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泰州學派化俗思想之理論基礎
第一節 良知學對泰州學派化俗方法的影響
3. 參與鄉里的教化制度
至於第三點,可從王艮《年譜》的一段記載說起--嘉靖十五年 (1536)八月御史洪垣來訪:
洪覺山訪先生,與論簡易之道。覺山曰:「仁者先難而後獲,斯 其旨何也?」先生曰:「此是對樊遲語,若對顏淵,便謂一日克 己復禮,天下歸仁,卻何等簡易。」於是覺山請訂鄉約,令有 司 行 之 , 鄉 俗 為 之 一 變 。8 6
王艮訂定鄉約使「鄉俗為之一變」,與明代開國以來,便將全國鄉村 制定成具有自治色彩的地方單位有關。按規定,每一村設「申明亭」
84 見《韓貞集》,〈附錄一〉。收入《顏鈞集》,同前,頁188。
85 見《韓貞集》,〈附錄二〉。收入《顏鈞集》,同前,頁192-193。
86《重鐫心齋王先生全集》,同前,卷 2〈年譜〉,頁 30 下。
和「旌善亭」各一座,前者為村中排紛解難的場所,後者則用以表揚 村民嘉行善事之地。87自洪武二十七年(1394)四月起,明太祖命有司擇 民間年高德劭,公正可任事者,理其鄉之詞訟,舉凡鄉中發生產業、
婚姻、鬥毆一類的糾紛,必須由這些耆老與該里里正一同在邑中的「申 明亭」進行仲裁。當案情重大,無法由民間自行排解的時候,才准將 案件呈請縣官處理。若有逕行告官,不由鄉里先行調處者,依律先笞 臀五十,懲其「越訴」的不當行為。88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耆老與里正排紛解難或獎勵善行所依據的準 則,自正德年間,王陽明擔任都察院左僉都御史,於南安、贛州等處 訂定鄉約之後,89獎懲準則便紛紛根據各鄉所議定的鄉約。王陽明於
〈南贛鄉約〉稱:
爾父老子弟所以訓誨戒飭於家庭者不早,薰陶漸染於里閈者無 素,誘掖獎勸之不行,連屬協和之無具,又或憤怨相激,狡偽 相殘,故遂使之靡然日流於惡,則我有司與爾父老子弟皆宜分 受其責。嗚呼!往者不可及,來者猶可追。故今特為鄉約,以 協和爾民,自今凡爾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 訓爾子孫,和順爾鄉里,死喪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 相告戒,息訟罷爭,講信修睦,務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9 0 舉凡鄉中「年高有德為眾所敬服者」,王陽明皆列為治理鄉里的重要 幹部,專門負責彰揚鄉民的善行或是糾正其中具有過失者。其文稱:
同約中推年高有德為眾所服者一人為約長,二人為約副,又推 公直果斷者四人為約正,通達明察者四人為約史,精健廉幹者 四人為知約,禮儀習熟者二人為約贊。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備 寫同約姓名,及日逐出入所為,知約司之;其二扇一書彰善,
87《明會要》(龍文彬纂,臺北:世界書局,1994),卷 22〈民政二〉,〈里老〉,頁 952。
88 相關規定,見《皇明制書》,同前,卷 9〈教民榜文〉,頁 1405-1443;《明會要》,同前,卷 22〈民政二〉,〈里老〉,頁 951-953;《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同前,卷 11,〈鄉亭之職〉條,
頁 232;《明代律例彙編(下)》(黃彰健編,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4),卷 22 ,
〈刑律五〉,〈越訴〉條,頁 853。
