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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執委會會議紀錄集會結社自由趨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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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執委會會議紀錄集會結社自由趨勢圖

(1984‐2008)

摘錄 標題 執委會

1‧台灣人權促進會登記案

1984年台權會以「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名稱向內政部申請登記時,就不准使用「

台灣」二字,210儘管未取得社團合法登記,台權會仍繼續推行有關人權事務的活動。

參與籌備的會員,或是預備入會的人士,多少都受到來自官方有形與無形的壓力。211 為避免因為無法取得登記而被當局取締,遂採行加強與國際人權組織建立緊密關係,

使台權會成為國際性的組織,在得到國際間之認同與肯定支持時,較不可能遭到官方 有形的取締。212

之後執委會多次討論是否要辦理登記事宜,決議都以「人民團體組織法通過後再 議。」2131989年1月27日人民團體法公布實施,由於人團法之施行,規定人民團體之 成立必須依法登記,實與憲法保障人民之結社自由相違。台權會為表達對人團法的最 強烈的抗議,在2月21日召開第五屆執行委員第三次會議時,對該會是否依人團法之 規定而辦理登記事宜做成不登記的決議:「結社自由係基本人權,我國憲法更明文予 以保障,但人團法不僅對人民團體之成立採許可制,更制定罰則,本會對這種侵犯基 本人權的違憲法律,基於維護人權的一貫立場,除表示嚴正抗議外,並決定在人團法 未做合理修正前,暫不申請登記。」214並將決議刊登在該會的雜誌上,公開表達抗議 與挑戰政府制定違憲的法律。

3月4日台權會邀集教師人權會、台灣環保聯盟等社會團體至台權會會所,就是否 依人團法進行登記一事互相協商。會後,與會團體共同發表聲明,抗議人團法嚴重侵 害結社自由及平等權,呼籲當局對違憲之人團法速作合理修正。2153月25日台權會、

台灣筆會與教師人權促進會等團體共同舉辦人團法研討會,邀請學者專家蒞會發表意

         

210  台灣人權促進會編,《台灣 1878‐1990 人權報告—威權體制崩解期之台灣人權狀況》,台北市:台 灣人權促進會(1990 年 12 月),頁 3。 

211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成立記者會記實〉,《台灣人權促會會訊》,第 1 期

(1985 年 2 月 15 日),頁 4。 

212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籌備會第七次會議紀錄〉,1984 年 11 月 23 日。 

213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第三屆執行委員第十三次會議紀錄〉,1987 年 11 月 11 日;台 灣人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第五屆執行委員第二次會議紀錄〉,1989 年 1 月 14 日。 

214 台灣人權促進會,〈只要民主政黨,不要民主社會?--人團法研討會〉,《台灣人權雜誌》,第9期

=會訊第18期(1989年4月15日),頁13。

215  台灣人權促進會,〈為集遊法幾成群眾運動警民衝突之主因,呼籲當局速作檢討發表緊急聲明〉,

《台灣人權雜誌》,第 9 期=會訊第 18 期(1989 年 4 月 15 日),頁 23。 

見。216

由於有關單位將依人團法規定要求現存之社會團體強制登記,且對冠以「台灣」

字眼之團體,將不被核准之問題,台權會執委會則決議,「在人團法未做合理修正前

,暫不登記。」217之後,陳水扁當選台北市長,陳菊出任台北市社會局長(1994~

1998年),在陳菊的積極協助下,台權會在台北市登記為社團法人,1997年5月17 日在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4樓舉行正式登記社團成立大會,218因此若有對外大型 計畫將可與政府機關合作或向企業界募款。

之後則想要進一步向內政部申請成為全國性社團,由執委顧立雄與魏千峰共同起 草章程。219

2‧六一二衝突事件

1987年6月12日民進黨為抗議執政之中國國民黨企圖在月底前通過國安法,發動 民眾走上街頭進行抗議遊行,由於遊行群眾與支持制定國安法的反共愛國陣線成員發 生衝突,致演出互毆事件。6月15日立法院內政、國防、司法三委員聯席會審查通過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草案,其中第二條規定「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 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220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陳清碧簽發傳票,傳訊雙方五名為首帶頭者。6月18日台權 會基於維護人權的立場,發表公開聲明:「集會遊行倘有涉及暴力,執法單位依法究 辦肇事者,固應獲得各界支持,但本次衝突事件之暴力行為係臨時偶發的單獨個案,

此乃民主社會集會遊行不免發生之輕微案件,且帶頭集會遊行者本身,並無使用暴力 肇事之意圖或行為,應不涉任何法律責任。」「有關當局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處理,

切勿利用司法實施政治迫害,並藉以嚇阻、壓制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製造另一起美

         

216  台灣人權促進會,〈只要民主政黨,不要民主社會?‐‐人團法研討會〉,《台灣人權雜誌》,第 9 期

=會訊第 18 期(1989 年 4 月 15 日),頁 12‐19。 

217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第五屆執行委員第四次會議紀錄〉,1989 年 3 月 25 日。 

218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務報告〉,《台灣人權通訊》,第 2 期(1997 年 7 月),頁 8。 

219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第十六屆執行委員第二次會議紀錄〉,2000 年 3 月 10 日。 

220 立法院秘書處,〈立法院第一屆第七十九會期第三十三次會議紀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草案 審查案──廣泛討論〉,《立法院公報》,第76卷第49期=總第2056期(1987年6月20日),頁 13、21。

