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醫學已走向預防醫學的領域與範疇強調「未病即癒」,若我們 從三段五級預防的概念來思考毒癮治療如何推展(如上表1),就不得 不審慎細究其毒癮戒除的效益該如何定義。整體來說,如果我們整體的 毒品犯罪率下降、吸毒人口減少、緝獲毒品增減、社會安定平和,大概 就不會有人質疑戒毒成就,然而就在我國緝毒成績屢獲佳績並於2013
年獲得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委員會(UNODC)肯定的同時,為何大家依 舊仍對戒毒成效無感呢?主要原因在於多數民眾並不覺得國內施用毒品 人口有下降的趨勢,反而覺得像K 他命這一類型的俱樂部毒品甚至進入 校園蠱惑莘莘學子,在出生率明顯下降的同時,校園染毒的新聞卻仍層 出不窮,也莫怪乎毒品防制效益備受質疑;在2005 年、2009 年所進 行的「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似乎間接證實了這樣的訊息,就 其結果顯示推估全國12 歲至 64 歲的藥物濫用人口的確從 1.2% 增加至 1.43%,換句話說 2005-2009 的數年間,這份資料推估我國的藥物濫用 人口終生盛行率就大約增加了數萬名。(衛生福利部,2011)
不過,當我們從理性、客觀的角度來思考戒癮效益時,究竟應該採 取何種效益評估模式,才能持平視之?同時,又應如何定義戒癮處遇的 效益呢?
當前評估醫療處遇效益最簡單的思維莫過於成本分析。目前國內戒 癮處遇模式或許可以概分為四大類:「醫療藥癮戒治模式」、「司法矯 正戒治模式」、「司法監禁輔導模式」以及「社區戒癮模式」。
在醫療藥癮戒治模式部分,由於毒癮者接受戒癮醫療協助的方式多 元,包括接受門診藥物或住院戒除、有無使用替代療法、有無中斷或持 續整個療程、有無計入後續追蹤或復發治療的費用……等差異,所以就 連最容易進行的成本效益分析也變得複雜難辨。倘若綜合近年來國內相 關研究結果來看(如表4),則意指司法監禁輔導、司法矯正戒治是成 本最低的戒癮治療型態,其與醫療戒癮模式的成本差異約為5 ∼ 25 倍;
簡言之,司法戒癮模式是最具經濟效益的,所付出的成本最低,同一時 間可同時容納的戒癮人數也是最多。
乍看之下,司法戒癮模式似乎是在成本考量之下的最佳選擇,然而
由於司法戒癮涉及社會成本直接的負擔與有形的支出(如因毒品衍生出
然而在成本效益之外,是否有其他可行的戒癮成效評估模式呢?其
一、初段預防效益評估(緝毒數據、新興吸毒人口變化)
在初段預防部份,倘若我們可以防毒於境外、緝毒於前線、拒毒於 社區、戒毒於初期,那麼必能大幅限制施用毒品人口的增加,然而我們 又該如何評估這些努力的成效呢?或許可從社區防毒意識的良窳、緝毒 數量、新興吸毒人口增減情形及該族群再犯現象來窺其一二。
就社區防毒意識的部分,其實政府各部會每年皆編列預算來進行反 毒教育,譬如2013 年教育部的紫錐花運動與春暉網站、2013 年法務部 的戰毒記網路遊戲與無毒家園網站、2013 年衛福部的白天黑夜案例探 討手冊及K 他命濫用之臨床評估與處置建議、2013 年警政署的校園反 毒戲劇宣導與刑事局網站青少年特區……等、都是為了要讓社會大眾知 曉毒品的危害甚鉅不可不慎行,不過由於宣導工作難取得實際拒毒效益 的證據,因此多數僅能以活動舉辦場次或人次來做為輔助說明。
而較易取得資料佐證的事實,來自於歷年緝毒防毒的成果(第一級 預防),這也是我國2013 年從毒品製造及轉運國 B 級名單中除名,正式 被歸類至表現最優異的C 級名單的主因(2013,反毒報告書);因此當 製造販賣運輸定罪案件數量與查獲的毒品重量增加的同時,也就代表毒品 流通的困難度上升,而毒品取得不易,自然就會抑制毒品氾濫的現象。表 六即為近年來的相關資料,我們可以發現被定罪的純製造販賣運輸的毒品 人口雖然逐年提昇,不過由於毒品緝獲量多有起伏,同時毒品市場上的交 易價格經過警政單位訪查結果亦高低不定,雖然可從總體經濟學的角度論 述以價抑量的現象,卻甚難直接推論在戒癮部分的實證效益。
表6:近年來裁定有罪純製造販賣運輸毒品案件及緝獲量統計資料
年度 一級毒品 二級毒品 三級毒品
