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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執委會會議紀錄司法人權趨勢圖
(1984‐2008)
摘錄 標題 執委會
辦,其餘三人則交保釋回。308
7月17日晚上台權會針對陳百齡、石佳音、邱義仁及黃天福涉嫌洩密事件在台大 校友會館舉辦「軍司法審判的分際與人權」討論會。由洪貴參律師主持,蔡墩銘、李 勝雄、黃爾璇、曾祥鐸、周清玉與邱義仁發言,鑒於洩密事件暴露台灣長期戒嚴而導 致軍司法混淆不清,以及執法人員缺乏法治觀念及法律訓練的嚴重問題,也對台灣的 人權形象造成不必要的傷害,表達強烈的關切。309
2‧蓬萊島雜誌社誹謗案
1984年6月19日出刊的《蓬萊島週刊》第2期刊登〈梅可望當家,東海沒可望〉
,其中談及東海大學哲學研究所所長、總統蔣經國英文秘書馮滬祥的論文《新馬克思 主義批評》,是「以翻譯代替著作」。馮滬祥控告蓬萊島雜誌社誹謗。
1985年1月12日台北地方法院推事洪光燦判處蓬萊島雜誌社社長陳水扁、發行人 黃天福與總編輯李逸洋各有期徒刑一年,並應賠償馮滬祥二百萬元;陳水扁反訴馮滬 祥誣告部分,刑庭則判處無罪。310聆聽宣判後,陳水扁當庭舉手表示意見:「為了抗 議審判草率不公,和法庭對言論自由的漠視,本人拒絕上訴,直接服刑。」3111月14 日全台各地成立「陳水扁、黃天福、李逸洋後援會」,由律師謝長廷擔任總聯絡人,
律師李勝雄為總幹事。3121月17日上午10時陳水扁、黃天福與李逸洋三人在台大校友 會館三樓舉行記者會,陳水扁再度重申其放棄上訴的理由:「為了抗議法院的審判不 公,以及台灣沒有言論自由,我被告本人放棄上訴!」313
2月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成立「馮著評鑑委員會」,由林宗光、張旭成、張富美
、蕭聖鐵、林天民和田弘茂等七名教授組成,提出〈馮著《新馬克思主義批判》評鑑
308 應天府,〈黨外虛驚三十小時記──捉放邱義仁、石佳音、黃天福經緯〉,《薪火週刊》,第 47 期
(1985 年 7 月 11 日),頁 25‐26。
309 台灣人權促進會,〈「軍司法審判的分際與人權」討論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 3 期
(1985 年 9 月 15 日),頁 12。
310 台北訊,〈馮滬祥自訴誹謗案地院昨宣判‐‐陳水扁黃天福李逸洋,各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並應給付賠 償二百萬元〉,《聯合報》,1985 年 1 月 13 日,第 5 版。
311 陳文茜,〈挑著反對者的扁擔去坐牢──陳水扁抗議的啟示〉,《東北風》,第 3 期=蓬萊島系列總 第 33 號(1985 年 1 月 22 日),頁 39。
312 作者不詳,〈後援會通訊〉,《東北風》,第 3 期=蓬萊島系列總第 33 號(1985 年 1 月 22 日),
頁 44。
313 陳秋成,〈「求仁得仁,坐牢又怎樣?」──陳水扁、黃天福、李逸洋記者會記實〉,《發揚週 刊》,第 11 期=自由時代系列總第 46 號(1985 年 1 月 21 日),頁 10、12。
報告〉,指明《蓬萊島雜誌》的報導與事實無太大出入,唯此一見解不為法官所採納
。由於「蓬萊島案」三位當事人之配偶提起上訴,2月27日下午2時30分台北高等法院 第七法庭展開調查庭,黃天福的妻子藍美津表示,初審時,被告曾要求庭上鑑定馮滬 祥所著的《新馬克斯主義批判》一書,但是判決書上對此事沒有交待,令人不服。
31410月1日上午9時台北高等法院第一法庭展開辯論庭,法官在未曾經過充分調查證據
