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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自殺既遂之行為人是否具備權利能力,而能負擔此一房價貶 損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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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認為,過失係違反預見及預防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義務,並以善良 管理人注意義務為判斷基礎,同時就患有精神疾病之自殺行為人,肯 定實務以其精神疾病為由,認定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能力,而可降低 其注意義務210

參、自殺既遂之行為人是否具備權利能力,而能負擔此一房價貶 損之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自殺行為人權利能力之問題,學者即認為,自殺死亡之同時,其 權利能力消滅,系爭房屋亦成為凶宅,故死者顯然已非權利主體,無法享 受權利、負擔義務,因而無法負擔損害賠償義務,其繼承人更無繼承此一 賠償責任之問題211

此外,另有學者以反面推論之方式,亦推導出與前述見解相同之結論。

蓋其係以直接被害人因受第三人之侵權行為致死時,其生命權已被侵害,

權利能力業已喪失,故無法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更無謂由其繼承人繼承 之可能為其立論基礎,又舉最高法院 54 年台上字第 951 號判例:「不法侵 害他人致死者,其繼承人得否就被害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請求加害 人賠償,學者間立說不一。要之,被害人之生命因受侵害而消滅時,其為 權利主體之能力即已失去,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無由成立,則為一般通說所

12 月,112-113 頁。

若依此二位學者之見解,房價貶損僅屬純粹經濟上損失,又否定行為人故意之可能,則侵權 行為即不可能成立。

210 吳瑾瑜,由所有權角度看受僱人於租賃屋內自殺衍生之僱用人侵權暨承租人契約責任之爭 議—以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584 號民事判決為例,月旦裁判時報,34 期,2015 年 4 月,

11-12 頁。

211 蔡晶瑩,凶宅交易之法律問題—台高院 101 上易 183 判決,台灣法學雜誌,222 期,2013 年 4 月 15 日,169-17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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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認,參以我民法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特於第 192 條及第 194 條定其 請求範圍,尤應解為被害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並非被害人以外之人 所得請求賠償。」為據,而謂依同一論理,於自殺行為人死亡時,系爭房 屋雖同時成為凶宅,惟因其已喪失權利能力,而無法作為權利主體,故不 成立損害賠償責任,亦不存在其繼承人須繼承此一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212

第二節 中國實務與學說見解 第一項 實務見解

雖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於西元 2010 年 7 月 1 日施行,然而就 房屋因自殺、他殺等非自然身故事件,導致房價下跌之情形,其房屋所有權 人是否可透過該法或者其他機制獲得救濟,則未見有任何實務案例213出現,

故中國法院就此類事件之態度為何,仍有待觀察。

而於該法施行前,實務就此議題之案例亦相當罕見,僅見 2010 年江蘇 淮安清河法院214就三名房屋裝修工人於其所裝修之房屋內,因一氧化碳中毒 致死之事件,於原告(房屋所有權人)起訴請求被告(裝修工人的僱主)賠 償與系爭房屋價值同額之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後,法院首先認定原、被 告間成立承攬合同關係,進而認為被告未善盡管理責任導致該死亡結果之發

212 葉啟洲,純粹經濟上損失在台灣侵權行為法上的保護—以最高法院裁判為中心,收錄於:2014 年第四屆東亞民法國際研討會論文集,2014 年 11 月,118 頁。

213 本文以「侵权 凶杀 凶宅」、「侵权 自杀 凶宅」等關鍵字搜尋,惟未見有任何實務案例;而 以「凶杀 凶宅」、「自杀 凶宅」搜尋,則均屬買賣之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網址: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最後瀏覽日:民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214 詳細判決案號資料不詳;劉娥,論“凶宅”糾紛處理的法律適用,長沙大學學報,第 23 卷第 6 期,2009 年 11 月,43-44 頁;馬慧明、郭以沖,新居在裝修中成“凶宅”,社區,2003 年 23 期,2003 年 12 月,5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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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且因原告目睹命案現場,若原告與其家人入住該屋,將造成原告一家莫 大精神痛苦,故被告之過錯行為215造成系爭房屋重大損害,構成侵權行為216, 而原告請求與系爭房屋價值同額之損害賠償,即意味著原告放棄系爭房屋產 權,故判決被告於給付原告與系爭房屋價值同額之賠償後,系爭房屋所有權 則歸被告所有;惟因原告已不居住系爭房屋,無所謂精神損害,故駁回此部 分之請求。

第二項 學說見解

至於學界就此一問題而言,即有見解不諱言地指出,學界就此問題未有 涉獵,故無任何討論。惟其認為,此一情形是否構成侵權責任,需視是否該 當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若符合一、有侵權行為存在;二、有損害後果;三、

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係;四、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等要件,

則可構成侵權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不僅可依相關規定217來請求損害賠償,更 可進一步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 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雖僅規定:「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 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爲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爲由,向 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亦即 最高人民法院僅將財產權受侵害而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之範圍限縮在「具有

