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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前的外匯管理體制

第二章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的沿革及發展

第一節 改革開放前的外匯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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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的沿革及發展

改革開放前,中國外匯資源極其短缺,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1979 年改革開放後,中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逐漸鬆綁其外匯管理,先後實行外匯 留成制度、發展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併軌、境內機構的結售匯體系及實現人民幣 經常帳項目完全可兌換目標等措施。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國加入 WTO 之後,為 了使其外匯管理體制逐漸與國際體制接軌,先後修改外匯市場法規、實行一籃子 貨幣調節管理浮動匯率制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QFII 制度、QDII 制度 及與他國簽訂貨幣互換協議等措施,市場漸趨國際化及開放。

第一節 改革開放前的外匯管理體制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外匯極其短缺,這時期的中國大陸實行了嚴格的高度集 中外匯管理體制。這時期的外匯管理體制的發展可以分為兩個時期:第一個時期 是政權成立初期(1948 年至 1952 年),第二個時期是進入社會主義建設的計劃 經濟管制時期(1953 年至 1978 年)3

一、政權成立初期的外匯管理體制(1948 年至 1952 年)

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共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而然建立了自己貨幣 體系及外匯管理體制。

(一)人民幣法定貨幣地位的確立

1948 年 11 月 22 日,中共黨中央把華北銀行、北海銀行和西北農民銀行合併 為“中國人民銀行",並在 1948 年 12 月 1 日發行人民幣,以作為華北、華東、

3本節參閱尚明(2000),第 487 頁至第 497 頁及朱浩民(2002),第 131 項至第 135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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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這三個地區統一流通的貨幣。人民幣發行後,中共逐步收回各地區各自發行 的貨幣。1949 年 9 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共同綱領》,其中內容第三 十九條條文規定,嚴格禁止金銀和外國貨幣計價流通及私自互相買賣,所有的金 銀和外國貨幣業務交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經營管理。1949 年 10 月 1 日,隨著國 民黨政權在大陸淪陷,國民黨政府所發行的法幣、金圓券及銀元券等貨幣也就理 所當然地被人民幣所取代了,使得人民幣成為中國大陸唯一的法定貨幣。

(二)統一人民幣匯率

人民幣發行初期,因為各城市人民政府成立時間不一及物價不同,但由於對 外經濟貿易發展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乃於 1949 年 1 月 19 日將天津口岸的匯價 作為匯率的基準,各個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也依據各自的情況,制定了各自的匯 率,以確定了人民幣對外的匯率,當時為 1 美元折合 80 元人民幣。1950 時,中 國經濟秩序逐步恢復、全國財經制度統一,各地物價逐漸趨向一致,中國人民銀 行乃在 1950 年 7 月 8 日統一人民幣匯率,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公佈匯率。

(三)建立外匯管理制度

1949 年 9 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共同綱領》之後,中國各大行 政區相繼公佈《外匯管理暫行條約》;1950 年 9 月,中國人民銀行對《外匯管理 暫行條約》內容加以統一修正。同年 10 月,中共政務院頒布了《外匯分配使用 暫行辦法》,1951 年 3 月中國政府公佈了《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同時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僑匯業管理暫時辦法》,之後中國人民銀行分別在 1951 年 8 月 4 日發布了《個人申請結購及支領攜帶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及在 1952 年 10 月發布了《禁止國家貨幣票據及證券出入國境暫行辦法》等外匯管理辦法,中國 逐漸建立了自己的外匯管理制度。

(四)實行供匯與結匯制度

中國在 1950 年 9 月先就各大行政區相繼公佈的《外匯管理暫行條約》加以 統一修正,後在同年 10 月,頒布了《外匯分配使用暫行辦法》。

其中《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內容規定:出口、航運業、保險業及其他行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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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得的外匯,華僑及其他國外匯入的款項以及國內居民持有的外幣等,一律存 入中國銀行以換取外匯存單或賣給中國銀行換取人民幣;進口和非貿易用途所需 外匯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批准,之後向外匯交易所購買外匯存單或向中國銀行購買 外匯。

而《外匯分配使用暫行辦法》內容則規定:出口和各行業外匯收入以及華僑 和其他國外匯入款項一律賣給或存入國家指定銀行,並由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統 一分配使用外匯;並要按照外匯分配原則實行:先中央後地方、先工業後商業、

先公後私,國家不批准那些申請國家能生產、調撥,有代用品和庫存的進口者。

對那些必須進口的器材物資,按照情況核定批給。經批准的外匯須到外匯交易所 購買外匯存單或向中國銀行購買外匯。1951 年 8 月 4 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個 人申請結購及支領攜帶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內容規定:欲使用外匯者由中央財 政經濟委員會授權中國銀行審核批准,購匯標準極其嚴格。

