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泰州學派化俗思想之倫理依據
第四節 泰州學人對人倫日用的看法
對於良知學而言,和諧的人倫關係是印證聖學義理的主要項目。
王陽明說:
古聖賢之學,明倫而已。堯、舜之相授受曰:「人心惟危,道心 惟微,惟精惟一,允執厥中」,斯明倫之學矣。道心也者,率性 之謂也,人心則偽矣。不雜於人偽,率是道心而發之於用也,
以言其情則為喜怒哀樂;以言其事則為中節之和,為三千三百 經曲之禮;以言其倫則為父子之親,君臣之義,夫婦之別,長
227《焚書》,同前,卷 5〈讀史〉,頁 222-223。在馮夢龍(1574-1645)《醒世恆言》一書中,有 一篇〈徐老僕義憤成家〉,即是以李贄所記述的〈阿寄傳〉為藍本,發展而成的故事。此見
《醒世恆言》(台北:桂冠圖書公司據葉敬池本刊校,1988),卷 35,頁 737-755。
另外,李贄所記述的〈阿寄傳〉亦見於泰州學人潘士藻所撰《闇然堂類纂》(永康市:莊嚴 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據首都圖書館藏明萬曆刻本影印,1995),卷 1〈訓惇〉,頁 20 下-21,可 參看。
幼之序,朋友之信;而三才之道盡此矣。舜使契為司徒以教天 下者,教之以此也。是固天下古今聖愚之所同具,其或昧焉者,
物欲蔽之。非其中之所有不備,而假求之於外者也。是固所謂 不慮而知,其良知也;不學而能,其良能也。孩提之童,無不 知愛其親者也。孔子之聖,則曰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是 明倫之學,孩提之童亦無不能;而及其至也,雖聖人有所不能 盡也。人倫明於上,小民親於下,家齊國治而天下平矣。是故 明 倫 之 外 無 學 矣 。2 2 8
於是如何讓良知流行於日用常行而「不雜於人偽」,成為王陽明處理 人倫問題的關鍵。因為前已有言,王陽明認為致良知的最佳方式,就 是在日用常行上磨鍊,舉凡日常的灑掃應對或是酬酢遊憩,對於王陽 明而言,都可納入「明倫之學」的範圍。229
這對化俗來說,事涉整個化俗的方向。因為化俗者對於人倫、日 用的價值評斷,雖然是以摒除「人偽」作為衡量的標準,卻必須面臨 價值觀分歧的社會實況;當彼此的價值觀不同,其實很難客觀地斷定 孰雜於人偽,孰臻於至善?是以如何齊一眾人不同的價值觀,實是「明 倫之學」所面臨的一大難題。對此,可從鄧鶴、何心隱、李贄這三位 泰州人物所受到的負面評價論起。首先談鄧氏--
(一) 鄧鶴為了追求聖學而棄家出遊所引發的爭議
鄧之事蹟,據耿定向〈里中三異傳〉記載:
鄧豁渠者,蜀之內江右族也。名鶴,少補邑庠弟子員,屢試列 高等。初聞里中大洲(按:趙貞吉)先生談學,心厭之,已漸有 入,則時時從之遊,即大洲家。眾峻拒之,勿為阻,其家故去 邑城三里而近居。嘗寓一蕭寺中,時來往邑城,就大洲問學,
道經家門,過不入,兒女子或見邀之,牽裾呱呱啼,勿顧也。
時父年七十餘在堂,室有女踰笄未嫁,又有祖喪未舉,皆不顧,
228《王陽明全集》,同前,卷 7〈文錄四〉,〈萬松書院記〉,頁 253。
229 王陽明對於日用常行的重視,可見第 2 章第 2 節之相關敘述。
一旦髡髮出遊方外,父尋喪,亦不奔,大洲重以為恨,為詩書 諸名山,招之不至。嘉靖甲子(按:四十三年,1564)慕余仲(按:
耿定理)來,時年幾七十矣。… … 其子間關萬里來省見,輒譙訶;
