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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述的課題,以下將以往專家學者所提出的管理策略,依照 各個策略的特性,加以分類。概略可以依據應用工程設施的程度,區 分為:工程性方法,低成本的工程性方法,與非工程性方法。然而,

策略或政策是否可行,仍待進一步的評估。

1. 工程性方法

由經濟面的土地供給來看,蓄洪,滯洪(例如:阿公店水庫)需 要大面積的土地,是不可行的(黃金山,民國84 年)。 由以往的防範 洪災的管理方式來看,大量應用工程性的洪水管理措施並不是可行的 減災方法。在使用堤防、水庫作為減災措施的地區,固然可以有效地 減少小型的洪水所產生的損失;在防治洪水的工程完成之後,反而造 成了人們對於洪水災害的安全性產生錯誤的認知 (False Sense of Security)。開發者與居民會感受到,在受到保護的地區,是適合開發的。

但是,一旦發生較大的洪水,反而會造成更嚴重的財產與人命的損失。

其他類似的防洪設施,雖然同樣是使用大型結構性措施,但是並 不會造成對安全性的錯誤認知,諸如:導洪與分洪(例如:二重疏洪 道)等方式。但是,這一類設施在造價上很高,仍需要使用相當大面 積的土地,也並不全然適合使用於台灣的都市化地區。

縱使如此,台灣地區既有的開發密度高,既成的開發地區又泰半 鄰近洪水平原,工程性的防洪設施似乎是不可或缺的方式,可以用來

保護已開發地區,以期減少潛在的洪水損失。

2. 低成本的工程性方法

除了水庫及堤防等包括大型結構的工程性防洪設施外,利用小型 的工程,例如,水土保持工程中的植生綠化、透水性舖面、滯留池來 截留雨水並增加入滲量,以及用草溝減緩逕流流速,地下水補注井等 方法,仍是可行且有效的洪水管理措施。

這一些措施與大型工程方法的主要差別是,他們可以將風險分攤 的觀念,落實於洪水管理工作中。洪水的損失與管理應是人人有責任 分攤風險與享受利益,但是大型工程設施的設置,只是重新分配風險,

例如,堤防的設置保護了堤防內的土地所有人,但是因為這一些土地 原有的滯洪功能不在存在,下游地區的潛在風險就因而增加了。

低成本的防洪工程或是小型的防洪設施,由於尺度小,有時可以 將因為基地開發所增加的風險,限制在所開發的基地之內。社區的開 發,可以預先設置全社區的滯留池以儲存地表逕流,這一些儲流設施 地點可以是公園、學校運動場、體育廣場、停車場、建築物之巷弄、

建築物的屋頂等等,將開發所增加的洪水量,限制在基地之內,而減 少對下游地區造成衝擊。

這一些洪水減災設施的使用,並不限制於開發個案才能使用,也 可以應用在區域的尺度。都市的上游地區可以劃定保護帶,強制造林;

在都市的尺度下,增設中小型洪水滯留設施;鼓勵造林等。至於風險 與利益必然因為這一些措施的執行,而重新分布。因為這些措施而獲 利者,由市場的角度來看,應該要付出適當的費用。例如由自來水公 司可以補貼集水區上游的造林工作等。

3. 非工程性方法

要減少洪水所造成的損失,最有效的方法莫過於透過土地使用規

劃的方式。透過規劃,不使用或減少使用具潛在洪水災害的洪水平原。

以土地使用規劃為主,管理洪水的方式,因為不依賴任何工程性設施,

是屬於非工程性方法。非工程方法,如集水區管理,洪水平原管理,

洪水預報等均屬之(張斐章,民國84 年)。

然而,要突破現況中洪水平原已大規模開發的事實,甚至尚未開 發的洪水平原地區也在市場上,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完全不准開發 是顯然不可行的。所以,土地使用規劃要將洪水風險高的地區,透過 土地使用管制,進行規範;不但要以經濟為重,也可以依循使用者付 費的原則,並配合使用其他的管理方法。風險的高低,決定了一塊開 發基地是否適宜做開發使用;而風險的計算,則應依據經濟的特性(資 源開發利用),社會需求(人口,活動,土地開發利用),管理技術,

以及土地規劃與政策的內涵來決定。

非工程性的管理方法通常具有相當大的彈性。例如以土地使用規 劃為基礎,可以依風險的程度區分潛在洪患區,進行分級分區的管制,

減少在具有高風險的地區做高密度的土地使用;或是應用生態規劃方 法,強調人的活動與生態環境的和諧,配合工程性設施的使用,如滯 留池的設置等,使逕流的延遲流出,增加地表入滲量,減少逕流量等;

或是針對集水區做開發總量(人口或樓地板面積)的管制。

在已開發的地區,或是在經濟上不適合嚴格管制土地使用強度的 地區,洪災的管理可以透過預警系統與防災應變計畫建立,來減少潛 在的損失。這一些計劃的執行時,可以緊密地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 則,或是建築管理相關規定相結合;利用強制或是鼓勵開發者準備應 變計劃、預警系統,以期在遭受洪災時減少損失。

以美國的經驗,洪水災害的減災是透過政府補貼的洪水保險,與 土地使用規劃相結合。假使某地方政府可以透過土地使用規劃,減少 未來在洪泛地區的開發,聯邦政府就可以提供該地區的居民價格低廉

的洪水保險。這種非工程性的管理策略,結合了具顧及公平性的風險 分攤機制,並且此公共利益為導向的資源管理方法,可以有效地與市 場機制相結合。縱使洪水發生的機率低,通常民眾並不認為洪災的減 災工作是重要的工作,但是透過上述的機制,接受洪水平原管理與保 險的程度甚高。

在經常受災或具高度敏感性的的地區,為了避免重複的損失,而 造成政府的保險計劃或是人民的財產的負擔,在政府的管理工作中,

應可以利用徵收經常受災地區的土地及財產的方式,並配合洪水保險 計劃使用(黃宗煌,民國84 年)。然而前述的分區限制使用、徵收或 限制使用、以及落實社會公平性的使用者付費原則,在水利法中都有 規範,然而在執行的工具的規則上,並未與土地使用規劃緊密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