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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台灣人權發展(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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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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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期末報告

N 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台灣人權發展(Ⅱ)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計畫 計 畫 編 號 : NSC 102-2410-H-004-036- 執 行 期 間 : 102 年 08 月 01 日至 103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計 畫 主 持 人 : 薛化元 計畫參與人員: -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李虹薇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柯俐如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蘇維新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曾獻緯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黃仁姿 處 理 方 式 : 1.公開資訊: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 2.「本研究」是否已有嚴重損及公共利益之發現:否 3.「本報告」是否建議提供政府單位施政參考: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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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文 摘 要 : 台灣人權運動肇始於對抗政府公權力對人權的侵害,要求強 化人權保障,在如此背景下,台灣人權促進會(以下簡稱台 權會)成立於 1984 年,為解嚴之前民間重要人權組織之一。 台權會對人權的追求,除了透過他的機關刊物《台灣人 權雜誌》系列對外傳播之外,台權會的領導階層(會長及執 委)乃至會員,透過人脈與相關團體串連也是重要的方式。 至於對於個案的聲援,也是台權會具體作為的展現。 特別是早期於台灣民間或在野範疇的人權組織中,曾經共同 與台權會為推動人權理念而努力的團體,諸如:推動二二八 平反的二二八公義和平促進會等,隨著運動告一段落而解 散,相關史料亦無保存。台權會不僅持續時間最久,跨越戒 嚴時期到台灣經歷自由化、民主化,成為完全自由國家之後 的發展,並且長期參加推動自由化、民主化改革以及要求推 廣人權理念、落實人權保障的社會政治運動。有鑑於民間或 在野力量的觀點與資料,能夠更全面性地呈現台灣人權發 展、理解人權理念的演進歷程。因此,此次繼對《台灣人權 雜誌》系列進行探討之後,提出第二年的研究計畫,希望透 過對可以公開的執委會紀錄、聲援個案的資料,進一步探討 台權會如何推動其理念,以及其運動決策的內涵。配合第一 年的研究計畫成果,希望可以更全面性地釐清台權會人權主 張的內涵及其發展,並探討台權會的人權實踐與台灣人權運 動的關係。 中文關鍵詞: 《台灣人權雜誌》、台權會、執委會、人權

英 文 摘 要 : In the beginning, human rights movements in postwar Taiwan are initiated by the resistanceagainst the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by the government

authority. Under the circumstances,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TAHR) is established in 1984, as one of the mostimportant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s.What TAHR pursuit for the human rights, In addition to through the series of TaiwanHuman Rights Report to spread , the leadership of TAHR (president and executivecommittee) and even members that through the interpersonal networks to link with therelevant bodies is also an important approach. And then it's also specific as to show for thecase of solidarity.Especially in the early , passing through the Martial Laws period, and the liberaliz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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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und-breaking political and social movements,urging the government to promote HR and putting HR protections into practice. In addition toTAHR, “Association for the Justice and Peace on 228" promoted the redress of themiscarriages of justice on the event of 228 and was dismissed after the movement suspended.Therefore, after investigating the series of Taiwan Human Rights Report , and puttingforward the second research plan, the others also hope through the station the right of thepublic record of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Solidarity with the case, to further explore howto promote the ideas of TAHR, as well as its movement decision connotation. With the firstyear of the outcome of the research plan, we hope more comprehensive to clarify the meaning

of human rights advocates of TAHR and their development, and then explor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AHR's practice of human rights and human rights movement in Taiwan.

英文關鍵詞: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Taiwan Human Rights Report、DPP、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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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台灣人權發展之歷史分析

目錄 前言 ... 2  一、國際人權發展與我國人權發展 ... 4  (一)世界人權宣言的發展 ... 5  (二)美國人權外交:從現實主義外交到人權外交 ... 7  (三)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書中對台灣人權的觀察 ... 9  (三)戰後台灣人權發展與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成立 ... 11  二、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會關注案件之分析 ... 16  (一)案件來源類別 ... 16  (二)案件之區域別 ... 17  (三)案件類別 ... 18  (四)案件處理類別 ... 19  三、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會人權主題之分析 ... 20  (一)生命權 ... 22  (二)人身自由 ... 39  (三)集會結社自由 ... 48  (四)生存權、勞動權 ... 58  (五)司法人權 ... 66  (六)集體權 ... 80  (七)其他人權議題 ... 87  結論 ... 95  參考書目 ... 98  附錄 ... 108  附錄一:台權會執委會會議紀錄人權議題統計概況表,1984‐2008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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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台灣人權促進會是關心台灣全面性人權課題的組織,成立於1984年12月10日世 界人權日,時間橫跨強人威權時期過渡到民主化的時代,至今仍相當活躍,是我國存 續時間最長的人權團體之一。相較於1979年2月24日成立的人權組織「中國人權協會 」,1由於成立之初主事者與國民黨當局關係密切,被黨外人士視為親國民黨的人權組 織,2台權會則民間色彩更為鮮明。在人權遭到官方強力壓制的年代,長期與黨外人士 合作推動人權運動,並與以後的民進黨人士關係較為密切。3 1980年代是台灣內部要求政治改革,衝擊強人威權體制的重要時刻。台權會在此 一歷史脈絡中成立,也扮演著重要角色。台權會成立後,為落實全面性的人權工作, 陸續在各地成立分支機構,在1987年9月13日成立高雄分會,41988年2月28日成立 台南分會,5同年11月27日成立台中分會,6讓中南部人權工作的推廣更為便利。在此 一時期,台權會無論個別成員或組織,關心以政治人權為主的人權課題,要求自由化 、民主化的改革,都與國民黨當局呈現對抗的局面。 隨著台灣自由化、民主化的展開,1997年名列自由國家之林,台權會除持續對原 有人權議題的關心外,也擴大了關心的議題,逐漸與民主進步黨的政治路線出現一定           1 以宣揚人權觀念及民權思想,促進人權保障及實現民權制度為宗旨的社團,首任會長為杭立武, 2010年5月更名為中華人權協會。該組織成立之初標舉對中國人權的關心,而杭立武等人又與官方關 係十分密切,在當時同一性質之人民團體只能成立一個組織的規定下,被視為親官方的「人權團體」 。對於當時標舉人權的黨外運動而言,也失去成立全國性人權團體的可能性。在美麗島事件後,中國 人權協會則曾經扮演官方與受難者家屬互動的重要管道,並探視受難者。如「簽報中國人權協會擬派 員 定 期 赴 綠 島 探 視 叛 亂 犯 施 君 乙 案 」 , 檔 案 管 理 局 , 檔 號 A305000000C/0069/00H00-1537/34/3/006。台北訊,〈保障人權實現民權,中國人權協會成立〉,《聯合報》(1979年2月 25日),第2版。《中國時報》(1979年2月25日),第2版。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認識本會 」,http://www.cahr.org.tw/about.php,2013年10月30日瀏覽。薛化元,〈中國人權協會〉 ,許雪姬總策劃,《台灣歷史辭典》(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4年),頁127-128。 2 不過1980年代初期中國人權協會提出之台灣人權報告則遭到黨外人士批評,是假人權之名而做歌功 頌德之實的人權組織。黃明中,〈台灣人權一○○分──看中國人權協會的調查報告〉,《八十年代 》,第5卷第5期=總第29期(1982年12月),頁46-48。 3  不過,兩個人權組織成員也有彼此協力的表現,最明顯的則是歷時多年的蘇建和與劉秉郎、莊林勳案。  4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務日誌〉,《台灣人權雜誌》,第1期=會訊第10期(1987年11月30日),頁 30。 5 台灣人權促進會編輯室,〈會務日誌〉,《台灣人權雜誌》,第3期=會訊第12期(1988年4月1日) ,頁38-39。 6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務報告〉,《台灣人權雜誌》,第7期=會訊第16期(1988年12月10日),頁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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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的分歧,特別是在2000年民主進步黨成為執政黨之後,台權會依然扮演著向執政 者施壓,要求進行人權改革的角色。其中最明顯的例子,是民進黨執政時期,內政部 曾打算藉由換發身份證,要求國民捺印指紋。台權會認為國民身份的唯一功能為「辨 識身份」,不可無限擴張解釋為用於偵查犯罪、提升治安等用途。若因國家安全、犯 罪偵查和失蹤人口等其他需要,則應另明確立法授權,並遵照比例原則,不應強制全 民提供指紋資料庫建檔,更不能在法律僅規定「錄存」的現狀下,擴張解釋為建立和 使用全民指紋資料庫。7為了向行政部門施壓,2005年5月24日台權會與近百個民間社 團組成「拒按指紋五二四行動聯盟」,痛批行政院強制人民按捺指紋違憲,並高喊「 我不按指紋,給我身分證」的口號,8號召一波公民不服從運動。同年9月28日大法官 釋字第603號宣告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 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違憲,9為台灣隱私權運動寫下重要的一章。 台權會角色的轉變,不只是呈現了組織本身發展的脈絡而已,實際上也和台灣整 個政治發展的脈絡密切相關。因此,透過對台權會主張的歷史考察,不僅可以呈現戰 後台灣人權發展重要的歷史脈絡,同時也可以了解人權運動與政治運動之間的互動關 係。 台權會的人權主張,除了透過具體的聲援活動展現之外,言論論述是其影響政策 、社會的最重要管道,也是台權會與社會互動的展現。除了透過每年出版的年度人權 報告書之外,機關刊物《台灣人權雜誌》系列是研究重要的素材,雜誌既是台權會向 國人或是執政者提出人權主張的最重要管道,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是國人了解台權 會主張的最主要途逕。至於過去有關台權會的研究,以4本學位論文最具份量。包括: 范光描《網際網路與社會運動:以台灣人權促進會電子報為例》,主要以電子報使用 者的動機與行為之間的關係,並探討電子報作為資訊的媒介,於人權運動中的角色和 成效,作為討論重點;而黃玉玲《台灣人權發展之挑戰與非政府組織因應之道─以中           7  莊庭瑞、何建明,〈全民指紋建檔的源由與分析──兼談我國行政與立法部門對個人隱私權保護的認 識〉,《人權雜誌》,2002 年春季號(2002 年 3 月),頁 18‐21。  8 張麗娜、鍾年晃,〈百社團組聯盟,號召拒按指紋--謝揆:大家不按 就應修法〉,《蘋果日報》, 2005年5月25日。 9 -- 釋 字 第 603 號 」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03,201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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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權協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為例》,比較成立最早的民間人權組織「中國人權協會 」(目前改組為「中華人權協會)和「台灣人權促進會」,在人權議題的立場、組織 策略、執行等方面差異;郭松穎《台灣民主化過程中人權運動的發展與轉型-以「台 灣人權促進會」為分析焦點》則以「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論文分析的主體,勾勒戰 後台灣民主化歷程中人權運動的發展與轉型;汪芷芸《鬥陣挺樂生?青年樂生聯盟與 台灣人權促進會團體關係之演變》,以同樣關注「樂生療養院」的青年樂生聯盟與台 灣人權促進會為研究主題,分析運動過程中,團體結盟的關係演變,並探究外在政治 環境對於社運團體的影響。整體而言,以台權會發表的言論主張做整體性探討的,相 對不足。10 基於此一認識,因此,去年的研究計畫即是以台權會出版的《台灣人權雜誌》系 列出版品作為分析對象,希望呈現台權會人權主張的內涵及其歷史發展的梗概,進而 可以探討台權會人權主張的內涵及其在與台灣人權運動的關係,並有了相當的研究成 果。今年則進一步以台權會執委會及會務工作作為研究的重心,利用相關的會議記錄 、檔案、報刊雜誌的報導,進一步分析台權會的人權行動訴求。 本計畫即是以由於台權會作為人權組織,其主張與國際人權的發展有密切關係, 而台灣的人權也受到國際的影響,特別是來自美國的影響。因此,在進入台權會相關 文本探討之前,先論述國際人權發展、美國政策與台灣人權發展的問題。而為了瞭解 台權會對前述外在人權發展的認識,在分析上也將借重《台灣人權雜誌》系列出版品 的相關內容。

