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有關淹水模式方面,國內顏氏等[12,13]於民國75 年曾經分別利用單 純顯式與交替方向顯式等兩種差分法,建立二維零慣性數值模式以模 擬三重、蘆州地區萬一堤防潰決後洪流在洪氾區之流況。臺灣大學楊 氏等[14]曾利用有限元素法探討流域漫地流水理特性。台灣大學吳氏[15]

於民國八十二年建立二維漫地流淹水模式應用於八掌溪流域,以模擬 其淹水情況。台灣大學黃氏[16]於民國八十六年成功的銜接一維變量流 模式及核胞淹水模式,以模擬八掌溪流域之淹水情況。台灣大學許氏

[17,18,19,20]引用二維淹水模式及核胞淹水模式,應用於台北盆地、嘉義

沿海地區及八掌溪流域,以進行流域淹水之模擬。國外方面,

Balloffet[30],Xanthopoulous[31],Katopodes1[32,33]曾建立二維性數值模式以模 擬潰壩後河川或洪氾平原區水流之流況等。Akanbi 及 Katopodes[34]在初 始無水陸地的洪水傳遞,利用有限元素法求解水流前進線及淹水深。

Gustafsson[35]利用交替方向隱式法解淺水波問題,並無探討臨前狀況為 無水陸地之流況。Inoue 等[36]利用stagger scheme 模擬二維洪水波傳遞 動態。Garcia 等[37]發展MacCormack scheme 應用於二維 De Saint Venant Equation,並模擬突擴性斷面水流產生環場流(circulation)之情形。

Wasantha Lal[38]比較不同的數值方法如ADE、ADI、SOR 等在二維漫地流 淹水模式之執行效率與收斂性。這些研究皆可做為本研究中淹水模式

發展之參考。

有關雨型方面之研究,Huff[39]首先提出平均雨型理論。Pilgrim 及 Cordery[40]利用各降雨時段之平均值級序建立雨型。另 Yen 及 Chow[41]則 使用簡單之三角型雨型,應用在小集水區中,並得到良好之驗證。在 國內方面,顏氏等[14]利用無因次移動平均法理論建立台北地區之設計 雨型,以做為台北市捷運系統排水設計之參考。

2.3 現行洪水減災相關的土地利用管理與規劃法令

在考量將洪水潛勢納入土地使用管制與規劃之前,應先針對現行 規劃法令與規劃架構做一個初步的分析與瞭解。

台灣地區之國土利用計畫體系由上而下依次是台灣地區綜合開發 計畫、區域計畫、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都市計畫所構成。然而此計畫 體系之形成,卻是由下而上先後制定而成。雖然過去國內在規劃理念 上已有所調整,但其最基本的制度與法令課題,卻一直存在著負面的 影響。政府於民國六十八年首次公佈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此一計 畫體系在形式上雖稱完整,但實際上卻存在著一些缺失,例如規劃體 系不能與行政組織與行政範圍配合;計畫層級過多,權責卻未明確劃 分,以及權責的重疊造成各單位間執行上的困難,使得上下位計畫層 級間無明確指導,及造成平行計畫間協調功能不足。現行之計劃體系 請參考圖2.1。

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是一個協調性與指導性的原則,並無法 令依據,並且沒有對部門發展計畫發揮強制指導之功能(經建會,

1993;楊重信,1992)。區域計畫適用於規範非都市土地使用之編定。

又可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與特定區計畫,而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 則以土地使用編定作為土地使用管制的主要依據。當前台灣地區之土 地使用計畫體系,在縣市區域的層級中,並無法定之計畫層級,只有 由各縣市本身所自行訂定的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作為軟性的土地使用 與開發綱領(賴宗裕,1999)。

台灣綜合開發計畫的層級,乃民國68 年 3 月由行政院經建會公告 實施,惟因一直無國土計畫相關法令頒佈,所以仍屬於行政命令之範 圍。其對於洪氾區管理之規定,包括開發、觀光、生產及保育等多個 層面,但對於災害防範只有對污染防治、地層下陷問題有指導性之原 則,對於防洪與排水等問題並無深入規範(薛曙生,1996)。

從洪泛區管理與相關土地使用管理中,可知當前對於洪氾區的管 理法規體系相當的紛亂與複雜。不管縱向或橫向的討論,洪氾區管理 及其土地使用管理相關法令都缺乏整體性。從縱向之國土、區域與都 市、非都市的角色而論,現行的法規對洪氾區的管理並沒有一個由中 央至地方、上位計畫到地方性計畫的完整架構,只得透過一般的土地 使用管理令、水土保持與規劃、建管法令加以規範,造成洪氾區受到 濫墾、濫伐,與誤用、濫用的情況叢生,成為土地使用管理上的邊際 地(薛曙生,1996)。