215 「過錯」係指加害人之可歸責的心理狀況,其內涵包含「故意」與「過失」二者。張新寶,

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初版,2005 年 3 月,68 頁;楊立新,侵權責任法,法源,

2014 年 2 月,50 頁。

216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前,其侵權行為之法律依據,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 則第六章民事責任、第一節一般規定(第 106 條)與第三節侵權的民事責任(第 117 條以下)

以及相關最高人民法院之意見。

217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前,其侵權行為之法律依據,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 則第六章民事責任、第一節一般規定(第 106 條)與第三節侵權的民事責任(第 117 條以下)

以及相關最高人民法院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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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惟其認為應參酌美國法「人格財產」之法 理,而將前述之財產範圍擴大,使房屋所有權人亦得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如此方符合尊重以及保障人權之現代社會重要價值取向。而所謂人格財產,

係指與人格緊密相連,所有權人將自己的感情投射於該財產之中,該財產若 一旦滅失或毀損,將無法以它物替代之財產,如結婚戒指、肖像、傳家寶、

家宅與家庭相簿即是;而住宅屬所有權人發揮其個人想法與風格之空間,故 人格化之傾向越發明顯,因而成為所有權人之重要人格財產,具有精神利益,

當然須納入前開解釋之範疇而予以保護218

第三節 日本實務與學說見解

日本民法雖於西元 2004 年進行修訂,並將侵權行為的核心規定第 709 條之保護客體從「權利」擴張至「權利或法律上保護之利益」219,然而其侵 權行為之保護客體於修法前,即已因學說與實務之發展不再只是侷限於權利,

而是演變成以違法性作為侵權行為判斷之主軸,至於權利侵害之要件早已變 得有名無實,至多僅屬違法性的一項表徵220,故 2004 年之修法僅僅只是將 學說與實務之見解具體化而已。然而,不論於修法前或修法後,關於房屋因 自殺、他殺等非自然身故事件,導致房價下跌之情形,不僅未見學者就此有

218 劉娥,論“凶宅”糾紛處理的法律適用,長沙大學學報,第 23 卷第 6 期,2009 年 11 月,45 頁。(注意!本文發表日期,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日。)

219 舊日本民法第 709 條:「故意又ハ過失ニ因リテ他人ノ権利ヲ侵害シタル者ハ之ニ因リテ 生シタル損害ヲ賠償スル責ニ任ス。」(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賠償因此所生 損害之責任。)

日本民法第 709 條:「故意又は過失によって他人の権利又は法律上保護される利益を侵害 した者は、これによって生じた損害を賠償する責任を負う。」(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保護之利益者,負賠償因此所生損害之責任。)

220 大村敦志,日本侵權行為法中保護法益之變遷,收錄於:2014 年第四屆東亞民法國際研討會 論文集,2014 年 11 月,85-87 頁;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三民,2009 年 7 月,55-58 頁;陳 聰富,論侵權行為法之違法性概念,月旦法學雜誌,155 期,2008 年 4 月,171-17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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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探討,就連實務判決亦未見有案例出現221

第四節 本文看法

首先,就中國實務之前開案例222而言,其思考脈絡,顯難為我國法制所 接受,蓋若欲追究僱主本身(即被告)之侵權行為責任,則該死亡事件造成

「原告一家之精神痛苦」,為何會是「系爭房屋重大損害」?其中之關連到 底為何,實在讓本文無從理解。又本件之損害,究為房屋所有權受侵害,抑 或屬純粹經濟上損失?而被告未善盡管理責任與該死亡結果之發生,是否又 具相當因果關係?更甚者,原告請求與系爭房屋價值同額之損害賠償,為何 即可認定原告欲放棄系爭房屋所有權?而又是基於何種請求權基礎,而使法 院可以判決被告於給付原告與系爭房屋價值同額之賠償後,即取得系爭房屋 所有權?凡此種種,在在說明此判決之見解與我國法制格格不入之處,實無 足採。

至於其學者主張,於具體個案中,若符合一、有侵權行為存在;二、有 損害後果;三、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係;四、行為人主觀上存 在過錯等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則可構成侵權責任223云云,已如前述,然而,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中國實務所肯認之侵權行為保護客體,

221 本文以「(自殺 or他殺)and 不法行為」、「(自殺 or殺人)and 不法行為」等關鍵字搜尋,均 未見有房屋所有權人就此請求死者繼承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實務案例;而以「心理的瑕疵 and 不法行為」搜尋,則根本無任何案例。(日本裁判所網址:http://www.courts.go.jp/;最後瀏

221 本文以「(自殺 or他殺)and 不法行為」、「(自殺 or殺人)and 不法行為」等關鍵字搜尋,均 未見有房屋所有權人就此請求死者繼承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實務案例;而以「心理的瑕疵 and 不法行為」搜尋,則根本無任何案例。(日本裁判所網址:http://www.courts.go.jp/;最後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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