一、國際人權發展與我國人權發展

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扮演著維護人權的重要角色,後續 人權公約的推出,特別是兩公約對近來台灣人權主張的發展,頗有影響。而美國與台 灣關係密切,縱使卡特總統提出人權外交後,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但美國國會通 過「台灣關係法」,其中有關人權條款,注重台灣人民與居民的人權保障,對台灣人           10 在單篇文章方面,直接以台權會為主題的有兩篇訪談,陳岱雲〈人權組織永遠是在野組織--訪台灣人 權促進會會長江鵬堅〉、吳惠娟〈為人權奔走,為群眾請命—專訪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邱晃泉律師〉 。整體分析及論述的有林峰正及林俊言,〈台灣現有人權團體之回顧與展望--以台灣人權促進會為例 〉,《國家政策季刊》,第1卷第2期(2002年12月),頁14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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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發展影響甚大。

(一)世界人權宣言的發展

聯合國鑑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各國大規模違反人類基本權利的反省,以及對

普遍存在的貧窮、歧視和各種不公平的行為表示異議,111948年12月10日大會在巴黎

召 開 第 三 屆 年 會 第183 次 全 體 會 議 時 ,12通 過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3由於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並未賦予大會立法權責,該會議作成之決議,自非國際法之法源。因其為聯 合國大會的一項決議,故就其形式意義言,不具有國際法的拘束力,但有些國家將其 視為習慣法的一部分,14在人權維護上仍有重要意義。「世界人權宣言」對世界各國 的法律產生強烈的迴響,不僅直接影響各國立法,更間接影響各國法院的司法程序, 還促成區域性國際人權體系的制定,例如歐洲的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協定、美洲與 非洲一些人權協定。15 宣言一開始之〈序言〉即表明,人權不只是一個國家的內政問題,而且是全世界 正義和平的問題:「對於人人固有尊嚴及其平等不移權利之承認確係世界自由、正義 與和平之基礎」,「人權之忽視及侮辱恆醞成野蠻暴行,致使人心震憤,而自由言論 、自由信仰、得免憂懼、得免貧困之世界,業經宣示為一般人民之最高企望」,「為 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以抗專橫與壓迫,人權須受法律規定之保障。」16宣言           11 John Humphrey曾任世界人權宣言起草委員會會員,1964-1966年間擔任聯合國社會事務部人權 小組的首屆負責任,國際特赦組織加拿大分會的創始會長。本文譯自AI Newsletter,1988年8月。 約翰‧韓福瑞(John Humphrey),〈世界人權宣言公布四十周年回顧〉,《台灣人權雜誌》,第 6期=會訊第15期(1988年10月1日),頁32。 12 本宣言在聯合國全體會員國代表出席下,以48票同意,零票反對,八票棄權而通過。棄權的國家為 蘇聯、白俄羅斯、烏克蘭、波蘭、捷克、南斯拉夫、沙烏地阿拉伯及南非共和國。

