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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檢閱

一、 北極在國際關係中的地位與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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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能對北極議題與環北極國家的競合有更深入的探析。

二、 研究目的

基於上開背景與動機,筆者希望能透過本文達到以下目的:

(一) 從地緣政治觀點對北極地區的價值與重要性進行再檢視,同時探討俄屬 北極地區對俄羅斯的重要性;

(二) 以層次分析法為研究架構,探討俄羅斯北極戰略在後冷戰脈絡下的本質、

沿革、目標與實踐,同時理解俄羅斯與相關北極國家行為者之互動;

(三) 最後,希望能在地緣政治的背景下,藉由對國內與國際層次的綜合分析,

梳理俄羅斯的北極安全觀與北極戰略背後的驅動因素,進而歸結其對區域安 全之意涵。

第二節 文獻檢閱

在國際關係學門中,與北極相關之研究與學術著作相當豐富,近年來亦有越 來越多國家針對北極事務公布白皮書、政策方針、遠景規劃等官方文件。因此本 文之文獻檢閱主要可分為四個部分:北極在國際關係中的地位與基本概念、俄羅 斯北極政策之相關研究,以及各國官方文件和智庫報告等。以下分別述之:

一、 北極在國際關係中的地位與基本概念

北極在國際關係中的地位涉及不同國際關係學派對於北極問題的解讀,北極 議題更經常透過國際法與地緣政治等不同視角進行探討。

(一) 國際關係理論下的北極問題

學者赫夫(Peter Hough)的專書《北極國際政治》(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the Arctic: Coming in from the Cold)為當前北極在國際政治中的地位提供綜觀介紹。

其中,作者以四種國際關係理論出發,分析各國在北極可能出現的互動模式。15 首先,現實主義(Realism)基於無政府、權力平衡、國家追求自我利益等假設,

15 Peter Hough,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the Arctic: Coming in from the Cold (New York:

Routledge, 2013), p. 14-15; Ibid., pp. 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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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北極國家會為了取得國家利益而激化彼此間的對立;自由主義(Liberalism)

出於對合作、多元政治、國際組織和國際法等國際建制(regime)的重視,認為 各國將在北極理事會上謀求共同的利益,彼此的爭端也將在國際法的規範下解決。

另外,區域的原住民族代表、科學家等非國家行為者也會在此等制度下獲得發聲 的機會;第三種則是馬克思主義(Maxism)。16北極在國際關係的地位日增將令 其難逃帝國與新帝國邊陲(periphery)的命運,而遭受全球企業與政治精英的剝 削;最後,社會建構主義(Social Constructivism)則強調觀念(idea)與文化因 素能影響一國的外交政策。換言之,上述提及的所有情況對於不同能動者(agent)

而言會有不同的解讀,也因此北極區域內的主權、全球化、安全等概念對建構主 義者而言均只是被主觀建構出的概念。

若以傳統國際關係理論進行區分,當前與極地研究相關之文獻主要採用現實 主義與自由主義觀點作為研究途徑。學者克拉夫丘克(Алексей А. Кравчук, Aleksey A. Kravchuk)的文章〈以新現實途徑分析北極軍事政治局勢〉

(Неореалистский подход к анализу военно-политической обстановки в Арктике, Neo-Realistic Approach to Analysis of Military-Political Situation in the Arctic)便採用新現實主義的攻勢現實主義(Offensive Realism)學派觀點來分析 北極的政治與軍事局勢。17作者認為,從軍事的角度而言,目前北極地區僅有兩 個關鍵的行為者-即俄羅斯與北約。透過作者的分析與比較,他發現北約在此區 域的軍力相較俄羅斯具有絕對的優勢,但它卻不是區域內的議題制定者。作者由 攻勢現實主義的基本假設分析道,出於對生存的渴望,以及對其他行為者的恐懼

(尤其是在缺乏互信基礎的情況下),18北極國家已為「安全困境所挾持」,19這 也是為什麼近期區域內國家的軍事活動日漸增加。作者亦預測,短期之內俄羅斯

16 馬克思主義在國際關係中並非聚焦於國家或非國家行為者的動機,而是全球資產階級

(bourgeoise)與無產階級(proletariat)間的跨國互動。

17 Алексей А. Кравчук, “Неореалистский подход к анализу военно-политической обстановки в Арктике,” Полис. Политические исследования, No.1(January 2019), p. 136-148.

18 王義桅、唐小松譯,John Mearsheimer 著,大國政治的悲劇(臺北:麥田出版,2014), 頁 77-80。

19 Алексей А. Кравчук, op. cit., p.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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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將不會迎來關係的改善。20

但有學者從不同的國際關係理論視角為北極的局勢提供與上述迥異的觀點。

新現實主義者認為環北極國五國會為了爭奪北極油氣資源而展開地緣政治的競 逐,但學者基爾(Kathrin Keil)於其文章〈北極:衝突新區域?以油氣為例〉(The Arctic: A New Region of Conflict? The Case of Oil and Gas)則引入自由制度主義和 建構主義的見解,透過國家政策、北極油氣的市場關聯性、北極本身及其資源與 國家認同、文化和歷史的關聯性等指標,以衡量北極油氣是否被環北極五國視為 重要利益。除了俄羅斯對上述各個面向均高度重視外,其餘四國對於北極資源的 解讀有極大的不同,21作者也因此認為新現實主義者武斷地推論環北極國家會為 了爭奪資源而發生衝突並不實際。在實務分析中加入上述建構主義的變數才能對 理性物質主義的國家利益作出更完整的解釋。22

