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問題
由於台灣的溫泉開始興起後,並沒有相關法律可供依循遵守,導致溫泉業者毫無規 範的自行發展,溫泉一直處於自生自滅的狀態,因此衍生出許多後續問題。一直到 2003 年立法院通過溫泉法,對溫泉的定義、使用、開發、水泉、永續經營等概念才有詳細的 說明,而對於違反溫泉使用規則及破壞溫泉保育的類似行為也訂出罰則加以約束。溫泉 法的通過代表著中央政府終於開始重視台灣珍貴的溫泉資源,多年耕耘的溫泉業者也盼 望溫泉法的通過能夠使台灣的溫泉發展更為周全,並為台灣溫泉業展開全新風貌,也對 台灣溫泉觀光產業開啟另一扇窗。
由我國溫泉法總則第一章第一條之立法目的得知: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提供輔 助復健養生之場所,促進國民健康與發展觀光事業,增進公共福祉。但溫泉法通過至今,
其落實情形似乎也尚未普及,並且無法全面性的對台灣所有的溫泉區做出規範,特別是 在經過颱風與地震侵襲的地區,對於台北烏來、新竹苗栗、台中谷關的溫泉區等均造成 相當大的損害,其中更包括了諸多非法業者在內。即便是合法的溫泉業者,也有將營業 場所建築在河道上,不但破壞了原有的自然生態景觀,同時也對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有著 極大的威脅性。這樣的弊端不得不令人產生疑慮,這部溫泉法是否能夠真正落實?是否 能夠對我國的溫泉業者做出確實的規範與約束?是否能夠讓消費者在享受溫泉的同時 也保障他們的安全與權益?
台灣過去的溫泉權責單位是交通部觀光局,而在溫泉法訂定後有所改變,與水相關 之業務事項均改由水利署監督,而其餘的推廣業務仍由交通部觀光局來辦理。雖然溫泉
法已通過並實施,但要嚴格的統籌全台所有溫泉管理單位並非易事,原因在於相關法令 通過後卻窒礙難行。溫泉開發最重要的環節莫過於溫泉的水質、水權與泉量之管理等。
溫泉的開發是極為重要的步驟,但目前政府對於溫泉開發之相關概念,卻尚未制訂成完 善之規定與配套措施,甚有可能會影響未來溫泉的利用及永續經營。
台灣自然資源的利用,常常面臨相同的問題,就是任由土地肆無忌憚地開發,等到 發現問題再來制定法令,但制定法令的速度又經常趕不上開發的腳步,於是問題不斷的 產生,而法令又來不及解決。這問題來自於制定政策時,常短視地提供既得利益者的方 便,讓開發變成社會進步的假象,反而矇蔽了問題的真相。台灣的溫泉旅遊規範仍有許 多不同的發展空間與努力方向,而台灣溫泉的維護並非只是消極的依賴冰冷的法條文 字,而法律的規範僅只是針對環境保護與永續經營的概念作規劃,更需要溫泉業者發揮 企業的社會責任。
本論文希望得以回答下列之研究問題:
一、溫泉法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發布施行至今仍無法確實執行,回溯當時在法 律訂定時是否缺乏全面性的考量,除了邀請專家學者的參與,是否同時將溫泉 業者代表納入討論過程的成員之一?亦或是僅止於形式上的參與,並非真正接 受溫泉業者所提出的相關意見?上述兩項問題是否導致溫泉法無法順利執行 的主因?
