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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機關婦女保障名額之研究-以台東縣 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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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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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東大學區域政策與發展研究所 公共事務管理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侯松茂 先生

民意機關婦女保障名額之研究-以台東縣 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為例

研究生:曾瑞昌 撰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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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東大學區域政策與發展研究所 公共事務管理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民意機關婦女保障名額之研究-以台東縣 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為例

研 究 生:曾瑞昌 撰 指導教授:侯松茂 先生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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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辭

研究所二年的求學過程中,現在已進入寫謝辭的階段,學生生涯即將結束,心中 難免不捨,在我求學的階段,要感謝的人很多,雖然不是「謝謝」二字就能表達的,

但我還是在此由衷的感謝。

首先要感謝指導教授侯松茂老師不辭辛勞的指導及包容,讓我在寫作論文時 能得心應手,論文口試教授魏俊華老師、孫本初老師在口試過程中,對論文寫作 的修正,提供了許多寶貴的意見。在此致上最誠摯的謝意。

其次要感謝求學過程中,互相扶持的同學淑琴、永堂、清生、良河,謝謝你們的 協助,給了我很多學習的機會,讓我的論文能順利的完成。

最後要感謝我的家人,對我的全力支持與協助,使我在求學過程中,無後顧 之憂,順利完成學業。

曾瑞昌 謹誌於台東大學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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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機關婦女保障名額之研究-以台東縣 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為例

研究生:曾瑞昌

國立台東大學區域政策與發展研究所公共事務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中文摘要

本研究旨在瞭解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之研究,首先探討婦女 保障名額制度是否符合現代的潮流,探究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制 度是否過度保障婦女的權益,及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否會 侵害到男性參選人的權益,進一步瞭解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的 成效為何,最後根據研究發現,歸納研究結論,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

本研究所採用之研究方法為文獻分析與訪談法,針對相關之文獻資料,予以整理 分析之。本研究採立意取樣,以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作為取樣範圍,研究對象為台 東縣太麻里鄉現任代表 3 位、卸任代表 3 位,太麻里鄉公所資深並且熟悉選舉事務人 員 2 位。

根據研究結果,本研究主要發現如下:

一、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有存在的必要,一方面可以保障婦女有一定名額進入議堂,一 方面也可以鼓勵女性參選,婦女保障名額制度在地方鄉民代表選舉,是符合現代 潮流。

二、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男女在投票取向及職務上、服務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婦女 保障名額制度不會過度保障婦女的權益。

三、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法律所立法保障,具合法性,且同一選區當選名額 4 名,才 有 1 名婦女保障名額,保障過低,不會侵害男性參選人的權益。

四、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從第 5 屆有婦女保障名額以來至目前的第 19 屆,除 5 屆 沒有婦女保障名額,其餘 10 屆均有受婦女保障名額產生的女性代表,所以成效 良好。

關鍵字:民意機關、婦女保障名額、鄉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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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f Reserved Seats for Women in the 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 A Case of Taitung County, TaiMaLi Country

Representative Election

TSEN, JUI-CHANG

Abstract

This study had wanted to found the reserved seats for women in the election of Taitung County, TaiMaLi Country representative for purpose. First, there wanted to explore the system of reserved seats for women whether or not fit in with modern trends. Second, to explore the system of reserved seats for women whether or not over-safeguard the women rights. Third, to explore the system of reserved seats for women in the Taitung County, TaiMaLi Country representative election whether or not against men's rights. Fourth, there wanted to understand the effects of reserved seats for women in the TaiMaLi Country representative election. Finally, base on this study and found conclusion would provide specific and feasible suggestion.

This study had use the literature review and interviews as research methods and focus on related literatures to analyze. The study had use Purposive Sampling to extract from TaiMaLi Country representatives for 3 current and 3 retire, and 2 officers who were experienced and familiar with the vote.

The study had found:

1. The reserved seats for women system had necessary to be existed because of it would be reserved specific quotas for women to accessed the representative and also could be encouraged the women to joint the election. This system would be fit in with the trend of the times.

2. The votes, duties and services for men or women were equaled in TaiMali Country representative election so that the reserved seats for women system would not be over protected the women's right.

3. The reserved seats for women system had legislation to protect but the same constituency just provided 1 reserved seats for women among the 4 elected representative quotas that shows the lower protection for women right and couldn't against men's election right.

4. Around the 19th representative elections in TaiMaLi Country, there since the 5th to the current had provided reserved seats for women so that shows the reserved seats for women effects well.

Keywords: Public opinion, Reserved Seats for Women, Local Represent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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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5

第三節 名詞釋義………6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選舉制度之意涵 ………10

第二節 民意機關的婦女保障名額 ………12

第三節 民意機關婦女保障名額制度之相關研究 ………20

第四節 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會鄉民代表選舉概況 …………22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架構 ………27

第二節 研究對象 ………29

第三節 研究方法 ………30

第四節 研究工具 ………31

第五節 研究流程 ………33

第六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方法 ………35

第七節 研究之信效度 ………37

第八節 研究倫理 ………40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一節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符合現代的潮流 ………43

第二節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不會過度保障婦女的權益 …………49

第三節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不會侵害男性參選人權益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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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之成效 ………6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69 第二節 建議 ………72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75 英文部分………79

附錄

附錄一 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沿革………80

附錄二 修正前訪談大綱………88

附錄三 修正後訪談大綱………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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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次

表 2-1 國內研究者對婦女保障名額研究彙整表 ………21

表 2-2 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概況表 ………24

表 2-3 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各選舉區名額計算表 ………26

表 2-4 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名額計算表 ………26

表 3-1 訪談對象資料表 ………29

表 3-2 專家學者效度名單一覽表 ………32

表 4-1 質性訪談結果主要範疇一覽表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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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次

圖 3-1 研究架構圖………28

圖 3-2 研究流程圖………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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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旨在探討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之研究,本章共分為研究 婦女保障名額的問題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名詞釋義、研究範圍與限制 等四節。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問題背景

婦女參與公共事務的人數多寡與層次高低,代表著一個社會的進步程度。在傳統 社會,女性多被視為依附男性而存在,公民權的概念亦往往以男性為思考中心,女性 多半以「家庭成員」的身份獲得社會的保障。事實上,「生而自由平等」是人的天賦 人權,不平等的對待關係,其實是人為塑造出來的。是故職場的就業公平性、婦女參 政的機會必須給予進一步的保障,才能確認真正的性別正義(張瓊玲,2004)。

雖然我國於憲法第七條早有明文保障,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

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我國婦女人權指數不及格,婦女參政及進入決策 階層的比例過低,也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如何讓我國婦女有合理的出頭機會,如何 正確反映一個進步社會,兩性不同的政策觀點,以及如何落實女性在公領域及私領域 上的公民權,是各黨各界皆須共同努力的目標(張瓊玲,2004)。

一般而言,吾人多以參政一詞代表婦女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狹義的政治參與,

係指競選民選公職或擔任政府官員;廣義的政治參與,則包括參與政黨、社會團體、

組織壓力團體等或發動輿論,企圖影響政府政策等(張瓊玲,2004)。

另外張瓊玲(2004)認為目前我國婦女在參政領導上,所遭遇到的情況,大抵如 下:

一、社會缺乏對女性能力應有之尊重。

二、傳統上認為政治係屬於男性領域,女性必須複製男性思維。

三、政治場域中,女性多屬於邊陲角色,僅負有邊際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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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性從政不僅要對抗父權壓力,還要化解來自同性的歧見。

