改 由外匯管理局辦理進口核銷。進口單位只要及時辦理進口核銷,便可按照結售匯 規定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進口付匯,否則將接受外匯管理局的進口付匯真實 9. 此考核制度於 2007 年 7 月 1 日取消。 18.

(25) 性審核。從 1999 年 1 月 1 日開始,中國正式啟動運用電子計算機網絡系統,提 昇了進口付匯核銷的工作效率。 (八)放寬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 自 1996 年 7 月 1 日以來,外匯管理局逐漸放寬對境內人民因私用匯標準的 供匯範圍。除此之外,中國也取消了出入境展覽、招商等非貿易、非經營性用滙 和轉移的限制。同時中國還允許中國居民移居出境後在境內的資產收益以及駐華 機構和來華人員的人民幣收入和變賣自用物品所得的人民幣收入,到外滙指定銀 行兌換成外滙滙出境外。同年 12 月 1 日,中國政府宣佈不再適用國際貨幣基金 組織(IMF)協定的第十四條第二款條例,改為接受第八條款要求,取消所有經常. 治 政 帳項目兌換的限制,實現了人民幣經常帳項目完全可兌換的目標。1999 年 10 月 大 立 1 日,除了持有多次往返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以外,中國取消了境內居民個人因私 ‧ 國. 學. 多次出境,按年度供匯一次的限制。. ‧. (九)資本帳項目的外匯管理. sit. y. Nat. 這一時期,所有資本帳項目的外匯收入都須調回境內,境外發行的股票、債. io. er. 券、借入的外債以及外商的資本金,需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後才可結匯兌換成人民 幣使用,並且須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而且資本帳項目的外匯支出,須. al. n. iv n C 先以自有外匯支付,不足部份須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後才可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 hengchi U 匯和付匯或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從 1996 年以來,中國對中長期外債實行全口 徑計劃管理,並根據不同的借款方式及償還責任,分別採取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 計劃的管理,把項目融資納入借用國際商業貨款的計劃。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境內 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監督和管理。個別計劃管理國外貸款規模如有突. 破,需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而對借用短期國際商款貸款仍實行餘額管理;境內 機構的境外投資及對外擔保,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登記及管理,並禁止購匯 用於境外股權和債權投資。境內機構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須經外匯管理局批 准,並按照其批准的帳戶收支範圍、最高金額及使用期限使用外匯帳戶。1999 年 4 月時,外匯管理局放寬一些規定項目境外投資的限制。2001 年 6 月 1 日以 19.

(26) 後,則允許從境外匯入的外匯資金從事 B 股交易,但仍禁止使用外幣現鈔。2001 年 10 月 24 日,外匯管理局放寬對用匯提前償還國內外匯貸款、外債轉貸款及外 債的限制。 (十)建立外匯儲備經營管理制度 1994 年開始,中國外匯儲備從由中國銀行經營管理轉移到由中國人民銀行 經營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所屬的外匯管理局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在國際外匯市場上 經營中國絶大部份的外匯儲備,並負責按照國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調整外匯 儲備資產及貨幣結構;同時委託較好條件的專業銀行與商業銀行代理國家經營部 份外匯儲備。. 治 政 (十一)完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體系 大 立 1982 年開始,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主要依賴各行政主管部門從行業統計角 ‧ 國. 學. 度搜集有關統計數據,並按季報送有關統計報表,再經由外匯管理局彙總、編制. ‧. 及公佈。直到 1996 年時,中國開始實行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國際收支. sit. y. Nat. 手冊》(第五版)原則新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並採用直接申報與間接申. io. er. 報以及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方法,來採集統計數據。1997 年時,中國 又在 1996 年推出通過金融機構間接申報國際收支的基礎上,推出了直接投資、. al. n. iv n C 證券投資、金融機構對外資産及損益、匯兌等四項直接申報工作。新的國際收支 hengchi U 統計申報辦法和分析預測在中國宏觀經濟調控體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 使其統計申報體系逐漸與國際接軌。 (十二)允許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 1994 年 2 月 25 日,中國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 條例》規定,允許外資銀行向三資企業辦理人民幣業務10。1996 年 12 月 2 日及 1998 年 8 月 12 日,中國分別允許上海浦東及深圳外資銀行試點辦理人民幣業務, 服務對象限僅限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居民,並允許外資銀行加入全國銀行間同. 10. 參閱歐陽琦(2004),第 218 頁。三資企業是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三者 的簡稱。  20.