13 1General Assembly Offical Records,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17A(III), 3rd U.N. Doc. A/810(1948), p.71.中文全文參聯合國,「大會第三屆會議通過的決議 」 , http://daccess-dds-ny.un.org/doc/RESOLUTION/GEN/NR0/044/86/IMG/NR004486.pdf?OpenElement , 2013年10月29日瀏覽。 14 李孟玢,〈論世界人權宣言之基本性質與法律效力〉,《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1期(1998 年7月),頁360。 15 約翰‧韓福瑞(John Humphrey),〈世界人權宣言公布四十周年回顧〉,頁32-33。 16 〈人類的大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台灣人權雜誌》,第7期=會訊第16期(1988年12月10日) ,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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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更指出人權觀念的普遍化與世界化:「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 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 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 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17人權不是 任何國家、任何個人或任何集團之特權,是全世界人類每一個人之通權。18 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 約」,規定個人應享的權利及男女平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與「國際經濟、社會及 文化權利公約」,具體規定保障人權。也就是俗稱的A、B公約或兩公約。「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實體權利有:人民自決權(人民憑其自決權自由決定其政 治地位、謀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發展)、男女平等權、生命權、禁止酷刑或不人 道刑罰、禁止奴隸與強制勞動、規範人身自由與安全及逮捕程序、被剝奪自由者應享 有人道及尊重其固有人格之待遇、任何人不得僅僅由於無力履行約定義務而被監禁、 遷徙和住所選擇自由、規範對外國人之驅除出境、接受公正裁判之權利、禁止溯及既 往之刑罰、法律前人格之承認權與平等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免受任意或非法之 干涉或攻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表現自由、禁止宣傳戰爭及鼓吹歧視、集會權 利、結社自由、對家庭的保護、兒童權利、參政權、少數人之權利等。而在有關生命 權的部分,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 命;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任何被判處 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 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根據本公約,聯合國須設置人權事務委員會,審查各締約國所 提出之人權報告。19此外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人權事務委 員會可以接受並審議,個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權利受到侵害之來文。           17 〈人類的大憲章--世界人權宣言〉,頁7。 18 胡秋原,〈世界人權宣言之淵源及其意義〉,《自由中國》,第19卷第11期=總第218期(1958年 12月1日),頁13。 19 參見公約各項條文。總統府第三局編,〈公布公約--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總統府公報》,第6896號(2009年12月10日),頁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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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規定各締約國應保障人民之工作權、享有 公正且良好之工作條件、勞動基本權(組織或參與公會之權利)、罷工權、享受社會 保險的保障權利、孕婦在產前產後應受特別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應享有特別保護、免 於飢餓權、享受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之權利、教育權、參加文化生活之權利等。21 兩公約及議定書制定後,中華民國政府由駐聯合國代表劉鍇於1967年10月5日代 表簽署上述2項國際公約及1項議定書。22但直到2000年以後,行政院才送交立法院審 查,不過立法院並沒有審查通過。2008年國民黨再執政後,次年3月立法院才完成國 內的審查程序,通過2項國際公約(不包括任擇議定書),並由總統馬英九於5月14日 批准,同年12月10日公布。23立法院於通過2項公約之際,也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作為落實兩公約的國內法配套措施, 並由馬英九總統於同年4月22日公布。242009年兩公約的批准,以及通過施行法,是 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重要里程碑,在法理上使我國維護與保障人權的機制,又更 向前一步。

(二)美國人權外交:從現實主義外交到人權外交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後 , 美 國 政 治 現 實 主 義 (Political Realism or Realpolitik)的外交政策,在國內外經常背負著「協助獨裁政權」發展的批評。尤其 越戰的不當介入與失敗,更引發美國國會與人民的不滿,加以尼克森政權「水門案」           20 http://daccess-dds-ny.un.org/doc/RESOLUTION/GEN/NR0/783/02/IMG/NR078302.pdf?OpenElement , 2012年7月28日瀏覽。 21 參見公約各項條文。總統府第三局編,〈公布公約--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總統府公報》,頁1-66。 22 立法院大事記編輯委員會編,《中華民國立法院大事記(98年)》(台北市:立法院,2010年), 頁1105。 23 立法院大事記編輯委員會編,《中華民國立法院大事記(98年)》,頁1105-1106;總統府第三局 編,〈公布公約--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總統府公報》, 頁 1-66 。 總 統 簽 署 情 形 可 參 見 總 統 府 新 聞 稿 ( 2009.05.14 ) ,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300&itemid=22973&rmid=3570 , 2011年7月17日瀏覽。 24 立法院大事記編輯委員會編,《中華民國立法院大事記(98年)》,頁950-951;《總統府公報》 ,6859號,2009年4月22日,頁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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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爆發,美國國境內充斥對共和國政府不滿情緒達到高峰。251977年1月20日民主黨

總統卡特(James Earl Carter,1924-)在就職演說中三度提及人權,強調:「我 們維護人權的承諾,必須是絕對的」,「因為我們是自由的,我們決不能忽視其他地 方自由的命運」,「一個由他人任意控制的世界是不正當的,也是對全人類福祉的威

脅」,26此即卡特基於維護人權的正義宣告,同時也是卡特向國際社會宣告其「人權

外交」的開始。

卡特對於「人權」的定義,是採用傑佛遜(Jefferson Davis,1808-1889)在 獨立宣言中所使用的語句:「生命、自由,以及對幸福的追求(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27接著更進一步加一闡述人權的真義,人權中最基

本的權利是生命,每個人有權利生活而不受干擾,及免於武斷的處決、刑訊或監禁。 第二項不能出讓的權利是自由,包括美國的權利法案,乃至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前 半部等,這些自由中最重要的是良知自由,以及推演而來的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第 三項權利是追求幸福,幸福包括追求食、住、健康和教育等生活標準的權利,是屬於

社會與經濟正義,已在世界人權宣言後半部中有所論述。28

1978年美國政府出版《The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蒐集並整理卡特 在位期間對人權相關事務的聲明與發言,從本書內容大致可歸結出三項重點:1‧卡 特不認為美國外交政策之中,追求人權,會破壞他國的主權和司法獨立,而招致干涉 內政之名。其立論基礎在於,任何聯合國會員國,在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下, 得以合法批判其他國家境內的侵害人權事件。2‧卡特聲稱即使關切他國人權,易造 成雙邊關係緊張。美國仍願致力於改善各國人權,並宣稱此項行動符合美國國家利益 。3‧卡特強調其執政團隊在追求人權目標同時,將追求經濟、軍事和政治目標。29 卡特的人權外交政策,曾一度激發美國學界就道德在美國外交政策中所應扮演角           25 方旗,〈美國人權外交政策對中華民國政治發展之影響〉(台北市:中國文化大學美國研究所碩士班 ,1991年),頁28-40。 26 丁匡華,〈泛論卡特的人權外交〉,《東方雜誌》,第10卷第11期(1977年5月1日),頁29。 27 此為卡特總統發表在1977年9月19日巴第摩爾太陽報的文章。台北美國新聞處,〈卡特給「人權」 下的定義〉,《綜合月刊》,第108期(1977年11月1日),頁82-83。 28 台北美國新聞處,〈卡特給「人權」下的定義〉,頁82-83。 29 關於前述卡特的人權外交政策的敘述,以及此份文件的詳細討論,可參考方旗,〈美國人權外交政策 對中華民國政治發展之影響〉,頁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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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的辯論。309月19日卡特在《太陽報》上為文指出:「人權不可能是我們外交政策的 唯一目標──也不可能是我們在這個和平問題即生存問題的世界中的唯一目標。我們 受到事實的限制,使我們在邁向我們的目標之一時,同時可能使我們更遠離了其他的 目標。」31卡特雖然強調邁向國際人權發展的目標,仍受到現實環境因素的限制。當 1979年12月蘇聯侵入阿富汗,卡特政府採取對蘇聯穀類禁運及抵制莫斯科奧運會的措 施,有的研究便認為這是以現實主義觀點為基礎的外交行動。32 雖然如此,在卡特人權外交的理念下,美國的外交政策進入以「人權關懷」取代 逐漸失去道德說服力的「圍堵共產勢力」方針。美國人權政策的專責單位,主要是白 宮、國務院與國會三方面。其中,負責對外關係的國務院,下設專司人權事務的「人 權與人道事務協調單位」(Coordinator for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Affairs),國會將該單位主管提升至助理國務卿層級,成為卡特政府致力於人權和人

道事務的中心機構,並負責人權報告的編撰工作。33該單位出版的人權報告對台灣人

權的關注,對台灣也有相當的影響。(詳見下節的說明)而在國會方面,1979年美國 不承認中華民國後後,旋即制定「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第二條規 定,該法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台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 居民人權的關切」,「維護及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34在某種意 義上,在美國行政部門未能明白表示對台灣人權問題的關心,國會不僅表達對台灣人 權的重視,並以法律要求行政部門應有的作為。

