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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心理測驗在矯正機關的實務現況

在文檔中 矯政期刊第6卷第1期 (頁 48-53)

目前矯正機關已定期實施多項心理測驗,包括所有新收收容人皆須填寫的

「簡式健康量表(Brief Symptom Rating Scale,簡稱 BSRS-5)」。而受刑人依 不同情形下使用的「基本人格量表(B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健康.

性格.習慣量表(HPH)」、「瑞文氏標準圖形推理測驗(Raven’s Standard Progressive Matrices)」、「生涯興趣量表 - 水準二(Career Interest Inventory-Level II)」,以及受觀察勒戒人的「有無繼續吸食傾向評估表」與受戒治人施 行的「身心狀況量表」、「情緒量表」、「強制戒治壓力量表」、「物質渴癮量 表」、「風險情境量表(事件發生頻率)」、「風險情境量表(自我效能評量)」、

「創傷自我檢測表」、「自我效能量表」等,都是定期執行的一般性心理測驗;

同時,矯正機關也針對毒品受刑人增加「毒品再犯危險性評估表」、「自我效能 量表」兩項評量工具;而妨害性自主罪加害人則增加「靜態-99 再犯評估量表

(Static-99)」、「快速再犯危險評估表(Rapid Risk Assessment for Sex Offense Recidivism,簡稱 RRASOR)」、「明尼蘇達性犯罪篩選評估((Minnesota Sex Offender Screening. Tool-Revised,簡稱 MnSOST-R)」、「魏氏智力測驗

(Wechsler Adult Intelligence Scale,簡稱 WAIS)第三版簡明版」、「班達完形 測驗(B-G Test)」、「貝克憂慮量表(Beck Depression Inventory,簡稱 BDI-II)」、「貝克自殺量表(Beck Scale for Suicide Ideation,簡稱 BSS)」與再犯 危險評估報告書等。顯而易見,矯正機關採用了許多心理測驗來做為瞭解收容人 心理狀態,以利於進行後續處遇建議與未來再犯風險評估等工作之參考。

近年來,針對矯正機關實際執行的心理測驗所進行的相關實務現況研究 也正漸次累積,已完成的包括有:性侵害犯罪再犯率及危險因子之研究(楊士 隆和張清豐,2004);台灣性罪犯靜態再犯危險評估量表(TSOSRAS)之建 立及其外在效度之研究(林明傑和董子毅,2005);藥物濫用者有無繼續施用 傾向量表之建立研究(林明傑,2006);性侵害加害人再犯危險評估量表之建 立-- 動態危險因素之探測(沈勝昂,2006);多元整合戒治方案實施成效之 心理變項效果評量與出所後再犯與否之評估研究(江振亨,2009);受戒治人 社會、心理特性處遇評估工具有效性之研究(吳正楠,2013);藥癮者自我效

能與出監所後再犯現象之關聯性研究(蔡震邦,2013);藥癮者心理社會因子 與復發現象的關聯研究(蔡震邦,2015);受戒治人再犯風險程度與影響再犯 之相關因素研究(陳超凡和林健陽,2016)……等。倘若我們將焦點放諸國 外相關心理測驗、評估工具的研究(AADAC, 2002),其數量則多如過江之鯽,

許多研究也試圖建構更完整的評估或提供最新評量模組,不過這些亦非本文所 聚焦的內容,僅供大家參酌。

雖然上述相關研究皆嘗試將矯正機關現有的心理測驗實施概況來進行評 估分析,卻未有任一研究內容詳細論及有關受測者因素對於心理測驗結果的影 響。雖然部分學者認為利用靜態資料(前科紀錄)即可避免受測者因素的干擾

(如Static-99),但是多數學者們也同意個體心理狀態、收容人心理歷程是具 有變動性的;因此,唯有兼具靜態資料和動態資料(改變歷程)的心理衡鑑,

才是完整的心理評量。以下就以筆者在實務工作中所執行的受戒治人「簡式健 康量表(BSRS-5)」、「物質渴癮量表」、「風險情境量表(事件發生頻率)」、

「風險情境量表(自我效能評量)」、「自我效能量表」5 份心理測驗來做實 務報告與分析;而受測者因素則概分為「無效作答」、「漏答誤答」、「詐病 偽病」、「社會期許性反應」、「真實反應」等五種作答反應類型。