人數 重量KG 人數 重量KG 人數 重量KG 2006 677 204.4 480 214.1 97 1,046.2 2007 783 136.7 560 262.3 166 810.2 2008 1,009 194.9 709 48.6 272 800.7 2009 993 62.5 748 179.2 356 1,201.8 2010 1,451 85.1 1,241 273.1 738 2,618.5 2011 1,646 17.8 1,818 166.9 1,002 1,436.0 2012 1,516 159.7 2,269 143.8 1,121 2,233.5
資料來源:法務統計2012 年報。
不過當我們把眼光移向新生吸毒人口的變動時,就有明顯的證據來 論述毒品濫用初段第一級預防的效益。呂源益、石玉華、王秀月(2008)
調查司法記錄中自1990 年到 2006 年這十六年之間,因為施用毒品初 次被檢警調逮捕、查獲的藥物濫用者共有232,717 人,若細究歷年各年 齡層人數和人口比率(如表7),我們就能發現新生吸毒人口多呈現逐 年下降的趨勢,從1992 年從每十萬人平均有 150.6 人發現為新生吸毒 人口,到2006 年降為每十萬人平均僅有 29.8 人為新生吸毒人口來看,
已降低了80% 新興吸毒人口的發生率;而束連文、林克明與陳娟瑜
(2007)有關本土有效戒毒系統的研究分析,束連文(2008)運用重 複捕抓模式來進行新興毒品使用族群的估計,也都印證了新興吸毒人口 逐年減少的相同趨勢;由此可見,緝毒防毒拒毒在第一級預防的實質效 益可謂相當顯著,毒品防制的整體措施已使得嘗鮮試用第一級或第二級 毒品的人數減少許多,也就做到了預防醫學最重要未病即癒的目標,讓 許多身心健康的民眾不至於因為嘗試施用毒品,因而陷入可能成癮、無 法遠離毒品的終生遺憾。
表7:吸食毒品新生人口率(人 / 每十萬人)
年別 初次施用
毒品人數 19歲以下 20-29 歲 30-39 歲 40-49 歲 50-59 歲 60 歲以上 總計
人數 232,717 41,338 119,079 55,433 14,047 2,328 439 總計人
口率 1,075.5 632.3 3,118.9 1,530.8 485.0 103.9 17.4 1990 25.5 12.6 59.6 40.0 16.6 10.6 1.9 1991 101.8 62.1 295.6 118.2 30.2 9.8 1.6 1992 150.6 81.7 415.2 218.7 57.9 14.2 2.3 1993 145.6 67.7 389.6 238.2 77.2 16.7 2.2 1994 85.4 42.9 216.8 140.9 54.1 12.3 2.6 1995 54.8 38.2 132.1 80.2 34.0 7.7 1.1 1996 59.2 47.0 151.4 74.3 30.5 7.0 0.8 1997 61.6 44.8 173.3 74.7 27.8 7.4 0.8 1998 50.7 33.1 151.1 61.8 22.4 6.1 0.7 1999 65.0 42.2 207.3 71.5 25.2 6.7 1.1 2000 57.9 33.7 192.9 64.9 22.4 5.7 0.7 2001 37.3 19.1 123.9 46.8 14.4 4.1 0.5 2002 38.8 24.0 135.0 40.2 11.6 3.2 0.3 2003 32.9 16.4 116.3 38.2 11.8 2.9 0.5 2004 33.5 12.3 119.8 44.1 13.1 3.3 0.5 2005 38.3 10.7 134.5 58.1 17.2 4.4 0.4 2006 29.8 7.4 102.9 49.3 15.9 3.4 0.3 資料來源:引自呂源益、石玉華、王秀月(2008):吸食毒品新生人口統計分析。
二、次段預防效益評估(緩起訴附戒癮治療命令、強制戒治處分)
所謂的次段預防,就是針對因為施用毒品已經造成日常生活的明顯 干擾或有限度的功能缺損,需要提供治療處遇來預防疾病程度加劇的階
段;換句話說,若我們能協助有前科記錄者(無毒品犯罪)或虞犯少年 拒絕染毒、定期追蹤社區戒癮者堅定無毒的生活型態、協助戒除毒品後 復發者的身心復原,甚至善用現代醫療資源來幫助成癮者戒毒而非在成 癮後嚴重影響到健康品質與生涯規劃,那麼或許就可以說已做到此階段 預防最重要的任務: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然而,要如何才能夠進行這 個部份的療效評估呢?