89 據王陽明《年譜》記載,正德 11 年(1516) 9 月王陽明「陞都察院左僉都御史,巡撫南、贛、
汀、漳等處。」正德 13 年(1518) 10 月,「舉鄉約告諭父老子弟,使相警戒。」見《王陽明全 集》,同前,卷 33〈年譜一〉,頁 1238、1255。
90《王陽明全集》,同前,卷 17〈別錄九〉,頁 599-600。
一書糾過,約長司之。… … 彰善者,其辭顯而決;糾過者,其 辭隱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有人不弟,毋直曰不弟,但云聞 某於事兄敬長之禮,頗有未盡;某未敢以為信,姑案之以俟;
凡糾過惡皆例此。若有難改之惡,且勿糾,使無所容,或激而 遂肆其惡矣。約長副等,須先期陰與之言,使當自首,眾共誘 掖獎勸之,以興其善念,姑使書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 後糾而書之;又不能改,然後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約之人執 送之官,明正其罪;勢不能執,戮力協謀官府請兵滅之。9 1 如此推行的結果,往往可使許多距離縣城頗為遙遠的鄉村維持一定程 度的穩定,有效解決鄉間的治安與人際糾紛。例如泰州學人楊起元曾 談起廣東家鄉的情況說:
下縣外郡無藉之徒竄入邑,棋布星列無之而非客夥,客勝主,
遂無忌憚。邑幅員最廣,鄉聚遠城郭者二日始達,所恃以維持 者 獨 鄉 約 。9 2
鄉約之於風俗民情的影響,另一位泰州學人耿定向,則是以「導俗維 風,莫善於鄉約」形容之:
夫導俗維風,莫善於鄉約;禁奸止亂,莫善於保甲,是二法者,
蓋相表裏會而通之,實一法也。司牧者殫精一慮,惟了此一法,
不獨盜可弭,奸可戢,即訟獄可省,徭賦可平,禮教可興。9 3 此皆起因於王陽明在南、贛一地所訂定的鄉約成效卓著,造成各地官 員紛起效尤,以此治理百姓。耿定向說:
昔王文成撫贛,實始創行保甲、鄉約,蓋即國初里甲、令制之 意而潤飾之,非有異也。自是仁牧良守,洞察民隱者,師意踵 行 , 其 治 效 , 章 章 可 睹 矣 。9 4
91《王陽明全集》,同前,卷 17〈別錄九〉,〈南贛鄉約〉,頁 600-601。
92《重刻楊復所先生家藏文集》,同前,卷 2,〈贈朋麓留邑侯入覲序〉,頁 35 上。
93《耿天臺先生文集》,同前,卷 19〈雜著〉,〈題黃安鄉約〉,頁 1837。
94《耿天臺先生文集》,同前,卷19〈雜著〉,〈題黃安鄉約〉,頁1838-1839。從明代鄉里自治 的歷程看來,王陽明於正德 13 年所訂定的〈南贛鄉約〉,乃是將明朝初年所制定的地方自治 規定,稍加變化而成的條約。這使得嘉靖之後,訂定鄉約與監督鄉約成為地方官員的經常任 務。耿定向在〈題黃安鄉約〉一文中,曾談到其鄉訂定鄉約的來歷:「余邑新造,故在萬山 中,界梁、楚兩省之交,而麻、黃三縣之裔疆也。盜多、訟多、逋負多,視他邑為尤。… … 會孫使君作宰甫,踰年而政通民和,訟牒稍減,盜寇稍衰息,然尤不忍鄙夷我民,思躋而囿 之化教之域,維是祇承當路德意,取鄉約、保甲二法而申飭之。勾稽民隱,諏詢土宜,劈畫
此一現象一直持續到明末。例如崇禎十七年(1644)春,劉宗周(1578-
1645) 除了在烽火中記錄該鄉的鄉約之外,他還撰文強調鄉約對社會 安定的重要;在〈約言〉中,他說:
嗟乎!時艱至今日而尚忍言桑梓乎?… … 同此毛土,誰無君 父?止因征斂之乖方,馴至四民之失職,一旦有聞吾君子之教 而起者,子與子皆言孝、弟與弟皆言弟,自鄉而國,自國而天 下,秦、晉、梁、楚,總屬門庭,霜露日月,同流血氣,或賣 刀劍而投誠,或望羽干而來格,內寧攘外,端不越此鄉人之政 而 得 之 。9 5
對泰州學人來說,除了參與地方鄉約的制定之外,日後羅汝芳於嘉靖 四十二年(1563)出知寧國府,也以推行鄉約的方式改善當地的風俗。
