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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洪水的成因可以清楚的界定出來,在洪水的管理上有下列幾 個主要課題。在此,將之區分為三個主要類別。

管理與政策面

洪水平原具有高度的經濟價值。做為農業使用,洪水平原有充分 的水源,肥沃的土壤,農業使用的生產力高;做為工商業使用,洪水 平原因為接近早期開發的聚落,交通方便,勞力與資源的供應無虞匱 乏。在風險與利益相權衡之下,是否應該使用或開發,勢必在政府與 人民間產生衝突。在管理者的角度來看,洪水平原的管理效果不佳,

應歸因於一般民眾不遵守規定,在國民守法與教育上尚有不足之處。

由土地持有者或是開發者的觀點,政府的管制缺少適當的依據,管制 土地利用降低了開發者獲利的機會,於是開發者歸咎於政府的土地使 用規劃與管制不合理。在開發與管理之間,應如何權衡,是管理洪水

換一個角度來思考,洪水風險的管理與分攤,應該用什麼態度來 界定,便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假使將洪水的損失歸咎於政府管制不 周,是否開發者在因為他們的開發獲取暴利時,就完全不需要分攤風 險,為自己的不當開發行為負責?若是可以歸咎於開發者不當地使用 資源,既然是不當的行為,政府又如何能置身事外呢?更有甚者,洪 水之所以會成災,也是因為某些事件的發生,超出管理者的管理能力 或是超出預期的規模。縱使有適當的管理,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災害的 發生。這些「管理不到的」風險,應該由誰來負責?基於上述討論,

在擬定適當的管理策略前,觀念與態度應先釐清。

在以往的洪水管理機制中,管理的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由中央 政府來主導其事其實並無不當,尤其是中央政府有足夠的財源,以及 充沛的人力可供調派利用,但是也有其不足之處。舉例來說,對於情 報的掌握就明顯不足(黃金山,民國84 年)。洪水的發生,有其地域 性的特色;每一個集水區在開發程度、地表敷蓋、以及土地利用的特 色上,有相當大的差異,為求有效的管理潛在的洪水災害,完全由中 央政府來主導並不能全然滿足地方民眾的需要。

洪水管理是水資源管理的一環,和其他水資源管理問題相同,行 政管理的範圍與集水區範圍通常不同。於是以地方政府為主導的管理 架構,就常常發生上游與下游管理標準不一,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形。

以美國的洪水平原管理觀之,因為只規範了在洪水平原上的開發行 為,卻忽略的上游地區的開發對下游地區洪水潛勢的改變;原本並非 具有高度潛勢的下游地區,因為上游的開發,改變了洪水發生頻率與 規模。台灣在管理上,也面臨相同的問題。再決定管理方法時,也要 先釐清受益者與受害者之間的責任權屬。有一個能確保公平的政策,

才能減少上下游間的土地利用衝突。

雖然洪水平原管理的責任以及管理的權力都在於政府,除了中央 政府與地方政府有不同的特色,適合扮演不同的角色,民眾的在決策

過程中,應該扮演更積極的地位。政府可以提供一個管理機制,然而 受到災害影響,或是受到相關管制規定影響的人是地方百姓。假使民 風不能改變,如以往極為不足的民眾參與,洪水平原的管理將難以達 到適當的水準。

就單獨一個地方政府或是社區而言,洪水的成災機率相當的低。

政府在管理上,就會依據問題的嚴重性加以排序。然而,管理工作的 優先順序很容易受到政治勢力的影響。當政治勢力介入之後,就產生 的上下游施工順序倒至,不能發揮既有的規劃功能。其中的背景,也 有諸多土地倫理的課題,例如財團的炒作並且利用影響力去改變管理 工作,或是弱勢劣勢族群使用易受到洪災的邊陲地帶等,未來管理工 作要如何保障弱勢劣勢族群的生存,以及開發者的適當利益,也都是 有待解決的主要課題。

以工程性的方式進行洪災減緩的工作是現今最普遍使用的方法,

所有執行與管理的責任都在政府,不能將開發者與使用者造成的風 險,納入規劃與管理的考量,而有“缺乏創新性”之評議。隨都市的 快速發展,需要受到保護的土地面積增加,工程性方法不再像以往,

可以有效的保護都市化地區。另一方面,非工程性管理策略在國外已 經行之有年,但是非工程性管理策略的管理較為繁瑣,例如台灣水利 法中所規定的防洪受益費,就因為是非傳統的管理方法,在既有的政 府體系下執行不易,而無法落實執行。