(27) 業拆借市場從事人民幣同業拆借和現券交易。到了 1999 年 6 月,中國批准了上 海、深圳共 25 家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同年 7 月 17 日,中國從上海擴大到 江蘇、浙江,從深圳擴大到廣東、廣西、湖南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的區域範圍11。 (十三) 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及銀行掛牌匯價的管理 1996 年 6 月 29 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交易匯價仍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 的交易中間價的上下 0.3%內浮動;港幣、日圓的交易匯價,則可在中國人民銀 行公佈的交易中間價的上下 1%內浮動。而外匯指定銀行在制定美元現匯買賣掛 牌價時,規定須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 0.15%以內;港幣、 日圓的現匯買賣掛牌價制定,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交易中間價上下 1%以. 治 政 內,若超過 1%時,須及時向外匯管理局及同級分局備案;其它掛牌貨幣現匯買 大 立 賣價的價差不得超過 0.5%;所有掛牌貨幣現鈔買賣價則相同,現鈔買入價須在 ‧ 國. 學. 其現匯中間價的 2.5%以內。2001 年 12 月 1 日,外匯指定銀行在制定美元現匯買. ‧. 賣掛牌價時,須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美元交易中間價 0.16%以內,現鈔買入價. sit. y. Nat. 須在其現匯買賣中間價的 1%以內,現鈔賣出價與現匯賣出價相同;其他幣種則. io. er. 維持 1996 年 6 月 29 日的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從 1994 年至 2001 年這一段期間,中國實行了匯率併軌,建立了. al. n. iv n C 以市場供需為基礎的、統一的管理浮動匯率制度;並且對中外資企業實行銀行結 hengchi U 售匯制度及建立銀行間外滙市埸,也取消外匯上繳、外匯留成與境內機構經常帳. 項目的外匯收支指令性計劃和審批的制度,發揮了市場機制對外匯資源的配置作 用,以及加強了國家調控和管理外匯資源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同時中國也接受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協定的第八條款要求,取消了所有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 移的限制。. 第三節. 11. 加入 WTO 後的外匯管理體制. 參閱韓繼雲(2002),第 16 頁。 21.

(28) 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按照入世承諾,金融 市場需逐步開放,同時也為了與入世後的國際化趨勢接軌,中國須改革外匯形成 機制、建設外匯市場以及制訂跨境資本帳項目管理等措施。這一時期的外匯管理 制可謂是國際化轉軌時期12。. 中國加入 WTO 之後,改革了匯率制度、改善發展金融市場以及制訂了多項 跨境資本帳項目等措施:. 一、 採取參考一籃子貨幣調節管理浮動匯率制度. 民幣 8.11 元,即人民幣對美元升值了 2%。. 學. ‧ 國. 治 政 從 2005 年 7 月 21 日開始,人民幣不再釘住單一美元,改為採取參考以市場 大 立 供求為基礎的一籃子貨幣調節管理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調整為 1 美元合人 ‧. sit. y. Nat. 二、 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的管理. io. er. 2002 年 3 月 1 日,外匯指定銀行制定港幣現鈔買入價時不得超過現匯買賣 中間價的 1%,現鈔賣出價與現匯賣出價相同;現匯買賣差價仍維持不變。銀行. al. n. iv n C 間外匯市場在 1994 年成立初期,只有美元、港幣對人民幣之交易,1995 年3月 hengchi U. 1 日增設了日圓對人民幣交易。從 2002 年 4 月開始,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可在銀. 行間外匯市場開辦歐元對人民幣交易,各外匯指定銀行須先制定歐元對人民幣現 匯買入、賣出價,並允許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佈的交易中心匯價上下浮動 1%, 現鈔價格買賣價格則維持原先規定,即允許在其現匯買賣中間價的 2.5%內浮 動。同時允許當日成交價在前一日市場加權平均匯率的 10%範圍內波動。 2002 年 10 月 1 日時,外匯指定銀行制定港幣現鈔買入價時不得超過現匯買. 12. 本節參閱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www.safe.gov.cn、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www.pbc.gov.cn、中 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www.circ.gov.cn、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http://www.cbrc.gov.cn、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www.csrc.gov.cn 及朱浩民 (2006),第 1 頁至第 10 頁。  22.