五、「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以來,僅係宣示性作用,並沒有實際上弭平職場上 兩性不平等之情況。

六、政府及政治團體並未有系統地培植女性領導人,甚而忽略其職業生涯的規劃。

七、優秀的女性文官必須比平庸的男性文官更好的機運,才有獲拔擢的可能。

八、從政或有能力位居高階之女性領導人,其私領域方面必須忍受刻板化的傳統 女性角色之檢驗與要求,甚為不公。

愈來愈多的婦女參政,已成為廿一世紀的一大趨勢,世界各國政壇婦女人才輩出 也是事實,近年來,我國婦女投入公職選舉有明顯的增加,但與先進國家及兩性人口 數相比,仍相差甚遠(張瓊玲,2004)。以區域選舉而言,研究者依據中央選舉委員 會的 2010 年資料整理分析,2001 年女性在女性立委候選人的比例為 18.66%,當選率 為 22.02%,2004 年女性候選人的比例為 16.84%,當選比例為 17.85%,2008 年女性候 選人的比例為 20.14%,當選比例為 21.91%;台北市議員方面,1998 年候選人中女性 比例為 25.00%,當選比率為 33.33%,2002 年女性候選人比率為 25.68%,當選比率為 33.33%,2006 年女性候選人的比例則為 29.70%,當選比率為 37.25%;高雄市議員方 面,1998 年候選人中的女性比例為 14.43%,當選比率為 11.62%,2002 年女性候選人 的比例為 16.98%,當選比率為 23.25%,2006 年女性候選人的比率為 32.87%,當選比 率為 37.20%(中央選舉委員會,2010)。雖候選人及當選人仍主要以男性為主,但可 見女性參選及當選比率正逐步上升,當然這與婦女自主性覺醒有關,但法律的保障亦 佔有不可忽視的影響比重。按法律中明定婦女名額應保障者為憲法第 134 條、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 65 條;而進一步規定當選保障之比例者,在立法委員方面,為憲法 增修條文第 4 條,指出區域及不分區立委中,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 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從文 字看來似可簡稱為保障女性當選十分之一,然而,以 2008 年立委當選率來看,區域 立委女性當選比例為 21.91%,亦遠高於十分之一的規定,因此,憲法增修條文中之 規定,不僅已顯落伍,且有違實際社會情況,反而顯出對女性的低度保障,實不符合 性別比例原則(張瓊玲,2004)。

再則,以其他區域選舉情況來看,在地方選舉方面,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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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 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 婦女當選名額)。以 2006 年的台北市議員選舉看來,女性當選比例已高於四分之一,

其他縣市議員選舉,女性當選比例亦在增加當中。若就選舉制度看來,目前我國國會 立委選舉係採行大選區多席次比例代表制,即一方面採區域選舉(大選區多席次),一 方面採政黨比例代表制,惟以目前各黨所主張之選舉制度變革趨勢來看,均有走向單 一選區兩票制之共識;台灣於 2008 年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根據各國的經驗,中間 選民將左右選情,弱勢團體的代表性將難以在選戰中脫穎而出,於是不管是婦女四分 之一或三分之一,都不足以彰顯性別正義,為落實公共政策中保障弱勢之再分配性政 策精神,暨為提出可長可久的性別政策,就不宜訂定出保障型的規定,而應該針對兩 性平權的概念,訂定具積極意義的條文,而非「喊價式」的要求婦女三分之一或幾分 之幾的比例,若僅是保障性的訴求,則經幾次選舉或制度變革後又需重新檢視其精神 內涵。這一點,北歐國家(如瑞典、挪威)自 1982 年起,即規定在選舉提名或最後選舉 結果分配,任一性別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而德國社民黨(1994)則規定,提名候選 人時,婦女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而其他如加拿大新民主黨、德國綠黨等甚至規 定婦女比例為 50%。若為擴大婦女參政基礎,擺脫家族政治,讓婦女知識菁英進入決 策體系,甚至真正落實性別代表性,在有關參政的選制法規上,以文字明列保障規定

(如憲法保障),確有必要性(張瓊玲,2004 年)。

綜上我國婦女保障名額制度,在地方選舉方面,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規定,各 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 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不能真正落實性別代表性,對於北 歐國家,如挪威規定在選舉提名或最後選舉結果分配,任一性別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 十;男性參政所導致黑金政治的污穢、暴戾,貪污受賄頻傳不窮,顯示出男性政治的 綱紀敗壞,使台灣社會在極端挫折恐懼下,對政治產生不信任感,女性較具道德、誠 實及可信任感,讓女性候選人比男性候選人較少腐敗。所以如果婦女保障名額制度,

保障過低,不利於女性參政,尤其是地方鄉民代表選舉,缺少了女性代表,則無法反 映婦女的需求,更無法促成婦女權益的實現,因此,增加女性參政名額,對於爭取女 性的權益而言,似乎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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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動機

台灣長期的戒嚴,使一般民眾對於政治很陌生,女性當然也是如此。因此,在台 灣社會解嚴前(1987 年之前)是以男性操控政體為主軸,國家刻意培養女性組織作 為酬庸以及維持政黨穏定的工具(劉毓秀,1995)。社會參與的低落致使女性無法真 正享有公民權,公民權的邊緣化使女性在政治參與上,多藉由婦女保障或政治受難者 家屬形象來當選。因此,女性政治精英並不以「女性」角色為政策制定行為者自居,

婦女政策需求仍多由男性官僚或立委代為發言,這樣的婦女政策不是被經濟、政治議 題擠壓,就是充滿男性「想像」與「操控」的設計(陳美華,2003)。

90 年代後,民間社會力量與國家力量,透過新意識塑造與社會機制轉化,不僅 威權轉型,也引發了社會運動的蓬勃發展,婦運成為社會運動很重要的一支力量,兩 性議題隨著台灣社會的轉型,成為新興風潮。經由議題大眾化的訴求,婦女運動的成 長空間以顯著的開拓。1998 年「婦女新知」聯合其他民間團體,在公職人員選舉前 公布立法委員問政評估,並發表「十大婦女聯合政見」,雖然在 1989 及 1992 年立委 選舉期間,候選人或許未能深入了解婦女政見,但皆普遍能予以肯定(劉毓秀,1995)。 因此,我們可以了解「女性參政」成為新型婦女運動的一個值得投入的空間,無論是 從最基層的里長選舉、鄉(市、鎮)民代表選舉、立委選舉到總統選舉,都是將婦女 議題帶入公共領域中的模式表現。雖然,對婦女運動與當代諸多新興社會運動而言,

傳統政治領域,並不再被視為尋求問題處理方法的必經之地;也不將政治範疇框限於 選舉氛圍或議事堂的分配(張輝潭,1995)。但是,婦女參政作為女性影響公共政策 的主要途徑之一,是不容置疑的(蘇秀美,1996)。

人類與生俱來即有性別之分,因男性與女性在生理上及心理上的差異,致使女性 不論在家庭或社會中,其角色與職責均與男性有別,甚而遭受不平等之待遇。及至人 權萌芽,處於弱勢地位的女性,才開始受到重視與保護。很明顯的女性在法律上、教 育上、社會地位上、政治參與上等等,應予以保護,已獲得世界各國的共識,慰為潮 流,並為國家先進或落後及民主程度之指標(邱惟忠,2002)。

於 2009 年 12 月 5 日甫落幕的台東縣第 17 屆縣議員選舉第 9 選區得票第 2 高的 候選人林富雄,因婦女保障名額而落選。在第 6、7、8、9 選區屬於平地原住民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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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應選名額 8 席,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應有 2 席的婦女保障名額。選委會表示,