居一二宿,即斥遣之。余督學南中,巡部遇是子於鳳陽道中,
泣愬如此,余哀而斥廩稍資之歸。… … 予惟此老敗缺處,稍有 識 者 胥 能 明 之 , 顧 其 捐 身 忘 親 , 陷 溺 若 此 !2 3 0
鄧鶴一生的轉捩,在於他為了探究良知學的真諦,竟然不顧親族的反 對而放棄舉業,日後甚至棄家出遊,落髮為僧。《明儒學案》對此稱:
鄧豁渠初名鶴,號太湖,蜀之內江人。為諸生時,不說學。趙 大洲為諸生,談聖學於東壁,渠為諸生講舉業於西序,朝夕聲 相聞,未嘗過而問焉。已漸有入,卒摳衣為弟子。一旦棄家出 遊,遍訪知學者,以為性命甚重,非拖泥帶水可以成就,遂落 髮為僧。… … 渠自序為學云:「己亥(按:嘉靖十八年,1539),
禮師,聞良知之學,不解。入青城山參禪十年。至戊申(按:嘉 靖二十七年,1548),入雞足山,悟人情事變外,有個擬議不得 妙理。當時不遇明師指點,不能豁然通曉。癸丑(按:嘉靖三十 二年,1553),抵天池,禮月泉,陳雞足所悟,泉曰:『第二機 即第一機。』渠遂認現前昭昭靈靈的,百姓日用不知,渠知之 也 。 」2 3 1
從儒者的角度看,鄧鶴為了追求他所興趣的學問,竟然不顧親情,未 盡他身為家族一份子應該承擔的責任,其行徑已是天理不容。因此當 李贄的友人鄧石陽懷疑他仿傚鄧鶴拋家棄子的行徑時,李贄立即表明 他「絕未曾自棄於人倫之外」;出家前他已經對家人做了最妥當的安 排。對於鄧氏不屈不撓的「志道」精神,他則是心懷一份敬意而已。
李贄說:
昨承教言… … 年來每深嘆憾,光陰去矣,而一官三十餘年,未 嘗分毫為國出力,徒竊俸餘以自潤。既幸雙親歸土,弟妹七人 婚嫁各畢。各幸而不缺衣食,各生兒孫。獨余連生四男三女,
惟留一女在耳。而年逼耳順,體素羸弱,以為弟姪已滿目,可 以無歉矣,遂自安慰焉。蓋所謂欲之而不能,非能之而自不欲
230《耿天臺先生文集》,同前,卷 16〈傳四〉,頁 1633-1634、1637。
231 見《明儒學案》卷 32,〈泰州學案一〉。此引自《黃宗羲全集》第 8 冊,同前,頁705-706。
也。惟此一件人生大事未能明了,心下時時煩懣,故遂棄官入 楚,事善知識以求少得。蓋皆陷溺之久,老而始覺,絕未曾自 棄於人倫之外者。… … 然則所以取於渠者,豈取其棄人倫哉,
取其志道也。中間大略不過曰:「其為人倔強難化如此。始焉不 肯低頭,而終也遂爾稟服師事。」因其難化,故料其必能得道,
又 因 其 得 道 , 而 復 喜 其 不 負 倔 強 初 志 , 如 此 而 已 。2 3 2 友人打算出家,李贄甚至極力勸阻。在〈與曾繼泉〉一信裏,他告誡 曾氏千萬不可以在「有妻妾田宅,且未有子」的情況下薙髮,否則將 會鑄下「不仁,亦甚不義」的錯誤:
聞公欲薙髮,此甚不可。公有妻妾田宅,且未有子。未有子,
則妻妾田宅何所寄託;有妻妾田宅,則無故割棄,非但不仁,
亦甚不義也。果生死道念真切,在家方便,尤勝出家萬倍。今 試問公果能持缽沿門丐食乎?果能窮餓數日,不求一餐於人 乎?若皆不能,而猶靠田作過活,則在家修行,不更方便乎?2 3 3
至於他之所以在麻城落髮,李贄則是對曾繼泉吐露他內心的苦衷:
我當初學道,非但有妻妾,亦且為宰官,奔走四方,往來數萬 里,但覺學問日日得力耳。後因寓楚,欲親就良師友,而賤眷 苦不肯留,故令小婿小女送之歸。然有親女外甥等朝夕伏侍,
居官俸餘又以盡數交與,只留我一身在外,則我黃宜人雖然回 歸,我實不用牽掛,以故我得安心寓此,與朋友嬉遊也。其所 以落髮者,則因家中閒雜人等時時望我歸去,又時時不遠千里 來迫我,以俗事強我,故我薙髮以示不歸,俗事亦決然不肯與 理也。又此間無見識人多以異端目我,故我遂為異端以成彼豎 子 之 名 。 兼 此 數 者 , 陡 然 去 髮 , 非 其 心 也 。2 3 4