(29) 賣中間價的 0.75%,美元現匯買賣價須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交易中間價的 0.17%上下以內,現鈔買入價須在其現匯買賣中間價的 0.75%以內,歐元和日圓 現鈔買入價須在現匯買賣中間價的 1%以內,上述貨幣的現鈔賣出價須與現匯賣 出價相同;現匯買賣差價仍維持不變;另外各邊貿地區的外匯指定銀行分支行可 加掛人民幣兌邊貿國家地區貨幣的匯價,並自行制定其買賣價差及消化收兌的貨 幣。 2005 年 7 月 21 日,每日美元對人民幣交易價的浮動仍維持在中國人民銀行 公佈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 0.3%幅度以內,2007 年 5 月 21 日,改為上下 0.5% 以內浮動;非美元對人民幣交易價浮動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該貨幣交易中間. 治 政 價上下 1.5%幅度以內,同年 9 月 23 日,改為上下大 3%以內浮動;同時允許外匯 立 指定銀行對客戶掛牌的美元對人民幣現匯買賣價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美元交 ‧ 國. 學. 易中間價上下 0.2%以內浮動,同年 9 月 23 日,改為上下 1%以內浮動;而現鈔. ‧. 買賣價則在現匯買賣中間價上下 1%內浮動,同年 9 月 23 日,改為上下 4%以內. sit. y. Nat. 浮動;另外規定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掛牌的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現匯賣出價與買. io. er. 入價差距不得超過現匯買賣中間價的 0.8%,現鈔賣出價與買入價差距不得超過 現匯買賣中間價的 0.4%,同年 9 月 23 日,取消此現匯和現鈔掛牌買賣價差幅度. al. n. iv n C 之限制,但外匯指定銀行可以在先前規定價差範圍內與客戶議定現匯和現鈔的買 hengchi U 賣價。. 從 2006 年 1 月 4 日開始,原先根據銀行間外匯市場以撮合方式產生人民幣 兌美元匯率中間價的收盤價確定方式,改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日銀行間外 匯市場開盤前向所有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詢價後,將所有做市商報價作為人民 幣兌美元中間價的計算樣本,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後,再將剩餘做市商報價加權 平均,得到當日人民幣兌美元中間價;而人民幣兌歐元、日圓和港幣匯率中間價, 則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根據當日人民幣兌美元中間價與上午 9 時對國際外匯市 場歐元、日圓和港幣兌美元匯率套算確定;上述匯率中間價於上午 9:15 對外公 佈。 23.

(30) 2006 年 8 月 1 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增設了英鎊對人民幣之即期、遠期和 掉期交易。同樣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根據當日美元兌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與上午 9 時對國際外匯市場美元兌英鎊匯率套算確定;並於上午 9:15 對外公佈。銀行間 即期外匯市場上英鎊對人民幣的每日交易價在當日交易中間價上下 3%的幅度內 浮動。英鎊對人民幣現匯和現鈔掛牌買賣價並無價差幅度的限制,外匯指定銀行 可自行決定對客戶掛牌的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現匯和現鈔買賣價,也可與客戶議 定現匯和現鈔的買賣價。. 三、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業務的管理. 治 政 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國加入 WTO,允許外資銀行在全國境內對所有客戶 大 立 辦理外匯業務。2002 年 11 月 1 日,經外匯管理局批准,保險經營機構可從事經 ‧ 國. 學. 營外匯業務及外匯投資,外匯投資僅限於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投資管. ‧. 道。2002 年 12 月 1 日開始,外匯管理局對外匯指定銀行實行結售匯周轉頭寸限. sit. y. Nat. 額管理。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者的外匯指定銀行可運. io. er. 用人民幣運營資金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購買外匯作為結售匯周轉頭寸。外匯指定銀 行須在每一營業日結束後,統計實際持有頭寸與核定周轉頭寸限額之間的差額,. al. n. iv n C 各營業日的結售匯周轉頭寸均折合成美元計算,並於下一營業日通過銀行間外匯 hengchi U 市場或本系統內進行平補,不過未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者,僅能在本系統內. 進行結售匯周轉頭寸平補。另外,經外匯指定銀行授權後,從事個人外幣與人民 幣兌換業務的外幣兌換點,其每日辦理兌換業務的發生額應由其授權銀行納入其 相應的結售匯統計,超過周轉金的部份須由授權銀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 從 2003 年 10 月 1 日開始,具有外匯同業拆借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保險 公司總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的總公司以及境內外國保險 公司設立的分公司,經外匯管理局核准後,可透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辦理境內外 匯同業拆借;並規定拆入拆出資金總額都不得超過保險公司外匯資本金的 50%, 單筆拆入、拆出資金分別不得超過保險公司外匯資本金的 10%、15%,而且各 24.