這 4 個選區計有 3 名女性參選,分別第 6 選區 1 名、第 9 選區 2 名。開票結果,第 9 選區的 2 名女性候選人得票數比第 6 選區女性候選人高,2 席的婦女保障名額全數落 在第 9 選區。由於第 9 選區應選 2 席,得票第 2 高票的林富雄因而落選。林富雄不服,

在上百名支持者陪同下前往台東縣選委會抗議,認為婦女保障名額的劃分應該檢討。

林富雄指出,他所屬的第 9 選區應選 2 名,卻因婦女保障名額,2 席都是婦女,即使 他是最高票還是「落選」。選委會表示,婦女保障名額是憲法保障(中央社,2009)。

以上例林富雄因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而高票落選,顯示出婦女保障名額制度已侵害到男 性參選人的權利,此為研究動機之一。

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以第 18 屆選舉為例,第三選舉區應選名額四名(含 婦女保障名額一名),男性參選人陳清一得票數 309 票,同一選區女性參選人李高明 珠得票數 273 票,陳清一因婦女保障名額而落選,由李高明珠受惠於婦女保障名額制 度而當選,因此,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否會過度保障婦女權益,而影響男性參選人的 權益,此為研究動機之二。

本研究欲藉由探究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的研究,俾提供主管 機關作為修法及施政參考之依據。為期達成此研究目的,研究者就婦女保障名額制度 有關之理論與實證研究採文獻分析法進行探討分析,同時以太麻里鄉民代表為研究對 象,採深度訪談法蒐集與研究變項有關之資料,俾以深入瞭解研究變項之真實現況與 關係。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壹、研究目的

本研究基於前述之研究動機,擬定研究目的如下:

一、瞭解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否符合現代的潮流。

二、探討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否過度保障婦女的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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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討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否會侵害到男性參選人 的權益。

四、探討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的成效。

貳、待答問題

依據前述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本研究將探究下列問題:

一、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否符合現代的潮流?

二、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否過度保障婦女的權益?

三、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否會侵害到男性參選人的權 益?

四、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的成效為何?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民意機關

我國各級議會名稱,在中央為立法院、地方的縣市議會、鄉(鎮、市)稱為鄉(鎮、

市)民代表會,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並得設各種委員會審查議案。

鄉( 鎮、巿 ) 民代表會得設小組進行案件審查,並由主席審定議事日程。各級地方 立法機關係由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直轄市議 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分別由當地居民依法選舉之,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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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婦女保障名額

所謂保障名額,一般而言,是指對於某特定範疇之團體有優先待遇,在職缺上給 予該團體占有一定之名額或百分比。如果該優待的對象是婦女團體,則此種在職缺上 給予婦女優先錄用一定名額或百分比之規定,便是「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我國制 憲國民大會於 1946 年,即於憲法第 134 條中明文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 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此即通稱之「婦女保障名額」制度。1999 年立法院所通 過的「地方制度法」,在第 33 條第 4 項中明文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

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 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參、台東縣太麻里鄉鄉民代表

1950 年,省政府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依據此法規訂定臺灣省 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規定代表會的選舉、組織以及職權。1967 年,

省政府再依據上述組織規程,訂定公布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事規則準 則,使代表會在議事運作上有所規範。

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須年滿 23 歲並在各該 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原住民代表須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並有前條之資格者 為候選人。

1999 年 1 月 25 日,總統公布施行地方制度法,再根據 2004 年 12 月 31 日台東縣 太麻里鄉公所東麻鄉民字第 0930012901 號函公佈施行之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會組 織自治條例第四章職權,關於本鄉民代表會之職權規定如下:

一、議決鄉(鎮、市)規約。

二、議決鄉(鎮、市)預算。

三、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四、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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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七、議決鄉(鎮、市)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第五章會議部分,第十六條載明:「本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 個月開會一次,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由主席召集之…」。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旨在探討「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之研究」,雖力求嚴 謹、完整,惟限於人力、經費與時間,仍有未盡周延之處。本節擬就研究範圍及研究 限制予以說明。

壹、研究範圍

有關本研究界定之研究範圍,分以研究之機構、對象及內容予以說明:

一、研究機構、對象

以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會鄉民代表為研究對象,包含現任鄉民代表與卸 任鄉民代表及太麻里鄉公所承辦選務人員、資深參與選務人員。

二、研究內容

本研究內容包括探討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否符合現代的潮流、是否過度 保障婦女權益而侵害到男性參選人的權益等情況、國內外相關婦女保障研究 的文獻、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的成效,期能依據研究結果 提出建議,以供主管機關作為修法及施政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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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限制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之地區,以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為研究對象,限於時間、人力等 因素,未及於台東縣各鄉(鎮、市)。若能擴大範圍,則更能反映各鄉(鎮、

市)之鄉(鎮、市)代表之現況。另因台東縣包括一市、二鎮、十三鄉,地方 太廣泛,且各鄉(鎮、市)所選舉產生的代表人數太多,無法逐一研究分析,

因此,研究結果的概括性較小。

二、研究內容

本研究採以深度訪談方式進行資料蒐集,因每個人的思考模式和個人感 受及看法又不盡相同,故研究訪談對象對本研究之訪談內容是否有所隱瞞,

或若未能真正提供所需資料,恐影響訪談內容之效度,並無法深入探討,此 亦為本研究之限制。另礙於本研究之時間與人力等因素,本研究僅針對台東 縣太麻里鄉民代表(含卸任代表)選取 6 位及太麻里鄉公所承辦、參與選務人 員 2 位進行訪談,其訪談資料是否能代表整個鄉民代表有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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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蒐集婦女保障名額之相關理論、文獻,加以整理、分析及探討,本章共分 為四節:第一節選舉制度之意涵;第二節民意機關的婦女保障名額;第三節民意機關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之相關研究;第四節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會鄉民代表選舉概況。

第一節 選舉制度之意涵

壹、選舉制度的意義

採行間接民主體制的國家,政權的行使與直接的監督均委由人民代表來進行,對 人民而言,民主理念實踐的主力戰場其實是在人民代表的形成程序,亦即選舉程序 上,而選舉制度則實質決定選舉程序的遊戲規則,因此,選舉制度一方面關鍵的影響 民主體制的具體實踐內涵,另一方面,民主制度的理念與表現於政府體制設計上的思 考也關鍵的決定了選舉制度的設計取向與實際運作情形(蔡宗珍,2002)。

體現主權在民的方式之一就是透過人民的合法化國家政府之成立,換句話說,以 人民意識直接轉換成國家政府成立之行為,此乃自我統治的基本要求,選舉制度則是 轉換行為最常見的方法,人民利用選舉證明主權在民之存在。而民主政治就是民意政 治,表達民意較佳的方式就是選舉,它是近代民主制度的產物,也是民主政治的主要 管道,人民可透過這個管道,推薦菁英進入政府。是以選舉制度與選舉過程,實關係 民主的品質與民意的表達,因為選舉將會決定何人執政。只有在選舉的過程中爭取多 數選民的支持與獲得多數選民的投票,候選人才有參與政治的機會,政黨也才有機會 執政(徐名駒,2008)。

綜上選舉制度是實質決定選舉程序的遊戲規則,影響民主體制的具體實踐內涵,

及民主制度的理念與表現於政府體制設計上的思考,也決定了選舉制度的設計取向與 實際運作情形。所以人民利用選舉證明主權在民之存在,而表達民意較佳的方式也就 是選舉,所以選舉制度與選舉過程,實關係民主的品質與民意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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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選舉的功能

