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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迴路開放及其與DSL的關係

第五章 . 政策觀點:影響DSL多元化的外在因素

第一節 區域迴路開放及其與DSL的關係

本節重點有三:首先介紹 LLU 的定義及配置,接著探討 LLU 政策,

最後則探討該政策與DSL 特色的關係。

LLU 的定義及配置:

Local Loop Unbundling 的 unbundling 一詞,指的是既有業者有責任以 租賃方式,提供新進業者電信基礎建設,新進業者才能提供高速網路服務 給終端用戶 (Gagnaire, 2003);LLU 則代表提供取用現有業者區域迴路的 一系列政策 (Baranes & Bourreau, 2005)。由於現有業者在既有線路市場中 有不可忽視的市場力量(significant market power),因此必須透過 LLU 的 管理及規範,才能形成公平、效率的競爭市場。

LLU 依網路互連的程度可以分成三種 Solution(見圖 5-1)。新進業者

以POP(為 Point of Presence 的縮寫,為新進業者放置伺服器、路由器、

ATM 交換機,以及數位/類比訊號集中器的地點)連接至既有業者的 Central Office 的數位配線盤(digital distribution frame,簡稱 DDF) (Robert &

Leonard, 2006),再與既有業者的終端用戶網路相連。配線盤是集中終端用 戶訊號線於一塊控制面板,以利電信業者管理用戶的使用狀態,例如:斷 線、復線、線路維修等。配線盤名稱因訊號不同而異,例如:管理數位訊 號線的稱為DDF 配線盤,管理光纖管線的配線盤稱為 ODF。在圖 5-1 中,

配線盤以中間夾EO、CO、或 ISO 的兩條平行框線表示。新進業者除了將 其POP 連至 CO 外,還可以連接等級更高的 ISO(數位交換機)。由於POP 互連的等級愈高,新進業者需自行佈建的基礎建設愈少。例如:在圖 5-1 的Solution #1 中,新進業者須自建 Level 1 至 Level 2 的數位交換機供本身 使用,但在Solution #3 中,新進業者僅需建構少量 Level 2 的數位交換機。

ISO LEVEL 2 與 ISO LEVEL 1 的數量比約為一比十以上,因此依常理推 斷,若新進業者的POP 可以連接至等級更高的 ISO,其所節省的成本支出 將極為驚人。

圖 5-1 區域迴路互連基本原則

但實務上卻是連接等級愈高,付出的代價愈高 (Gagnaire, 2003)。因為 既有業者會將新進業者連接高等級ISO 節省的成本,轉成連線價格,讓新

進業者無法得利。

除了Solution 等級會影響計價,還有兩項技術問題,雖非本研究範圍,

但也值得注意。第一項問題為共構(colocation),第二項問題為變動

(churn)。共構為新進業者的POP 與既有業者提供的 CO 或 ISO 位於同一 棟建物。例如:在Solution #1 中,若既有業者允許新進業者將 ISO Level 1 與其CO 設於同棟建物,則稱為共構,若無法共構,新進業者必須另外尋 求鄰近地點放置ISO,再由數位出租線路(T1=1.544 Mbps 或 E1=2.048 Mbps 等級)連接。由於E1 及 T1 的線路成本極為昂貴,等級愈高的 Solution 雖 然 可 以 接 觸 到 更 多 的 潛 在 客 戶 , 但 共 構 及 線 路 租 用 成 本 也 隨 之 上 揚 (Gagnaire, 2003)。此外,若 CO 或 ISO 至 POP 線路距離過長,新進業者還 需負擔訊號中繼器等費用。除了建物的問題,新進業者所提供的 DSL 服 務,也需在既有業者的 EO 端配線盤,建置對應的 DSL modem(全名為 digital subscriber line access multiplexer,簡稱 DSLAM,可以視為多個 DSL modem 形成的組合),但這勢必需要既有業者的配合,但即使共構可行,

但牽涉至EO 端配線盤的變動仍困難重重,因此可行之道是向既有業者承 租 DSLAM,但新進業者往後的服務變動都須視既有業者的善意(good will)而定 (Gagnaire, 2003)。因此,在 DSL 市場中,若新舊業者推出的產 品相當類似,可能在EO 的配線盤部份,存在此種現象。由於 EO 部份的 資料不易取得,必須等待更詳細的資料才能判斷EO 問題造成新舊業者的 產品重疊。

