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統計研究的實務工作者心裏一定明白,採用何種統計模組、再 犯計算基準、特定樣本群、隨機或分層採樣樣本,都會直接影響再犯統 計的結果,同時「再犯」二字也經常以不同的概念來最作為定義。譬如 法務統計中所謂的再犯,係為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被提起公訴、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緩起訴處分、職權不起訴處分及移送觀察勒戒或戒治等有犯 罪嫌疑者;學者進行的研究則多以審判終結確定有罪為再犯依據;有時 部分研究者則以地院一審結果判決有罪作為依據而非三審定讞;有些再 犯統計限於再犯施用毒品罪而非再犯任一罪刑……等。由此可發現,光 是「統計」這個單一因素的變化就足以讓再犯人數或再犯率出現差異,
若再加上先前所謂政策變遷或系統性因素所導致的重大影響,相信大家 便能明白為什麼再犯率或再犯現象經常存有無法切割、難以釐清的困 境。周石棋(2012)認為,社會學研究幾乎不可能像實驗室一樣嚴謹地 控制研究設計、研究條件、干擾變項與其他潛在因素,同時即便面對相 同的研究結果或數據,不同學者亦可能依其專業背景也會出現詮釋出互 異的結果,更不用說部分研究存有取樣偏誤,或者是錯誤的相關解釋等。
在本文中,我們將試著運用當前公共衛生與醫療保健所使用的「三 段五級預防」概念(如表1),來思考我們在施用毒品再犯率統計所遇 上的難題。
以目前國人十大死因第二名的心臟疾病為例,相信多數人都能同意 接受心臟外科手術(心臟繞道手術,後段第四級預防)比起心臟內科手 術(心導管氣球擴張術,次段第三級預防)而言,前者心臟疾病術後復 發再次住院接受手術的比率應高於後者,因為進行心臟繞道外科手術相 對於心導管內科手術來說,外科手術患者本身的疾病嚴重度比較高,復
規在門診接受藥物治療者,因為復發需住院接受手術的比率就較前二者
因此當前毒品再犯統計的趨勢之一,便是透過收容人出監所後的某 一段時間內,是否出現因施用毒品而受偵查、起訴或緩起訴或者是再犯 其他罪刑,而註記於個人犯罪紀錄中(前科資料),來追蹤不同處遇或 身分的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回歸社區的正常生活時間(醫療上則稱為無 病存活期)。以2007 年出監所之施用毒品收容人再犯施用毒品罪的比 率來看(表2),施用毒品收容人出監所後追蹤半年時間,受觀察勒戒 人再犯率為11.16%、受戒治人 8.59%、受刑人則為 20.67%;追蹤累計 一年期間,受觀察勒戒人再犯率為21.12%、受戒治人 24.75%、受刑人 則為40.36%;追蹤累計兩年,受觀察勒戒人再犯率為 31.59%、受戒治 人41.05%、受刑人則為 57.69%。透過這些統計數字,我們就能明顯發 現到,一樣是因為施用毒品行為被強制進入司法處遇流程,但由於犯後 所隸屬的司法流程不同(疾病嚴重程度不同),不同類別身份之施用毒 品收容人原本就會有著輕重互異的再犯率(復發率)。
另一種現行的毒品再犯統計趨勢,則是檢視毒品案件裁判確定有罪 當事人、新入監或在監的毒品罪受刑人,過去有無毒品或其他罪行的前 科,來註記此次毒品犯罪行為係屬初犯或累再犯。這樣的思維就如同在 心臟內外科門診、心臟內外科病房裡調查病人有無心臟病史,或者其他 誘發心臟疾病如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等重要罹病因素,其結果必然 發現多數是高度關連的。
表2:不同身份之施用毒品收容人出監所後再犯施用毒品罪逐年追蹤表
2001 9.36 16.99 27.16 33.56 38.95 42.24 2004 11.76 21.14 30.70 36.40 40.22 43.08 2007 11.16 21.12 31.59 38.11 42.40 45.31 2010 15.71 27.99 38.88 * * *
直接出所 受戒治人
2001 9.81 17.46 29.08 40.42 50.05 56.63 2004 5.94 13.01 31.70 45.23 54.32 60.26 2007 8.59 24.75 41.05 49.86 54.29 57.29 2010 8.58 21.70 38.17 * * *
出監之 施用毒品
受刑人
2001 * * * * * *
2004 12.27 31.62 53.24 62.66 67.73 69.97 2007 20.67 40.36 57.69 65.41 69.46 72.00 2010 18.76 36.85 53.92 * * *
新入監施用毒品受刑人同罪名累再犯率為83.6%,就等同於調查心血管患 2003 12,677 82.1 10,525 70.9 5,988 * 5,135 * 16,013 81.9 8,891 *
2004 14,640 82.7 12,477 68.8 10,946 * 9,955 * 18,599 83.2 11,235 *