(二) 北極的國際法問題

我國國際法學者趙國材在其專文〈論北冰洋之爭議〉將焦點擺在北極之法律 地位、北極之主權與管轄權、北冰洋沿岸國依據國際法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 得享有之權利與義務,並明列出當前北極地區具有爭議的領土。23早在二十世紀 初,環北極各國便曾提出以「扇形原則」-即一個以其北冰洋沿岸東西兩點,一 直到北極點的扇形區域-劃分北極領土,但此原則被認為在國際法上缺乏有說服 力的證據因而未被普遍接受。24因此,關於北冰洋的法律地位以及北冰洋權益之 劃分,至今尚無專門性國際條約。針對北極地區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爭端,

各國主要訴諸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處理極地資源開發、大陸礁層、

公海利用,及爭端和平解決等問題。至於北冰洋公海海床,若依照《海洋法公約》

20 Ibid., p. 146.

21 Kathrin Keil, “The Arctic: A New Region of Conflict? The Case of Oil and Gas,” Cooperation and Conflict, Vol. 49, No. 2 (2014), p. 166-178.

22 Ibid., p. 180.

23 文中論及之北極爭議區域主要有五,分別為:斯瓦爾巴群島(Svalbard Archipelagoes)、法 蘭士約瑟夫地群島(Franz Josef Land)、格陵蘭島(Greenland Island)、漢斯島(Hans Islands)、

羅曼諾索夫洋脊(Lomonosov Ridge)等。

24 趙國材,「論北冰洋之爭議」,軍法專刊,第 40 卷第 2 期(2011 年 6 月),頁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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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定屬於人類共同繼承財產(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25資源應為全球所 共用。然而,作者指出,當前環北極各國正在從事積極的內部協商,以避免外部 國家進入此區域與之爭奪資源;但對非環北極國家來說,北極公共化才是最符合 全人類利益的作法。26作者最後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不足以保證北極 問題獲得有效解決,若國際間仍然缺乏具有拘束力的專門性國際條約,各國的北 極利益衝突勢必難以避免,較可能依循的是暫緩主權爭議與擱置資源開發,27因 此作者也希望能有類似於《南極條約》的國際法文件來解決北極的國際法問題。

學者閻鐵毅的文章〈北極航道所涉及的現行法律體系及完善趨勢〉亦對當前 北極地區與北極航道的現行有效法律與國際公約進行詳盡之梳理。作者認為當前 北極航道有限的國際制度可分為三種層次:全球性制度安排(即海洋法公約)、 多邊條約與制度(如 1920 年《斯瓦巴條約》及 1990 年代醞釀成立的「北極理事 會」)及雙邊制度安排等。28作者也提到,現階段的北極所涉之法律制度主要為 主權國家間非拘束性之軟法(soft law)與具拘束性之硬性法律的混合,且缺乏 一統整全面性的制度。文中也就《海洋法公約》、《斯瓦巴條約》、《伊盧利薩特宣 言》及 1991 年的《北極環境保護戰略》等北極所涉制度進行介紹,然作者坦言,

此等條約相當鬆散,條約的主體、適用範圍與所賦予締約國之權利義務甚至存在 衝突。29因此,作者與趙國材教授持相同觀點,認為北極需要一部「北極條約」

以化解條約間的矛盾與衝突,但意識形態與主權問題使得北極國際合作邁入「深 水區」變得極為困難。

然而,學者楊恩(Oran R. Young)在其專文〈北極何處去?衝突或合作〉

25 依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 條之規定,「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

土」為「區域」(area)。又依第 136 條之規定,「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

換言之,屬於「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者,資源為全體人類共享,但須由設立的國際機構 專門管理。參見:“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ited Nations,

<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unclos_e.pdf> (December 10, 1982).

26 趙國材,前引文,頁 201-206。

27 同前註,頁 209。

28 閰鐵毅,「北極航道所涉及的現行法律體系及完善趨勢」,學術論壇,第 2 期(2011 年),

頁 139-144。

29 同前註,頁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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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her the Arctic? Conflict or Cooperation in the Circumpolar North)卻獨排眾議,

認為仿效「南極條約」、建立一套具有法拘束力的「北極條約」不僅在政治上不 可行,其效果也未必是學界預想的。30當前的北極局勢已無法和 1950 年代的南 極相提並論。首先,具有法拘束力的條約是主權國家間的協議,但在冷戰後,非 國家行為者已成為北極跨國合作中的重要部分,因此作者認為,任何沒有意識到 此一事實並以此為基準的制度安排都是在往錯誤的方向前進;31此外,作者也考 慮到硬性法律與軟法的優缺點。在北極局勢快速變化且難以預測的情況下,以軟 法為基礎的制度安排不僅能涵蓋某些締約國在硬性法律中可能不願接受的規定,

其較容易調整甚至重塑的特性更符合當前的需求。另外,作者特別提到,美國雖 然作為北極大國,但往往拒絕批准與簽署具拘束力的條約,因為條約可能含有美 國希望予以保留的條文,32而軟法的性質正好能改善此問題,並將美國納入制度

其較容易調整甚至重塑的特性更符合當前的需求。另外,作者特別提到,美國雖 然作為北極大國,但往往拒絕批准與簽署具拘束力的條約,因為條約可能含有美 國希望予以保留的條文,32而軟法的性質正好能改善此問題,並將美國納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