依我國憲法第一二九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

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選舉係指透過書面或其他種類(如 電子投票)之投票方式,讓統治者之產生經由被統治者同意,是一種讓執政者獲得民 意正當性之程序機制,也是人民最主要的政治參與管道(王保鍵,2007)。

王保鍵(2007)認為選舉之主要功能為:

一、提供選民有瞭解及選擇候選人和決定公共政策方向之機會。

二、因為民選官員期待能連任,因此他的施政作為都必須以民意為依歸,對選民負 責。

三、透過選舉,造成執政者之更迭與政黨之輪替,釐清執政者之政治責任。

我國憲法第 17 條明文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即通常所稱人 民之參政權。而於地方制度的層次,在憲法第 123 條、128 條規定縣、市民關於縣、

市自治事項,有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市長及其他縣、市自治人員,

有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此乃我國參政權的保障條款。就國民主權與人民參政 權的保障關係而言,國民主權係意味作為主權者的人民係主權國家中的最終統治者,

所有國家機關的權力最終皆來自於人民的授權。蓋若憲法不保障人民有以選舉、罷 免、創制、複決 4 種形式參與國家政治的權力,則人民僅是法律的被統治客體而已,

無法作為國家最高的統治者,以及所有國家權力的最終提供者,而此乃根本違反國民 主權原則的要求,人民透過參政權的行使,得以彰顯國民主權,從而,憲法中的國民 主權條款與參政權保障條款,可謂一體的二面,相互依存而不可偏廢(周宗憲,2004)。

綜上雖然選舉是憲法所規定,提供選民有瞭解及選擇候選人和決定公共政策方向 之機會,而民選官員為了期待下一次能競選連任,因此他的施政作為都必須以民意為 依歸,對選民負責。但是公共政策的決定,還是操縱於少數民選官員的手中,所以人 民應善用參政權的行使,才能成為主權國家中的最終統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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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民意機關的婦女保障名額

有關我國選舉制度的改革,不僅是國內學術界討論經年的議題,同時也對所謂的

「單一選區兩票制」,具有最大的共識。但是在諸多以「單一選區兩票制」作為討論 議題的論著中,幾乎均未論及如何處理「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的問題。但這並不表示

「婦女保障名額」的議題不受國人重視,相反的,隨著我國婦女擔任國會議員的日益 增加,主張廢除「婦女保障名額」者固大有人在,惟呼籲增加「婦女保障名額(或比 例)」者亦不乏其人,而將兩者並予立論者,幾如鳳毛麟角,無論從學理鑽研抑或實 務參考的角度來看,皆殊為可惜(隋杜卿,2007)。

由於我國的「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由憲法明文所規定,因此「婦女保障名額」

制度存廢或興革的問題,不僅只是單純的涉及修改與立法委員選舉制度設計有關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更可能涉及修憲與否的考量。(隋 杜卿,2007)。

壹、婦女保障名額的意義、目的

所謂「保障名額」,一般而言,是指對於某特定範疇之團體有優先待遇,在職缺 上給予該團體占有一定之名額或百分比。如果該優待的對象是婦女團體,則此種在職 缺上給予婦女優先錄用一定名額或百分比之規定,便是「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林 彥君,1997)。

婦女保障名額大多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現,也可以是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林 彥君,1997)。但是我國制憲國民大會卻早於 1946 年,即於憲法第 134 條中明文規 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此即通稱之「婦女保 障名額」制度(劉鐵錚、法治斌、陳敏與劉義周,1985)。換言之,有關我國婦女在 被「選舉權」上所設置的「婦女保障名額(the reserved-seats system for women)」,卻 是經由憲法所保障的(Chou Bih-Er, C. Clark & J. Clark,1990)。國內知名憲法學者 林紀東教授即曾指出:「本條規定為(當時)他國憲法所無,而為我國憲法獨有之規 定」(林紀東,1990),即使放眼當今世界各國,雖然挪威(Norway)有 40%,其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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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也有 25%及 10%的比例給婦女保障名額,但在憲法與法規的制度上同時規定婦女保 障之國家(劉鐵錚、法治斌、陳敏與劉義周,1985),除了中華民國之外仍很少見。

這可說是我國選舉制度的一個特點(河日英愛,1989)。

保障名額是憲法給予婦女參政的特別優待,緣於立憲之初,有鑑於傳統中國社會 男尊女卑,婦女少有受教育機會,經濟不獨立,…難與男子以同等標準競爭,故予婦 女在各種選舉中有保障名額,…以及早促進男女實質的平等地位(梁雙蓮、顧燕翔,

1995)。亦即婦女保障名額的規範目的,是為了建立兩性實質的平等(林彥君,1997)。

綜上,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我國制憲國民大會於 1946 年即於憲法第 134 條中 有明文規定,是為了我國婦女在被選舉權上所設置,也是憲法所保障的。在世界各國 中雖有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但是在憲法與法規的制度上同時規定婦女保障名額的國 家除了我國以外很少見。當初設置是因中國傳統社會男尊女卑,女性要與男性參選人 同等競選,很難達到實質的平等,所以設置此規範,以保障婦女的參政權。

貳、婦女保障名額的爭議

雖然,婦女保障名額係以「不平等地偏惠婦女」之方式,以追求兩性事實平等的 實現(林彥君,1997)。但是反對者亦振振有詞,由於「在此規定之下,…可能發生 在同類選舉中,男性候選人雖得票較女性候選人為多,…而男性候選人落選之情形。

由表面言之,固非無礙於選舉之確實與公平」(林紀東,1990),例如國內婦女運動 的先驅,也是前任副總統的呂秀蓮女士就曾是反對者之一,她認為:「保障婦女的當 選…名額,自然侵犯了一起參與競爭的男性…的機會,是絕對有欠公平的,也是應該 亟待予以廢止的」(呂秀蓮,1977),甚至有論者對婦女運動團體極力爭取婦女保障 名額「四分之一條款」入憲的行動大潑冷水,女性政治行動主義者並不喜歡保障名額 制度,因為它強化了女性在政治上是次等階級的刻板印象。因此國內曾有學者指出:

「有關婦女團體或保障名額之設,並無深厚之理論基礎,有關之外國法律更是絕無僅 有。」(劉鐵錚、法治斌、陳 敏與劉義周,1985)。事實上,此一觀點如非屬誤解,

即受限於研究當時情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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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設置的立論基礎而言,Zimmerman 即指出:「由於文化、法律以及政治 障礙的原因,即將進入二十一世紀的全球各地,可以發現婦女與大多數的少數團體在 競選公職的領域,大體上仍維持著低度代表(underrepresentation)的情形。在許多國家 中,存有婦女與少數團體在競選公職上象徵性的代表,人數少得往往超過其象徵意義。

低度代表現象有三個重大不良的結果,首先,統治集團中缺乏女性或少數團體的 成員,意味著某些重要議題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較少、或是完全不受到重視;第二,

少數團體在政治體系中將變得更疏離。第三,在一個具有幾個少數團體的國家內,選 舉制度可以促進全國性的整合,也可以鼓動國家瀕於分裂。如果相當多的少數團體僅 能選出很少的、甚至根本沒有代表,那麼分離主義以及建立新國家的壓力將會大增。」

(Zimmerman ,1994)

