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會鄉民代表選舉概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會鄉民代表選舉概況

壹、台灣鄉鎮(市)民意代表之選舉制度

台灣光復初期辦理的選舉有省參議員(即後來的省議員-間接選舉)、縣市參議員

(即後來的縣市議員-間接選舉)、及鄉鎮民代表的選舉。除了鄉鎮代表在 1948 年選 舉第二屆外,縣市議員及省議員,都要等到 1950 年台灣實施地方自治才開始辦理選 舉。台灣省臨時省議會第二屆省議員於 1954 年 4 月 18 日舉行投票至 1994 年的 12 月 3 日第十屆省議員選舉(最後一屆),1969 年台北市議會第一屆市議員選舉,1981 年 的高雄市第一屆市議員的選舉,所使用的選舉制度皆是採用「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 票制」,而這種選舉制度成為台灣選舉史迄今主要架構,則是一個明顯的事實(陳 明通、林繼文,1998)。

台灣 1945 年光復後,除了間接選舉外(1946 年第一屆縣參議員選舉、省參議員 選舉;1951 年臨時省議會第一屆議員選舉)(吳密察,1989),台灣各級民意代表選舉 皆依循往例採行複式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但是從 1935 年至今我國實施沿用日據 時期的選舉制度(複式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已有 76 年的歷史與經驗。特別是地 方民意代表選舉皆採取此種選舉制度,韓國及日本的選舉曾經採用此制,不過兩國先 後於 1988 年、1994 年取消此種選舉制度,改為混合制的選舉制度。

以下就鄉鎮民代表會有關組織及選舉的演進說明如下(呂英俊,1990): 一、第一屆鄉鎮市區民代表:1946 年 2 月 24 日至 3 月 31 日分別由公民直接選 出,並在 1946 年 3、4 月間分別成立鄉鎮市區民代表會。任期 2 年。

二、第二屆鄉鎮市區民代表:1948 年 4 月辦理選舉。任期 2 年。

三、第三屆鄉鎮市區民代表:配合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l950 年 7 月 l 2 日政府 公布「台灣省鄉鎮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台灣省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罷免規程」, 本次選舉延至 1950 年 12 月中旬開始辦理(實施縣市地方自治後第一屆),任期 2 年。至於省轄市原有區民代表會,因新法規無繼續設置之規定,所有區民代 表選舉自本屆停止辦理。

四、第四屆鄉鎮市區民代表:因應省地方自治法規第一次修正延長至 l952 年 l2 月間 至 l953 年 2 月至 4 月間辦理改選。任期 2 年。

五、第五屆至第八屆:第五至第七屆任期 3 年。第八屆起(1964 年)任期一律改為 4 年。

六、第九屆至第十九屆:1968 年~2010 年。

貳、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概況

太麻里鄉民代表之產生,均依選舉法規投票選出,自戰後至今已歷 19 屆,歷屆 如附錄一。

1950 年,台灣地區正式實施地方自治之前,曾於民國 1946 年、1948 年,選舉過 兩屆鄉民代表。1946 年 1 月 5 日,台灣省長官公署公布「台灣省鄉鎮民代表選舉規則」。 依此規則,各鄉鎮按村里設投票所,選票由村里公民自行書寫,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另若村里區域遼闊,則利用召開村里民大會選舉。在選區劃分上,自第 1 屆到第 6 屆,

是以村里為單位來產生代表。因此,每個村里至少都會有 1 名代表選出。而代表會編 制設主席 1 人、書記則由鄉公所民政課 1 人兼任。自第 7 屆以後,廢除以村里為單位 而改採將鄉鎮劃分為若干選舉區選出。選舉概況如表 2- 2。

表 2- 2 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概況表

本屆選舉方式有極大變革,除廢除民意代表當選無效遞補制度、取消候選人簽署制 度、廢除以村里為單位而改採將鄉鎮劃分為若干選舉區選出之方式外。並以 1956 年 常住人口數為標準,規定以鄉鎮居民每滿 2 千人,縣轄市居民每滿 3 千人,選出 1 名 代表,若代表總額未滿 15 者,增為 15 名,同時,除了保留 10 分之 1 婦女保障名額 外,增加代表總額餘數在 5 名以上時,亦應增加婦女名額 1 名,並採取內扣方式,使 各鄉鎮婦女代表至少 2 名以上。

綜上如果一個議會沒有婦女代表,則對於婦女之權益、福利及老人、兒童、或弱 勢族群等,就無婦女代表替為發聲。雖然從第 1- 4 屆及第 9 屆以後各屆均有婦女代表 當選,但都是只有 1-3 位婦女代表,最多的是 2010 年當選婦女代表有 4 位,佔當選 名額的 36%,尚嫌太少,在議會力量薄弱無法發揮其議事功能,有違兩性平等之精神。

所以政府機闗對於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目前不能廢除,為兩性參與政治的公平正義,應 以性別比例原則,規範兩性在議會當選比例不能少於 50%或 40%的名額,以確定兩性 共治的正當性。

表 2- 3 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各選舉區名額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