(31) 項拆借期限不得超過 4 個月。2003 年 12 月 31 日起,外國銀行分行、獨資銀行 和合資銀行經銀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按規定經營存款、貸 款、結算、託管和代理保險等業務;並且允許外資銀行開辦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 務、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個人理財業務、代客境外理財 業務、電子銀行等業務。 2004 年 8 月 9 日,保險公司在境外運用外匯資金時,應當委託境內商業銀 行託管其境外運用的全部資產及為其開設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內託管帳戶、境外外 匯資金運用結算帳戶和證券託管帳戶等事項,同時委託境外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 資管理;另外保險公司因增資擴股、海外上市等因素使得外匯資金增加時,可向. 治 政 外匯管理局申請增加當年的投資付匯額度。2005 年 大9 月 1 日,保險公司在境外 立 運用外匯資金時,也可委託境內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投資管理。2005 年 9 月 ‧ 國. 學. 22 日,外匯管理局將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辦法,改為實行銀行結售匯綜合. ‧. 頭寸管理。結售匯綜合頭寸是指由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客戶結售匯業務、自身結. sit. y. Nat. 售匯業務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與外幣間交易所形成的外匯頭寸。同樣由. io. er. 外匯管理局核定限額,實行限額管理,其限額管理區間的下限為零,上限為外匯 管理局核定的限額。對於臨時超過核定限額者,外匯指定銀行應在下一個營業日. al. n. iv n C 調整在核定限額內。而且外匯管理局須按日對外匯指定銀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進 hengchi U 行考核和監管。. 2006 年 2 月 1 日,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設立分支行、 自助銀行及代表機構須先向銀監會報送申請資料申請籌建。外資金融機構申請轉 入信貸資產及外國銀行分行動用生息資產,須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經批准方 可辦理。2006 年 5 月 1 日,中國人民銀行允許外匯指定銀行募集境內資金,購 匯投資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允許證券經營機構募集境內資金,投資境外組合證 券產品;允許保險機構投資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及貨幣市場產品。2006 年 12 月 11 日,外國銀行如將分行改制為由其總行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或改制為外 商獨資銀行時,擬保留 1 家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分行,須先向銀監會報送申請。 25.

(32) 外資銀行經營機構除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可向所有客戶辦理結售匯業務以 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也可向所有客戶辦理外匯業務,而外國銀行分 行則可向所有客戶辦理外匯業務以及對中國境內居民以外客戶辦理人民幣業 務。另外,外資法人銀行可發行銀行卡,但未具法人身份的外國銀行分行則不能。 從 2008 年 8 月 6 日開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須按照規定對交 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審查;同時經營結售匯業務的金融 機構須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帳戶,並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 帳戶變動情況,外匯管理機關對此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治 政 四、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的管理 大 立 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國加入 WTO 時,開放了外資銀行在上海、深圳、天 ‧ 國. 學. 津、大連等 4 個城市的人民幣業務,一直到 2005 年 12 月 1 日,中國總共向 25. ‧. 個城市開放人民幣業務。從 2002 年 1 月 1 日開始,中國允許已經營人民幣業務. sit. y. Nat. 的外資銀行為中資企業提供人民幣業務服務13。2002 年 2 月 1 日,中國取消了外. io. er. 資金融機構人民幣業務主場准入的規模數量指標以及對人民幣業務資金來源與 外匯資金來源掛鈎的限定14,並且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從事人民幣同業借款業務。. al. n. iv n C 2003 年 12 月 31 日開始,外國銀行分行、獨資銀行和合資銀行可向銀監會申請 hengchi U. 開辦人民幣業務。2006 年 4 月 17 日,商業銀行須在經批准的購匯額度內向已開. 放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向投資者發行以人民幣標價的理財產品。2006 年 12 月 11 日,中國允許外資銀行在全國境內對所有客戶辦理人民幣業務及從事人民幣同業 借款業務;外國銀行分行則可對中國境內公民以外的客戶辦理人民幣業務、從事 人民幣同業借款業務及吸收中國境內居民每筆不少於 100 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 款。另外,外資法人銀行可發行人民幣銀行卡,但未具法人身份的外國銀行分行 則不能。. 13 14. 同註 11,第 21 頁。 同註 10。  26.