對於有前科記錄者但未曾有毒品施用情形者,由於目前並無已公開 可自由取得的政府紀錄(包括施用毒品犯罪紀錄、虞犯與少年紀錄、社 區戒癮者追蹤記錄等)或研究結果可供直接查詢,因此,實在難以說明 或證實近年來相關人數增減的情形;即便如此,我們或許仍可從近年來 替代療法實施的情形來試著做些瞭解。
對於國外行之有年的替代療法,在2008 年 10 月正式法制化之後,
對於已戒除毒品後復發者,檢察官可以依權職有條件地給予緩起訴附戒 癮治療命令的處分,而無須判刑入監或者隔離進入觀察勒戒處所,就不 至於導致毒癮者日常生活、工作規劃、家庭功能的斷裂。表8 的前端 資料係彙整自監察院公佈的文件資料、反毒報告書內容,我們可以發 現,接受緩起訴附戒癮治療命令的毒癮者人數從2008 年起明顯增加,
到2012 年已達 3,292 人,然而一年內撤銷該緩起訴的比率 2010 年為 38.9%、2011 年為 34.9%、2012 年為 63.9%;雖然我們可以正面看待,
每年皆有上千名毒癮復發者因為緩起訴附戒癮治療命令而無須中斷其家 庭生活與工作,然而撤銷的比例過高卻也難詮釋替代療法政策是否具有 良好的效益,同時,撤銷緩起訴附戒癮治療命令的原因很多(如再犯其 他罪名),並不一定是再繼續施用非法毒品所致,也因此難以推論實施 緩起訴附戒癮治療命令實質效益的良窳。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衛福部疾管署公告的資料則顯示,2013
年7 月份有 10,933 人正在全國各縣市共 108 家醫療院所接受替代療法 的協助,也說明了全面合法執行替代療法之後,已有許多成癮患者開始 會主動透過醫療模式來幫助自己戒除毒癮,雖然不同的研究取向對於目 前醫療院所實施替代療法實質效益立場不一(陳快樂、周孫元、詹佳祥,
2010;李思賢等,2010;張耿嘉,2009),但筆者認為,無論從減少司 法逮捕、審理、監禁成本的支出,或者是增加社會勞動生產所得、持續 肩負家庭角色功能的角度來看,相信替代療法都有其正面助益存在。
至於實施強制戒治處遇是否存有療效呢?表8 亦羅列了無繼續吸食 傾向出所受觀察勒戒人、直接出所之受戒治人、出監之施用毒品受刑人 近幾年來的再犯追蹤情形。以追蹤一年時間的長度來看(短期再犯),
我們可以發現到,無論是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施用毒品受刑人的 一年內再犯毒品罪的比率,在不同年度之間是更迭不一的,實在難以描 述各個年度或者是不同身分處遇的毒癮者,接受不同型式的司法戒癮處 遇後有無實際療效作用力存在。
但若我們從公共衛生三段五級預防的觀點來檢視強制戒治處遇療 效,其答案反而是昭然若揭。從目前司法戒癮模式來區分觀察勒戒(初
但若我們從公共衛生三段五級預防的觀點來檢視強制戒治處遇療 效,其答案反而是昭然若揭。從目前司法戒癮模式來區分觀察勒戒(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