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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後的外匯管理體制

第二章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的沿革及發展

第二節 改革開放後的外匯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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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年 3 月,國際間實行的固定匯率制度瓦解後,大多數國家就採取了浮 動匯率制度,國際間匯率波動劇烈,使得中國人民銀行無法及時按照實際情況調 整人民幣匯率。於是中國決定在固定匯率時期的匯率水準基礎上,以“一籃子貨 幣”加權平均來計算人民幣匯價,以保持人民幣匯率穏定。

(六)清償外債、不舉借外債及不依靠國際支援的政策

50 年代中共曾向蘇聯借貸,建設國內基礎的農工業,後來兩國關係惡化,

中國就在 1964 年提前償還所有外債。之後一段時間,中國由於一些國內外因素,

就沒有向外國借貸,同時也不允許外商來華投資,國家採取的是獨立自主、自力 更生的政策。

綜合以上所述,從 1953 年到 1978 年間,由於中國遭受西方國家經濟封鎖,

加上中蘇交惡,中國對外經濟因而阻絕,外匯收支金額就不多。加上這一時期中 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制度,使有限的外匯按照政府的計劃用於經濟建 設,使得外匯收支平衡和匯率穏定,同時也維護了中國對外支付的信譽。這一時 期的人民幣匯率基本上只是作為計劃核算的工具,與對外貿易逐漸脫離,但外匯 收支相抵後,也還略有節餘。

第二節 改革開放後的外匯管理體制

1978 年底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改革開放路線後,中國外匯管理體制進 行了從中央計劃經濟體制逐漸轉型至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變革。從改革開放後至 加入 WTO 前,這一段期間的外匯管理體制可以分為兩個時期:第一個時期為計 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雙制經濟並存時期(1979 年至 1993 年),第二個時 期為已轉型成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4 年至 2001 年)5

一、 市場經濟轉型時期的外匯管理體制(1979 年至 1993 年)

5本節參閱尚明(2000),第 497 頁至第 518 頁及朱浩民(2002),第 135 項至第 14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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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 1979 年改革開放後,逐漸摒棄高度集中、計劃控制的外匯管理體制,

因而引入了市場機制,陸繼進行了多次匯率制度改革。同時,為了積極引進外資,

建立了資本帳項目的外匯管理制度。

(一)外滙上繳與留成制度

從 1979 年起實行的外匯留成制度,就是出口商將出口外匯收入賣給國家 後,國家按規定比例給予出口商和地方外匯留成額度,企業需要用匯時,不必經 外匯管理部門批准申請用匯,就可用人民幣配以額度,按官方外匯牌價購買現匯。

外匯留成分為額度留成和現匯留成,額度留成需要與人民幣合併使用結匯;現匯 留成則是國家核撥現匯,持有現匯者可在法令規範內使用,1990 年代前以額度 留成為多數。

外匯上繳與留成制度就是各地及中央各承包單位在每月出口收匯後,須先向 中央上繳外匯的任務,剩下部分再辦理留成外匯分配。1988 年前,一般貿易商 品貨物留成比例為 25%,其中地方與生產企業都各得 12.5%,非貿易留成比例 則按照各地的經濟情況和收入外匯性質而定,一般介於 30%-40%之間。1991 年以後,外貿企業自負盈虧,出口補貼取消,於是貿易外匯留成改為按照大類商 品核定留成比例,企業留成比例因而增加。

(二)建立外匯調劑市場

外匯留成制度實行後,企業之間有了外匯餘缺調劑的需求。因此中國銀行於 1980 年 10 月開始在北京、上海等 12 個城市辦理外匯調劑業務。調劑外匯價格 規定在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格的基礎上加 5%-10%的幅度變動。每一美元現匯 價格不得超過 3.08 元人民幣。在開辦初期只允許現匯交易,企業須先向中國銀 行購買現匯才可進行交易。之後,外匯額度的有償交易逐步被允許。

1985 年 11 月深圳成立了外匯調劑中心,之後各經濟特區也先後成立外匯調 劑中心。中國人民銀行在 1986 年 2 月制定《關於辦理留成外匯調劑的幾項規定》

中,將中國銀行審批與監督外匯調劑業務的責任轉交給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國 家外匯管理局監督外匯額度成交後的交割和過戶;中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則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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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現匯交易的交割和過戶。同時外匯調劑價格經國務院批准後提高,每一美元現 匯價格為 4.2 元人民幣,外匯額度價格則是每一美元為一元人民幣,經濟特區的 調劑價格則由雙方自行議價。1986 年 10 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 規定》,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管理部門監督之下相互調劑外匯餘缺,雙方自 行議價,但除了經濟特區以外,外商投資企業不能與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進行 外匯買賣,形成了兩個外匯市場和不同的調劑價格。