其次就西方國家近年來的實務發展,亦有日受重視之趨勢。例如:北歐及其他國 家少數國家的政府或政黨透過修改法律或黨綱,採取性別配額制或婦女比例代表制

(紀欣,2000);又例如法國於 2000 年修改選舉平等法規定:「任何政黨競選時,

男女候選人數必須相等」。

因此,國內婦女保障名額的支持者,不僅反對廢除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更因為目 前的保障名額已失其對婦女的善意提攜作用,還要在保障名額制度基礎上,以漸進的 方式,修法逐步提高婦女保障名額比率,例如:婦女當選名額不應低於百分之三十或 二十五(紀欣,1997);或是以 40%為最後目標(梁雙蓮,顧燕翎,1995),等到婦 女當選公職選舉比例達到此數時,即可以廢除婦女保障名額(林文琪,1991)。在實 際的政治行動上,1999 年立法院所通過的地方制度法,在第 33 條第 4 項中明文規定:

「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

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而 2000 年國民大會虛 級化的修憲過程中,曾有蔡志宏等 79 位代表提出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號)修正案,

亦擬將婦女保障名額的比例提高至四分之一,可惜在二讀會表決時,在場 295 人,贊 成 27 人,而未通過(國民大會秘書處編,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議事錄,2000)。

雖然在學者之間、以及過去實際的施行經驗之中,對此一原則仍有爭議,然而保 障名額構成婦女最低額度代表性的結論,現在已被普遍接受了。事實上,在台灣過去 四十年的選舉史上,婦女幾乎總是贏得些微超過選舉法規所為她們保障的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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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u Bih-Er, C. Clark & J. Clark,1990)。因此亦有學者曾委婉的指出:「故現制 婦女保障名額…之選舉制度,實須為徹底之檢討。因為囿於憲法第 134 條之明文規 定,故實際上亦恐難有突破。所幸目前之發展,似不待勞師動眾,或可於無形中達到 男女參政權之實質平等。」(劉鐵錚、法治斌、陳 敏與劉義周,1985)。

綜上,有關婦女保障名額制度存廢的問題,由於選舉制度往往會影響政治資源與 權力重新分配的結果,因此選舉制度的改革在本質上是一個政治問題,婦女保障名額 亦然。有關婦女保障名額的存廢,必然牽涉到當前政治勢力,特別是政黨與婦女團體 之間的衝突與妥協。研究者認為目前婦女保障名額制度在我國仍維持者低度代表,尤 其是在地方鄉民代表方面四席當選名額僅保障婦女一名,如果再廢除婦女保障名額制 度,議會殿堂如果少了婦女代表,則有許多重要議題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必定會較少或 完全不受到重視。

參、我國各種選舉制度不設婦女保障名額是否違憲的思考

在憲法第 134 條未經修憲廢止前,我國各種選舉制度得否由立法委員透過制訂法 律的內容,排除「婦女當選名額」?一般而言,學界通說為:「在中央及地方各項選 舉中,凡採大選舉區制者,均應規定婦女最低限度之當選名額」(林紀東,1990),

亦即謂單一選區得不設婦女當選名額,因此我國凡屬單一選區之各種選舉,如直轄 市、縣(市)、鄉(鎮、市)長之選舉,法律均未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即被視為合理 亦合憲的制度設計。然而複數選區得否不設婦女當選名額呢?

我國第三屆國民大會於 1999 年 9 月 4 日通過了所謂的「第五次憲法增修條文」,

由於涉及國民大會代表自行延長任期,而引起國人共憤,遂由立法委員根據「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案件審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提出釋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於 2000 年 3 月 24 日作成釋字第 499 號解釋,宣佈:「…其中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 項…內容並予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產生規範衝突,

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續編,2000),而導致國民大會代表又於 2000 年 4 月自行集會通過「第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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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將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制度訂為「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而「比例 代表制之選舉方式以法律訂之」,卻未對婦女保障名額或其比例另加規定。

之後,內政部民政司為因應修憲而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以下 簡稱「選罷法修正案」),其中第 65 條第 2 項以 8 款文字說明「比例代表制之選舉 方式」,卻完全未對「婦女當選名額」加以規定,此舉是否與憲法第 134 條有所牴觸?

我人以為憲法第 134 條係屬一「國家目的」之規定,立法者受憲法委託,於制定 法律時加以可操作性之建構、補充、甚至因時因地制宜之舉,皆難謂有與憲法牴觸之 虞。然「選罷法修正案」第 65 條第 2 項內容對憲法第 134 條而論,明顯有所闕漏。

或有謂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第 1 項並未如第 4 條第 2 項(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明文有 婦女保障名額之規定,顯見增修條文第 1 條第 1 項未就婦女保障名額加以規定,係修 憲者有意刪除婦女保障名額之有利反證,是故,國民大會代表選舉自無保障婦女當選 名額之必要(隋杜卿,2007)。

上述見解誠可謂「見樹不見林」之誤,蓋憲法第 134 條之規定係對婦女當選名額 的「原則性規範」,此乃「憲法雖設有保障婦女之規定,惟其規定適用於各種選舉,

範圍甚為廣泛,情形不盡相同,勢難自訂名額,乃授權法律定之」(林紀東,1990)。

而憲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或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是針對特定選舉而 為特殊之規範,在性質上當屬「特定性規範」。是故,當憲法對特定選舉已為「特定 性規範」時,其目的當在進一步縮限立法者的裁量空間,並不能因此反推憲法未設「特 定性規範」的情況下,竟容許立法者裁量空間無視憲法第 134 條「原則性規範」的存 在,而完全排除保障婦女當選之名額,否則憲法第 134 條豈非具文(隋杜卿,2007)!

因此當前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朝向「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改革方案,如果不修 憲廢除憲法第 134 條,在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的架構限制下,立法者將目 前「一票制」改為「兩票制」的修法行動或不發生技術層面的問題,然而即使立法者 有心在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依應選名額劃分「單一選區」,進行區域立委的選舉,

又如何設計符合憲法第 134 條精神的「婦女當選名額」制度,恐怕都會面臨治絲益棼 之困境(隋杜卿,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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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婦女保障名額在憲法第 134 條中有明文規定,而單一選區得不設婦女當選 名額,單一選區之選舉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長之選舉,法律均未規 定婦女當選名額,是合理合憲的制度。

肆、「婦女保障名額」與「單一選區兩票制」配套思考的改革 方案及其評估

配套思考的改革方案及其評估,隋杜卿(2007)認為有下列二點:

一、修憲下的思考

經過 2000 年國民大會虛級化的修憲以後,憲法雖然仍保留了修憲的程序機制,但 是除了少數之外,大多數的學界以及政界人士,對於未來十年內能否啟動修憲機制,

都不表樂觀,甚至可用「不可能的任務」加以定位。

(一)重新建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

我國立法委員額數的問題,長期以來不但是學理上探討的焦點議題,也是選舉 的政治訴求之一,更是往往政治折衝妥協的結果。

不過,根據一項學術理論:「議會規模立方根法則」(The Cube Root Law of Assembly Sizes),指出「各國的實際國會議員數目,傾向接近各國人口數的立方根」(Rein T. &

M. S. Shugart,1989)。根據王業立以內政部所公佈的台灣地區 2000 年人口數為標準 的計算結果,我國立法院的立法委員總額應為 282 名。

如以 250 名為準,透過修憲,將「單一選區兩票制」明確入憲,其中 125 名以「單 一選區」選舉之,另外 125 名則採用政黨比例代表制,以第二票計算政黨所分配的「淨 席次」。此為選舉制度最理想的改革方案,但是必須克服修憲的高度挑戰。

