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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的社會文化與變遷

第二章、 台灣原住民族社會與歷史

第二節、 原住民族的社會文化與變遷

台灣的原住民族是一個沒有文字的民族,因此無法完整且充分的記載自己過 去的歷史,致使許多原住民族的歷史隱沒於歷史的洪流之中,90因此原住民族有文字 記載的歷史,可說是外來移居者或統治者一手塑造的。這將使得一般人容易對於原 住民族有所曲解;而原住民族沒有文字記載的史前史,則仍待地下遺跡遺物、口述 傳說等及外族零星的傳說記載來重建。91台灣的原住民族除了官方認定的高山族外,

和一般稱為平埔族都屬於南島民族,他們分別居住在高山、平原、海濱與島嶼,由 於生存環境的差異,因此創造了豐富多樣的文化內涵,呈現在社會組織、經濟活動、

禮俗宗教等方面,92從這些文化內涵中可窺見原住民族生活習俗的起源及背景,除可

86 玲木作太郎著,陳萬春譯,《臺灣蕃人的口述傳說》,(臺北新店市:口傳學會),2003,頁 51。

87 玲木作太郎著,陳萬春譯,《臺灣蕃人的口述傳說》,(臺北新店市:口傳學會),2003,頁 81。

88 玲木作太郎著,陳萬春譯,《臺灣蕃人的口述傳說》,(臺北新店市:口傳學會),2003,頁 63。

89 鄧相揚,許木柱著,《台灣的原住民史,邵族篇》(南投市:省文獻會),2000,頁 72。

90 孫大川,《山海世界:台灣原住民心靈世界的摩寫》(臺北:聯合文學),2000,頁 225。

91 潘英,《台灣原住民族的歷史源流》(臺北市:台原,第一版),1998,頁 147。

92 徐雨村,《台灣南島民族的社會與文化》(台東市: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006,頁 4。(摘自 浦忠成館長序言)

以瞭解其歷史傳承外,更可以補文獻記錄之缺憾。

壹、社會組織

原住民族的社會是所謂的部落社會,它雖然不具備現代國家之職能分化的政府 與職業官吏,但是部落中仍有一定組織與領袖運作。而維持原住民族傳統部落運作 的制度,各族群不盡相同,基本上每個族群都存在著滿足各種社會功能的組織,例 如:祭團、獵團、漁團等。而構成這些團體的最小單位,有的是血親,有的是以部 落為單位。就是這些具有共同利益與一致目標的組織層層交錯,使得族人緊密的凝 聚在一起,部落的各項活動得以順利進行,93也因此延續著原住民各族群的命脈而不 絕。

「血親」單位的團體,有所謂的「親族組織」,即有布農、賽夏、鄒、邵、泰雅、

太魯閣、達悟等族屬於「父系社會」,另一方面,魯凱、排灣等族屬於「貴族宗族」

為主,再則,阿美、卑南、噶瑪蘭及平埔族諸族屬於「母系社會」。94

「部落」是原住民族最基本的社群自治單位,即為原始的政治組織。部落之上還 有領導團體,例如:部落會議、長老會議等,它們可以處理部落的公共事務、議決 各項政策等。每一領導團體都設有一位領袖,領袖的形成因族群別而有不同的產生 方式,有的是透過「選舉」產生,有的則是「世襲制」。「頭目」產生方式:例如:

排灣、魯凱、鄒族是為「世襲制」,布農族的頭目由長老互選賢能之士產生。另一方 面,屬於母系的社會的阿美族、卑南族則憑藉著嚴謹的年齡階級組織、會所制度管 理部落的公共事務,事實上實原住民的傳統社會組織已有今日的民主正政治雛形。95 以上完整的社會組織制度,維繫了原住民族社會歷經各種波折而不墜,然而,