第二項變動問題指的是在終端用戶變更服務提供者,或是服務內容 時,由技術人員至 EO 調整配線盤中的線路跳接等任務。以法德英三國電 話用戶約在二千至四千萬戶為例,其 EO 數量約在一萬至一萬五千,CO 則在一千至一千五百左右。當電信環境愈開放,新進業者愈多,EO 進行 線路跳接或變動的頻率愈高 (Gagnaire, 2003)。目前,這三國變動頻率每年

約在15%至 50%之間。如何控制變動頻率,並且轉嫁成本給新進業者,雖 非本研究範圍,但仍值得留意。

除了由 POP 的連接方式區分三種等級的 LLU 外,最常被引用的另一 種分類是依據線路頻寬的主控權:完全開放(Full LLU)與部份開放(Shared LLU) (Bourreau & Dogan, 2005; Gagnaire, 2003)。完全開放指的是電話線 的所有頻寬都留給新進業者,部份開放則是低頻留給既有業者提供電話服 務,高頻部份則留給新進業者提供寬頻服務。部份區域迴路開放還能根據 新進業者是否取得終端用戶DSL modem 裝設權利等,再細分成線路共享

(line sharing)及 bitstream access 兩種。線路共享為新進業者可以在用戶 端及線路上裝設DSL 服務所需的設備,bitstream access 則完全由既有業者 提供;Bitstream access 一般並不視為區域迴路開放 (Bijl & Peitz, 2005)。台 灣的狀況明顯屬於後者,所以並不屬於區域迴路開放的國家,後續將以 LLU 發展較為成熟的歐盟及美國為主要研究對象。

區域迴路開放政策在歐盟及美國受到不同待遇。歐盟很重視區域迴路 開放,因為成員國的寬頻基礎建設及市場競爭皆不同,為了破除獨佔,讓 新進業者進入以提升市場競爭,區域迴路開放政策已被歐盟視為有效的辦 法之一 (Bourreau & Dogan, 2005)。美國的 FCC 則在 2003 年不僅免除既有 業者區域迴路開放的責任,甚至以三年時間逐步收回已開放的區域迴路 (Bauer, 2005)。因此,歐盟及美國對區域迴路開放政策的態度顯然不同。

以下將分別說明兩方在LLU 的政策推動存在差異的緣由。

1. 歐盟

根據研究機構Sonus Networks 引用自 Gartner 2005 年七月的資料顯示

(見表 5-2),歐盟各成員國的 DSL 雖然各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區域迴 路開放卻是主要的DSL 供應方式 (Sonus, 2006),而且區域迴路開放與 DSL

歐盟的區域迴路開放起源於1990 年代末期,當時沒有成員國的電信市 場能達到所有業者都自備線路競爭,開放區域迴路已成為最後的手段 (Bijl

& Peitz, 2005)。但為防範新進業者捨棄發展自身的網路,同時也為防止既 有業者反彈,區域迴路開放將在市場競爭的目標達成後停止 (Bijl & Peitz, 2005)。

區域迴路開放不以獲利為前提,而是以公平、公正、公開為主 (Bijl &

Peitz, 2005),因此,各主管機關可以干涉市場運作,包含迴路的租賃費用、

既有業者投資享有的回饋比率(rate of return)等。區域迴路開放是過渡方 案,短期可以促進市場競爭,長期卻會犧牲業者建構自有網路的意願,但 是目前歐盟仍未提出解決之道,因此區域迴路開放政策仍會維持相當時 間。

表 5–2 歐盟各國 DSL 發展及 LLU 實行狀況

資料來源:Sonus, 2006

歐盟在迴路開放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分布在北歐的三國:芬蘭、瑞典與 挪威,以及西歐的五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及英國(見表5-3)。

這八國的迴路開放比率相當高(見表5-4),所以是歐盟的樣本來源。此外,

各國國情雖然不同,但DSL 發展都受到歐盟迴路開放政策的影響,英國是 八國中區域迴路發展較為落後,但在該國政府急起直追下,其DSL 在 2000 年後逐漸普及,本研究即以英國為代表,說明英國如何開放區域迴路,以 及開放後對DSL 普及的影響。