(三)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書中對台灣人權的觀察

基於美國整體外交政策的轉折,加上台灣戰略地位下降,美國開始關注台灣國民 黨當局的人權發展。並以世界人權宣言,和台灣關係法為法源依據,國務院「人權暨 人道事務局」為專責單位,自1977年起,編撰各國人權報告書《Country Reports           30 陳文賢,〈美國外交政策中的現實主義因素〉,《問題與研究》,第32卷第3期(1993年3月10日 ),頁70-72。 31 台北美國新聞處,〈卡特給「人權」下的定義〉,頁83。 32 陳文賢,〈美國外交政策中的現實主義因素〉,頁70。 33  方旗,〈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的制訂及影響〉,《美國月刊》,第 7 卷第 8 期=總第 76 期(1992 年 8 月),頁 49‐50。  34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 「 台 灣 關 係 法 」 , 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 2013年10月30日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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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Human Right》,每年定期提出人權報告。下圖「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中對台灣 人權觀察的變動趨勢圖」各年度之統計數據,係根據歷年《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中對台灣人權的關注部份所做的數量統計。(詳附錄一)該報告除 1978年的資料暫有缺漏外,統計1977-2008共三十餘年的資料,分析該報告對於台 灣人權議題重視程度,以明美國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台灣不同人權議題的轉變,主要關 注政治犯與刑事犯之人身自由權,其次是言論及出版自由、宗教自由的議題,再來則 是遷徙自由、國外旅遊、移民及遣返與勞工權利。以下為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中對台 灣人權觀察的歷年統計趨勢圖: 依據上圖趨勢,以及台灣政權性質和執政者的轉換,大致可分成:1‧解嚴前一 黨專政時期(1977-1987.7);2‧解嚴後國民黨執政時期(1987.8—2001.4); 3‧民進黨執政時期(2001.5-2008)三個時期。由統計資料顯示,美國對台灣人權 的關心,民進黨執政時期年平均為16.37,高於前兩時期的年平均13.8、8.76。何以 主張自由人權起家的民進黨執政期間,美國對台灣人權關懷反而較國民黨統治時代還 高?則有待進一步的分析與探討。至於國民黨統治時期的兩個時代之比較,則因解嚴 後台灣的人權狀況較為改善,進而降低對台灣人權之關注,轉而關注其它尚未朝民主 自由化改革的獨裁國家。 0 5 10 15 20 25 30 35 1977 年 1978 年 1979 年 1980 年 1981 年 1982 年 1983 年 1984 年 1985 年 1986 年 1987 年 1988 年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資料來源:1977‐2008年,Department of state,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Washington: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說明事項:缺1978年度的資料。 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中對台灣人權觀察的變動趨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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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前美國國務院報告觀察的人權議題,都在於所謂以「古典自由權」為核心的 第一代人權,而非以「社會權」為核心的第二代人權、集體權為核心的第三代人權。 35此趨勢概由於解嚴前中華民國政府雖擁有一部具「近代立憲主義」精神的憲法,但 當局延續部分訓政時期法制、再加以「戡亂-戒嚴」非常法制的訂立,使得憲法所保 障的人權條款無法落實,造成台灣人民連基本的政治公民權利都無法取得。解嚴後, 屬於第一代人權所關注的參政權、居住遷徙權已不是關注焦點,特別是1991年廢除動 員戡亂臨時條款、1992修改「刑法100條」、1996年總統直選後,人民的言論、參 政、居住遷徙權大抵已獲得保障。美國國務院關切,而屬於第一代人權分類者,僅存 司法(包含警察、軍隊內部的侵權行為)、集會結社(因為集遊法仍存在)的人權, 第二代人權所關注的議題如勞動三權、第三代人權所關注的議題如婦女、兒童、文化 與環境等社群的集體權利則逐漸成為國務院報告觀察重點。上述議題重點之轉移,可 能也與美國國務院報告書的預設人權項目有關。該報告每年均有預設議題,評論各國 人權時均以預設人權項目為主,旁及各國該年度的其他人權項目的重大侵權事件。作 為捍衛當代人權的先進國,美國年度所關切的人權項目,應可反映世界人權的基準。 此一關心議題的轉移,似乎也是影響前述美國對台灣人權觀察數值轉變的重要原因。 後文討論台權會所觀察的重點後,再將其與本節考察的內容做對照,比較台灣內外的 人權觀點是否有所差距。

(三)戰後台灣人權發展與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成立

1‧從日治至中華民國統治時期人權發展的脈絡 日治殖民統治時期,明治憲法僅形式上施行於台灣,但實質上並未完全施行,36           35 「自由權」的人權概念,主要目的在保障人民免於國家權力的迫害,是十八至十九世紀立憲主要國家 所保障的人權內涵。「社會權」是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鑒於第一代自由權所建構的經濟制度下 ,造成私人資產累積不受限制,貧富差距擴大的問題,各國逐漸建立各類社會福利和安全制度。另有 第三代人權,被稱為「集體權」,反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第三世界國家對於全球資源重新分配的要 求。近三十年來,一國家內部少數或弱勢社群抵制主流社群的文化,所提出的抗議也被歸類於此類權 利之中。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李福鐘、楊秀菁,《戰後台灣人權史》(台北市:國家人權紀念 館籌備處,2003年12月),頁5-6。台灣師大全人教育百寶箱。 36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憲法史初探〉,收入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現代 國家與憲法--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3月), 頁37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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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立憲主義憲法原則在台灣的落實程度相當有限。37考察日本帝國統治台灣的法源 依據,從六三法、三一法,至法三號,反映日本內地的法令逐步擴大於台灣的施用範 圍,也反映台灣的法律制度從駐台總督的「人治」朝向日本明治憲法的「法治」精神 發展的面向。由於日本官方宣稱帝國憲法施行於台灣,台灣知識分子自1920年代起, 即基於立憲主義原則,積極爭取並主張行使台灣人民的各種國民權利,要求台灣人的 地位提昇,包括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及台灣民眾黨、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等團體的組 織,皆是此一歷史脈絡下的發展。38自1930年代中期後,日本國內右翼法西斯力量崛 起,特別是在戰爭體制下,殖民地台灣的人權遭到進一步的箝制。然而,二次世界大 戰後,前來接受台灣的國民政府和其政治體制,卻仍停留在前近代的「人治」狀態, 台灣人民的人權保障,在制度面出現倒退的現象。39 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其爆發原因之一,乃歷經日治時期近代人權概念洗禮的台 灣菁英,與高度人治色彩的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官員有嚴重的文化隔閡及摩擦。二二八 事件處理委員會的台籍菁英,基本上要求台灣高度自治自作為核心訴求,並要求保障 含有財產權、參政權、結社權、勞動權、言論和人身自由等各項人權內涵。40從上述 人權項目之中,大都屬於第一代人權的部分,可見當時台灣菁英關心的人權重點。而 隨後的軍隊鎮壓,台灣人更處於非法、乃致無法狀態下的恐怖壓制下,人權保障跌至 最低點。41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撤退來台後,蔣介石延續部分在中國時期的訓政法制、再透 過「戡亂-戒嚴」非常法制,建立以強人為核心的強人威權體制。在此體制下,中華 民國憲法所賦予的言論、出版、人身、集會結社、參政自由均受箝制。歷經二二八事 件恐怖鎮壓的台灣菁英與平民,多半自此對政治冷感。42但仍有少數的台灣菁英,如           37 王泰升,〈憲法體制及實踐──台灣近代憲法史〉,《月旦法學》,第67期(2000年12月1日), 頁155。 38 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李福鐘、楊秀菁,《戰後台灣人權史》,頁22-25。 39 吳俊瑩,〈由「員林事件」看戰後初期台灣法治的崩壞〉,《國史館館刊》,第37期(2013年9月 ),頁85-86。 40 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李福鐘、楊秀菁,《戰後台灣人權史》,頁47-48。 41 賴澤涵總主筆,《「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台北市:時報文化出版企業有限公司,1994年)。 ;張炎憲等執筆,《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台北市: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2006年)。 42  張炎憲等執筆,《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頁 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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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代台灣省議會在野陣營-「五龍一鳳」,結合「外省籍」菁英──特別是雷震 與《自由中國》相關自由派人士,對當局侵害人權的統治提出批判。1960年9月「雷 震案」爆發後,台灣在野政治勢力雖沉寂一段時間,雖然有研究指出《文星》、《大 學雜誌》仍接續傳承台灣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理念。43但在1960年代,在野勢力的組 織化企圖遭到頓挫之後,繼《自由中國》之後,李萬居主導具在野色彩的《公論報》 也被迫易手,走入歷史。整個在野勢力要求自由、民主的力道和內涵皆大不如前,相 較於1950年代,1960年代在自由、民主的發展上可以說是沈寂的時代。《大學雜誌 》在蔣經國接班前後,雖然在政論上有突出的表現,甚至提出國會全面改選的訴求, 但是國民黨當局的態度轉為打壓。黨政情治單位甚至要《大學雜誌》限期改組,雜誌 內部旋即分裂。44直至1975年,從大學集團分裂出來的張俊宏等政治菁英,所組織的 《台灣政論》,則開啟後續1970年代中葉至解嚴前,勇於批判時政,爭取人民權利的 「黨外雜誌」的先河。1980年代前後的蔣經國政權,雖推動有限的政治改革,但仍爆 發美麗島事件、林宅血案、陳文成案等被認為與國民黨當局鎮壓有關的案件,1984年 底所成立的台權會,就是在此背景下發源。 2‧戰後台權人權發展深受美國影響 1947年3月12日,美國杜魯門(H. Truman)公開宣稱45:「在世界歷史現階段 中,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必須在各種不同的生活方式中做一選擇。」支持「以大多數民 眾的意願為基礎」、「美國的政策必然是支持自由人民起而反抗境內少數武裝團體或 國外壓力的征服行動」,這就是日後被用來解釋冷戰秩序,美國對外政策態度的「杜 魯門主義」。46然而,早前美國未對蘇聯和共產主義採取實際行動,待二次戰後蘇聯           43 江宜樺,〈自由主義哲學傳統之回顧〉,《當代》,復刊第9期=總第127期(1998年3月1日),頁 28。但是,因1960年代欠缺《自由中國》式的自由主義政論雜誌,也沒有如李萬居主持在野色彩濃 厚的《公論報》(吳三連入主《自立晚報》時,國民黨方面也要求參與,如許金德等也參股),在野 派的政治聲音遭到進一步的壓制。 44  薛化元,〈「中國代表權」問題與 1970 年代國民黨統治政策的演變〉,張炎憲、許文堂主編,《台 灣地位與中華民國體制》,(台北:台灣教授協會,2012 年),頁 190‐192。  45 李永熾監修,薛化元主編,《台灣歷史年表--終戰篇Ⅰ(1945-1965)》(台北縣新店市:業強出 版社,1993年5月),頁29。