這個社會控制的樞紐卻在戰後政府將原住民族納入村裏體制,實施「民主選舉」之 後而徹底瓦解,96政治力的與民族選舉的介入,過去的長老會議、頭目領導形成虛設,

如今他們僅是名稱上的尊榮,取而代之的是民意代表,從頭目到村長,從長老會議

93 鈴木質著,王美晶譯,《台灣的原住民風俗》(臺北市:原民文化),1999,頁 68。

94 衛惠林、余錦泉、林衡立編纂 , 〈綜說篇---親族組織〉, 《臺灣省通志稿:卷八同冑志(第一冊)》,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出版,1997,11,14,頁 15950。

95 衛惠林、余錦泉、林衡立編纂 , 〈綜說篇——部落組織與領袖制度〉, 《臺灣省通志稿:卷八同冑 志(第一冊)》,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出版,1997,頁 15966-15975 。

96 鈴木質著,王美晶譯,《台灣的原住民風俗》,臺北市:原民文化,1999,頁 68。

到原住民委原會,原住民的社會組織產生極大驟變,也因此使得原住民族傳統文化 逐漸消失。

一、阿美族的母系社會與年齡組織

典型的阿美族為母系社會組織---從母居制,其中,財產和家系的傳承都是母 女相承。最基本的親屬團體是家族;其中,大家族的親屬團體,有南部阿美的母系 氏族,中部及北部的阿美系群。而花蓮馬太鞍阿美族功能團體的構造範圍是:母系 血親群、父系血親群、舅、表舅、外舅公、親友團體。以上團體功能有:共負罪責、

血仇責任、參加喪葬、共守禁忌、參加襄袚祭儀及慰問餽贈等。97

阿美族各部落具有年齡階級組織,由成年男子組成,最主要目的是提供防衛。

年齡階級組織,形成了維持自治的主要架構。在此基礎上,部落成為一個集體防衛、

農耕漁獵、舉行儀式、共負罪責等功能單位。阿美族的男子年齡組織型態分為:馬 蘭式和南勢式。其中,南勢式是「襲名制」,只有九個組名循環使用,最老的一組與 最新的一組常同名。而「馬蘭式」是「創名制」。部落男子經過成年禮進入組織後,

加入一個級組的的「專名」,終其一生不變。他們的長幼地位與社會責任,隨著全族 年齡的增長,而晉升循序改變。這個組織以「會所」為中心,專屬男人,女性則是 被排除在外的。98

過往阿美族的社會組織是以長老會議、頭目領導、年齡階級制度、母系系統 為中心運作,維繫著民族的命脈綿延不輟,而今行招贅婚的母系倫理已不多見,

年齡階級組織僅在豐年祭的的祭活動中尋得蹤跡。99 二、魯凱與排灣的階層社會

排灣、魯凱族的社會階級分為「貴族、士、平民」三種。貴族為一特權階級,

其中又以頭目(各家團領導者)的權限最大,享有土地所有權、收稅,住屋門楣可 以刻上人頭、百步蛇紋、太陽紋等圖案,正廳可豎立人像雕刻……等,其他等級的

97 衛惠林、余錦泉、林衡立編纂 , 〈阿美族篇篇---親族組織〉, 《臺灣省通志稿:卷八同冑志(第二 冊)》,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出版,1997,頁 16317—16318;王嵩山,《台灣的原住民的社會與文化》(臺 北市:聯經),2001,頁 156。

98 衛惠林、余錦泉、林衡立編纂 , 〈阿美族篇篇——部落制度〉, 《臺灣省通志稿:卷八同冑志(第二 冊)》,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出版,1997,頁 16330—1633;徐雨村,《台灣南島民族的社會與文化》,(台 東市: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006,頁 4。

99 衛惠林、余錦泉、林衡立編纂 , 〈阿美族篇篇——部落制度〉, 《臺灣省通志稿:卷八同冑志(第 二冊)》,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出版,1997,頁 16334。