(五)實施進出口許可證制度與銀行簽證制度

當時中國進出口貿易主要仍為民營企業經營,為了加強監督管理民營進出口 貿易的收支,於是實行了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和銀行簽證制度。依據《對外貿易管 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內容規定:進出口商進出口商品,須先向對外 貿易管理局申請核准,經核准後才可取得進出口許可證,再經銀行簽證後辦理買 匯或報關出口4,使得中國可藉由銀行簽證掌握進出口外匯收支,監督管理民營 企業即時收匯及合理使用外匯的情況。

(六)國營進出口公司外匯收支的管理

為了支持國營企業對外貿易的優先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在 1950 年 6 月與中 央貿易部簽訂了代理外匯收解合同,允許外貿專業公司將出口外匯存入自己在中 國銀行開立的外匯存款賬戶裡頭,用於支付進口商品。中國人民銀行透過服務與 監督,代理國營進出口企業收取和支付外匯。1951 年 3 月,中國人民銀行和貿 易部簽訂了進出口貿易人民幣結匯合同,內容規定:國營對外貿易專業公司的對

41950 年中國撤銷外匯交易所,進口商才改由向銀行購買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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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易經營,改為實行結匯制度,國營對外貿易專業公司不可再保留外匯存款。

(七)對外匯指定銀行的管理

所謂外匯指定銀行就是經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 指定銀行經營進出口外匯收入或支付的結算,按外匯管理規定向中國銀行辦理移 存或提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監管外匯管理的任務,並定期與外匯指定 銀行交換意見以及介紹外匯管理法令,再以協商自律方式推行外匯管理政策。

(八)鼓勵僑匯和扶植出口

1949 年 1 月至 1950 年 3 月,國內物價持續上漲,人民幣匯率不斷貶值,政 府為了積極創匯,採取了出口延期結匯辦法。至了 1950 年 3 月以後,國內物價 下降,人民幣回升,允許出口商可預先將外匯出售給指定銀行。為了保護華僑及 僑眷的利益,華僑匯款乃按照天津最高外匯牌價結匯。而且從 1950 年 11 月開始,

實行人民幣僑匯價,以避免華僑及僑眷遭受外幣貶值的損失。

(九)外匯及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辦法

因公事入境或短期旅客攜帶或郵寄外幣入境者,須向海關申報,並到中國銀 行兌換成人民幣或作為外幣存款;在出境時,須將剩餘外幣帶出或匯出。而攜帶 或郵寄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金、銀及其飾品入境者,須向海關申報,

可自行保存攜帶之物,可攜帶出境。國內居民攜帶外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 價證券出境,須先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核准發給才可出境。至於攜帶 金、銀及其飾品出境者,如不超過數量限額規定者,可免出境證明;如超過數量 限額規定者須先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核准才可出境。

綜上所述,這個時期,中國建立了自己的外匯管理制度,嚴格禁止外幣在境 內使用,扶植出口和鼓勵僑匯政策,因而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外匯資金累 積,使得國民經濟恢復與發展,金融物價穏定。

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時期之外匯管理體制(1953 年至 197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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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 1953 年開始進入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全國全面地實行計劃經濟體 制,逐漸形成了高度集中、計劃控制的外匯管理體制。

(一)外匯統一經營,用匯分口管理政策

對外貿易部管理國家對外貿易進出口事務,並由對外貿易部所屬的國營外貿 專業公司統一負責經營;財政部則管理中央部門所屬單位的非貿易外匯收支;而 中國人民銀行則管理地方機關、企業和私人的外匯收支、制定和公佈人民幣匯 價、監管執行外匯收支、管理外匯儲備、管理外匯指定銀行及檢查和處理違反外 匯管理行為,至於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統一經營。

(二)外匯收支指令性計劃管理政策

對外貿易部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分別對所有進出口計劃、中央部門非 貿易外匯收支計劃、地方機關和企業外匯收支計劃以及私人收支計劃匯總編製。

所有外匯收支計劃須交由國家計劃經濟委員會統籌分配使用,外匯收入必須賣給 國家,國家按照計劃分配和批給需要用匯單位。1958 年至 1968 年期間,為了積 極鼓勵創匯,曾一度實行出口、僑匯和其他非貿易外匯收入中央與地方分成辦 法,但因 1968 年 8 月文化大革命時期取消。

(三)對外貿易外匯收支管理政策

1953 年以後,外貿部所屬的國營外貿進出口公司統一經營對外貿易事務,

並且完全按照國家批准的指令性計劃進行進出口貿易,出口實行收購制管理,進 口則實行調撥制管理,所有的貿易結算必須在銀行辦理,由國家負責盈虧。此一

並且完全按照國家批准的指令性計劃進行進出口貿易,出口實行收購制管理,進 口則實行調撥制管理,所有的貿易結算必須在銀行辦理,由國家負責盈虧。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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