46 Robert O. Paxton, Eurpoe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p.539、J.Spanier, American Fore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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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力急速擴張後,才積極在國際間反共聯盟。47美國這種圍堵蘇聯為首的共產勢力的 政策,基本上美國對台灣的態度也是上述政策的一環。48二次戰後至1976年間,美國 為圍堵共產勢力,支持國際間諸多「反共產主義」,卻於該國內施行威權體制的政權 ,如劃界而治的大韓民國李承晚政權、越南共和國吳廷琰政權、以及占領「台澎金馬 」(下稱台灣)的中華民國蔣介石政權、1967-1974年間統治希臘的軍事執政團。 二十世紀美國的外交政策,除前述的戰間期外,以關注現實、主動參與國際社會 的路線為主。從上述美國支持的對象來看,我們實在很難將杜魯門主義與自由民主的 意識形態畫上等號。筆者以為杜魯門主義宣稱以「自由民主」的意識形態為依歸,但 有時毋寧更以「戰略優先」為思考首位。49而隨著美國在尼克森總統任內對中國外交 政策的大轉變,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並希望藉此圍堵蘇聯,台灣的戰略地位 在美國全球戰略的重要性下降。中華民國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原本就告急,1971年 中華民國失去聯合國中國代表權。但是,十分弔詭地,外在的國際情勢對於台灣的政 治改革及人權發展,則產生了較過去為佳的條件。若林正丈便以所謂的「七二體制」 ,作為分析台灣1970年代以降政治發展的重要切入點。50換言之,台灣戰略地位的下 降,在某種意義上,反而使美國對台灣人權較過去重視。而卡特總統任內的「台灣關 係法」,則對台灣人權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3‧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台灣人權雜誌》的源起與發展 1980初期年代台灣仍處於強人威權統治之下,在1979年底美麗島事件發生後, 1980年代初期陸續發生的林家血案(1980)、陳文成事件(1981)被認為統治者對 異議者的恫嚇(補註釋)。然而,當局的國家暴力並未阻絕人民追求人權、法治、民 主的信念,反而促成人權運動組織化-「台權會」成立。該會兼具社會運動與政治反 對運動,以爭取人民的政治權利與公民權利為首要工作,成立初期特別著重政治犯的 救援、解除黑名單、要求保障人身、言論、集會遊行和結社等自由。而根據台權會相          

47 J.Spanier,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World War II,p.3.

48 薛化元,《《自由中國》與民主憲政—1950年代台灣思想史的一個考察》(台北縣板橋市:稻鄉出

版社,1996年7月),頁24-25。

49 薛化元,《《自由中國》與民主憲政—1950年代台灣思想史的一個考察》,頁24。

50 關於此一新局勢對台灣的影響,若林正丈有深入的討論。參見若林正丈,《台湾の政治:中華民国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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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出版品,與執委會記錄顯示,該會籌備成立時,會員曾遭受國民黨當局之壓迫;而 以「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名稱向內政部申請登記時,曾被禁止不得使用「台灣」二字 。51參與籌備的會員,或是預備入會的人士,多少都感受到壓力。52台權會的會訊及有 關文書通知,經常被郵局或其他單位干擾而無法送達之事。53例如會訊第二期發行後 即發生郵寄多時而收件人多未收到的事件,經該會聯繫北區郵政管理局,方得知台北 市政府,以該會訊未曾申准登記,違法出版法為由,而予扣押。54該會舉辦演講會, 邀請國外人權工作者出席,亦曾有被當局阻擋,而臨時宣告取消的記錄。55由上述可 見,該會成立之初,經常遭受政府的借故侵擾,這些事件反應出即便解嚴前夕,當局 對「人權議題」的管控仍未見鬆綁。 本計畫將比較台權會期刊之標題篇名與內容摘錄、及執委會會議紀錄之人權議題 ,並做個案之說明與分析。 台權會對外正式、且定期發行的文書出版品有二:《台灣人權雜誌》系列出版品 和「年度人權觀察報告」。前者依照台權會各時期關注議題之不同,以及經費問題, 而有不同的名稱:從創刊時的《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1987年的《台灣人權雜誌》 、(次年改為《台灣人權通訊》)、2001年的《人權雜誌》,直到2008年《TAHR PAS》。後者係每年編製,也整理台灣實際的人權狀況與評論解析。 台權會執委會會議,從1984年8月25日召開第一次籌備會開始,一直到數典計畫 完成的成果2008年5月5日止,時間長達24年。以下將根據台權會執委會會議紀錄所 關注的重大人權事件做分析,並選取「核心關注焦點」深入討論。           51 台灣人權促進會編,《台灣1878-1990人權報告—威權體制崩解期之台灣人權狀況》(台北市:台 灣人權促進會,1990年12月),頁3。 52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成立記者會記實〉,《台灣人權促會會訊》,第1期( 1985年2月15日),頁4。 53 台灣人權促進會,〈第一屆第十四次執行委員會記錄〉,1985年7月1日,頁3。 54 事實上,根據中華民國的「出版法」規定,所謂「雜誌」乃指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按期發行者 ,而本會訊係間隔三月以上不定期發行,依法可不必登記。詳見:台灣人權促進會,〈第一屆第十五 次執行委員會記錄〉,1985年8月21日,頁2-3。 55 1987年4月23日台權會與基督長老教會假馬偕紀念醫院9F禮堂,邀請南非人權工作者阿蘭‧波薩( Allen Beosak,世界歸正教會聯盟主席)訪台演講會,嗣因國民黨政府不予入境,臨時宣告取消。 詳見: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務日誌〉,《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8期,1987年5月20日,頁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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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會關注案件之分析