從 1988 年 3 月開始,中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經濟特區及沿海主要城 市紛紛成立外匯調劑中心,負責辦理各自地區的企業、部門、地方國有和集體事 業單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間的外匯額度和現匯調劑業務。同時在北京則成立全國 外匯調劑中心,負責辦理國有企事業單位之間的外匯額度和現匯調劑業務,並取 消原先外匯調劑價格的限制,改由市場供需決定價格。

1988 年 9 月中國第一家外匯調劑公開市場在上海成立,隨後至 1993 年共有 廈門、深圳及青島等 18 個城市相繼成立外匯調劑公開市場。同時也在 1993 年建 立了統一干預外匯市場制度,在中國人民銀行加強宏觀調控下對外匯市場進行有 目標的、統一的干預,以維持調劑匯率的相對穏定。外匯調劑階段有兩種市場類 型:一種是外匯調劑公開市場,另一種是櫃檯交易方式的外匯調劑市場。全國 18 個城市成立的外匯調劑中心屬於前者,採取會員制、競價成交、集中交割清 算交易,有較高的透明度;櫃檯交易方式是透過外匯調劑中心按照買賣外匯單位 的登記時間、金額、外匯資金的來源或用途,再由雙方直接議價或調劑中心先代 客買斷、賣斷後與客戶交易。

1989 年中國擴大外匯調劑範圍,允許華僑、港澳臺捐贈外匯及地方政府留 成外匯參與外匯調劑市場,1991 年 11 月起更允許到個人所有外匯參與外匯調劑 公開市場。

外匯調劑市場的建立,對外匯餘缺的調劑、外匯短缺矛盾的緩和、外匯資金 流通的加速、外匯資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國民經濟以及對外經濟貿易發展起了積 極的作用,同時也代表著中國外匯交易逐漸朝向市場化,但因交易標的還只是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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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個現匯及額度即期交易的外匯市場,因此與國際間規範化及統一的外匯市場 比較還有相當大的差距。而且各地外匯調劑市場是按照行政區劃設置的,難免存 在區域發展、地區分割、地方上的行政干預、外匯資金流通不暢以及匯率不統一 的問題。到了 1991 年 4 月,官方調整匯率的方式才開始由過去一次性、大幅度 調整改為逐步緩慢調整。但是外匯調劑市場匯率則改為隨市場供需變動的方式,

使得官方及外匯調劑市場存在相當大的匯率差距。

(三)改革匯率制度

中國政府從 1981 年起對人民幣匯率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1. 實行貿易內部結算價和對外公佈匯率的雙重匯率制度

人民幣匯率在計劃經濟時期只是作為核算工具,但無法實際反應國際收支情 況。由於人民幣匯率長期維持穏定,形成匯率被高估,因而造成出口虧損、進口 獲利的不合理情況。因此為了增加出口貿易,需要人民幣貶值,但人民幣貶值不 利於非貿易的外匯收入,於是中國政府決定實施一個用於貿易外匯結算和非貿易 外匯結算同時並存的雙重匯率。在 1981 年制定了一個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就 是按照當時全國出口平均兌換匯率成本加上 10%利潤計算,以作為進出口貿易的 結算;同時繼續沿用「一籃子貨幣」計算和調整以作為官方對外布的匯率,並作 為非貿易外匯的結算。雖然雙重匯率對於鼓勵出口和照顧非貿易利益起了作用,

但卻在使用上給外匯核算和外匯管理帶來了混亂。1981 年至 1984 年期間,美元 匯率持續上升,官方公佈匯率逐步調降,至 1984 年年底,官方公佈匯率已接近 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1985 年 1 月 1 日時,中國政府取消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

重新實施單一滙率制度。

2. 按照國內外物價的變化,調整官方人民幣匯率

中共在改革開放後改革物價體制,物價逐步放寬,物價上漲,人民幣匯率再 次被高估。為了使得匯率同物價變化能夠相適應,以改善國際收支,於是中國政 府在 1985 年至 1990 年期間,按照國內外物價的變化多次調降匯率。這一段期間 匯率的調降,主要是按照全國出口平均兌換匯率成本上升變化而調整,因此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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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調降落後於境內物價上漲。

3. 允許多種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

1979 年改革開放以前,中國銀行是統一經營中國外匯業務的機構。為了適 應改革開放後國內經濟和滿足對外匯金融服務日益需求的新形勢,1979 年中國 准許國家專業銀行業務交叉和經營外匯業務,並且允許成立商業銀行、國際信託 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經營外匯業務;同時也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分 行經營外匯業務,因此逐漸形成各種金融機構進入參與經營外匯金融業務的競爭 局面。

4. 建立對資本輸出輸入的外匯管理制度 (1)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為了鼓勵外商來華投資,中國政府對外商的外匯收支管理採取了寬鬆的政 策。中國政府允許外商在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以保留外匯收入,供其支付日常經營

為了鼓勵外商來華投資,中國政府對外商的外匯收支管理採取了寬鬆的政 策。中國政府允許外商在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以保留外匯收入,供其支付日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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