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台灣擁有極為豐沛的地熱溫泉資源,加上景色優美的自然風景,兩者可稱為台灣溫 泉區最大的資本與優勢,若能夠在整體規劃設計中,有效的控管溫泉資源,結合當地產 業與人文風情,再配合政府所制定的相關政策發展成溫泉觀光文化特定區,相信台灣溫 泉產業的遠景與潛力是不可限量的。
行政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核定「溫泉開發管理方案」,跨出了溫泉開發 利用管理的第一步。隨即依經發會共識決議,制訂溫泉法,經濟部奉行政院指示,研究 國內溫泉地區現況與問題,邀集產、官、學界舉行座談會與公聽會,著手研擬溫泉法草 案,期藉由溫泉立法之施行,建立我國溫泉管理制度,並使溫泉開發保育管理與促進溫 泉觀光產業有法源規範,妥善規劃建設溫泉區,改善整體環境及設施品質,落實溫泉資 源永續保育及利用。行政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將溫泉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完成三讀程序,並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經總統公布
(郭萬木,2004)。
溫泉法內容包括總則、溫泉保育、溫泉區、溫泉使用、罰則、附則等六章,全文共 計三十二項條文。溫泉法奉行政院核定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發布施行。溫泉法第二 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有關溫泉之觀光發展業務,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溫泉區劃 設之土地、建築、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衛生、農業、文化、原住民及其他業務,由中 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此乃國內首部完整規範溫泉休閒事 業的法案,十分值得社會正視。
台灣的溫泉遍佈全省各地,卻有不肖溫泉業者爲了爭奪營運利益,惡性競爭造成違 法事件頻傳,例如溫泉區過度開發,導致山林、水源保護區、自然景觀的破壞。由於溫 泉水源供應有限,部分不肖溫泉業者以溪水加上化學藥物,加溫後混充天然溫泉,也有 部分不肖溫泉業者私自過濾用過的溫泉水回收後再使用以矇騙消費者;各式各樣的溫泉 旅館違建開業、衛生環境令人質疑,甚至管理不當、暗藏春色等,這些問題在在導致民 眾對台灣的溫泉卻步,使台灣觀光業的發展受到相當大的打擊。台灣的溫泉資源極為珍 貴,目前台灣各地的溫泉區相繼出現的旅館餐廳到處林立,如果按照現在的地開發速 度,溫泉的數量將降至最低,其中又以台北市新北投及行義路分區的使用量最多,遇到 使用量較大的顛峰時期則必需使用人工加壓或抽水的方式補充溫泉出水量,而台北市政 府配合現有水權人管理、流域管理及水質改善計畫作整體規劃。
目前仍有許多尚未合法的溫泉業者,誤以為只要溫泉法通過就能夠立即就地合法,
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從水利法第一章第二條即可得知,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水權以及水資源均屬於國家資源,必須向地方主管 機關申請才得以使用。因為溫泉法主要是規範溫泉業者必須合法取水、供水、賣水;至 於溫泉業者能否設置旅館,必須合乎建築法等相關法規,因此政府將採取獲得合法經營 權之旅館才給予供水之作法。
雖然已經實施溫泉法,然而管理問題牽涉的層面十分廣泛,從水質衛生標準、溫泉 水是否經不法業者稀釋、加熱、回收,甚至是旅館的違規搭建問題等都與消費者權益息 息相關。例如國內的溫泉業水質衛生標準尚未統一,而經濟部水利署所制定之溫泉法公 布後,相關政府機構也尚未做出具體的規範與行動。媒體也常報導出許多有關溫泉的負 面新聞,使得台灣溫泉產業經營逐漸走下坡,讓溫泉業者備感壓力,而消費者對於台灣 溫泉的衛生管理也失去信心及產生不安。中華民國溫泉觀光協會為確保溫泉商家的溫泉 權益及統一溫泉水質之標準並回應消費者的期待,決定在官方版溫泉標章實施前,自律 性推廣民間版溫泉標章。該協會特委託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與國立成功大學水
工試驗所進行全國溫泉水質檢測分析調查工作,使消費者能安全、安心、舒適的享用溫 泉之美。溫泉法將溫泉取供事業及溫泉使用事業分別管理,此方式之目的在於簡化管理 方式,溫泉取供事業必須完成申請經營許可之作業流程且通過核發許可,才能夠成為合 法之溫泉取供事業,而後溫泉使用事業才能夠向取供事業申請使用;此外中央政府亦設 置申請溫泉檢驗機關團體審查之標準作業程序,提供溫泉使用事業在檢驗合格後申請溫 泉標章之認證。對於溫泉認證標章之相關規定亦說明,若溫泉業者以溫泉做為觀光休閒 之事業者,必須經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或團體檢驗其溫泉水質且檢驗合格,
再向地方觀光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後始得營業。溫泉認證標章就如同溫泉業者的 經營身份證,標章證明了溫泉水的來源合法性也保證溫泉水質的檢測合格,其中與民間 版之標章最大的不同點在於溫泉店家其建築物也必須合乎法令之規定。無論民間或是官 方所發行的溫泉認證標章,都是為了提供消費者做選擇溫泉店家之參考指標,進而提高 溫泉觀光產業之產值,更藉由此規範將溫泉資源能夠永續利用。
西元 1894 年德國人 Ouely 在台北市北投首度發現我國的溫泉資源,之後在日據時 期日本人便展開對溫泉資源之利用與開發(北投溫泉,2005)。由此歷史資料得知,我 國溫泉資源之開發地起源於台北市,而溫泉亦是台北市的重要觀光事業,更是爭取外來 觀光客不可缺的資源。台北市目前依地理區位分為行義路、新北投及陽明山三處溫泉 區,由於許多住戶及業者違法接管,使得混亂的管線亦成為該溫泉區奇景之一。台北市 政府於民國九十四年度進行溫泉區之劃設,並明確界定不同區域之特性集中發展。此 外,台北市與其他各縣市最大不同之處在於台北市以自來水處擔任取供單位,以該型態 進行集中管理,該方式不只能夠節省溫泉業者自行開發之成本,亦能夠將溫泉資源有效 的規劃利用,以上資料一再突顯出溫泉資源與溫泉事業在台北市之重要性。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與背景,筆者認為台北市對於溫泉資源與事業之規範有不同於其 他地區之特色,因此將台北市做為本文之主要研究對象。而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如下︰
一、 分析台北市政府目前對溫泉資源與事業的管理規範。
二、 探究目前台北市民間與政府分別辦理的溫泉認證標章之衝突現況。
三、 探討我國溫泉法目前在台北市的執行狀況與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