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三節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不會侵害男性參選人權益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保障女性有一定名額進入議堂的制度,是否會侵害到男 性參選人的權益,而以性別比例原則代替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否較符合女性政 治參與的需求,茲將研究者訪談作整理分析如下:
壹、影響男性參選人權益
D11: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第 2、3 選區當選名額 4 名其中 1 名有婦女保 障名額,以低票當選受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所產生的婦女,一定會影響到男性候選 人的權益,因為同選區第 4 高票的男性候選人,無論他的票數有多高,都是受制 於婦女保障名額而無法當選,而影響到他參政的機會。(201102141000)
F11:我在第 12 屆參選鄉民代表時,我是屬於第 2 選區,第 2 選區當選名額 有 4 名,其中包含 1 名婦女保障名額,當時第 4 高票是男性候選人得票數 316 票,卻無法當選,而被受婦女保障名額制度保障的女性以得票數 64 票當選取代,
第 4 高票卻無法進入議堂而高票落選,這當然會影響男性參選人的權益。
(201104061000)
H11:如果在實力差距太大之下,當然會影響男性的參選權益,就如同女性 以最低票當選,排擠掉另一方,相對他的權益就受到損失。(201102131000)
A11:確實女性從政已經不像從前是偏弱勢的,以這次第 19 屆太麻里鄉民 代表第 3 選區當選人來說,應選出 4 席其中 3 席均為女性而且最高票者還是女 將,女代表當選人的票數大多在前半段,根本就不需要動用所謂的「婦女保障名 額」,可以看出,另由本次本鄉鄉民代表選舉為例,所有的女性參選人的成績整 體來看是優於男性參選人的,平地山胞的最高票亦是女性。女將打起選戰來,一 點也不輸男人,但只有這 1 屆是例外,其餘各屆女性當選人均很少,而且婦女保
障名額制度在本鄉同一選區當選名額 4 名只有 1 名保障名額,算是低保障,保障 名額也是憲法所立法保障,所以不會影響到男性參選人的權益。(201104071000)
B11:我的選區是屬於第 3 選區,當選名額 4 名,婦女保障名額 1 名,當初 憲法立法的精神就是要兩性平等、男女共治,太麻里鄉歷年來當選情況,男性佔 大多數,所以在低度保障的制度下,不會影響男性參選人的權益,否則違反當初 立法之精神。(201103101400)
C11:本鄉鄉民代表選舉上面已談過,只有第 2、3 選區當選名額 4 名,各 有 1 名婦女保障名額,同一選區當選名額男性 3 名、女性 1 名,比例是 3:1 這 算是低保障,但如果有 1 名女性不靠婦女保障名額當選,那這選區就沒有婦女保 障名額可言,而且婦女保障名額也是法律所立法保障具有合法性,所以我認為不 會影響到男性參選人的權益。(201104111000)
E11:婦女保障名額是法律所立法保障,在鄉民代表選舉方面,4 名當選名 額才有 1 名保障名額,在低保障之下,不會影響到男性參選人的權益,否則違反 當初立法之精神。(201103231400)
G11: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選區內有 4 名當選名額,才有 1 名 婦女保障名額,當初憲法立法精神就是要兩性平等,男女共治,太麻里鄉歷年來 當選情形,都是男性佔大多數,第 1 選區從沒有女性代表當選,所以在低保障的 制度下,不會影響男性參選人的權益,否則違反當初立法之精神。(201103221410)
歸納以上受訪者,有 3 位受訪者認為受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而產生的女性代 表,以最低票就能當選,會排擠男性參選人,所以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會侵害男性 參選人權益;有 5 位受訪者認為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法律所立法保障,具合法性,
且同一選區當選名額 4 名,才有 1 名保障名額,保障過低,所以不會侵害男性參 選人的權益。
貳、性別比例原則較符合女性政治參與的需求
A13:性別比例原則可以保障女性也可以保障男性。我國在憲法中有「婦女
保障名額」的設計,然而由於保障名額過低,因此已經無法再發揮提昇婦女參 政的功能。近年來國內婦女團體在推動婦女參政時,希望用「性別比例原則」
取代「婦女保障名額」。兩者之間看似相同,但是就制度的運作及背後精神而言 有很大的差異。婦女保障名額的目的是保障女性,但是性別比例原則的目的則 是促進性別均勢。舉例而言,如果採取「四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那麼它的意 思是任何一個性別的比例不低於四分之一,而非只是女性的比例不低於四分之 一。換言之,性別比例原則可以保障女性也可以保障男性,端視情況而定。以 性別比例原則來取代婦女保障名額也蘊涵了婦女團體對於所謂婦女作為弱勢者 的看法。(201104071000)