水的管理,過多或是不足都會產生問題。洪水平原管制是為了減 少“水”過多而導致的損失,在原則上來評定,爭議較少。但是再加 上水資源的利用,其中就會有極大的衝突。舉例來說,水庫兼具有防 洪與發電、灌溉等功能,但是這兩個目的是相牴觸的。於是,各個主 管與水資源利用的許多機構,在執行管理工作時,不但是因為管理單 位太多,各自又依循不同的法令基礎,更因為治理的手段不能契合,

開發與工程面

都市開發對洪水潛勢造成的影響,是導因於都市化的土地開發破 壞現有的植被,用不透水層取而代之,當暴雨來臨時,雨水的入滲到 地下水的量減少,滯留在地表的水分也迅速進入排水溝;因為不透水 層的逕流係數較高,暴雨逕流量就大幅度地增加。

在台灣地區,除了都市化對排水造成的衝擊外,非都市地區的集 水區開發與山坡地濫墾,也造成了對下游地區的洪水威脅提昇。雖然 這一類上游的開發,仍是以農業與低密度開發為主,但是一旦原有植 被受到破壞,加上人工排水設施的設置,下游的都市地區就要承受上 游土地利用的外部效果。例如開發通往山區的道路,本是嘉惠山地居 民的美意;這些道路的開發與使用,不但加速了山坡地開發,嚴重影 響,開發道路這個工作本身也引起土壤沖蝕,影響河川排水功能。

其他直接與工程相關者,則包括都市地區內的排水渠道淤積,無 法順暢排水;台灣的鐵公路大多是南北向,而排水是東西向的,因為 道路的阻絕,造成洪水的宣洩不易等(蔡常泰,民國84 年)。

都市土地利用與管制面

許多專家學者都曾指出,在都市土地使用與管制方面,洪水平原 土地過度利用不但增加了暴露於洪水的機會,也增加了下游地區產生 洪水的機會。而行水區的劃定,本來的用意是試圖減少行水區做為其 他使用的可能性,但是在執行上又無法有效地抑制不當的利用。

雖然河川行水區是不允許開發使用的,但是河道的不當佔用仍時 時可見。例如一些地方政府或是非法業者,利用河道傾倒垃圾廢土,

阻礙水流污染水體。此外,在行水區中進行都市開發的缺點,除了不 當佔用河道外,更大幅度提高了這一些都市地區暴露在洪水事件的程 度。例如汐止鎮在緊鄰基隆河河川地進行住宅開發,而在民國86 年遭

受到洪水連續侵害產生的重大損失。這一些洪水損失,除了暴露出多 元的問題本質外,多多少少讓人聯想到政治決策過程中的潛在的缺失。

其他直接與利用相關的課題,像是天然滯洪窪地過度開發等(游 繁結,84)。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台南科學園區,就是在天然滯洪窪地上 大型土地開發行為。這一些都市化地區的周邊土地,受到高度的開發 壓力,縱使其自然環境的條件有天然滯洪窪地等特性,就開發而言並 不是適當的可開發位址;但是,以可開發的潛力來看,開發者願意冒 著受到災害的風險,進行開發。在開發的背後,隱藏了二個未來可能 的發展:其一,權衡開發可能得到的利潤,與受到災害潛在的成本之 後,開發者或是地主認為這個開發案有利可圖;其二,一旦鄰近每個 人都這樣子開發,政府一定要提出適當的管理方案,以維護選民的權 益。於是,計算出來的潛在成本,可能在數年後,會因受到適當的結 構設施的保護,而降到一個很低的標準。由此可知,市場的運作是土 地利用管理所面臨的最大的課題。而土地使用管理的兩難又是:自由 市場是造成土地資源濫用的主要原因,但是土地資源管理策略上,又 必須和市場機制緊密結合,才能有效的管理。

在以往的管制工作中,例如民國69 年的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 法,在執行之後,造成受到管制地區的地價大跌,導致在其他地區之 執行不易,爾後要在其他地區進行類似的管制工作,都無法有效推行。

假使透過管制工作將成本轉嫁給其他人,造成社會不公平的現象,勢 必阻礙管理洪水災害的工作。另一方面,如何與民眾間有效的溝通,

形成共識,才能避免類似「囚人兩難」(Prisoner’s Dilemma),造成公共 利益的損失。

工程性的洪水管理策略在執行時,需要投注大量的資金;在評估 一個策略是否適當用於現實管制工作時,首要決定的是資金是否有效 運用,效用或是利益是否大於成本。而非工程性的洪水管制方法,雖

及在執行之後,是否能夠顧及社會公平性,才是政策評估的重點。於 是,人力資源的提供、社會對於非結構方法的接受程度、和成本與利

及在執行之後,是否能夠顧及社會公平性,才是政策評估的重點。於 是,人力資源的提供、社會對於非結構方法的接受程度、和成本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