表 5–3 歐盟各國 DSL 市佔率,及新進業者 DSL 市佔率,以及 LLU 應用 比率

資料來源:(Bijl & Peitz, 2005)

表 5–4 主要八國在 2007 年 LLU 的發展現況

Finland 1470500 1267400 86.19% 344300 27.17%

France 13628900 12874000 94.46% 4305000 33.44%

Germany 16142750 15500000 96.02% 4400000 28.39%

Italy 9348250 8895000 95.15% 1800000 20.24%

Netherlands 5159200 3074000 59.58% 840000 27.33%

Norway 1457599 1211000 83.08% 294000 24.28%

Sweden 2386630 1553000 65.07% 542000 34.90%

UK 14003400 10812000 77.21% 1910000 17.67%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 Point-topic database

歐盟代表:英國的區域迴路開放

英國的區域迴路開放是加入歐盟之後的政策產物 (Ofcom, 2004a, 2004b)。英國政府之前原本是希望所有電信業者能以自有的電信設施競 爭。因此,在 PSTN 時期,英國政府不允許業者之間有線路租借的狀況 (Ofcom, 2004a, 2004b)。但機房、線路自建的過程曠日費時,除了 BT 外,

當時最大的民營業者Mercury,耗費十五年也只建造涵蓋 15%國土面積的 線路。即使如此,英國仍是全歐電信自由化最早的國家之一,只是其所採 無,因此稱為服務競爭(service competition)。服務競爭的成功促使歐盟訂 定支持區域迴路開放的的電信規範,英國為其成員國,為符合要求勢必得

調整以基礎建設為主的競爭路線,開放區域迴路以導入服務競爭 (Whalley, 2006)。

但開放初期並不順利,新進入者常遭遇最大業者 BT 的抵制,其手法 可以歸納成三方面,分別是新進業者無法享有與 BT 零售部門相同的服務 品質、批發的DSL 商品不符市場需求、以及批發成本過高造成價差太小,

使其生存備感艱辛 (Whalley, 2006)。

由於BT 掌握 DSL 上游,DSL 設計與包裝皆在 BT 手中,下游轉售業 者增加,並不代表商品品質必定改善,也不意味商品多樣性增加。唯有透 過區域迴路開放將DSL 設計與銷售的權利還給新進業者才能解決。

BT 懾於電信主管機關可能要求重組的威脅,遂在 2005 年提出解決上 述三項問題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是讓出最後一哩,成立「接取服務 部門(access service division,簡稱 ASD)」,ASD 除了掌握批發商品的訂 價外,還握有最後一哩的訂價權,ASD 於 2006 年一月另行獨立營運,改 名為Openreach,仍為 BT 所有,但是,日後若發現 BT 以 Openreach 進行 不公平競爭,Openreach 將成為獨立企業。Ofcom 將 Openreach 暫時留在 BT,無非想利用 BT 為保有 Openreach 所有權而衍生的投鼠忌器的心理,

以換得BT 在未來爭議中的更多讓步 (Whalley, 2006)。Ofcom 並於 2005 年 五月成立OTA(Offic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djudicator,簡稱 OTA)

監督迴路開放相關業務的執行進度,以確保租用迴路的業者與 BT 的零售 部門處於相同的競爭地位。在Ofcom 與 BT 的角力後,區域迴路開放已由 2005 年的五萬條線路,增加至 2007 年四月的兩百萬條線路 (OTA, 2007)。

而且迴路租用價格也開始大幅度下滑,其一次性費用以及經常性費用 的降幅至少都有36%(見表 5-5)。

表 5–5 LLU 價格變化(自 2004 至 2006)

2004 年以前 2004 年 2006 年 降價比例 Shared MPF1

Connection 117.00 37.00 34.86 70%

Rental 53.00 27.12 15.60 71%

MPF2

Connection (transfer) 88.00 88.00 34.86 60%

Connection (new provide) 265.00 223.33 168.38 36%

Rental 119.00 105.09 80.00 32%

1Shared MPF 是寬頻及語音分別由新進及既有業者負責時,新進業者必須繳交給 Openreach 的費

1Shared MPF 是寬頻及語音分別由新進及既有業者負責時,新進業者必須繳交給 Openreach 的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