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原住民族運動的演進與脈絡
壹、國際原住民族運動的演進
一、全球原住民族的處境與反抗
根據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的定義,所謂原住民族是指其祖先在外來殖民 者到來之前即住在該地、在目前居住的社會居非統治地位、其文化異於主流社 會、具自我認同感,成員身分由該族群自己決定(高德義,2009)。然而,在全 球化的過程中,原住民族幾乎無一能倖免歷經顛沛流離的苦難命運以及面臨傳 統文化與民族瀕臨滅絕的危機,普遍面臨 Young(1990)所提剝削、無權、邊 緣化、文化帝國主義與暴力的五大壓迫。
換言之,在殖民政權現代化國家政策之下,當代世界各國原住民族的共同 處境,包括傳統文化斷裂、族語遺忘、信仰體系遭破壞、各項就業、經濟、健 康、教育等指數,皆處於不利地位;在政治上的共同困境,包括人口少、限制 原住民的政治代議,進而無法控制傳統土地與資源、且現代政黨體制及選舉過 程破壞原住民族的傳統政治,也難代表原住民族的共同利益(謝世忠,1987;
高德義,2009)。
但近年隨著現代人權思潮的呼籲以及原住民族自我主體意識的覺醒,原住 民議題已然引起世界關注。國際各國也越來越重視原住民族之生存發展權,並 主張特別保護。尤其自1980 年代以來,對國內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的程度,已逐 漸成為衡量一個國家人權狀況以及社會民主發展的重要指標(高德義,2009)。
若從1945 年聯合國成立以來,至 2007 年聯合國通過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期間,
幾次國際會議討論原住民族議題的發展趨勢來觀察,從最早訴求主體國家地 位,後因現實情勢壓力,轉而訴求統治者肯認原住民族的民族地位;自1970 年 代起,國際原運領袖串聯國際學術與宗教團體,主張原住民族基於民族身分享 有自決權;1980 年代起如前所述,順應人權思潮的演進,原住民族議題成為國 際議題,從個人權利發展到集體權,開始提出原住民族之土地權、文化權、族 語權等正當性聲明,並將1993 年至 2004 年訂為「原住民族 10 年」,希望透過 國際合作,實質改善原住民族問題(蔡志偉譯,2010;高德義,2009;趙中麟,
2000;雅柏甦詠.博伊哲努,2008)。
簡言之,世界各地原住民族的不利處境,特別是國家「內部殖民」帶來同 化與滅族的威脅,使得全球原住民族進行國際串連,掀起世界性的反抗浪潮,
抵抗西方國家資本主義與文化霸權的宰制,爭取民族生存空間。目前全球原運 參與者不僅有個人及原住民組織,也有非原住民組織及學者參與,其活動方式 透過網路媒體、教育活動、示威抗議、政治參與、策略結盟及司法控訴等方式 進行連結與國際訴求,並把主要戰場放在聯合國的參與及遊說上(高德義,
2009;雅柏甦詠.博伊哲努,2008)。
二、國際原住民族運動的論述實踐
(一)集體權的主張
全球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雖同屬自身文化異於該地的主流文化,在目前 社會居於非統治地位,但不同的是「原住」身分及殖民經驗,因此和少數族群 在國際人權法上的地位和權益有不同,原住民族除了享有一般人權之外,也同 時享有特殊的民族權,亦即為集體權(高德義,2009)。
國際原住民族運動先驅已感於立基於「個人」的人權觀實無法解決原住民
族所面臨的解體命運,而要求透過對民族情境的整體尊重及保護民族集體權,
以利民族復振。再者,原住民的個人權與集體權是緊密契合且相輔相成的,因 為原住民族其社會結構的淵源,部落社會是基於靈性的連結,形成共同決策,
像植物與大地的關係,但以西方權利觀的發展,個人人權無法真正回應原住民 族淵源與其靈性傳統的權利內涵,只有透過集體權,才能保障個人人權(雅柏 甦詠.博伊哲努,2008)。
若從國際人權論述發展來看,第一代是政治、自由權、第二代是經濟、文 化權、第三代則從1970 年代起,有關民族和人權的集體權利逐漸被討論、被接 受,也就是從傳統的個人人權擴展到民族的集體權。此外,國際原住民族運動 也影響國際法民族權的形成與發展,當前國際法民族權的內涵包括(一)基本 權利:生存權、自由權、平等權、發展權及文化權;(二)特殊權利:自決權、
土地權、環境權與和平權(高德義,2009)。再者,各國的原住民族政策也逐漸 調整,從征服同化的殖民政策角色,轉變為多元文化的民主政策,肯認原住民 族的存在與貢獻。例如,紐西蘭在英國殖民期也遭同化政策,1973 年推行多元 文化政策;美國的印地安政策歷經種族滅絕、驅逐隔離、強制同化,至1975 年 由總統福特簽署印地安人自決與教育援助法,開始推展原住民族自治政策。
(二)第四世界的圖像