,逕自取消調查庭,直接進行言詞辯論。315
1986年5月30日上午11時高等法院第十五法庭開庭宣判,審判長王錫汾撤銷原台 北地方法院的判決,三人各改判有期徒刑八個月,民事賠償則裁定民事庭再審。3166 月9日陳水扁、黃天福與李逸洋三人參加黨外台北市市議員所舉行的坐牢惜別餐宴,預 計以步行的方式經由中山南路轉介壽路,通過總統府右側到台北地檢處報到;由於官 方派出大批軍警包圍台北市議會,三人只好靜坐在議會前的台階,絕食抗議,四周圍 觀的群眾已逾萬人。3176月10日凌晨3時30分,陳水扁等人為避免流血與衝突的升高
,主動表示願意直接前往台北監獄土城看守所服刑,警總參謀長立刻派出車輛護送三 人直驅土城監獄,凌晨5時抵達土城看守所,家屬、黨外公職人員及群眾則被隔離在看 守所大門外,目送三人入監服刑。318
台權會針對蓬萊島雜誌社涉嫌誹謗事件之判決,有感於國內司法審判經常無法獲 得信任,甚至被指摘為政治迫害工具,6月14日在台大校友會館舉行「司法民主化」
座談會。由執委張俊雄主持,台大法律系教授蔡墩銘及台北市市議員謝長廷擔任引言 人,劉福增、李鴻禧、傅正、尤英夫與李達夫相繼發言,並提出建議,約兩百人與會
。319
3‧陳國勳案
314 于珊珊,〈馮滬祥的學術恐懼症──記「蓬萊島案」二審調查庭〉,《蓬萊島叢書》,總第 36 號
(1985 年 3 月 26 日),頁 26‐28。
315 民主天地週刊社,〈蓬萊島案十月一日結案──專訪陳水扁、黃天福、李逸洋〉,《民主天地週 刊》,第 31 期=自由時代系列總第 89 號(1985 年 9 月 30 日),頁 20。
316 林啟進,〈蔣經國定讞蓬萊島案──陳水扁、黃天福、李逸洋步入政治黑牢〉,《自由天地週刊》,
第 1 期(1986 年 6 月 6 日),頁 5。
317 李薔,〈土城監獄的台大校友會──陳水扁、黃天福、李逸洋、鄭南榕獄中近況〉,《民主時代週 刊》,第 20 期=自由時代系列總第 124 號(1986 年 6 月 16 日),頁 21。
318 李薔,〈土城監獄的台大校友會──陳水扁、黃天福、李逸洋、鄭南榕獄中近況〉,頁 21。
319 台灣人權促進會,〈「司法民主化」座談會──從蓬萊島雜誌社事件談起〉,《台灣人權促進會會 訊》,第 6 期(1986 年 11 月 15 日),頁 10。
1985年5月31日陳國勳遭警總逮捕拘禁,12月5日軍事法庭以其「與中共訂約直 接通商」,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3201986年3月 15日台權會展開聲援陳國勳案,在台北市議會地下室舉辦「轉口貿易與叛亂」座談會
,由執行委員郭吉仁主持,謝長廷律師、關懷中心工作人員蔡有全及林山田律師主講
。321
1987年8月25日台權會組成綠島監獄訪間團,搭機前往綠島探望陳國勳等18名政 治犯。3221988年4月15日台權會再組綠島探監團,前往探視陳國勳等14名政治案件 受刑人,並為每位受刑人準備一張卡片及慰問金。3235月10日台權會高雄分會會長李 慶雄律師,再率領會員前往綠島探視王幸男、林榮曉、陳國勳及卲翠華等四位未受減 刑的政治受難者,並攜帶禮品、慰問金及水果等,以表示關懷之意。324
4‧顏錦福違反選罷法
1986年1月25日晚上,顏錦福在苗栗苑裡鎮大同路卅號門前參加自辦政見發表會
,公開替苗栗縣議員候選人陳文輝助選,因自辦政見發表會未經選委會的核准,與警 方交涉後改為「陳文輝被捕說明會」。325選監小組委員蔡生傳曾以口頭、書面三次勸 止顏錦福演講,但顏仍繼續演講,並當眾撕毀蔡生傳開出的制止書。案經苗栗選委會 移送新竹地檢處偵查起訴。
8月5日新竹地方法院推事馬陳棠以違反選舉罷免法判處台北市議員顏錦福有期徒