B13:為了符合男、女兩性參政權的平等,如以性別比例原則來代替婦女保 障名額,不論男、女在議會上均有一定比例的名額,應較符合女性參政的需求。
(201103101400)
C13:婦女保障名額是保障婦女有一定的名額進入議堂,而性別比例原則不 只保障女性,也包含男性有一定的比例名額,現代男女是平等的,在政治議題 上權利義務也要平等,所以性別比例原則應較婦女保障名額符合女性政治參與 的需求,也可避免遭男性質疑有過度保障女性權益,或是影響男性參選人的權 益。(201104111000)
E13:為了要符合男女兩性在參政權的平等,以性別比例原則代替婦女保障 名額,無論男、女在議會均有一定比例的當選名額,較符合女性參政的需求,也 不會讓男性參選人質疑選舉有不公平的情形,或是遭男性歧視。(201103231400)
G13:在鄉民代表選舉,如用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表面上看來只有在保障婦 女的權益而忽略男性的權益,為了要符合男女兩性在參政權的平等,以性別比例 原則代替婦女保障名額,無論男、女在議會均有一定比例的名額,較符合女性參 政的需求。(201103221410)
D13:我覺得在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性別比例原則也是有在保障男女雙方 有一定的名額進入議會,比婦女保障名額只是多了男性名額,還是有保障一定比 例的名額,這樣也會影響到保障名額外的候選人權益,所以為了公平的原則下,
性別比例原則或婦女保障名額都不要,只要候選人靠實力去選,是最公平的,所 以性別比例原則也不會比婦女保障名額更符合女性政治參與的需求。
(201102141000)
F13:鄉民代表選舉性別比例原則也是有保障一定比例的名額當選,跟婦女 保障名額一樣,保障內的候選人受惠,而影響保障外的候選人,也會有造成高票 落選的情形發生,所以在最公平原則下,男女一律平等,不靠性別比例原則或是 婦女保障名額當選,而全部靠實力公平競爭,才能產生優秀的鄉民代表,選民心 目中所需要的人選,所以性別比例原則不會比婦女保障名額更符合女性政治參與 的需求。(201104061000)
H13:在小選區的選舉當中,我覺得也不要用比例原則或保障名額制度,真 的要選,實力及選民服務最重要,因為選民最需要的就是服務,選民服務無關性 別,管你是男是女,服務做的好才是最重要,尤其是地方選舉,再來鄉鎮民意代 表制定法令的功能幾乎不存在,所以制定法令在有關性別方面的考量也幾乎用不 到,在地方男女的參政權應平等。(201102131000)
歸納以上受訪者,有 5 位受訪者認為,為了要符合男女兩性在參政權的平等,
以性別比例原則代替婦女保障名額,無論男、女在議會均有一定比例的當選名 額,較符合女性參政的需求;而有 3 位受訪者認為,為了公平的原則下,性別比 例原則或婦女保障名額都不要,只要候選人靠實力去選,是最公平的。
參、綜合討論
綜上,大多數受訪者認為性別比例原則較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符合婦女政治參 與的需求。胡藹若(2004)研究指出,性別比例原則應較婦女保障名額符合台灣 婦女政治參與的需求,且更能契合社會正氣的理念,因此應予以正名;亦即將婦 女保障名額正名為性別比例原則,應是正確且必須的。與本研究訪談結果分析 論述相同,兩性都有受惠,不會讓男性參選人認為選舉不公平,或是過度保障婦 女的權益;大多數的受訪者認為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是法律所立法保障,具合法
性,且同一選區當選名額 4 名,才有 1 名保障名額,保障過低,所以不會侵害男 性參選人的權益。
第四節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之成效
民意代表選舉,您是否贊成要有婦女保障名額,而婦女保障名額的優缺點又 如何,婦女保障名額制度如不合宜時應如何改善,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 障名額的成效如何,茲將研究者訪談作整理分析如下:
壹、民意代表要有婦女保障名額
A1:我贊成民意代表有婦女保障名額。我們都知道,憲法本文第一百三十 四條及增修條文第一、二、三條,其制度設計的原意與精神--鼓勵婦女參政,實 踐參政權的兩性平等,絕對正確且有其必要。面對千百年來因結構性因素,所造 成的,最不易打破的「人為的不平等」,只有透過制度性的非常手段方能奏效。
只是,這樣一個為實踐平等權而設計的制度,第一,它不應稱做是「保障」:對 於天生的且可能是永遠的不平等,或許應予保障,但對於人為的不平等,這是一 種矯正措施;第二,它的採行應是階段的,絕非永久,至兩性參政足臻相對平等 之時,即應廢止,不應坐令不平等更形深化,而使此非常手段竟成常態;第三,
它的比例應為漸進式而非一成不變,必須以婦女相對的參與及付出,作為比例 進昇的基礎,這是一種實質的鼓勵而非變相的打壓;第四,此項制度的採行,並 不意謂著國家即可卸卻一切責任,積極提昇之餘,國家仍應採行一切適當措施,
它的比例應為漸進式而非一成不變,必須以婦女相對的參與及付出,作為比例 進昇的基礎,這是一種實質的鼓勵而非變相的打壓;第四,此項制度的採行,並 不意謂著國家即可卸卻一切責任,積極提昇之餘,國家仍應採行一切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