本文分析的文本是以台權會已公開上網的執委會會議紀錄為主,根據會議紀錄中 提到的案件加以分類與分析。時間從1984年8月台權會開始籌備,一直到2008年5月 第二次政黨輪替為止,時間長達24年。其中1993、1996與1998年台權會只延續處理 原有的案件,並沒有處理新的人權案件,所以在各種人權分類的關注案件統計數據上 是零。 必須注意的是,本文討論的案件,是以執委會會議紀錄有記載的為主,但並不表 示台權會處理的相關人權案件就只有這些而已,因為有些個案可能在秘書處就已經解 決了,或者有些根本與人權事務無關,就已經被排除掉,因此分析的內容是指在執委 會中討論的個案、議題或做成的結論。

(一)案件來源類別

台權會接受處理的案件來源,主要有主動聲援、被動接受陳情、其他民間團體轉 介、受害者自訴與其他民間團體合作。其中以主動聲援的個件為最多,其次是接受陳 情的案件,顯見台權會本身主動關注人權議題,而非被動的受理人權事務。民間團體 轉介與受害者自訴的案件則相對的稀少,例如勞動人權協會轉介基隆警察查緝走私時 開槍打死民眾案件。其中,1994年的陳情案件較聲援案件為多,主要是有關軍中人權 與司法人權的案件。 必須特別指出的是:1984年及2008年由於記錄時間皆為4個多月,較其他年度 12個月為短,因此在相關個案和議題的統計數據上,數量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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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之區域別

解嚴前後,我國人民的基本權利經常遭受中國國民黨政府的迫害,因此台權會成 立的目的就是要把關注的焦點集中在國內的人權事務,尤其是政治犯的救援上。當 1989年6月14日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AI)代表莫妮卡小姐為瞭 解台灣籌設AI分會之經過時,向台權會介紹AI之精神、理想與工作重點,台權會並於6 月18日會員大會中安排莫妮卡小姐做簡短的演講。56唯會長李勝雄(1987年12月6日 ~1989年12月23日)在考慮台權會是否要成為AI的台灣分會時,因為該組織不能關 心本國政治犯的人權事務,57台權會若加入就不能關心台灣人權,所以就沒有加入AI 。58台權會卻反而運用國際特赦組織、亞洲觀察、東亞人權協會及日本台灣政治犯救           56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務報告〉,《台灣人權雜誌》,第 10 期=會訊第 19 期(1989 年 6 月 30 日),頁31。  57  1990 年代初期前,AI 成員不得介入本國案件是原則之一,只能超越國界去關懷外國政治受難者的人 權。像中國國民黨政府逮捕台獨人士黃華、蔡有全、許曹德及獨台會等政治犯,當時 AI 總部就要求台 灣會員不得以 AI 名義從事國內人權工作。不過,有關國內廢除死刑、酷刑、遊說政府執行人權保護和 政治庇護等案件,因不涉及本國政治,因此不在限制聲援的範圍內。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從接 受救援到回饋國際‐‐AI 在台灣,走過 20 年〉,《司法改革雜誌》,第 77 期(2010 年 5 月 31 日), 頁 25。  58  李勝雄口述;嚴婉玲訪談,〈李勝雄〉,台北: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檔案數位典藏計畫,2012 年 7 月 9 日口訪,頁 2。  0 10 20 30 40 50 60 1980 1985 1990 1995 2000 2005 2010 數量 年度 台權會執委會聲援個案與議題趨勢圖──按案件來源類型分 陳情 聲援 轉介 自訴 合作 不明 資料來源:整理1984‐2008台權會執委會會議記錄,http://www.digitaltah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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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會等國際人權組織的經驗與聲望,一起合作關心台灣的政治犯救援活動,讓我國的 人權議題獲得國際的關注,同時更增進與豐富我國的人權運動的經驗。 儘管台權會主要關注的人權事務是以國內為主,但並未忽視國外的人權。在政當 輪替之前,台權會關注的國外人權事務並不多,但2000年之後,對中國與國外的人權 事務投入較多的心力,幾乎將近佔全部案件的三分之一,顯示台權會雖然沒有成為AI 的分會,但並不因此而忽略國際的人權事務,這應該與黃文雄(1998年1月18日~ 2000年2月25日)擔任會長期間奠定的基礎,與之後的林峰正、魏千峰、吳豪人與劉 靜怡等會長的繼續推動有關。

(三)案件類別

台權會內部檔案將案件區分成個案與議題兩大類,根據執委會會議紀錄的討論案 件做分析,則台權會主要仍以處理個案為主,唯獨2002及2003年時處理議題的案件 較個案多。 個案管理(case management)是指由台權會指派專業人員為某一案主或某一群 人提供其所需之協調統整、有效能與有效率之服務的一種工作方法或過程,而非只是 單純的個案檔案之歸屬與管理的工作,藉由不同機構或相關背景的工作人員之相互溝 0 10 20 30 40 50 60 1980 1985 1990 1995 2000 2005 2010 數量 年度 台權會執委會聲援個案與議題趨勢圖──按區域分 國內 中國 國外 資料來源:整理 1984-2008 台權會執委會會議記錄,http://www.digitaltah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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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與協調,而以團隊合作之方式為案主提供其所需之服務,以達擴展與推廣人權服務 之目的。591992年刑法一百條尚未修正前,台權會處理的個案以政治犯救援為主,刑 法一百條修正後則以司法及軍中人權的個案為主,二千年政黨輪替之後,司法人權仍 然為其主要關注的焦點。 議題管理(issue management)則是台權會為維護人權而積極介入公共政策形 成過程中的一種方法,透過對公共政策的研究,瞭解社會責任和各種利害關係人的要 求,然後運用多向溝通的方式來促進共識、化解衝突。60推動修法的有社會秩序維護 法、人民團體法、集會遊行法、檢肅流氓條例與懲治盜匪條例等議題,另外就是反核 四、反全民指紋建檔、反蘇花高等議題;亦有推動設置人權法庭、國家人權委員會與 廢除死刑的議題。

(四)案件處理類別

若將台權會處理的案件情形做分類,主要分為受理、不受理、轉介與其他不明,           59  宋麗玉,〈個案管理之內涵與工作模式──兼論個案管理模式在台灣社會工作領域之應用〉,《社會 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第 2 卷第 1 期(1998 年 6 月 1 日),頁 129‐132。  60  陳恆鈞,〈議題管理之初探〉,《T&D 飛訊》,第 17 期(2011 年 3 月),頁 10‐11。  0 10 20 30 40 50 60 1980 1985 1990 1995 2000 2005 2010 數量 年度 台權會執委會聲援個案與議題趨勢圖──按案件類別分 個案 議題 總案數 資料來源:整理 1984-2008 台權會執委會會議記錄,http://www.digitaltah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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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案件列入執委會討論的議題中,主要仍以受理處理的居多,不受理的案件則較少, 少部份則是轉介到其他的人權團體處理,例如轉介到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 會、婦女新知、Forum-Asia(FA)或者律師與民意代表。

