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magne 133,5 78,4 8,5 2,2
Autriche 163,2 80 8 5,6
Belgique 160,6 92,1 7,1 10,1
Danemark 330 62,9 2,4 57,9
Espagne (has Catalogne) 98,3 152,3 18 2,5
Finlande 139,2 67,3 6 16,6
France 140,9 99,1 8,4 2,5
Gréce 101,2 98,2 11,8 6,5
Hongrie 205,7 135,7 8,7 3,4
Irlande 293,7 83,3 3,2 9,1
Italie 155,5 93,3 6,1 0,9
Irlande du Nord 341,5 83,8 2,9 0
Norvége 269,9 70,6 3,1 48,8
Pays-Bas 265,7 63,4 4 2,7
Portugal 50,8 96,8 25,7 39,7
Angleterre P-d-G 231,2 152,8 7,6 3
Ecosse 810 142,7 2,1 0
Suéde 231,6 74,9 3,9 29,5
Suisse 597,9 70,9 1,5 nc
Rép. Tchéque 128,7 192,6 17,2 0
資料來源:Conseil de l'Europe Europe SPACE 1 Survey 2008 - 22 mars 20101 1 表中,國家排名:德國、奧地利、比例士、丹麥、西班牙、芬蘭、法國、希臘、HONGRI、
愛爾蘭、義大利、北愛爾蘭、挪威、荷蘭、葡萄牙、英國、ECOSSE、瑞典、瑞士、傑克
獄內暴力事件之發生率,也是人權方面的重要問題之一,因其危害 到受刑人與管護人員的人身與精神安全。在擁擠的機構中,過大的自由 範圍容易導致暴力事件的發生。實際上,對於具有危害他人人權之習慣 或經驗的人,無條件地給予自由,就會導致違反他人人權的效果 。本段 將從工作權與隱私權為開端,進而論述到過度遵守人權如何導致違反人 權的效果,尤其是人身與精神的安全方面。
一、工作權vs. 工作義務
(一)一般性之獄內工作概念
如果要理解「工作」與「人權」的所有關係,則必須從1948 年人 權中三個條例來加以分析。首先是第二十三條:「人人有權工作,自由 選擇職業、並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這是 所謂的工作權。不過, 第二十三條中的「自由選擇職業」則意涵著,當 監獄沒有提供受刑人所要選擇的職業時,監獄工作制度不能成為評估受 刑人的標準,因為原來的工作機會不平等,從而導致:「沒有我要的工 作,我基於人權,我決定不作我無法接受的工作,結果變成我不能提早 假釋」,則是不平等待遇。
此外,從人權的概念來看,工作權不等於「工作義務」,更不能等 同國家有權利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強制國民工作。這種制度將違背人權中 之兩個條例-第四條與第五條。第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 奴役」,係指,以低薪資強制或導引受刑人工作,就成為一種「奴役」。
監獄中工作的意願必須起於純粹的個人動機,不能是制度所導致的結 果。另外,第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 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所謂的「不人道」或「侮辱」,就工作
在法國,受刑人的工作制度只能限於外界規範,也嚴格遵守人權相 關規範,係指,有慾望工作之受刑人必須有相關工作機會;但相對來看,
矯正機構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強制受刑人或是給受刑人壓力(假釋積分等 制度)。日常生活的相關費用也是由機構來提供。換言之,受刑人不會 因為要積分或維持生活而去工作。也因此,受刑人唯一的動機只能是純 粹個人動機,如多賺錢或打發時間。而這種制度確實完全遵守人權:有 提供工作機會,但不會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手段來導引受刑人之工作需 求。但是,這種制度所導致的結果是,2010 年度只有 24,001 名受刑人 願意工作,即當年39.1% 的監獄人口(矯正署 2011 年度報告)。換另 一角度來看,60.9% 的受刑人( 其中將近 80% 入獄因為直接違反到他 人人權,含52.6% 為暴力犯罪)沒有工作活動,也沒有工作意願。
加上,法國監獄遵守人權第二十條:「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 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就導致高達60.9% 的 受刑人不工作,並一天到晚在擁擠的環境中自由活動、自由互動,且忙 著在受刑人人口中找尋自己的利益、地位與權力。雖然,在法國尚未有 科學研究來證明該工作制度與監獄事故的相關性,但是有經驗的專業人 士都會懷疑,在這種狀況之下,生活環境會引發試圖自殺機率大約為 2.8%,以及 9.5% 的受刑人與 12.5% 的管護人員被攻擊,這似乎就是相 當合理的結果。這種沒工作的生活,也可以解釋為什麼全國有20% 受 刑人進入監獄後就開始發作嚴重之精神病態。
但實際上,這種人權與受刑人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起衝突。雖然,
第71 條有規定:「監獄勞動不得具有折磨性質」,不過,同時也規定:
