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長久以來,台灣的溫泉資源一直處於自生自滅的狀態,一直到溫泉法的通過與施行 才代表著中央政府終於看見台灣珍貴的溫泉資源,而多年耕耘的溫泉業者盼望溫泉法的 通過能夠使台灣的溫泉發展更為周全。溫泉法通過所象徵的意義為溫泉產業正式被政府 所重視,由溫泉法總則第一章第一條之立法目的得知,「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提供 輔助復健養生之場所,促進國民健康與發展觀光事業,增進公共福祉」。然而這些牽涉 的層面相當之廣,包含了土地、水利、觀光、原住民等議題的法案並非立法後即可解決。
從這些粗略的法條反而可以看出,在溫泉法裡並無完整的配套措施來進行溫泉管理制 度。本章將結合前述各章研究所得,據以提出結論與建議,期望本研究能引起相關單位 對於台灣溫泉事業管理與規範之重視。
壹、 溫泉事業管理規範的訂定與執行
一、溫泉法的訂定
過去的溫泉權責單位歸屬於交通部觀光局,而在溫泉法訂定後有所改變;目前我國 的溫泉法已明確的訂定權責單位,與水資源相關之保育開發事項均由水利署監督,而其 餘的旅遊推廣仍由觀光局來辦理,雖然溫泉法已通過並實施,但要嚴格的統籌全台所有 溫泉管理單位並非易事,且有相當的困難性,就算法令已通過卻窒礙難行。溫泉業的發 展最重要的事情莫過於溫泉水質、水權與泉量之管理等事項,而溫泉的開發更是極為重 要之環節,此概念卻未制訂成相當完善之規定,該問題極有可能會影響到溫泉之利用及
永續經營。
由於溫泉法給予地方政府相當大的自主性,因此地方政府應當扛起責任,訂定開發 管理之相關辦法,使全台各地區都依其地方特色來發展溫泉之觀光產業,考量地方性之 特色而非照本宣科的抄襲,這樣才能夠發展出各地方之特色溫泉,並落實溫泉永續之發 展經營。台北市政府以交通局、發展局、建設局、自來水處四個單位,共同推動溫泉台 北市溫泉發展,成立台北市溫泉開發管理專案小組,並設立多項台北市之自治法規,積 極配合中央政府之相關政策。
就積極面而言,吸納可使政策利害關係者有機會參與政策運作過程,可蒐集思廣益 之效,使政策運作較為順暢;就消極面而言,吸納可使採取反對立場的政策利害關係者 得以表達不同的看法,因此覺得受到尊重,而減少抗拒的行動(吳定,2002)。因此在 溫泉法的制訂過程中,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極大的發揮空間,以利各縣市自行訂定管 理辦法,其中台北市政府的溫泉開發管理專案小組亦多次召開說明會,並與溫泉業者代 表共同討論自治法規之相關內容,使業者能夠親身參與該過程,降低業者抗拒的心態。
二、溫泉法的執行
過去全國各地溫泉區皆有缺乏整地性規劃之嚴重問題,而導致當地業者各行其政,
如挖鑿泉井,造成水壓境地,地層不穩固的危害安全之相關問題,而造成共管線雜亂、
公共安全堪慮;相對的遊客日漸增多,急速發展的溫泉業者各自開發,更導致景觀落差 極大,無法營造出整體之特色形象,但業者之間既沒有完善的溝通管道,更無所需之財 力與物力的支援。
人們對於一項法律或政策支持的程度各不相同,而人們對政策制定機關的態度及其 對該政策制定機關是否擁有正當決策權力,會嚴重地影響他們順從或不順從特定政策的 意向(朱志宏,1999)。溫泉業者在決定是否要順服政府制訂的溫泉法之前,會先行思
考該政策對業者本身之利益是否產生衝突,在法令實施的初步階段業者或許會產生違背 政策的念頭,但經思量後倘若該政策的規定與其本身的利益相合,並認為該政策將帶來 正面的報酬利益,此時業者將會順服政府所規定的政策;此外若不順從政府所制訂之政 策,業者可能面臨罰鍰、停業等處罰,為避免受罰多數業者仍會認為遵循政府政策乃為 必要且應當的,因此仍以順服法律做為最後的決定。
在溫泉法執行之初,因法令規範內容十分嚴謹,尤其對於溫泉資源的保育方面更是 十分謹慎,使得業者必須做大幅度的改變,而遭受多數業者之爭議及反對,但在政策執 行一段期間後,因逐漸熟悉而被各界所接受。溫泉法執行後,政府及財團等強而有力的 機構更是背後的助力,由政府從旁輔導與協調業者,且政府與財團共同來辦理有關溫泉 區環境改造之相關計畫;其中台北市政府溫泉區管理計畫於 96 年 1 月 26 日奉交通部觀 光局核定並持續執行至今,其中新北投與行義路兩地區其執行成效甚大。
貳、 官方與民間辦理溫泉認證標章之衝突
發行溫泉認證標章之最終目的即是提供民眾消費時的參考指標。溫泉法尚未施行前 民間業者已先行推出溫泉認證標章,期望透過標章之發行能夠約束同行業者,並帶動消 費者對溫泉水質之信心及消費力量。官方版之溫泉認證標章規定,業者必須申請水權登 記以及開發許可證並擁有合法營業登記證,最後才能夠提出申請溫泉標章之流程;溫泉 法亦規定溫泉業者必須向各縣市政府申請溫泉標章後才能夠持續營業。民間版溫泉認證 標章僅針對溫泉水質之檢測做為規範,但官方版溫泉認證標章卻必須含括土地以及建物 等各方面之法規內容,因此官方版與民間版之衝突衍生許多後續問題,其中最為顯著的 即是擁有民間版溫泉認證標章之店家不見得可獲得官方版之認可,導致溫泉法實施至今 已兩年多的時日,全國各縣市至今僅有兩家溫泉業者領有政府所發行之溫泉認證標章,
其中一間更是由地方政府所經營。
參、 小結
在全台一片溫泉熱潮下,台灣的溫泉觀光產業可望在近年內邁入全新的里程碑,但 是除了不斷開挖新的溫泉之外,如何全面提升屬於台灣自己的溫泉文化更是重要得課 題,而非現階段的無止境地抄襲日本,如此才能夠建立屬於真正的台灣溫泉產業之特色。
溫泉觀光產業屬於世界各國重視的無煙囪工業,因此溫泉法以及溫泉認證標章之通 過與施行,均受到各界之矚目;為提振溫泉業者的投資信心、提升溫泉從業人員之就業 率、帶動國內各地溫泉經濟產值,以達觀光客倍增計畫之目標,是政府施政一貫主張,
也是經濟部努力的方向,透過溫泉法與各項子法及施行細則,齊備我國溫泉管理法制,
有助於我國溫泉開發之推動與觀光旅遊事業之振興;其期盼能利用溫泉將台灣推展到世 界各地,讓台灣能夠成為名符其實的溫泉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