三、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會人權主題之分析

人權議題的分類,主要是參考傳統人權內涵的分類,再考量晚近引進包括兒少人 權、身心障礙者人權身份類別的人權概念,以及《台灣人權雜誌》系列資料的特色, 進行分類討論。本計畫分析「人權雜誌」文章,由其內容可見當中包含幾項特性:隨 附人權事件的發生的評論和聲明、台權會投注心力進行之人權工作、相關人權知識和 理念的廣宣傳播,依據這幾項特性區分為「A.人權議題」、「B.台權會歷年重點工作 」與「C.人權工作須知」三大類。本計畫即根據此分類架構將摘錄的內容進行分類, 分類表如下:61 項目 議題名稱 A.人權議題 A-a 1.平等權           61 薛化元、徐佑驊、林冠瑜,〈台灣《人權雜誌》系列內容引介及其在戰後台灣人權發展的意義(上) 〉,《台灣風物》,第62卷第2期(2012年6月30日),頁134。 0 10 20 30 40 50 60 1980 1985 1990 1995 2000 2005 2010 數量 年度 台權會執委會聲援個案與議題趨勢圖──按案件處理類型分 受理 不受理 轉介 不明 資料來源:整理 1984-2008 台權會執委會會議記錄,http://www.digitaltah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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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類別 2.生命權 3.人身自由 4.思想及信仰自由 5.表現自由 6.學術自由 7.居住遷徙自由 8.集會結社自由 9.隱私權 10.自主決定權 11.生存權、勞動權 12.請願權、訴願權 13.司法人權 14.參政權 15.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16.學習權 A-b 身份類別 17.兒少人權 18.婦女人權 19.老人人權 20.身心障礙者人權 21.軍中人權 22.集體權 23.環境權 24.移工/移民人權 25.其他人權議題 B.台權會歷年重點工作 26.政治犯救援 27.黑名單 28.返鄉 29.轉型正義 C.人權工作須知 30.人權工作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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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權會執委會會議紀錄人權議題統計概況表」(詳附錄),主題超過百分 之五的項目如下表: 主題 2.生命權 3.人身自由 8.集會結社 自由 11.生存 權、勞動權 13.司法人22.集體權 25.其他人 權議題 總計 比例 8.2% 5.5% 5.4% 6.9% 25.2% 7.0% 8.5% 66.7% 生命權、人身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生存權與勞動權、司法人權、集體權、其他 人權議題等七項主題加總為66.4%,佔總比例的2以上,符合「巴略多(V. Pareto) 法則」的精神,62選取分析的項目具代表性,現分項說明如下:

(一)生命權

1985年台權會執委會首先討論「一清專案」被捕嫌犯林博文經軍事法庭初審判處 死刑的案件,接著是關心高雄事件受刑人施明德絕食抗議的行動,台權會去函國防部 軍法局請求准予該會派員特別接見。631987年則討論湯英伸、李金原死刑案,及綠島 岩灣職訓隊死傷事件關懷案。1990年則聲援馬曉濱、唐龍與王士傑三名死刑犯, 1991年則聲援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三名死刑犯。1995年仍繼續關注蘇案,同時 對於警察不當使用警槍射殺吳建成致死,與立委陳婉真合辦記者會聲援。           62 H. Hughes著;李豐斌譯,《意識與社會》(台北市:聯經出版公司,1981年),頁81-84。楊必 立、劉水深編,《生產管理辭典》(台北市:華泰書局,1988年),頁229-230。 63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務日誌〉,《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 2 期(1985 年 6 月 1 日),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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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附錄一:台權會執委會會議紀錄人權議題統計概況表,1984-2008 圖例說明:摘錄,指《台灣人權雜誌》系列出版品全文內容中,摘錄與生命權有關之內容;標 題,則是指《台灣人權雜誌》系列出版品之標題與生命權有關之內容;執委會,則是指 台權會執委會會議紀錄內容有關生命權的內容。 1‧林博文死刑案 1984年11月15日凌晨4時警方執行一清專案掃黑,在台中市向上路二段圍捕槍擊 要犯林博文,林在逃亡時身中三槍倒地被捕,送醫救回一命;台中縣刑警隊長洪旭因 職勤時未穿防彈背心,中槍殉職。64同日,警方將林博文依叛亂罪嫌移送中區警備司 令部偵辦,6512月31日行政院核定本案送軍法機關審理。661985年1月7日國防部指 定警總偵查,3月2日警備總部軍法處依連續殺人罪嫌提起公訴,全案只開過一次偵察 庭,就未曾再開庭,673月21日軍事法庭初判林博文死刑。68           64  林哲雄、郭錦湖,〈拂曉緝兇頑長巷染血,捉拿槍擊犯驚心動魄‐‐平靜住宅區警騎大合圍‧槍聲震空; 一死六負傷激烈大掃黑‧壯烈少見〉,《聯合報》,1984 年 11 月 16 日,第 5 版。  65  台中、豐原綜合報導,〈緝捕槍擊要犯‧引發激烈槍戰;中縣刑警隊長‧洪旭英勇殉職‐‐四名員警緝 兇受傷,林博文石中信落網〉,《聯合報》,1984 年 11 月 16 日,第 5 版。  66  台北訊,〈槍殺洪隊長的兇手,林博文昨晨槍決〉,《聯合報》,1985 年 4 月 13 日,第 5 版。  67  林明珊,〈一個死刑犯的掙扎──槍擊要犯林博文的心路歷程〉,《蓬萊島叢書》,總第 40 期 (1985 年 4 月 2 日),頁 55。  0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1985 1987 1989 1991 1993 1995 1997 1999 2001 2003 2005 2007 2009

台權會執委會會議紀錄生命權趨勢圖

(1984‐2008)