這份苦衷,與李贄的身份有關。在明代,李贄及鄧鶴、何心隱的身份,
均屬於四民階層的士。一般說來,他們的生活歷程如果剔除婚娶生子 一項,不外乎是讀書、應舉、做官、買田、為家族爭取「封贈」等事。
因為明代的科舉制度是平民躋身上層社會的主要力量,整個社會都認
232《焚書》,同前,卷 1〈書答〉,〈復鄧石陽〉,頁 10。另外,李贄對鄧豁渠的崇敬,也見於〈高 潔說〉,李贄於該文說:「鄧豁渠志如金剛,膽如天大,學從心悟,智過於師。」見《焚書》,
同前,卷 3〈雜述〉,頁 106。
233《焚書》,同前,卷 3〈雜著〉,頁 106。
234《焚書》,同前,卷 1〈書答〉,〈與曾繼泉〉,頁 52-53。
為做官是一種發財的機會,李贄便曾經責罵友人楊定見「不讀書,不 勤學,不求生世之產」為「愚人」。李贄於〈三蠢記〉說:
余性亦好罵人,人亦未嘗恨我。何也?以我口惡而心善,言惡 而意善也。心善者欲人急於長進,意善者又恐其人之不肯急於 長進也,是以知我而不恨也。然世人雖不我恨,亦終不與我親。
若能不恨我,又能親我者,獨有楊定見一人耳。所以不恨而益 親者又何也?蓋我愛富貴,是以愛人之求富貴也。愛貴則必讀 書,而定見不肯讀書,故罵之;愛富則必治家,而定見不做人 家,故罵之。罵人不去取富貴,何恨之有?然定見又實有可罵 者:方我之困於鄂城也,定見冒犯暑雪,一年而三四至,則其 氣骨果有過人者。我知其可以成就,故往往罵詈之不休耳。然 其奈終不可變化何哉?不讀書,不勤學,不求生世之產,不事 出世之謀,蓋有氣骨而無遠志,則亦愚人焉耳,不足道也。2 3 5 當時不少的小說和筆記都寫到,一個士人得中進士,立即有人前來出 謀劃策,如何買田放債,如何影響訴訟,如何利用權勢以獲取額外的 收入。236北京的一些放債人,經常借錢給窮困的京官,一俟後者派任 地方官,這些債主就隨同任所。除了可以取回借款之外,還可以本外 加利,利又成本。237此因地方官綜攬民政與財政,致富的機會至多,
其中又以百姓繳納稅糧時所被徵收的「常例」,通常成為這些官員中 飽私囊的主要來源。按明代稅制規定,稅糧應由付稅人繳納於指定的 倉庫,這些倉庫或在該縣附近,或遠在幾千里之外,經手人因計及運 費而額外收取「常例」:如果征收白銀,每兩照例附加幾分幾厘,稱 為「火耗」;征收實物,也要加徵幾匹幾斗,稱為「樣絹」、「耗米」。
究竟該隨稅徵收多少「常例」,係由地方官一憑己意而增減,而且地 方官向上繳納稅金稅糧,總是先扣常例,縣官如此,各地村長、里長、
甲長也無不如此,至於稅額是否能夠如數,則是另外一回事。238再者,
235《焚書》,同前,卷 3〈雜述〉,頁 106-107。
236《四友齋叢說摘抄》(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據《紀錄彙編》本影印,1969)卷 178,頁 92。
237《原抄本日知錄》,同前,卷 17,〈京債〉,頁 371-372。
238 崇禎元年(1628)任戶部尚書的畢自嚴,便嚴詞批評明代地方官吏在徵稅時上下其手的情形,其
238 崇禎元年(1628)任戶部尚書的畢自嚴,便嚴詞批評明代地方官吏在徵稅時上下其手的情形,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