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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溫泉資源與事業管理規範之執行現況

第四章 台北市溫泉資源與事業管理規範之分析

第二節 台北市溫泉資源與事業管理規範之執行現況

本節將針對台北市溫泉資源以及溫泉事業管理規範之執行現況分別做相關之介 紹,並透過深度訪談之研究,深入了解公私部門與消費者對溫泉資源之看法與溫泉事業 其執行現況之了解程度。

壹、 台北市溫泉資源管理規範之執行現況

溫泉業者依溫泉法自 94 年 7 月起應自行裝置計量設備,按季填具使用量、溫度、

利用狀況;台北市溫泉屬火山型溫泉,易形成高溫高腐蝕且結垢等問題,連日本相同泉 質的箱根溫泉都無法以水錶計量,中央主管機關水利署至今亦無法訂立我國溫泉水錶的 型式認證規範,故目前各縣市政府皆依溫泉法授權之計量方式因地制宜查核認定。

一、 新北投地區業者溫泉計量說明

目前國內除了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對北投地區溫泉已實施統一供水辦法之外,其餘 溫泉區尚無具體辦法。北投溫泉水輸送採用重力式供應,以輸配管線輸送溫泉水。每日 二十四小時不停供應以防冷卻,12 公厘口徑為例,每日供應量約 10 立方公尺。目前的 收費標準係根據輸配管口徑大小計費,又為維持一定溫泉,故必須 24 小時不停放流,

形成資源浪費。

二、 新北投以外地區業者溫泉計量說明

台北市溫泉產業歷史久遠,早在日據時期便開始有規模的經營,除了新北投溫泉區 外,其餘行義路、陽明山、馬槽溫泉區均涉及國家公園範圍內,其水資源利用及土地管

理屬經濟部及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權責,新北投地區其管線為自來水處設置之公共管 線,因此管徑和數量清查容易;反觀其他地區,過去業者私自接管線、鋪設凌亂,導致 部分管線地下化,因此在溫泉法開始實施時以致清查困難,且不易與源頭業者做連結,

部分管線環結成束,堪用或堵塞情形難以區分。台北市建設局如採管徑認定山區未取得 水權或裝置計量設備業者之取用量實有困難,因此可參考其他縣市做法,依溫泉法規定 將另行按溫泉業者溫泉設備計算取用量。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於 94 年委託工研院完成台北市溫泉區地質、資源及使用情形調 查資料,95 年起彙整交通局、商業處及衛生局提供之營業店家資料,逐一訪查建立台北 市私接溫泉店家的設備數量資料,並先後於 95 年 1 月 6 日及 96 年 1 月 30 日邀集私接 管線業者協調採溫泉設備數量計算溫泉取用量,店家依溫泉設備數量及規模申報溫泉取 用量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核算溫泉取用費,並抽查業者實際經營情形。

依目前調查統計結果顯示,96 年取用量核計二百萬立方公尺,以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的取水量 160 萬立方公尺佔最多數,該單位所提供新北投溫泉業者最具經營規模,且業 者家數也最多,與陽明山地區私設管線業者個別的取水規模相較,其取用量佔全部八成 應屬合理。

三、 分區設置公共管線,消除違規取水亂象

為徹底解決現行違規取水亂象及環境景觀紊亂,考量溫泉資源供給、土地利用管制 及溫泉業者分布等因素,台北市劃設四個溫泉區,目前新北投溫泉區已由水處設置公共 管線,供應溫泉業者溫泉水。台北市政府同時規劃由水處擔任行義路溫泉區取供事業,

預計於 98 年底前完成公共管線工程。中山樓及馬槽溫泉區亦於 96 年由交通局完成中山 樓及馬槽溫泉區細部規劃時一併評估。

四、 溫泉取用費將專款專用

台北市主要溫泉資源均引取自大屯山地區源頭,故 96 年度台北市政府分別規劃執 行全區資源監測分析、溫泉露頭區巡勘維護、補助溫泉區觀光行銷、中山樓及馬槽溫泉 區細部規劃等項目編列經費,未來將擴大運用於溫泉地區溫泉公共浴室建設維護,提供 當地民眾公共使用,並開發新泉源解決新北投泉質不穩定之長期困擾,兼顧溫泉區整體 建設均衡,避免溫泉資源枯竭。

五、 向中央爭取暫緩徵收溫泉取用費

台北市溫泉區當地業者以及民意代表,陸陸續續的要求市政府建設局能夠向中央主 管機關經濟部反映,在台北市未能全面鋪設溫泉供水公共管線,將全數溫泉用戶納入合 法管理之前,不應當徵收溫泉取用費乙節,而建設局亦已於民國96 年 4 月 16 日向中央 反映爭取,但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接到經濟部的相關回復。

六、 台北市溫泉區水質檢測概況

依民國 90 年 10 月 8 日台北市政府公報,溫泉浴池水質衛生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腸桿菌數在每一百公撮水中,以十公撮五支培養,不得有陽性反應。

(二)總生菌數在攝氏三十七度培養二十四小時後,每公撮不得超過五百個。

台北市衛生局於民國 96 年 1 月至 7 月進行游泳池、三溫暖浴池及溫泉浴池水微生 物檢驗,本文僅止於台北市北投區溫泉浴池的資料進行統計,整理數據如下:

1 月份符合規定之場所為 78 間,2 月份符合規定之場所為 75 間,3 月份符合規定之場所 為 78 間,4 月份符合規定之場所為 80 間,5 月份符合規定之場所為 75 間,6 月份符合

規定之場所為 77 間,7 月份符合規定之場所為 75 間。台北市溫泉區可分為三區,分別 是新北投、行義路,和陽明山,本文配合上述的檢驗資料再做進一步的細分:

表 4-2 台北市溫泉區溫泉浴池檢測結果合格業者數量統計表 月份

地點

ㄧ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新北投 38 36 39 40 39 39 38

行義路 18 17 17 18 16 17 17

陽明山 22 22 22 22 20 21 20

合計 78 75 78 80 75 77 75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ㄧ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新北投 行義路 陽明山

圖 4-6 台北市溫泉區溫泉浴池檢測結果合格業者數量長條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貳、 台北市溫泉事業管理規範之執行現況

為確實了解台北市溫泉事業管理規範之執行現況,本文將深度訪談的對象分為三個 面向,透過深度訪談的方式進行分析,以確實了解各個面向對於溫泉產業的看法。第一 個面向為溫泉業者,第二個面向為中華民國溫泉觀光協會,第三個面向分別為中央政府 以及地方政府,以及第四個面向為消費者,分別由這三個不同的層面進行訪問。此外,

訪談的設計內容也依照各層面其不同屬性而略有不同。

一、 訪談對象

(一) 業者方面

根據台北市交通局民國 95 年 12 月名冊資料顯示,新北投共計 39 家,行義路共計 19 家,陽明山共計 27 家,台北市溫泉店家共計 85 間,本研究依此名冊資料進行抽樣訪 談,依照各區業者數量比例隨機選取受訪業者,新北投區五家、行義路二家、陽明山三 家,共計訪問十家溫泉業者。

(二) 民間團體方面

台北市相關之溫泉協會數量眾多,如中華民國溫泉觀光協會、台北市溫泉發展協 會、台北市紗帽山溫泉發展協會等,因中華民國溫泉觀光協會為第一個發行溫泉認證標 章之單位,故本研究針對中華民國溫泉觀光協會為受訪對象。

(三) 政府方面

溫泉法第二條說明,該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因此 本研究針對公部門之受訪對象分為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分別設定為經濟部水 利署以及台北市政府建設局為受訪對象。

(四) 消費者方面

本研究隨機針對二十名消費者做為受訪對象,抽樣依據由上開之受訪業者中各選取 兩名消費者進行訪問,共計二十人次,就消費者問卷的受訪者屬性、消費行為模式、政 府管理、溫泉認證標章等五個部分進行分析,茲分為性別、年齡、職業、教育程度等四 部分加以分析,分述如下:

受訪者的男女性別比例約為 9 比 11,年齡層介於 40~49 歲(30%)的階層佔多數,

其次為 50~59(25%)歲及 30~39(20%)歲,整體而言呈常態分布現象。教育程度以高 中職/五專的比例為最高(60%),其次依序為大專院校(35%)、碩士(含以上)(5%)。

職業類別以從事工業相關產業者(40%)為最高,其次依序為軍公教人員(25%)、服 務業(15%)。

二、 訪談題目

本研究針對各受訪對象所設計之訪談題目如下:

(一)業者方面

1.請問您是否了解政府所頒布的溫泉法?

2.請問您認為政府所頒布的溫泉法規在執行上是有否不可行的地方?若有不可 行之處請簡述。

3.請問您是否為中華民國溫泉觀光協會的會員?請問您對協會的了解有多少?

4.請問您是否知道溫泉觀光協會及政府分別推行的溫泉標章?您是否擁有任何 一個標章?若有任何一項標章,對於您的營業是否有幫助?

5.為取得政府所頒發的標章,如果您必須作許多經營上的改變或調整,您是否 仍會配合政府的規定?或是消極的等待政府取締?抑或是放棄經營?若您已取得

政府標章,請問您做了什麼樣的改變與調整?

(二)民間團體方面

1.請問您加入溫泉協會的業者有多少?其中台北市業者的佔比有多少?

2.請問您加入溫泉協會的業者是否一定擁有協會所頒布的溫泉標章?

3.請問您取得中央政府所頒布的標章,又同時取得溫泉協會的標章在協會的會 員數量有多少?

4.協會所推行的溫泉標章與政府所推行的標章,兩者規定並非完全相同,其中 最大的差異在哪裡?是否有衝突性?協會先行推出標章,政府在後跟進,請問 協會的感受如何?對於政府這樣的行為,協會是否做出任何的反應?

(三)政府方面

中央主管機關:

1.根據溫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現已開發溫泉使用者,未能於一定期限內取得 合法登記之業者,應有七年之緩衝期限改善辦理」。在這緩衝期間內,中央政府是 否有任何配套措施?或是提供任何管道輔導業者改善?

1.根據溫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現已開發溫泉使用者,未能於一定期限內取得 合法登記之業者,應有七年之緩衝期限改善辦理」。在這緩衝期間內,中央政府是 否有任何配套措施?或是提供任何管道輔導業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