從橫向而言,洪氾區之土地使用管理,更缺乏全盤性之法令體系。

亦即,現今的法令並未將洪氾區視為一個完整的空間系統,造成在與 管理上無法貫徹,亦形成管理上常無法自成體系,執行時必須同時引 用多種法令。但這些法令因都有其特定的規範方向,並未專為洪氾區 的管理擬定管理規則,以致形成多頭馬車,往往會有法令衝突、無所 適從的情況(郭年雄,1994)。

我國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已經有走向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開發許 可制併行之運作模式的趨勢,具有類似芵國現制之精神。依據經建會

所研擬之具體構想,將此開發許可制設計成規劃、開發與建築許可三 個階段,並改稱發展許可制(經建會,1996),請參見表 2.1,希望透 過許可制之精神改進現行之缺失。事實上,發展許可制之實施乃在配 合國土規劃目標及理念,而於八十六年由營建署草擬之「國土綜合發 展計畫法(草案)」亦將所有土地分為『限制發展地區』及『可發展地 區』兩類,請參見表2.2。限制發展區屬環境敏感、農業生產及文化資 產保存地區,應限制其開發;而可發展區土地依其所在位置及開發型 態又可分為已賦與發展權之都市土地及未賦與發展權之都市及非都市 土地。其中都市地區由於分區已定,因此申請開發時僅須申請開發許 可,而非都市地區由於涉及分區的變更,因此必須通過規劃許可及開 發許可的審核才能進行開發。投資開發者可透過發展許可制,在可發 展地提出發展計畫,在提供發展區內所需之公共設施及繳交影響費 後,土地准予變更開發使用(賴宗裕,1999)。

在此相關洪水平原土地使用管理有關之法令依其性質可分四大 類:

1. 綜合性土地使用管理法令

其目的主要乃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而對土地加 以規劃制定之管理原則,而其條例內容有關洪泛地區管理之相 關的法令主要有區域計畫法暨施行細則、都市計晝法暨施行細 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

2. 單一資源之管理法令

針對單一資源發展為目標,而對其有關之發展程序予以規定,

而其條例內容有關洪泛地區管理之相關的法令主要有水利法 暨其施行細則。

3. 特定地區之管理法令

之規定,而其條例內容有關洪泛地區管理之相關的法令主要有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暨施行細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

及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等。

4. 其他

其條例內容有關洪泛地區管理之相關的法令主要有建築法及 相關建築技術規則等。

現行國內土地使用規劃及管理之法令依據,主要有「區域計畫 法」、「都市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並輔以相關管 理法令,然由於洪水平原之土地資源特性異於一般土地資源,上項各 管理法令制定之時,並未適當地整體規範洪水平原之土地資源之保 育、開發及其生態環境之有效利用,以致有關洪水平原土地資源及保 育之規定不夠完整。以下是洪水平原土地管理相關法令之缺失:

1. 綜合性土地使用管理法令 (1). 區域計畫法暨施行細則

區域計畫法其雖規定區域計畫中應有「自然資源之開發及保 育」,卻著重於開發層面,保育層面並沒有考量自煞資源特性 與開發造成之影響,且缺乏有效規劃,自然資源日益耗竭或 破壞。

(2). 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對於洪水平原的土地利用,並無明確的開發與維 護目標,因此無法提出完善而且完整的規劃方向。僅有二十 七條之通盤檢討重新劃定土地使用分區,與三十三條的保護 區劃設。但是目前洪泛地區諸多基本資料缺乏,如:完整的 土地資訊或地理資訊系統的資料,以致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 地之分區或編定,多採依現況編定為原則,無法有效透過劃

定保護區方式,避免洪泛地區作為都市開發之用途。

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在劃定之初,很少考慮到河川防洪的實 際需要,以致都市鄉鎮常往不該開發之洪水平原發展。結果 不但使新開發地區常遭受洪水災害的威脅,而且更加重了其 他下游地區的水災。這些開發於造成事實之後,其水災風險 自然加大,防洪保護之成本也隨著增高。

(3).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無法對洪泛地區其自然資源之容 受力分析與洪泛地區土地使用之適宜性分析,且缺少使用分 區之劃定準則、使用類別與使用強度之管制標準。

2. 單一資源管理法令 (1). 水利法

水利法著於水利事業的管理,對於洪水平原管制僅作原則性 的規定,並未規劃洪水平原的管理及納入防災的觀念。雖然 有受益費的法源,而台灣對洪水平原土地開發,以及因土地 開發其地方性公共設施所需財源之籌措問題,或者「使用者 付費」與「受益者付費」之間的對應性,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執行方法(薛曙生,1996)。因此,土地開發帶給地方衝擊,

以及因土地開發而必須增加的公共設施所需的財源,均是由 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籌措財源支應,未向受益人徵費用,如

以及因土地開發而必須增加的公共設施所需的財源,均是由 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籌措財源支應,未向受益人徵費用,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