(二)廢止婦女保障名額

如果能夠克服修憲難度的挑戰,廢止憲法第 134 條,問題並不在技術性的層面,

而是主導修憲的主要政黨,能不能在政治層面,說服或對抗來自婦女團體、甚至是黨 內女性政治菁英的壓力。平心而論,在國內婦女自主意識高漲的局面下,修憲難,而 廢止婦女保障名額更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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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留婦女保障名額

由於女人在單一選制下,被提名的比例及當選的比例均較複選制低,因此,如我 國立法委員選制將走向單一選制,婦女運動團體便主張:「我們應極力爭取兩票制,

並要求各政黨在政黨名單中補足一定比例之女性名額。」(紀欣,1997)。如果憲法 能夠規定政黨名單中應有二分之一的婦女保障名額,也不過女性立法委員的比例,大 約維持在 25%左右,或許會是政治妥協後的最佳配套方案。

二、不修憲下的思考

(一)有限調整立法委員選舉制度

如果短期內無法透過修憲進行選舉制度的全盤修改,又決意推動「單一選區兩票 制」的話,修改「選罷法」仍然是一個可以期待的途徑。但相對而言,這種條件下的

「單一選區兩票制」,改革的政治效果會受到相當大的侷限。第一、區域立委的 168 席改由 168 個單一選區中選出,能否改善選風,以及提高立委素質,都不能令人無疑?

第二、女性參選、當選比例能否維持近年已經逐漸接近 20%的水準,坦白說,雖並無 事實佐證,但觀察過去國內主要政黨的提名記錄,實難讓人信服,政黨對提名女性候 選人的習性,也會隨著選舉制度的變遷而「改頭換面」,那麼婦女對政治的參與及影 響力,或恐有每下愈況之慮。

(二)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設計

如果「單一選區」難以維護女性問政的競選空間,那麼要體現憲法第 134 條的精 神,將只有仰賴立法委員修改選罷法的同時,將依據得票率分配的政黨席次:8 席「僑 居國外國民」、41 席「全國不分區」,全數規定應由女性當選,方能勉強將女性立 法委員席次維持在 20%的水準。此一方案是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以及憲法第 134 條雙重結構限制下,推動「單一選區兩票制」最可行的方案,但整體而論,亦難 免有顧此失彼之態。

另外,我們願不願意仿效法國的成例,不受憲法第 134 條狹隘「當選名額」概念 的限制,將「政黨提名候選人應兼顧性別平衡」的具體規定,直接納入「選罷法」的 條文,似乎也是可行的方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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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們絕對不能指望我國主要的政黨,在接受德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同 時,也能效法德國的左派政黨,自發性的提高婦女參選人的比例,因為我國國會根本 缺乏真正代表「左派」的政黨(黃瑞明,2000;黃德北,2001)。

綜上,我國婦女在單一選區制下,被提名的比例及當選的比例均較複選制低,我 國在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就已經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如果規定政黨名單中應有二分 之一的婦女保障名額納入憲法中,應該是政治妥協後的最佳配套方案。或是以法國的 成例將政黨提名候選人應兼顧性別平衡的規定來考量,以達實質的兩性平等。

伍、我國國會議員婦女保障名額的實施

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依據憲法第 26 條規定,係以單一選區為原則,是故於該 條第 7 款中特別規定「婦女團體選出之代表以法律定之」,即可視為彌補單一選區不 利婦女參選之補充規定。而立法委員選舉依據憲法第 64 條規定,係以「各省、各直 轄市」為選舉(名額分配劃分)區域,同條第 2 款又規定「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 以法律定之」,是以「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乃於第 5 條規定:「立法委員名 額,在十名以下者,婦女當選名額,定為一名。超過十名者,每滿十名,應有婦女當 選名額一名」(林紀東,1990)。

1991 年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款的同時,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國民大會 區域代表選舉部份改採複數選區,又增加以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之「僑居國外國民代 表」與「全國不分區代表」,並規定「…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 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立法委員選舉 制度亦同。

雖然婦女參選與當選的比例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但是整體評估,女性在民選公 職的參與方面,與男性相較,差距仍大。與過去相比,除當選人數突破婦女保障名額 數,並多不靠保障當選外,其他亦少有進展(梁雙蓮,顧燕翎,1995)。甚至政黨多 半根據婦女保障名額從事對女性政治工作者的提名標準,使得實際的政治運作上,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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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制度的施行,已經將下限(floor)質變為上限(ceiling)(紀欣,2000),使女性的候選、

政黨提名率都偏低,自然在當選率上從未超過 20%(王怡君,1999)。

綜上,女性在民選公職的參與方面,並不積極,與男性差距仍大。在地方鄉民代 表選舉方面,仍受到傳統父系社會男尊女卑的觀念影響,女性參政少有進展,應增加 政黨的提名率,鼓勵女性參政,女性當選率就會逐漸提昇。

第三節 民意機關婦女保障名額制度之相關 研究

在國內的文獻研究中,對於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歸納如表 2-1。

邱惟忠(2002)認為修改地方制度法第卅三條規定,將當選名額每滿四名保障一 人的規定,提高至每滿五名或六名保障一人,及提高婦女競選經費貼補。但提高五名 以保障一人,並不適用在地方鄉民代表選舉,以台東縣為例,台東縣有 16 個鄉鎮市,

除台東市第二、三選區、成功鎮第一、五選區、卑南鄉第一、六選區、蘭嶼鄉為單一 選區,當選名額有五名以上外(台東縣選舉委員會,2010),其餘 12 個鄉鎮選舉區內 均未有超過五名當選名額,反而降低婦女保障名額,影響婦女參政權;而提高婦女競 選經費可能會形成另一雙重保障的問題,經費也不高,不會吸引婦女參選;許慧玉

(2007)及鄭政賢(2003)認為婦女保障名額為現階段過渡性的制度應予廢止,女性 勿須再有保障名額的制度。婦女保障名額為憲法所規定,在尚未找到配套措施時貿然 予以廢止,則會影響婦女參政權,有違憲法之精神;許翠谷(2002)及詹美芬(2002)

認為婦女保障名額,現階段仍有其價值,毋須廢止,但必須結合政黨提名制度來思考,

即從政黨體制內改革,獲得政黨提名的女性,當選率相對比較高。政黨提名制度適合 在大選舉區,如立法委員、地方首長、鄉(鎮、市)長等選舉,多提拔女性候選人,

則當選的機率就會提高,而在地方鄉民代表選舉,政黨大部份都採取開放競選方式,

使女性在參政上不如男性積極;胡藹若(2004)認為「性別比例原則」應較「婦女保 障名額」符合台灣婦女政治參與的需求,亦即將「婦女保障名額」正名為「性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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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應是正確且必須的。北歐國家(如瑞典、挪威)自一九八二年起,即規定在選 舉提名或最後選舉結果分配,任一性別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所以性別比例原則可 以實現男女平權,以達真正男女平等之目標。

表 2-1 國內研究者對婦女保障名額研究彙整表

研究者 年代 名稱 研究發現

邱惟忠 2002 公職人員選舉婦女 保障之研究-台東 縣議員選舉個案分 析

一、修法逐步提高婦女保障名額門檻將 每滿四名保障一人的規定,提高至每 滿五名或六名保障一人。

二、提高婦女競選經費貼補。

許慧玉 2007 我國女性參與選舉 之研究

婦女保障名額為現階段過渡性的制度,女 性參政比例達到某一程度時予以廢止,以 達真正男女平等之目標。

許翠谷 2002 影響我國女性政治 參與之因素分析- 以第四屆女性立法 委員為例

認為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現階段仍有其價 值,毋須廢止,但必須結合政黨提名制度 來思考,即從政黨體制內改革