摘錄 標題 執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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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博文被判處死刑的消息,家屬及其親人是從電視新聞及報紙中才得知的。家屬 曾求助於中國人權協會,該會表示:「如果林博文的人權要保護,那麼死去的洪隊長 的人權在那裏?」693月26日林博文的外婆林淑貞前往台權會陳情,希望司法單位能公 平審判,不要為了宣傳一清專案,而作成政策性的判決。7027日台權會召開第一屆執 行委員第九次會議,台權會雖反對死刑的存在,因基於其他考量,並未受理該案件, 而是將案件轉介給執委郭吉仁律師辦理,希望能為林博文爭取合理的權益並免去死刑 。71郭吉仁認為事關人命,基於人道主義而接受家屬的請託,隨即趕赴中警部會見林 博文,瞭解詳細案情。28日早上送出委任狀,並且申請閱卷。72 林博文,外號「美國博」,,為美軍在台棄養的混血兒,因母親另嫁而不能親自 撫養,乃由外婆撫養長大。林長相奇特,常被玩伴譏笑為「雜種」,國一後就輟學在 家;找工作又不順利,遂淪入黑道。其外祖父為抗日烈士林茂林(本名林呈熙),戰 後國民黨將其牌位入祠忠烈祠,73但並未對忠烈遺族善盡照顧之責。台權會認為,政 府未妥善照顧忠烈遺族,致使林博文未受良好的教育而淪落黑道,措施已有不當,應 考慮減輕其刑,以為補救;另警方圍捕林博文,導致洪旭殉職一事,亦應詳查真相, 追究責任,給林博文公平待遇。74會長江鵬堅亦表示,平民無論如何都不應該以軍法 審判,在一清專案中被逮捕的一千四百多人中,僅有林博文被移送軍法審判,只因為 他殺了洪旭,但「法律並未規定,因為殺了警察或公務員,必須接受特殊的審判,及 較重的刑責。」75 4月12日上午律師郭吉仁收到軍法處的公文,載明林博文案早在3月13日即已覆判           68  台北訊,〈林博文槍殺洪隊長,軍事法庭初判死刑,全案覆判中近期可確定〉,《中國時報》,第 12510 號(1985 年 3 月 22 日),第 5 版。  69  王水水,〈一九八五沒有廖添丁──林博文的悲劇是社會的創痛〉,《前進時代》,第 13 期=前進系 列總第 104 號(1985 年 3 月 29 日),頁 55。作者不詳,〈林博文無聲的抗議〉,《生根週刊》,第 6 期=深耕系列總第 115 號(1985 年 4 月 27 日~5 月 3 日),頁 38。  70  王水水,〈一九八五沒有廖添丁──林博文的悲劇是社會的創痛〉,頁 52、55。  71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務日誌〉,《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 2 期(1985 年 6 月 1 日),頁 24。 王水水,〈一九八五沒有廖添丁──林博文的悲劇是社會的創痛〉,頁 55。  72  林明珊,〈一個死刑犯的掙扎──槍擊要犯林博文的心路歷程〉,頁 55。  73  台中忠烈祠烈士事蹟表‐‐右神龕 5,編號 240。台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http://www.confucius.taichung.gov.tw/fp.asp?fpage=cp&xItem=71075&ctNode=5116&mp=102030&Captcha .ImageValidation=KXzw0,2014 年 10 月 28 日瀏覽。  74  作者不詳,〈台權會為「美國博」爭人權〉,《亞洲人週刊》,第 10 期=八十年代系列總第 60 號 (1985 年 3 月 29 日~4 月 4 日),頁 57。  75  王水水,〈一九八五沒有廖添丁──林博文的悲劇是社會的創痛〉,頁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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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死刑。76同日晚上即接到執行槍斃的消息,郭吉仁認為,林博文初審判決死刑後 ,本人和親人都沒有接到判決書,77法庭也沒有通知本人或親人是不是需要聘請律師 為其辯護或調查相關證據;而且在如此快速的秘密審判過程中,沒有公開洪旭的驗屍 報告,沒有機會讓林博文循法律途徑自救,這些作法令人懷疑,因此質疑是否尚有內 情怕夜長夢多而迅速執行槍決。784月28日台中市公開為林博文舉哀發喪,台權會執委 、監察委員尤清致贈「寧死不屈」、立委許榮淑送「英年早逝」、台北市議員林正杰 則送「天妒英才」之輓聯以表哀悼之意。 1984年11月12日凌晨警方在全國各地執行一清專案,表面上是為了掃除黑幫, 但實際上主要是為了逮捕竹聯幫幫主陳啟禮與總護法吳敦,79以免江南案越鬧越大。 謀殺美國公民劉宜良的殺手陳啟禮與吳敦只移送司法審判,但不具軍人身分的林博文 卻移送軍法審判,並速審速結。80軍事法庭罔顧法律、人權,不依審判程序就輕率判 決一個人的生死。縱使被告是一個殺人犯或被社會認為有罪的人,其應得到的程序正 義與基本人權,亦不應該被統治者所踐踏、侵犯或剝奪。 2‧施明德絕食抗議事件 1985年3月底,施明德為抗議中國國民黨政府迫害政治犯,要求讓罹患甲狀腺癌 的呂秀蓮保外就醫,抗議政府運用黑社會實施恐怖統治而發生江南案、抗議政府與資           76  林明珊,〈國民黨怕夜長夢多‐‐林博文被槍斃了〉,《蓬萊人週刊》,第 1 期=總第 42 號(1985 年 4 月 16 日),頁 45。  77  軍事審判法第 184 條規定:「判決得為聲請覆判者,其聲請覆判期間提出聲請之軍事審判機關……, 應該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張知本,《最新六法全書》,台北:大中 國圖書公司,1979 年 2 月修訂版,頁 428。林紀東、鄭玉波、蔡墩銘、古登美、邱聰智、蘇永欽, 《新編六法參照法令判解全書》(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9 月修訂 81 版),頁 柒─278。  78  林明珊,〈國民黨怕夜長夢多‐‐林博文被槍斃了〉,頁 45。  79  當時一清專案由警備總部主導,負責實際執行一清專案的為除暴組,組員侯友宜與局長顏世錫、大隊 長張友文、檢扒組組長譙長江一同到警總保安處地下室,與警備總部總司令陳守山、副總司令等人開 會,警總表明一清專案「發動的時間點,以抓陳啟禮為發動的時間點」,然後才能同步展開取締其他 的所有流氓與幫派。11 月 12 日晚陳啟禮首先遭逮捕落網,11 月 26 日凌晨吳敦才在台北市撫遠街家 中被台北市刑大逮捕,董桂森則是潛逃海外。「江南案是一個主目標,掃黑是一個次目標」,警總將 兩個目標綁在一起執行,目的是要掩人耳目。一清專案總共取締與掃蕩 651 個幫派,檢肅到案 3141 位「流氓」。因 1984 年 10 月 15 日竹聯幫幫主陳啟禮、總護法吳敦、忠堂堂主董桂森在美國暗殺筆 名為江南的作家劉宜良,故陳啟禮、吳敦被政府以一清專案的名義逮捕,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定讞。胡婉玲專訪,侯友宜受訪,「台灣演義:除暴英雄‧侯友宜」,2010 年 3 月 28 日,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muP0qdWpls,2014 年 10 月 28 日瀏覽。  80  作者不詳,〈林博文無聲的抗議〉,《生根週刊》,第 6 期=深耕系列總第 115 號(1985 年 4 月 27 日~5 月 3 日),頁 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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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家勾結謀利而爆發十信案,在綠島監獄進行絕食抗議的行動。81 3月28日下午6時呂秀蓮以甲狀腺癌惡化獲准保外就醫,暫時告別土城仁教所,返 回桃園三民路居所。823月31日施明德在獄中發表絕食聲明,歷數從高雄事件、林宅血 案、陳文成命案到劉宜良命案的相繼發生,證實「軍、特」暴力已蔚成執政黨當局的 一種恐怖統治政策,倘若這種恐怖政策不能及時遏阻,國家的團結與祥和勢必蕩然無 存,決定自4月1日起無限期絕食,向朝野做悲慟的死諫。83由於政府在江南命案沒有 任何具體懺悔及救濟的行動,施明德對國民黨政府徹底失望,認為生不如死,所以決 心以絕食至死的行動來提醒世人,注意台灣恐怖統治違反人權、民主的情形。 4月1日施明德在獄中展開絕食抗議,4月6日再補充其對十信案件的看法,認為政 府與資本家勾結的問題,政府應妥善解決,未來更應擬就規定,防止人民繼續受害, 以取信人民。844月19日中國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副秘書長、立法委員梁肅戎偕同醫師、 安全人員前往綠島探視施明德,施託其帶出兩份文件,一件是請其轉交蔣經國的「給 總統的一封信」,另一件是「絕食聲明」。854月24日國際特赦組織英國倫敦本部及荷 蘭、加拿大各地組織皆發出「緊急行動」呼籲,發動各地會員打電話或寫信給總統蔣 經國,請求基於人道理由立即釋放施明德。86同日,紐約台灣人權協會亦公開發表聲 明,呼籲中國國民黨政府基於人權、民主和法治的普世價值,立即釋放全部的政治犯 。87同時,牙醫張溫鷹偕同施明德的外甥女專程前往綠島探視,施明德親自交給張「 絕食聲明」和「給總統的信函」,希望一定要帶回來,當場雖獲得獄方之同意,但在 會客完畢,走出牢房時,卻強遭獄方人員奪取收回,不得攜出。88           81  于珊珊,〈施明德決心絕食至死‐‐綠島政治犯抗議暴政〉,《蓬萊人週刊》,第 1 期=總第 42 號 (1985 年 4 月 16 日),頁 42‐43。  82  蓬萊島週刊社採訪組,〈出淤泥而不染的秀蓮──賀呂秀蓮保外就醫〉,《蓬萊島叢書》,總第 40 號(1985 年 4 月 2 日),頁 31。  83  施明德,〈施明德絕食聲明〉,《民主天地週刊》,第 11 期=自由時代系列總第 62 號(1985 年 5 月 13 日),頁 29。  84  唐堂,〈施明德決意絕食至死,黨外同志群起營救〉,《前進時代》,第 15 期=前進系列總第 106 號 (1985 年 4 月 13 日),頁 16。  85  民主天地週刊社,〈綠島探視絕食的施明德──獨家專訪張溫鷹〉,《民主天地週刊》,第 9 期=自 由時代系列總第 60 號(1985 年 4 月 29 日),頁 36‐37。  86  作者不詳,〈施明德絕食日誌〉,《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 2 期(1985 年 6 月 1 日),頁 18。  87  台灣人權協會,〈釋放政治犯‧民主救台灣──為施明德絕食抗議事件聲明〉,《蓬萊人週刊》,第 3 期=總第 44 號(1985 年 4 月 30 日),頁 35。  88  民主天地週刊社,〈綠島探視絕食的施明德──獨家專訪張溫鷹〉,《民主天地週刊》,第 9 期=自 由時代系列總第 60 號(1985 年 4 月 29 日),頁 3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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