(33) 五、積極發展外匯市場 從 2002 年 4 月 1 日開始,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可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辦歐元 對人民幣交易。2003 年 10 月 1 日,各會員單位可透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銀行 間外匯市場在同場交易中雙向交易買賣。從 2004 年 4 月開始,銀行間外匯市場 可允許買賣外幣,於是中國人民銀行在 2005 年 5 月 18 日推出歐元對美元、澳大 利亞元對美元、英鎊對美元、美元對瑞士法郎、美元對港幣、美元對加拿大元、 美元對日圓和歐元對日圓共 8 種外幣對外幣銀行間外匯市場的買賣業務。2006 年 8 月 1 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增設了英鎊對人民幣之即期、遠期和掉期交易。 2005 年 8 月 2 日,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符合條件及規定的外匯指定銀行開辦. 治 政 不涉及利率互換的人民幣及外幣間掉期(換匯)業務。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掉期業務 大 立 客戶的範圍只限於境內機構、居民個人及經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客戶。從 2007 ‧ 國. 學. 年 8 月 31 日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允許開辦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歐元、. sit. y. Nat. 人民幣與外幣本金以及定期交換兩種貨幣利息。. ‧. 日元、港幣、英鎊五個外匯貨幣掉期業務,會員可在約定期限內交換約定數量的. io. er. 2005 年 8 月 8 日,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及非銀行 金融機構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申請會員資格,進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進行自營. al. n. iv n C 性交易,並允許經核准的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汽車 hengchi U. 金融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之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會員,可以參與銀 行間遠期外匯交易,到期日則可採總額交割或軋差交割,而且獲得遠期交易備案 資格 6 個月後,可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即期與遠期、遠期與遠期相結合的人民 幣對外幣掉期交易。 2005 年 9 月 1 日,銀監會允許貨幣經紀商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從事外匯業 務。2008 年 10 月 23 日,貨幣經紀公司及其分公司可向外匯管理局申請開展外 匯經紀業務,經批准後,方可開展外匯經紀業務,但不得從事自營外匯業務或承 擔交易雙方資金清算業務。 2005 年 11 月 24 日,中國在之前 2002 年 4 月和 7 月試行了歐元和港幣做市 27.

(34) 商制度後,正式引進做市商制度。2006 年 1 月 4 日起,銀行間外匯市場除原有 週一至週五 9:30~15:30 之競價方式外,詢價方式從 9:30 延長到 17:30,會 員可自行決定交易方式。2006 年 10 月 9 日起,競價交易時間延長到 17:30。2008 年 8 月 6 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按 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六、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 從 2002 年 9 月 1 日開始,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及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經 中國證監會批准後,須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境外上市外匯登記。境外上市外資股公. 治 政 司募集到的資金,禁止滯留在境外;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可開立專戶保留或結匯。 大 立 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募集到的資金可作為外債或投資投入境內。境外上市外 ‧ 國. 學. 資股公司及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可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在境. Nat. sit. y. ‧. 外開立帳戶,但應優先選擇當地中資銀行。. io. er. 七、放寬個人外匯管理. 從 2002 年 8 月 1 日開始,境內居民在經常帳項目下購匯的指導性限額以內. al. n. iv n C 辦理個人購匯時,可持相關證明檔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超過經常帳項 hengchi U. 目下購匯的指導性限額的,須經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後,再持相關證明檔直接 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當購匯的外匯匯往境外後,境外退回的外匯以及因故 未出境的外匯必須結匯。2003 年 8 月 1 日,外匯管理局允許國家郵政局郵政儲 匯局,在辦理國際匯兌時,將居民個人一次性所收境外匯入經常帳項目外匯的限 額提高到 10,000 美元;如需以外匯結匯後計收手續費的,須按國家郵政局郵政 儲匯局外匯帳戶開戶行相應掛牌匯價辦理結匯。2003 年 8 月 28 日,外匯管理局 與海關總署聯合制定《擕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內容規定擕帶外幣 在規定額度以內的出境者,無須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擕帶證》;擕帶外幣超過 規定額度的出境者,須按照實際情況向外匯指定銀行或外匯管理局申領《擕帶 2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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