詹美芬 2002 政黨提名與女性國 會議員-以我國與 瑞典為例

從國內政黨提名的屬性與女性立法委 員、女性國大代表當選的比例來看,獲得 政黨提名的女性,當選率相對比較高。

鄭政賢 2003 我國地方選舉制度 改革之研究-以花 蓮縣第十五屆縣議 員選舉為例

選舉是公平競爭的,男女公平,女性勿須 再有保障名額的制度。

胡藹若 2004 台灣婦女人權運動 之研究-以參政權 為例(1949~2000)

性別比例原則應較婦女保障名額符合台 灣婦女政治參與的需求,且更能契合社會 正氣的理念,因此應予以正名;亦即將婦 女保障名額正名為性別比例原則,應是正 確且必須的。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綜上,在國內文獻中,有研究者認為要提高當選名額以保障一人,或廢除婦女保 障名額,研究者認為婦女保障名額為憲法所規定,在尚未找到適當的配套措施前,不 可貿然廢止,以免影響婦女參政權,也有違憲法立法之精神,在現階段婦女保障名額 制度仍有其價值,選舉制度之改革應考慮符合地方鄉民代表選舉制度,以性別比例原 則應是正確且可以實現男女平權的目的。

(33)

第四節 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會鄉民代表 選舉概況

壹、台灣鄉鎮(市)民意代表之選舉制度

台灣光復初期辦理的選舉有省參議員(即後來的省議員-間接選舉)、縣市參議員

(即後來的縣市議員-間接選舉)、及鄉鎮民代表的選舉。除了鄉鎮代表在 1948 年選 舉第二屆外,縣市議員及省議員,都要等到 1950 年台灣實施地方自治才開始辦理選 舉。台灣省臨時省議會第二屆省議員於 1954 年 4 月 18 日舉行投票至 1994 年的 12 月 3 日第十屆省議員選舉(最後一屆),1969 年台北市議會第一屆市議員選舉,1981 年 的高雄市第一屆市議員的選舉,所使用的選舉制度皆是採用「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 票制」,而這種選舉制度成為台灣選舉史迄今主要架構,則是一個明顯的事實(陳 明通、林繼文,1998)。

台灣 1945 年光復後,除了間接選舉外(1946 年第一屆縣參議員選舉、省參議員 選舉;1951 年臨時省議會第一屆議員選舉)(吳密察,1989),台灣各級民意代表選舉 皆依循往例採行複式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但是從 1935 年至今我國實施沿用日據 時期的選舉制度(複式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已有 76 年的歷史與經驗。特別是地 方民意代表選舉皆採取此種選舉制度,韓國及日本的選舉曾經採用此制,不過兩國先 後於 1988 年、1994 年取消此種選舉制度,改為混合制的選舉制度。

以下就鄉鎮民代表會有關組織及選舉的演進說明如下(呂英俊,1990): 一、第一屆鄉鎮市區民代表:1946 年 2 月 24 日至 3 月 31 日分別由公民直接選 出,並在 1946 年 3、4 月間分別成立鄉鎮市區民代表會。任期 2 年。

二、第二屆鄉鎮市區民代表:1948 年 4 月辦理選舉。任期 2 年。

三、第三屆鄉鎮市區民代表:配合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l950 年 7 月 l 2 日政府 公布「台灣省鄉鎮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台灣省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罷免規程」, 本次選舉延至 1950 年 12 月中旬開始辦理(實施縣市地方自治後第一屆),任期 2 年。至於省轄市原有區民代表會,因新法規無繼續設置之規定,所有區民代 表選舉自本屆停止辦理。

(34)

四、第四屆鄉鎮市區民代表:因應省地方自治法規第一次修正延長至 l952 年 l2 月間 至 l953 年 2 月至 4 月間辦理改選。任期 2 年。

五、第五屆至第八屆:第五至第七屆任期 3 年。第八屆起(1964 年)任期一律改為 4 年。

六、第九屆至第十九屆:1968 年~2010 年。

貳、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概況

太麻里鄉民代表之產生,均依選舉法規投票選出,自戰後至今已歷 19 屆,歷屆 如附錄一。

1950 年,台灣地區正式實施地方自治之前,曾於民國 1946 年、1948 年,選舉過 兩屆鄉民代表。1946 年 1 月 5 日,台灣省長官公署公布「台灣省鄉鎮民代表選舉規則」。 依此規則,各鄉鎮按村里設投票所,選票由村里公民自行書寫,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另若村里區域遼闊,則利用召開村里民大會選舉。在選區劃分上,自第 1 屆到第 6 屆,

是以村里為單位來產生代表。因此,每個村里至少都會有 1 名代表選出。而代表會編 制設主席 1 人、書記則由鄉公所民政課 1 人兼任。自第 7 屆以後,廢除以村里為單位 而改採將鄉鎮劃分為若干選舉區選出。選舉概況如表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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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2 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概況表

屆別(年代)當選人數 男性 女性 婦女保障名額 女性當選比例 % 一 1946 14 14 0 0 % 二 1948 15 15 0 0 % 三 1950 13 13 0 0 % 四 1953 11 11 0 0 % 五 1955 12 10 2 1 17 % 六 1958 12 11 1 1 8 % 七 1961 15 13 2 2 13 % 八 1964 11 10 1 1 9 % 九 1968 11 11 0 0 0 % 十 1973 11 9 2 0 18 % 十一 1978 11 10 1 1 9 % 十二 1982 11 9 2 2 18 % 十三 1986 11 8 3 1 27 % 十四 1990 11 8 3 0 27 % 十五 1994 11 9 2 1 18 % 十六 1998 11 8 3 1 27 % 十七 2002 11 8 3 0 27 % 十八 2006 11 8 3 1 27 % 十九 2010 11 7 4 0 36 %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台東縣選舉委員會(2010)。

莊金標,1993,台東縣歷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紀要。

參、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特殊情況

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區目前劃分為三個選舉區,第一選區應選名額 3 名(包 括美和村、三和村、華源村、北里村等四村),無婦女保障名額之規定。第二選區應 選名額 4 名(包括泰和村、大王村、香蘭村、金崙村、多良村等五村),應有一名婦 女保障名額規定。第三選區為平地原住民選舉,應選名額 4 名,選舉區包括全鄉九個 村,應有一名婦女保障名額規定,名額計算以第 19 屆代表選舉為例如表 2- 3。目前 太麻里鄉民代表人數總計十一名,名額計算如表 2- 4。太麻里鄉歷屆鄉民代表選舉從 第 1 屆至第 4 屆及第 9 屆均無婦女當選。第 5 屆鄉民代表選舉,設有婦女保障名額之 規定,自本屆起增列婦女保障名額 10 分之 1,及代表名額每滿 10 名,即增選婦女代 表 1 名,而當時太麻里鄉首位婦女保障名額代表,係由李高美英當選。自第 7 屆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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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選舉方式有極大變革,除廢除民意代表當選無效遞補制度、取消候選人簽署制 度、廢除以村里為單位而改採將鄉鎮劃分為若干選舉區選出之方式外。並以 1956 年 常住人口數為標準,規定以鄉鎮居民每滿 2 千人,縣轄市居民每滿 3 千人,選出 1 名 代表,若代表總額未滿 15 者,增為 15 名,同時,除了保留 10 分之 1 婦女保障名額 外,增加代表總額餘數在 5 名以上時,亦應增加婦女名額 1 名,並採取內扣方式,使 各鄉鎮婦女代表至少 2 名以上。