本研究於98.01.01 至 105.06.30 實際收案數共計有 1,241 人,但由於受 戒治人定期執行的9 份心理測驗問卷題目總數多達 312 題,扣除對於識字能 力不佳或文字理解程度有限143 人,未能完成 6 個月後再測的個案(保外醫 治、尚未通過社會期處遇等)83 人,均先予以排除後,有效樣本數累計達 1,015 人(約佔總人數82%)。在區辨作答反應類型部分的操作型定義則是,當發生 簡式健康量表勾選嚴重睡眠困難卻在身心狀況量表勾選過去一個星期從未有過 失眠的類似情況,而同時在自我效能量表和物質渴想量表的反向題目有正確回 應的情形時,就會認定此受測者在部分答題時可能會出現誤答漏答現象;或者 是,當反向題目有正確回應,同時呈現出高自我效能、低物質渴想、低風險情 境量表的事件發生頻率,卻又短期再犯施用毒品罪時,我們就會判定受測者的 答題結果是傾向社會期許性反應;偽病詐病則是結合筆者評估會談與衛生科就 診紀錄頻率,來判斷個案是否利用心理測驗結果來取得更多關心(建立與治療 者關係緊密的形象)、或增加就診次數以取得更多非必要性藥物(如濫用安眠

藥)。此外當幾乎所有題目都勾選同一選項或者是用固定的組合順序來圈選作

雖然前測與後測在各種作答反應的百分比相似,本研究再進一步瞭解受 測者在兩次測驗中反應型態的變化時,則發現兩次測驗其實有著許多值得深 入探究之處(如表一),而其中有427 名受測者(佔 42.07%)在前測後測的 作答反應型態並不相同。若以前測資料為基礎,首先在「真實反應」部分有 43.27%(186 人)在後測改變反應型態,其中又以 128 名(29.16%)轉變 為無效作答、48 名(10.93%)轉變為社會期許性反應兩者所佔比例為多;

其次在「社會期許性反應」部分有44.52%(65 人)在後測改變反應型態,

以33 名(22.60%)轉變為真實反應、22 名(15.07%)轉變為無效作答兩 者所佔比例為多;最後在「無效作答」部分有39.15%(157 人)在後測改變 反應型態,其中又以105 名(26.18%)轉變為真實反應、44 名(10.97%)

轉變為社會期許性反應兩者所佔比例為多。意即本研究之研究樣本,不管在 前測表現出哪一類型的作答反應,後測時都有約40% 的樣本出現改變反應傾 向的結果。

從表一可以看見受測者在兩次測驗中的不同反應型態後,本研究開始思 考過去量表施測結果與再犯率之間的先行研究是否未仔細考量此干擾因素的存 在,而其所顯現的影響程度又有多大呢?以下是選擇統整「真實作答」反應型 態的測驗結果來做為常模建構的樣本群(共586 人,佔有效樣本 57.73%),

兩次測驗皆為真實作答反應者則挑選後測資料為主,而前測後測僅有單次測驗 結果為真實反應者亦將該次資料納入,最後進行平均數考驗,結果則證實我們 的假設──兩種測驗資料確有差異存在(如表二),因為當本研究排除其他作 答反應型態(僅保留真實作答樣本)後,這5 種心理測驗平均數考驗與所有原 始資料的測驗結果(不排除任何有效樣本)都達到顯著差異。此結果所代表的 意義是,「受測者因素」對於測驗結果、常模建構都有著不可忽略的影響程度,

需要加以控制、排除或進行統計調校才能符合測驗標準與測驗倫理;即便我們 將真實反應資料與陳超凡、林健陽(2016)收集全國各戒治所的資料來進行比 較考驗(如表三),也得到類似的結論。

表二:本研究受測者真實反應資料(n=586)和所有原始資料(n=1,015)的對照表 所有原始資料 3.03 25.75 52.23 201.05 60.15 標準差 真實反應樣本 3.35 21.57 29.86 43.15 11.64 所有原始資料 3.24 20.62 30.96 60.95 12.52 平均數

t 考驗

.975=1.960

.995=2.576 2.446* 6.283** 4.782** -14.100** -6.940**

表三:本研究受測者真實反應資料(n=586)和全國資料(n=5,555)研究結果的對照表

項目 資料來源 BSRS-5 物質渴癮

真實反應樣本 3.45 32.67 59.74 164.18 55.84 陳超凡、林健陽

2016 全國資料 32.31 53.77 189.09 57.75

標準差

真實反應樣本 3.345 21.570 29.857 43.15 11.64 陳超凡、林健陽

三、僅有588 位受測者(佔 57.93%)在兩次測驗之間的作答反應型態不變,

換句話說就是約有42% 的受測者其作答反應型態是會有變化的;其中在

「真實反應」與「無效作答」之間相互交替變化者最多。

四、確認受測者反應型態,選擇真實反應的前測或後測的結果來收集資料,便 可立即提升受測者正確回應的資料比例至近六成(586 人,佔 57.73%)。

五、測驗結果呈現真實反應的樣本資料,和所有原始樣本的測驗結果來進行平 均數考驗,在本研究中的5 項心理測驗皆達顯著差異;另外與陳超凡、林 健陽(2016)的全國資料來做統計考驗時,亦有 3 項測驗達顯著差異。

在文檔中 矯政期刊第6卷第1期 (頁 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