320 廖政農,〈叛亂?還是「亂判」──陳國勳叛亂案始末〉,《八十年代週刊》,第 24 期=八十年代 系列總 101 號(1986 年 2 月 6 日),頁 53。
321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務日誌〉,《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 5 期(1986 年 6 月 15 日),頁 23。
322 該團一行九人,由會長陳永興領隊,帶領李勝雄、李慶雄、許榮淑、許國泰、白洪淇、王嘉男、陳 翠玉、陳菊等人進行訪問。陳永興,〈台權會探訪綠島監獄報告‐‐緊握受難者的手〉,《台灣人權促 進會會訊》,第 9 期(1987 年 8 月 30 日),頁 14‐15。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務日誌〉,《台灣人 權雜誌》,第 1 期=會訊第 10 期(1987 年 11 月 30 日),頁 30。
323 由會長李勝雄率團,包括立委許國泰、余政憲、國代翁金珠、財務長顏錦福、台南分會莊國瑞、吳 振明妻王美麗、白雅燦父白洪淇、主任幹事陳菊及自立晚報記者高天生。次探視了張化民、王幸男、
顏正惠、陳國勳、林榮曉、白雅燦等十四位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務日誌〉,《台灣人權雜誌》,
第 4 期=會訊第 13 期(1988 年 6 月 1 日),頁 38。
324 高雄分會會長李慶雄一行十五人,包括曾貴海、戴振耀、蔡龍居、陳興正、楊金海、陳深景及王幸 男之弟王嘉男等人,在立委余政憲陪同下,展開綠島探監之行。台灣人權促進會,〈惡魔島上猶有未 歸人‐‐高雄分會一行探視四名政治受難人〉,《台灣人權雜誌》,第 4 期=會訊第 13 期(1988 年 6 月 1 日),頁 9‐10。
325 徐紫亭,〈顏錦福支持陳文輝,審判選罷法〉,《伸根週刊》,第 7 期(1986 年 2 月 24 日),頁 35‐37。
刑9月,褫奪公權3年。326同日,台權會與黨外公政會、公政會台北分會、編聯會及關 懷中心聯合發表聲明,聲明指出:「未制訂選罷法之前,國民黨對黨外人士在選舉期 間的言論自由尚無任何正式的壓制憑藉,但是此惡法頒佈之後,我們發現『有法』比
『無法』的情況,更難令人容忍,這對台灣邁向法治、民主的道路而言,是一項無比 狠毒的打擊。」抗議當局利用選罷法作為迫害黨外人士的工具,阻礙台灣邁向民主。8 月12日晚上7時台權會與黨外公政會台北分會、黨外編聯會,分別在南門國中及士林 國小共同舉辦「市議員顏錦福判刑九個月官司說明會」,會員尤清、李勝雄、周清玉
、林永豐、洪奇昌、謝長廷、游錫堃、許榮淑等人皆出席說明會發表意見。327
9月10日上午9時30分顏錦福在高等法院第一法庭展開二審調查庭,辯護律師為謝 長廷與李勝雄。審判長楊照雄針對「未經許可擅自舉辦政見會為由」進行偵訊,被告 以當天並非政見發表會,而是「陳文輝被捕說明會」,以及未收到「正式制止公文」
加以駁斥。當天前往高等法院聲援的黨外人士有鄭余鎮、葉菊蘭、陳菊、周清玉、藍 美津等三十餘人。328
1987年1月22日9時30分高等法院第一法庭開顏錦福案辯論庭,辯護律師為曾肇 昌、謝長廷與李勝雄,審判長針對「是否未經核准擅自私辦政見會?」「選監小組是 否三次上台制止?」「是否撕毀制止書?」進行偵訊。顏錦福表示,在陳文輝競選中
,他只是助選員,根本無權私辦政見會;當天陳文輝被收押不在場,主持人臨時改為
,他只是助選員,根本無權私辦政見會;當天陳文輝被收押不在場,主持人臨時改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