綜上如果一個議會沒有婦女代表,則對於婦女之權益、福利及老人、兒童、或弱 勢族群等,就無婦女代表替為發聲。雖然從第 1- 4 屆及第 9 屆以後各屆均有婦女代表 當選,但都是只有 1-3 位婦女代表,最多的是 2010 年當選婦女代表有 4 位,佔當選 名額的 36%,尚嫌太少,在議會力量薄弱無法發揮其議事功能,有違兩性平等之精神。

所以政府機闗對於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目前不能廢除,為兩性參與政治的公平正義,應 以性別比例原則,規範兩性在議會當選比例不能少於 50%或 40%的名額,以確定兩性 共治的正當性。

(37)

表 2- 3 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各選舉區名額計算表 鄉

鎮 市 別

應選出鄉民代表名 額

選舉區別 村里名稱 選舉區 人口數

選出代表 一名之基 本人口數

基本人 口數除 選舉區 人口數 所得之 商(小數 點第三 位)

應選出 名額

其中含 婦女保 障名額

第一選區 美和、三和、華 源、北里等四個 村。

3,118 1,054.86 2.955 3 0

第二選區 大王、泰和、香 蘭、金崙、多良 等五個村。

4,266 1,054.86 4.044 4 1 太

麻 里 鄉

第三選區 本鄉九個村之平 地原住民。

4,710 1,177.50 4.000 4 1

合計 12,094 11 2

資料來源:臺東縣選舉委員會編(2010),臺東縣各鄉鎮市第 19 屆(臺東市第 10 屆)

鄉鎮市民代表暨第 19 屆村里長選舉選務實錄。

表 2- 4 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名額計算表 類別 98 年 12 月底人

口數

選出代表一名 之基本人口數

第 19 屆應選出 代表總名額 合計 12,094 1,099.45 11 區域 7,384 1,054.86 7 太麻里鄉

平地原住民 4,710 1,177.50 4

資料來源:臺東縣選舉委員會編(2010),臺東縣各鄉鎮市第 19 屆(臺東市第 10 屆)

鄉鎮市民代表暨第 19 屆村里長選舉選務實錄。

(38)

第三章 研究設計

本章主要的目的在於說明研究方法與研究之程序,全章區分為八節,第一節 研究架構,第二節研究對象,第三節研究方法,第四節研究工具,第五節研究流 程,第六節資料處理與分析方法,第七節研究之信效度,第八節研究倫理,本章 分為八節分別敘述於後。

第一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依據前述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並經由文獻探討,對以往相關之研究與 理論加以整合、分析,而提出本研究之研究架構,並以質化研究中之深度訪談法進 行深度訪談,藉以蒐集資料。本研究所要探討民意機關婦女保障名額之研究以台東 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為例,本研究之研究架構圖,如圖 3-1 所示:

(39)

民意機關婦女保障名額之研究-以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為例

關研究

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會 鄉民代表選舉概況 民意機關婦女保障名額相 民意機關的婦女保障名額

選舉制度之意涵 文獻分析

台東縣太麻里鄉公所人員 台東縣太麻里鄉卸任鄉民

代表

台東縣太麻里鄉現任鄉民 代表

深度訪談

瞭解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否符合現代的潮流。

探討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制 度是否過度保障婦女的權利。

探討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制 度是否會侵害到男性參選人的權利。

探討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的 成效。

圖3-1 研究架構圖

(40)

第二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在取樣上以願意參與本研究且能夠提供豐富資訊的人,為研究者首要的 邀請對象。因此,質性研究的抽樣在原則上乃採用有深度的「立意取樣」,即是以 能提供「深度」與「多元社會實況之廣度」的資料為標準(胡幼慧,1996)。所以 質化是要找對議題有足夠瞭解的人,且不刻意強求代表性。由於本研究的目的在於 深入瞭解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否符合現代的潮流、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 保障名額制度是否過度保障婦女的權益及是否會侵害到男性參選人的權益,並探討 婦女保障名額的成效,不是要考驗假設,也不是要預測或控制相關變相。因此,本 研究將依據研究需要,採「立意取樣」的方式選取研究對象。

本研究訪談對象採「立意取樣」方法,針對台東縣太麻里鄉現任鄉民代表、

卸任鄉民代表、太麻里鄉公所人員,擔任不同職務等要項,作為訪談的對象接受訪 談,如表3-1。

表3-1 訪談對象資料表

代號 職稱 服務單位 年齡 A 現任代表 太麻里鄉民代表會 41 B 現任代表 太麻里鄉民代表會 60 C 現任代表 太麻里鄉民代表會 50 D 卸任代表 太麻里鄉民代表會 56 E 卸任代表 太麻里鄉民代表會 52 F 卸任代表 太麻里鄉民代表會 63 G 民政課員 太麻里鄉公所 55 H 村幹事 太麻里鄉公所 46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41)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為完整探究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之研究,爰採取「質性研 究方法」建構本研究。而質的研究方法是以研究者本人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 採用多種資料蒐集方法對社會現象進行整體性探究、便用歸納法分析資料和形成理 論、通過與研究對象互動對其行為和意義建構獲得解釋性理解的一種活動(陳向 明,2004)。本研究採質化研究進行,以文獻分析法及深度訪談法為主要之研究方法,

質性訪談是社會科學研究中最廣泛運用的收集資料的方法之一,本研究採用深度訪 談法的原因,不在於做一般性的推論,主要著重於受訪者個人的感受、生活與經驗 的陳述,藉著與受訪者彼此的對話,得以獲得、瞭解及解釋受訪者個人對社會事實 的認知。

壹、文獻分析法

本次研究者先行閱讀國內外有關婦女保障名額之相關文獻,作為研究者研究相 關理論之主要參考,其中選舉制度理論模式及研究面向的探討,相關婦女保障名額 制度、因應策略等之研究等,均是本研究立論之依據,不但彌補了研究者主觀論述 上之不足,也從前人研究之結果對照出與本研究不同之處,對於不足或未予探討部 分,亦依據現實狀況予以補充說明,資料來源仍以一、期刊、國家圖書館全國博碩 士論文資訊網或相關文獻等。二、學術刊物或相關之研究報告。三、相關書籍、文 章、報刊雜誌等為主要參考資料來源。

貳、深度訪談法

深度訪談法的特點為樣本數較小,能提供特殊回答的詳細資訊,獲得受訪者意 見、價值、動力、回憶、表情、感覺詳細闡述的資料。方便研究者與受訪者進行一 系列跟研究主題有關的問答,因此,本研究基於研究的屬性,以「有引導取向的訪 談」(即半結構式訪談)為主,也就是在訪談進行前先擬定訪談主題,但是仍需依

數據

圖  次
表 2- 2  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概況表  屆別(年代)當選人數        男性            女性    婦女保障名額      女性當選比例  % 一        1946          14              14                  0                                                  0 %  二        1948          15              15
表 2- 3    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各選舉區名額計算表  鄉 鎮 市 別  應選出鄉民代表名額 選舉區別 村里名稱 選舉區人口數選出代表一名之基本人口數基本人口數除選舉區人口數 所得之 商(小數 點第三 位)  應選出名額  其中含婦女保 障名額  第一選區  美和、三和、華 源、北里等四個 村。  3,118 1,054.86  2.955 3  0  第二選區  大王、泰和、香 蘭、金崙、多良 等五個村。  4,266 1,054.86  4.044 4  1 太麻里鄉  第三選區  本鄉九個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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