1947 年,加拿大印地安人 George Manuel 於首先提出「第四世界」的概念,
其成員是指一國境內被完全或部分剝奪自己領土與資源的原住民族,這些民族 被迫整合於國家,仍保有獨特政治文化卻未被國際承認。欲將世界各國境內政 治弱勢、經濟邊陲及文化污名的原住民族提升至與國際主體—國家—具相等地 位的政治實體。透過第四世界的符碼象徵,使原住民族力量可以被組織,成為 抵抗國家霸權、重構民族與國家的對等關係、提升原住民族議題被重視的策略
(謝世忠,2004b;高德義,2009;趙中麒,2000)。
自 1960 年代北美紅權運動開始,世界原住民族 NGO 便以串聯方式建構第
四世界論述,首先建構了原住民的共同歷史象徵與民族發展的基礎:原住民族 是各現代國家領土上最早或唯一的主人,對其傳統土地享有不可剝奪的權利,
將「原住民族」概念崁入原住民族文化系統內,「真理化」一切權利(謝世忠,
1987)。其次,由於原居者的經濟、文化及政治結構殊於一般主流社會體制,傳 統土地因殖民者掠奪導致部落流散、文化崩解、認同扭曲,因此,透過第四世 界的論述,使得各國原住民族雖有各自不同的歷史文化,但卻擁有被殖民過程 中遭遇被邊緣化的共同歷史經驗,都想重振失去的力量,使得各國原住民族想 像彼此為生命共同體,成有「原住民真理性」的政治結盟,突顯原住民族與自 然共存的世界觀,是其生命、信仰、習慣、和文化的基礎,並強調合作、休閒、
集體、生態永續的概念,迥異於資本主義的倫理價值--競爭、個人主義、自利、
以金錢為資本與算計(趙中麒,2000;高德義,2009)。
(三)民族自決的政治實踐
國際原住民族運動,由聯合國原住民族工作組 WGIP 為首的國際組織,以 及各國原住民族NGO 的操作,結合環境、發展、勞工、兒童、婦女、教育、文 化等議題建構運動理論以及世界原住民族的想像共同體,以第四世界之論述建 構,讓世界各地受壓迫之原住民族團結合作,並以民族自決作為跨國想像命運 共同體的最終政治目的,自決代表民族有權力掌握自身命運,讓原住民族被殖 民的狀態翻轉為自我治理的自主狀態(高德義,2009)。換言之,原住民自決是 一種政治實踐,因為民族發展內涵必然是與文化、空間、日常生活、社會結構 與權力機制等經驗性情境脈絡相連結,該民族必須擁有自決權才能實踐保護族 群特殊的經驗性情境脈絡不被破壞(孫大川,2000)。
此外,面對原住民族當前的生存發展難題,包括因殖民同化政策導致母體 文化無法被認同、自我認同喪失、傳統部落的政治組織無法運作、經濟生產的 質變等共同處境,Smith(1999)提出原住民研究及生存發展進路,強調民族自 決與自治在民族生存與發展之重要性與根本性,並將原住民族運動與國際動員
生存
資料來源:翻譯自 ”Decolonizing Methodologies” by Smith, L. T.(1999)p.121, New York, NY: Zed Books.
織,傳達了多重層次的原住民族意識型態,但當這股沉寂已久的原始熱情與世 界主體的政治利益相牴觸時,「國家利益」儼然就是一道超越國家邊界的防火 牆。換言之,國家所能接受的民族自決,是由統治階級定義、詮釋的自決,是 基於某種情勢的利益考量,而不是因為少數族群的意願。主張自決權的認為,
沒有自決權,其他權利都落空;反對者則認為原住民自決權會動搖政府合法性、
影響國家領土的完整,導致世界版圖的重劃,或失去對土地的控制。例如聯合 國原住民工作組於1985 年即起草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歷經 22 年,至 2007 年才經大會確認通過,此項批准程序之緩慢,主要原因仍在於許多國家反對宣 言的核心內涵:承認原住民集體權。宣言裡提到的自決,是限於內部的自決權,
以力圖避免給人分化分離的印象。聯合國的基本立場認為自決權是人民的一項 權利,非民族或國家的權利,屬於處被殖民或被外國統治的人民的權利,且其 行使必須保障各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換言之,民族自決權只屬於被殖民或 外國統治下的人民,並不適用於生活在主權國家合法政府統治下的人民。意即 現存國家中的少數民族進行分離運動就不在民族自決權的保護下(陳舜伶,
2002)。
(二)國際法的虛空
然而,第四世界不同於前三世界有一獨立自主的國家與政府,而是散佈在前 三世界的領域範疇中,相形之下,更需要國際組織的動員與國際法的支援;但 觀諸琳瑯滿目的宣言、決議、公約,儘管理論上簽約的會員國家對相關國際法 規都必須遵守,但因聯合國憲章第二條規定,聯合國無權干涉國家內政,因此,
即便受壓迫族群提出某國違反國際法的憑證,也會在「可能牴觸國家利益或國
即便受壓迫族群提出某國違反國際法的憑證,也會在「可能牴觸國家利益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