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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旨在探討台東縣太麻里鄉民代表選舉婦女保障名額之研究,本章共分為研究 婦女保障名額的問題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名詞釋義、研究範圍與限制 等四節。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問題背景

婦女參與公共事務的人數多寡與層次高低,代表著一個社會的進步程度。在傳統 社會,女性多被視為依附男性而存在,公民權的概念亦往往以男性為思考中心,女性 多半以「家庭成員」的身份獲得社會的保障。事實上,「生而自由平等」是人的天賦 人權,不平等的對待關係,其實是人為塑造出來的。是故職場的就業公平性、婦女參 政的機會必須給予進一步的保障,才能確認真正的性別正義(張瓊玲,2004)。

雖然我國於憲法第七條早有明文保障,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

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我國婦女人權指數不及格,婦女參政及進入決策 階層的比例過低,也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如何讓我國婦女有合理的出頭機會,如何 正確反映一個進步社會,兩性不同的政策觀點,以及如何落實女性在公領域及私領域 上的公民權,是各黨各界皆須共同努力的目標(張瓊玲,2004)。

一般而言,吾人多以參政一詞代表婦女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狹義的政治參與,

係指競選民選公職或擔任政府官員;廣義的政治參與,則包括參與政黨、社會團體、

組織壓力團體等或發動輿論,企圖影響政府政策等(張瓊玲,2004)。

另外張瓊玲(2004)認為目前我國婦女在參政領導上,所遭遇到的情況,大抵如 下:

一、社會缺乏對女性能力應有之尊重。

二、傳統上認為政治係屬於男性領域,女性必須複製男性思維。

三、政治場域中,女性多屬於邊陲角色,僅負有邊際性功能。

四、女性從政不僅要對抗父權壓力,還要化解來自同性的歧見。

五、「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以來,僅係宣示性作用,並沒有實際上弭平職場上 兩性不平等之情況。

六、政府及政治團體並未有系統地培植女性領導人,甚而忽略其職業生涯的規劃。

七、優秀的女性文官必須比平庸的男性文官更好的機運,才有獲拔擢的可能。

八、從政或有能力位居高階之女性領導人,其私領域方面必須忍受刻板化的傳統 女性角色之檢驗與要求,甚為不公。

愈來愈多的婦女參政,已成為廿一世紀的一大趨勢,世界各國政壇婦女人才輩出 也是事實,近年來,我國婦女投入公職選舉有明顯的增加,但與先進國家及兩性人口 數相比,仍相差甚遠(張瓊玲,2004)。以區域選舉而言,研究者依據中央選舉委員 會的 2010 年資料整理分析,2001 年女性在女性立委候選人的比例為 18.66%,當選率 為 22.02%,2004 年女性候選人的比例為 16.84%,當選比例為 17.85%,2008 年女性候 選人的比例為 20.14%,當選比例為 21.91%;台北市議員方面,1998 年候選人中女性 比例為 25.00%,當選比率為 33.33%,2002 年女性候選人比率為 25.68%,當選比率為 33.33%,2006 年女性候選人的比例則為 29.70%,當選比率為 37.25%;高雄市議員方 面,1998 年候選人中的女性比例為 14.43%,當選比率為 11.62%,2002 年女性候選人 的比例為 16.98%,當選比率為 23.25%,2006 年女性候選人的比率為 32.87%,當選比 率為 37.20%(中央選舉委員會,2010)。雖候選人及當選人仍主要以男性為主,但可 見女性參選及當選比率正逐步上升,當然這與婦女自主性覺醒有關,但法律的保障亦 佔有不可忽視的影響比重。按法律中明定婦女名額應保障者為憲法第 134 條、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 65 條;而進一步規定當選保障之比例者,在立法委員方面,為憲法 增修條文第 4 條,指出區域及不分區立委中,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 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從文 字看來似可簡稱為保障女性當選十分之一,然而,以 2008 年立委當選率來看,區域 立委女性當選比例為 21.91%,亦遠高於十分之一的規定,因此,憲法增修條文中之 規定,不僅已顯落伍,且有違實際社會情況,反而顯出對女性的低度保障,實不符合 性別比例原則(張瓊玲,2004)。

再則,以其他區域選舉情況來看,在地方選舉方面,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規定,

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 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 婦女當選名額)。以 2006 年的台北市議員選舉看來,女性當選比例已高於四分之一,