2005 22,540 84.7 19,982 70.7 10,988 * 10,039 * 19,775 86.8 12,267 *
2006 24,545 87.7 21,324 77.9 12,419 89.0 11,134 78.0 20,671 89.3 13,201 *
2007 27,199 90.2 23,444 82.5 10,093 94.3 8,710 83.6 14,162 87.5 6,942 *
2008 41,120 93.7 36,563 89.1 14,492 95.6 12,623 82.7 20,933 90.7 12,893 *
2009 36,758 92.9 32,046 88.4 12,440 95.2 10,771 80.2 23,636 91.3 14,970 *
2010 35,460 91.0 29,428 85.8 11,247 92.2 9,110 77.8 24,480 90.0 14,213 *
2011 36,440 90.6 29,351 85.6 11,474 91.2 8,917 81.3 25,257 88.9 13,198 *
2012 36,410 * 28,553 * 10,971 * 8,160 * 26,326 * 12,141 *
註Ⅰ 資料來源:法務統計2012 年報、法務統計 2013 年 8 月再犯統計專區資料。
註Ⅱ * 欄位係目前尚無公開資料可供查詢。
施用毒品收容人的累再犯率所指的是,個人過去已發生的犯罪紀錄
(病史),可回溯的時間長度是延伸至出生前,因此同樣是回溯廿年資 料,對於現在年齡為廿歲、三十歲或四十歲的施用毒品者,其前科查詢 結果可能大不相同,簡單說,年齡越大者可能累積的前科記錄通常機率 較高較多,年輕族群則擁有可能相對較少前科記錄,就算追蹤時程一致,
其立基點本質也充滿差異;不過,這些相關數據仍可提供毒品防制、公 衛監控上的數據參考。
譬如毒品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數顯然在2007 年實施減刑條例後,
於2008 年起大幅增加,然而新入監毒品犯人數與年底在監毒品犯人數增 加幅度卻未見明顯,即可推測施用毒品者併有其他更重罪行審判確定的 情形,隨著時間推移越加劇烈;譬如一樣從毒品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數 及其累再犯率,與毒品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之施用毒品者人數及其累再犯 率來作逐年比對,就會發現,從2003 年起這十年間,初犯施用毒品罪者 每年皆在4,000 人上下,然而初次犯罪即涉入毒品案件者(含製造販賣 運輸與施用),卻從2003 年的兩千多人逐年上揚至近四千人,若能配合 更細部資料的研究,或許就可以釐清究竟是犯罪族群涉入毒品案件的比 例提高,還是一般民眾或學生施用毒品的新生吸毒人口增加所致。
至於出監所後施用毒品收容人的再犯施用毒品罪之再犯率所指的 是,個人戒除毒品賦歸社會後再次施用毒品而被檢警調所查獲的時間 點,因此追蹤時間的長度可無限延伸至個體死亡;雖然每個人出監所的 時間不一,但研究者通常會設定某個特定切截時間點來進行研究,即可 獲取如追蹤半年、追蹤一年、追蹤三年、追蹤五年等再犯資料,並進一 步做為當前處遇評估或規劃政策流程的參考。
像是呂源益、石玉華、王秀月(2008)分析 1990-2006 年高檢署 的資料庫後發現,17 年來我國新生吸毒人口共計有 232,717 人,17 年
內未再犯罪者共 44.81%,而再犯者中亦僅有 25.42% 再犯毒品相關罪 刑(59,157 人);束連文、林克明、陳娟瑜(2007)分析 2000-2004 年直接出所受戒治人中有效樣本計54,897 人的再犯情形,追蹤半年再 犯率為6.85% ∼ 15.00%、追蹤一年累計再犯率為 14.19% ∼ 25.74%、
追蹤兩年累計再犯率為31.76% ∼ 37.63%;法務統計(2010)六月份 的專題報告就以2004-2009 年出監受刑人計 218,692 人再犯情形進行分 析,追蹤一年累計再犯率為26.2%(2009 年出監者尚未滿一年追蹤期),
或者單以2004 年的 9,948 名出監毒品罪受刑人來看,追蹤一年累計再 犯率為34.7%,追蹤五年累計再犯率達 76.0%。若能配合更細部資料的 研究,或許就可以瞭解究竟2004 年實施修正後的戒治處遇模式至今、
成立獨立戒治所至今、實施毒品犯輔導處遇計畫至今,對於降低毒品再 犯甚至是減少一般犯罪再犯是否發揮了計畫效益。
要提醒讀者的是,任何刑案加總後的再犯率當然會高於單純計算施 用毒品罪(同罪名)的累再犯率,而目前法務統計的部份資料僅計入最 重罪名的分類方式,再加上犯罪黑數……等因素影響,皆可能會導致低 估再犯的實際情況;不過這些統計資料上的未盡之全,相信對於本文所 欲探討的現象並不會形成太多的干擾便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