貴族權力則依與地主親屬關係之遠近而增減。士介於貴族平民之間,彼此無從屬關 係。平民地位最低,一切生活生活所需必須靠自己的雙手打拼。而直接影響排灣、

魯凱族階級升降的因素是長嗣繼承,餘嗣分出法與婚姻升降法,是強化階級化的貴 族宗支組織的主要規範。100

三、卑南族的祖靈屋與會所制度

Karumahan 是卑南族人用來指供祀「祖靈的小屋」,它的意司是「本來的家」、 或「真正的家」、「舊家」。通常凡共同祭祀一個 Karumahan 的人則會形成一個團體,

而其成員的組成可以是實際的、或假定的同屬一個祖先。因此 Karumahan 指的是家 族以上的親屬單位。

傳統的 Karumahan 更進一步的與會所制度結合,因此也具有政治單位的意義

。例如,呂家社共有六個大的 Karumahan,各有一個會所。其實卑南族整個部的政 治、行政、軍事、教育活動,並不在氏族中獨立進行,而是由會所制度與年齡組織 所整合。所有部落的男子均納入此一中心。卑南族的會所制度包括男子會所和青少 年會所;「男子會所」組織,同時亦為為部落的軍事組織中心,各會所同時為部落有 財產的的單位各會所有獵場一處、竹籔一區,獵物在會所分配享用,竹林收益為會 所公共事物之費用,而參加會所的新進青年需向其會所長老送酒糕為禮。101

「青少年會所」即是卑南族對其青少年實施教育訓練的的場所,依照年齡階 級的不同分為少年會所(13 至 18 歲)、青年會所(18 歲以上),這項制度類似於今 日的學校教育體系,只不過卑南會所制度側重的是部落長者生活智慧的傳承,其中 包括傳說與禮俗的學習(如:口傳文學、歌謠武舞蹈..),體能膽識的訓練與測驗,

戰鬥技術的的演練,生活技藝的培養(如:築屋、狩獵、農耕..),最重要的是生活 禮儀的要求(如:服從紀律、敬老尊長、謙卑忍耐..),嚴酷的斯巴達教育凝聚了強 烈的卑南族群意識,使其僅以一萬餘人的小族群,且又有布農族、魯凱、排灣族、

阿美族環伺下,依然能屹立於東台灣而不搖。102

100 衛惠林、余錦泉、林衡立編纂 , 〈魯凱族篇——部落制度〉, 《臺灣省通志稿:卷八同冑志(第 二 冊)》,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出版,1997 ,頁 16255—16256;〈排灣族篇—親族組織〉, 《臺灣省通志

稿:卷八同冑志(第二冊)》,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出版,1997,頁 16219—16223。

101 王嵩山,《台灣的原住民的社會與文化》(臺北市:聯經),2001,頁 146~150。

102 衛惠林、余錦泉、林衡立編纂〈卑南族篇——部落制度〉, 《臺灣省通志稿:卷八同冑志(第二冊)》,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出版,1997,頁 16277—16280。

四、泰雅族的「gaga」(嘎嘎)團體

「gaga」(賽德克稱為 gaya)原意為祖訓或遺言,指遵守祖訓而組成的社會群 體,103「gaga(嘎嘎)是早先普遍存在於泰雅族社會的一種社會制度,以血緣、共祭、

共約為基礎,104藉以發揮社會群體的功能。105「gaga」(嘎嘎)具有以下特徵:

(一)血族及地緣團體。「gaga」(嘎嘎)可視為一個血親團體,由一社中具有宗族 關係的家庭組成,也就是擁有共同血統的團體組織,原則上團體裡的人不能 通婚,若為遠親或從它族前來加盟者,則無此限。106

(二)祭祀團體。「gaga」(嘎嘎)是一個以「祖靈(rutux)」之信仰中心、組成「遵 守共同祖訓共同擁有超自然的集體知識」的儀式團體。也就是說屬於同一個

「gaga」(嘎嘎)的人共同舉行重要祭儀,共同遵守超自然的力量 rutux,服

「gaga」(嘎嘎)的人共同舉行重要祭儀,共同遵守超自然的力量 rutux,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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