其於〈寧國府鄉約訓語〉說:
嘉靖四十二年三月初四日,准本府知府羅關節。奉各院劄案申 明前事,除先通行外,竊照守令之設,職在保民之功,機存易 俗。惟上之禮教未崇,斯下之向方無定。今府屬各縣,訟獄日 煩,寇盜時警,家殊其俗,肆爭競以相高;人各其心,逞刁奸 以胥虐。… … 是貴爰循古人鄉約之規,用敷今日保甲之意,事 先體要,敦德以潔治源,而章程則在所略;行務融通,萃人心 以端趨向,而譏察則居其次。待斯人以長者之風,弼明時以隆 古 之 化 。9 6
因此在王陽明以「鄉約其於民俗亦甚有補」97的作為影響下,王艮諸 人透過鄉約改善民俗的作法,屬於陽明治民路徑的延續。
此外,王艮曾作〈王道論〉一篇,探討政府如何教養百姓,以徹 底淳化社會風俗。在該論中,王艮認為消弭百姓的惡行,唯有靠「養 之有道」與「教之有方」。他說:
條例,既詳且盡,迺上之當路,當路僉為嘉賞,令趣行之。」(見《耿天臺先生文集》,同前,
頁 1839-1840)可知當時地方官員訂定鄉約已十分普遍。
95《劉宗周全集》第三冊下(陳剩勇點校,台北:中研院文哲所,1996),卷 17〈鄉書〉,頁 1165
-1166。劉宗周所記錄的鄉約,見同書卷,頁 1166-1174。
96《盱江羅近溪先生集》(台北:中央圖書館縮影室據明萬曆 46 年劉一焜江浙本縮影,1985),書 末附錄《盱江羅近溪先生鄉約全書》,頁 1。
97《王陽明全集》,同前,卷 6〈文錄三〉,〈寄鄒謙之〉,頁 202。
所謂王道者,存天理遏人欲而已矣。天理者,父子有親,君臣 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是也。人欲者,不孝、
不弟、不睦、不姻、不任、不恤,造言亂民是也。存天理則人 欲自遏,天理必見,是故堯舜在位,比屋可封,周公輔政,刑 措不用,是其驗也。蓋刑因惡而用,惡因無教養而生,茍養之 有道,教之有方,則衣食足而禮養興,民自無惡矣,刑將安施 乎 ?9 8
政府如何「養之有道」,王艮提出「田有定制」與杜絕奢靡兩項辦法:
古者田有定制,民有定業,均節不忒,而上下有經,故民志一 而風俗淳,眾皆歸農而冗食遊民無所容於世。今天下田制不定,
而遊民眾多,制用無節而風俗奢靡。所謂一人耕之,十人從而 食之;一人蠶之,百人從而衣之,欲民之無饑寒不可得也,饑 寒切身而欲民之不為非,亦不可得也。今欲民得其養,在去天 下虛靡無益之費,而制用有經,重本抑末,使巧詐游民各皆立 本,如此則生者眾而食者寡,為之疾而用之舒,而財用無不足 矣 。9 9
至於「教之有方」的辦法,王艮著眼於學校道德教育的加強與人才晉 用的多元化。王艮說:
學校之外,雖王宮、國都、府郡之賢士大夫,一皆文藝之是貴,
而莫知孝弟、忠信、禮義、廉恥之學矣,而況於窮鄉下邑,愚 夫愚婦又安知所以為學哉?所以飽食、煖衣、逸居、無教而近 於禽獸,以至傷風敗俗,輕生滅倫,賊君棄父,無所不至,而 冒犯五刑,誅之不勝其誅,刑之無日而已,豈非古所謂不教而 殺,罔民者哉?嗚呼!言至於此,可不痛心?今欲變而通之,
惟在重師儒之官,選天下道德仁義之士,以為學校之師,其教 之也,必先德行而後文藝,廢月書季考之繁,復飲射讀法之制。1 0 0
又說:
科貢之典,祖宗舊制,雖不可廢,當於科貢之外,別設一科與 科貢並行,如漢之賢良方正孝廉,我太祖人才之類不拘成數,
務得真才,其賓興之典,當重於科貢;果有真才,而位列亦出
98《王心齋全集》,同前,卷 4〈雜著〉,頁 9 下-10 上。
99《王心齋全集》,同前,卷 4〈雜著〉,頁 10。
100《王心齋全集》,同前,卷 4〈雜著〉,頁 12。
進士之右。科貢之中,茍文優而行劣者,必在所絀;行優而文
進士之右。科貢之中,茍文優而行劣者,必在所絀;行優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