麗島事件。」221

6月20日檢察官偵訊愛陣吳東沂與許承宗,採共同訊問方式進行;6月23日傳訊謝 長廷、洪奇昌與江蓋世三人,在司法大廈第20偵察庭採隔離偵訊進行,檢查官公然撒 謊欺騙被告及律師,指愛陣亦採隔離偵訊,庭訊下午3時10分結束。222同日上午9時立 法院院會繼續審查國安法,由於民進黨立委尤清、許榮淑、張俊雄、余政憲等人前往 台北地方法院聲援當天開庭的謝長廷等人,使得原本在人數上佔絕對少數的民進黨陣 營,顯得更孤單,只有康寧祥、費希平與朱高正分別展開討論,同時指摘國安法的制 定,對民主憲政及人民利益無益,要求退回重審。下午4時50分國安法完成二讀程序

,主席倪文亞宣布休息十分鐘,5時5分,主席宣佈進行三讀,在無人提出異議下,爭 議長達多時的法案,終於在兩分鐘內完成立法程序。223

7月10日上午9時江蓋世、謝長廷與洪奇昌在民進黨國大黨團的陪同下,再度出庭 應訊,仍採隔離偵訊,應訊約三個半小時結束,三名被告均予飭回。2249月12日上午9 時30分開調查庭,三人在民進黨全台各地支持者的歡呼聲中進入法庭,庭訊採合議庭 方式進行,謝洪江三人均分別拒絕做事實陳述,以表抗議。225

1989年6月9日一審審判長鄭春甲判謝長廷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三年,各減刑 為一年六個月,判決將使謝終身喪失律師資格,同時也將喪失兩屆立委的參選資格,

可說是其政治生命及事業生涯的雙重打擊。226江蓋世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 權二年,各減刑為一年;洪奇昌則因人在國外,當時仍未宣判。227

3‧陳光復、朱勝號、王文輝及翁天爵案        

 

221  1 台灣人權促進會,〈呼籲司法單位秉公處理 612 事件聲明〉,《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 9 期

(1987 年 8 月 30 日),頁 9‐10。 

222  宋北樓,〈612,鎮壓民進黨〉,《自由時代週刊》,自由時代系列總第 178 號(1987 年 6 月 27 日),頁 12‐21。 

223  劉美,〈國安法上檔,戒嚴法下台‐‐國民黨強行表決,民進黨靜坐抗議〉,《九十年代》,第 14 期=

九十年代系列第 71 號(1987 年 6 月 28 日),頁 59‐61。 

224  作者不詳,〈六一二事件二度開庭〉,《民進周刊》,第 22 期(1987 年 7 月 17 日~7 月 23 日),

頁 41。 

225  吳重達,〈未審先判,國民黨又創惡例──六一二事件開庭記〉,《新台政論》,第 32 期(1987 年 9 月 16 日),頁 4。 

226  吳惠芬,〈司法迫害打垮謝長廷‐‐訪謝長廷談「六一二」案一審判決〉,《戰鬥時代週刊》,自由時 代系列總第 281 號(1989 年 6 月 17 日),頁 45。 

227  作者不詳,〈謝長廷: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三年各減刑為一年六個月;江蓋世:有期徒刑二年、

褫奪公權二年各減刑為一年,洪奇昌未宣判。〉,《民進周刊》,第 122 期(1989 年 6 月 16 日~6 月 22 日),頁 50‐51。 

1988年9月17日陳光復、朱勝號、王文輝及翁天爵等四人因高雄市政大樓弊案北 上監察院抗議,被以違反集遊法及妨害公務、妨害秩序等罪名收押。9月19日台權會 會長李勝雄親自前往看守所探視,並委請蔡明華律師及會長擔任陳光復等四人之辯護 律師;9月30日台權會高雄分會會員陌上桑、蔡信德、吳錦發、曾貴海、彭瑞金、鄭 炯明等人,並與高雄文化界人士共同在《民眾日報》刊登廣告聲援本案,認為基於憲 法保障人民有集會遊行的自由,要求統治當局立即釋放陳光復等人,台權會亦將本案 資料傳真給AI,要求關切本案。經多方努力,陳光復等人於10月3日交保獲釋,台權 會並於當日下午四時,在台權會會所為其召開記者會,由會長主持,會員張俊雄立委

、許榮淑立委、蔡式淵國代等人皆到場出席本次記者會。228 4‧人民團體法

1987年10月24日「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草案經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審議通 過,並提報行政院研修,草案計有67條,其中增訂政治團體專章。22911月5日行政院 第2056次院會通過修正草案,在不違背國安三原則的情況下,允許人民團體之組織與 活動。2301989年1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2311月27日總統 李登輝公布實施,條文總共76條,232台權會早在人團法立法與公布之前就有諸多討論

1月10日台權會發表〈人民之結社自由不容剝奪〉之聲明,主張「結社自由係基 本人權,我國憲法更明文予以保障,而民主國家的政府,對於各類型團體之成立,大 都採取放任制,不加干預。」233當1月20日立院準備三讀通過人團法時,草案內容對 人民團體之成立採許可制,並制定罰則,台權會與台灣環保聯盟等十餘個團體再度前 往立法院發表聲明與抗議,共同對當局與立法院剝奪人民結社權益,大開民主倒車的

1月10日台權會發表〈人民之結社自由不容剝奪〉之聲明,主張「結社自由係基 本人權,我國憲法更明文予以保障,而民主國家的政府,對於各類型團體之成立,大 都採取放任制,不加干預。」233當1月20日立院準備三讀通過人團法時,草案內容對 人民團體之成立採許可制,並制定罰則,台權會與台灣環保聯盟等十餘個團體再度前 往立法院發表聲明與抗議,共同對當局與立法院剝奪人民結社權益,大開民主倒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