「服刑囚犯都必須工作,但以醫官斷定其身心俱宜為限」,而受刑人不 是選擇是否工作,他們所能選的是所從事的工作種類:「在符合正當選 擇職業方式和監所管理及紀律上要求的限度內,囚犯得選擇所願從事的
工作種類」;也就是說, 受刑人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限制並縮小人權 第二十三條「 自由選擇職業」的意涵。唯一不能強制工作的對象(即完 全遵守人權的對象),就是未經審訊的囚犯(第89 條:「未經審訊的囚 犯應隨時給予工作機會,但不得要求他工作。如果他決定工作,便應給 予報酬。」)
換言之,為了完全遵守人權,法國矯正機構便扭曲受刑人待遇最低 限度標準規則:把第89 條的對象擴大到所有受刑人,包括原來第 71 條 的對象。這種作法不僅降低獄內紀律的運作,並很有可能導致監獄暴力 性事故的增加。
(二)維護監獄環境的相關工作
關於過度重視人權的規範將如何導致違反生活環境衛生的相關人權 之問題,必須區分為監獄之公共場所與私人場所等兩部分來談。前者跟 工作權有關,後者與隱私權有關。
在公共場所中,維護監獄環境的相關工作並不是受刑人維護自己環 境的一種義務,反正只是其中的一個工作。這種勞力薪資較低,並容易 被其他受刑人看不起。如在一些狀況不佳的老機構中,如Baumettes、
la Santé、Fleury 或是 Aix II,做這種工作的意願特別低,導致監獄中嚴 重的衛生問題。
這 種 問 題 所 導 致 的 後 果是,違反環境衛生的基本 生活條件,就會中立化醫療 相關人權的正面效果:如上 一段所強調,法國監獄醫療 系統設計得特別好,此為法
資料來源:矯正署督察局 2012 年報告所公佈
國監獄人權方面的優點,但是因為衛生問題,得肺炎機率是外面的10 倍 (rapport de l'OIP de 2011)。最近,在 Rouen 市,125 受刑人分開 告政府「污辱待遇」 ,而政府都被判有罪,其主要的就是衛生問題(
France-soir, 2011)。
二、隱私權
針對私人場所(囚房),其相關基本人權含在第十二條:「任何人 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囚房是一種住宅,不得 任意干涉,也因此,受刑人未必有強制性義務來定時整理囚房。而在一 些狀況不佳的老機構中,這種自由會導致監獄嚴重的衛生問題。
說明: 左邊是矯正署督察局2012 年報告所公佈,右邊是司法部網站的。兩張照片所 顯示的機構位於不同城市。可以發現的是,左右的差別不僅是建築物破舊或 新蓋的問題,也是受刑人對自己空間的整理與維護行為不一樣。
受刑人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10 提到:所有供受刑人佔用的房舍,
尤其是所有住宿用的房舍,必須符合衛生規定,同時應妥為注意氣候情 況,尤其立方空氣容量、最低限度的地板面積、燈光、暖氣和通風等項 目。另第9 條也強調管護人員之監督工作。
此外,隱私權會導致更重要的事故。在法國監獄中,自殺率特別高,
而在80% 的案例中,自殺場所是當事人之囚房(Terra, J.L., 2003)。
圖3:自殺案例被害人之居住狀況
91 16
32
43
獨居
雙人房(及以上):室友不在 雙人房(及以上):室友在場 不明
資料來源: Terra, J.L., 2003
在法國監獄中,當一個受刑人被心理輔導人員、精神科醫生或醫生 診斷具有自殺傾向,該受刑人可能將有特別的輔導與關注。不過,只有 33.9% 之最高風險者被特別監護(Terra, J.L., 2003)。其他被診斷有自 殺傾向的受刑人,其相關輔導與關注,必須跟自由社會的輔導與關注模 式一樣,不可以對個人權利有多餘的剝奪(矯正署報告,1996)。凡是 其他受刑人(沒被專業人士檢定有自殺傾向,而管護人員未被列入相關 專業人士),矯正模式更需照常遵守其隱私權。
不過,基於自殺人口特徵,完全以平等原則來遵守並執行這種基本 人權似乎不適當。研究發現,34% 的自殺事件是在嫌疑犯進入機構的三
個月以內,12.6% 是被判刑後的六個月以內,以及 27% 是要被釋放之 前的六個月以內(Terra, J.L., 2003)。光是這三個時段,共 15 個月,
就已累積了73.2% 的自殺案件。因此,在這個時段內,應該加強對受刑 人之監督工作,並盡量降低其獨處的時間;換言之,完全遵守隱私權並 不恰當。
三、暴力循環
馬賽市監獄就是法國明顯的例子。矯正督察局局長在2012 年 12 月 06 日在官方報紙(Journal officiel)公佈馬賽市監獄之督察報告,顯示 1,769 個受刑人中,只有 9 位在工作,絕大部分的受刑人不願意執行維 護環境的工作,而文化活動也不斷地減少。因為環境嚴重惡化,所以只 有兩位運動教官願意到該機構工作,致使受刑人只有一個活動可行:一 天散步六個多小時 。
其幾乎沒有所謂的個人安全以及衛生環境。護士以及精神科醫生,
正如檢察官等司法人員,都拒絕進入馬賽市監獄,而管護人員不去(不 敢)上班的時數很長。其中一位管護人員向督察隊承認,自從被大老鼠 攻擊之後,他具有恐懼感,晚上巡邏的時候,因為燈光不夠,所以要一 直敲地板讓老鼠先逃跑,以免被攻擊。督察長計算,工作人員每個月蹺 班時間平均達到2.6 天。有時候,一層樓只有一個管護人員,也因此,
暴力事件進而很多。這種環境將不斷繼續惡化循環:由於受刑人暴力時 間變多,所以管護人員已經完全不敢戒護散步場與浴室(暴力時間最多 的兩個場所),矯正督察局於2012 年報告也指出,管護人員對於監護 管理這兩種場所有「恐懼感」,而一些受刑人也不敢離開囚房,拒絕出 門洗澡。局長結論為:「物質環境、缺乏活動以及暴力,全都有互相影 響力,而這就是馬賽2012 年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