二、溫泉認證標章由中華民國溫泉觀光協會先行從民間推廣頒發,隨後官方版的認 證標章在溫泉法制訂實施後才開始頒發。兩套認證標章各有其不同的規定,導 致溫泉業者在申辦時面臨混淆不清的窘境,況且官方版的認證標章直至今天仍 尚未發出任何一張,反觀中華民國溫泉觀光協會在全國所發出的溫泉認證標章 已高達六十八張,溫泉業者究竟應該選擇官方版亦或是民間版的溫泉標章做為 認證之準則?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根據上述之研究目的,本研究將採用「質化研究法」(Qualitative Approach)進行。
質化研究是一種資料蒐集與分析的方法,乃經由同理心(verstehen)的脈絡發展而成的
(潘明宏、陳志瑋,2003)。質化研究乃指任何不是經過統計程序、數學計算、或其他 量化手續而產生研究結果的方法,此方法可以是對人的思維、生活習慣、經驗故事、人 際關係、社會活動與思潮、甚至組織運作的研究。質化研究適用於揭露並解釋一些表面 之下鮮為人知的現象,對於一些人盡皆知的事也能採取新鮮又具創意的切入點。而且,
對於量化方法所無法鋪陳的一些細緻複雜的情況也能得心應手(徐宗國,1997)。大致 來說,質化研究的程序是藉由各種方式,包括觀察、訪問或是書面紀錄來收集資料,透 過非數學的分析程序,對所得到的資料進行解析以獲得研究結果。
本研究擬針對我國溫泉法所訂定的政策,藉以公共政策的相關理論架構為基礎,並 對相關的研究對象蒐集相關實證資料以深入了解與分析問題。本文之研究方法將以現有 的文獻檔案、期刊論文、法律規章,以及中華民國溫泉觀光協會等相關機構所做出的研 究和評鑑為探討資料,了解其實際運作狀況。因此,本研究方法主要是採用文獻分析法 和深度訪談法兩種:
壹、文獻分析法(documentary analysis)
文獻分析法指的是有系統的、客觀的方式確定各個訊息的特徵,對其資料進行分析 或觀察,此分析法又可稱為內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或資訊分析法(informational analysis),將得自記錄檔案或相關文件之觀察做有系統的整理。內容分析法是分析研究 意見交流記錄的方法,並以系統性且客觀性的方式確定各項訊息之特徵,進行推理的任 何技術。其為資料分析的一種方法,也是觀察法的一種(吳定,2002)。
本研究在文獻分析法的運用上,針對學者專家對於台灣溫泉相關問題所做出之研 究、水利署及交通部觀光局所訂定之法案和會議資料,以及蒐集相關之學術論文、研究 報告、調查檔案與其他相關文獻加以分析探討。本文對國內研究溫泉管理政策的相關文 獻與刊物進行蒐集和閱讀後,可以確實了解我國在該議題上的研究現況與缺乏之處。文 獻內容分析的不足之處則使用深度訪談的方式來補強。
貳、深度訪談法(in-depth interview)
訪談在字面上的意思即為訪問與對談。訪談是指兩人以上的交談,其最主要的條件 就是至少有一位以上的訪談人,以及一位以上的受訪者。訪談者透過語言溝通、口頭交 流的方式,以獲得受訪者所想要傳達的訊息。這樣的方式就好比像對話,透過問與答的 互動,在這樣的過程中蒐集訪談人所需要的訊息。訪談是一種蒐集資訊的工具,假設能 夠適當的安排與控制,訪談者就能夠詢問受訪者的想法,進而得到所想要的回答。此外,
深度訪談法是一種無架構的、直接的、個人的訪談法,藉由受訪者本身的工作執掌、工 作環境、工作條件等進行面對面溝通討論的一種方法,以廣泛的蒐集所需要的資料,並 鼓勵受訪者在一個沒有限制的環境裡,就相關主題自由談論自己的意見與想法,故此種 研究方法除了能夠提高資料蒐集的多元性外,更能藉此了解受訪者對問題的想法與態 度。另深度訪談法亦強調透過施測者與受訪者的互動過程,對問題重新加以釐清,以確 認受訪者內心的真實感受與行為認知(潘明宏、陳志瑋,2003)。
訪談法的分類方式可依數量、程度、媒介作區分。根據訪談對象的數量,可以分為 集體訪談法和個別訪談法;根據層次,可以分為一般訪談法和深度訪談法;根據媒介,
可以分為當面訪談法和電話訪談法。在本文的研究方式乃以深度訪談進行,因此僅針對 深度訪談法做介紹。深度訪談指的是希望透過訪談取得一些重要因素,而這些重要因素 並非單純用面對面式的普通訪談就能得到結果(文崇一、楊國樞,2000)。此研究方法 與一般訪談相較之下,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做交談,但也更能夠從中取得受訪者本身對
於事件的情況陳述、問題意涵、影響改變、發展趨勢,以及解決方法等更為透徹的答案。
因此,深入訪談所得到的結果更能夠具體的敘述事件,便於資料更進一步的分析及歸納。
本研究進行深度訪談的目的在於進一步釐清相關議題,而值得做為深度訪談研究之 對象包括了政府機關決策人員、執法人員、專家學者、相關從業人員以及消費者等等;
選擇訪談對象之方式以目前執行溫泉法規相關單位之人員做為本研究之受訪者,其中業 者與消費者部分為隨機選取當地店家及消費大眾做為訪問對象。本研究藉由深度訪談,
將先期廣搜之資料加以彙整分析後,透過訪談加以了解相關問題與法規執行現況,進而 依據研究所得之成果提出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