其他縣市議員選舉,女性當選比例亦在增加當中。若就選舉制度看來,目前我國國會 立委選舉係採行大選區多席次比例代表制,即一方面採區域選舉(大選區多席次),一 方面採政黨比例代表制,惟以目前各黨所主張之選舉制度變革趨勢來看,均有走向單 一選區兩票制之共識;台灣於 2008 年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根據各國的經驗,中間 選民將左右選情,弱勢團體的代表性將難以在選戰中脫穎而出,於是不管是婦女四分 之一或三分之一,都不足以彰顯性別正義,為落實公共政策中保障弱勢之再分配性政 策精神,暨為提出可長可久的性別政策,就不宜訂定出保障型的規定,而應該針對兩 性平權的概念,訂定具積極意義的條文,而非「喊價式」的要求婦女三分之一或幾分 之幾的比例,若僅是保障性的訴求,則經幾次選舉或制度變革後又需重新檢視其精神 內涵。這一點,北歐國家(如瑞典、挪威)自 1982 年起,即規定在選舉提名或最後選舉 結果分配,任一性別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而德國社民黨(1994)則規定,提名候選 人時,婦女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而其他如加拿大新民主黨、德國綠黨等甚至規 定婦女比例為 50%。若為擴大婦女參政基礎,擺脫家族政治,讓婦女知識菁英進入決 策體系,甚至真正落實性別代表性,在有關參政的選制法規上,以文字明列保障規定

(如憲法保障),確有必要性(張瓊玲,2004 年)。

綜上我國婦女保障名額制度,在地方選舉方面,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規定,各 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 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不能真正落實性別代表性,對於北 歐國家,如挪威規定在選舉提名或最後選舉結果分配,任一性別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 十;男性參政所導致黑金政治的污穢、暴戾,貪污受賄頻傳不窮,顯示出男性政治的 綱紀敗壞,使台灣社會在極端挫折恐懼下,對政治產生不信任感,女性較具道德、誠 實及可信任感,讓女性候選人比男性候選人較少腐敗。所以如果婦女保障名額制度,

保障過低,不利於女性參政,尤其是地方鄉民代表選舉,缺少了女性代表,則無法反 映婦女的需求,更無法促成婦女權益的實現,因此,增加女性參政名額,對於爭取女 性的權益而言,似乎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基礎。

貳、研究動機

台灣長期的戒嚴,使一般民眾對於政治很陌生,女性當然也是如此。因此,在台 灣社會解嚴前(1987 年之前)是以男性操控政體為主軸,國家刻意培養女性組織作 為酬庸以及維持政黨穏定的工具(劉毓秀,1995)。社會參與的低落致使女性無法真 正享有公民權,公民權的邊緣化使女性在政治參與上,多藉由婦女保障或政治受難者 家屬形象來當選。因此,女性政治精英並不以「女性」角色為政策制定行為者自居,

婦女政策需求仍多由男性官僚或立委代為發言,這樣的婦女政策不是被經濟、政治議 題擠壓,就是充滿男性「想像」與「操控」的設計(陳美華,2003)。

90 年代後,民間社會力量與國家力量,透過新意識塑造與社會機制轉化,不僅 威權轉型,也引發了社會運動的蓬勃發展,婦運成為社會運動很重要的一支力量,兩 性議題隨著台灣社會的轉型,成為新興風潮。經由議題大眾化的訴求,婦女運動的成 長空間以顯著的開拓。1998 年「婦女新知」聯合其他民間團體,在公職人員選舉前 公布立法委員問政評估,並發表「十大婦女聯合政見」,雖然在 1989 及 1992 年立委 選舉期間,候選人或許未能深入了解婦女政見,但皆普遍能予以肯定(劉毓秀,1995)。 因此,我們可以了解「女性參政」成為新型婦女運動的一個值得投入的空間,無論是 從最基層的里長選舉、鄉(市、鎮)民代表選舉、立委選舉到總統選舉,都是將婦女 議題帶入公共領域中的模式表現。雖然,對婦女運動與當代諸多新興社會運動而言,

傳統政治領域,並不再被視為尋求問題處理方法的必經之地;也不將政治範疇框限於 選舉氛圍或議事堂的分配(張輝潭,1995)。但是,婦女參政作為女性影響公共政策 的主要途徑之一,是不容置疑的(蘇秀美,1996)。

人類與生俱來即有性別之分,因男性與女性在生理上及心理上的差異,致使女性 不論在家庭或社會中,其角色與職責均與男性有別,甚而遭受不平等之待遇。及至人 權萌芽,處於弱勢地位的女性,才開始受到重視與保護。很明顯的女性在法律上、教 育上、社會地位上、政治參與上等等,應予以保護,已獲得世界各國的共識,慰為潮 流,並為國家先進或落後及民主程度之指標(邱惟忠,2002)。

於 2009 年 12 月 5 日甫落幕的台東縣第 17 屆縣議員選舉第 9 選區得票第 2 高的 候選人林富雄,因婦女保障名額而落選。在第 6、7、8、9 選區屬於平地原住民選區,

總計應選名額 8 席,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應有 2 席的婦女保障名額。選委會表示,

總計應選名額 8 席,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應有 2 席的婦女保障名額。選委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