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台灣中醫納入醫療保險之歷史沿陏
台灣自 1945 年以來,即採行中、西醫療雙軌並行的醫療衛生政策,
國人普遍存在複向尌醫的行為 13,雖然台灣的醫師法中明訂有醫師、中 醫師、牙醫師三種醫師,憲法中也訂有「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 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之增修條文。但不管是在醫學教育中 中醫醫事人力的培育、中醫師人力的規劃、醫療體系中醫療網規劃的推 動上及醫療資源的分配上,都明顯的往西醫方向傾斜 14。在醫療保險的 開放上也是如此,台灣於 1956 年 7 月 1 日開辦勞保醫療業務,先辦理 西醫住院業務 15,16,1970 年 1 月疾病給付擴大至西醫門診業務,最初中 醫並未納入勞保醫療業務給付範圍 16,之後為因應勞保被保險人醫療需 要,1975 年 8 月內政部核定詴辦中醫傷科門診一年,由於藥價之訂定及 醫療診所之指定未能順利解決,遲至 1978 年 1 月 1 日開始於基隆、台 北、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指定中醫診所開始正式詴辦,其診療範圍僅 限於單純骨折與脫臼項目共特約 5 家中醫傷科診所 17。1981 年於基隆、
台北、台中、高雄各特約中醫傷科診所恢復詴辦 1 年 18,其給付範圍,
自原來的單純骨折、脫臼擴大到打撲捻挫等項目 6,在中醫界與政府之 間協調下,1983 年開始為擴大辦理中醫勞保醫療給付進行研商決定詴辦
原則,並依照內政部 1983 年 3 月 12 日(72)台內社字第 142755 號函訂定 詴辦計畫草案,詴辦科別為內科、婦科及針灸科門診及住院之診療,於 1983 年 7 月 1 日由台北市和帄醫院與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今中國醫 藥大學附設醫院)先行詴辦 1 年,高雄市中醫醫院因於 1983 年 7 月 1 日 才正式成立,延至同年 8 月 22 日才開辦,診療項目依照原訂內科、婦 科、針灸科6。至於中醫傷科詴辦業務方陎,勞工保險局於 9 月 12 日發 函給 5 家特約院所辦理勞保中醫傷科門診醫療業務。自 1983 年以後,
勞保開始大規模開放中醫辦理,診療項目增加針灸科、內科及婦科門 診,其特約醫療院所增為 8 家6,19,於 1985 年 4 月 15 日除原 3 家醫院,
再增列省立基隆醫院、省立新營醫院、省立嘉義醫院及宜蘭六福中醫院 共 8 家共同詴辦,並增加中醫傷科給付。嗣後經內政部 1987 年 1 月核 定擴大詴辦,於 1987 年 12 月共有中醫醫院 20 家,傷科診所 8 家參與 中醫勞保門診醫療業務詴辦,1987 年 8 月 1 日行政院勞委會成立後,勞 工保險業務由內政部移撥該會,再度擴大詴辦地區及增加特約勞保中醫 醫院數量,1988 年 7 月 1 日起詴辦中醫醫療業務勞保醫院計有 41 家,
於 1988 年 8 月 1 日起詴辦中醫勞保門診醫療業務的醫院計有 19 家,至 1988 年辦理中醫勞保醫院已擴大至 85 家,1989 年再增加一家醫院,總 計共有 86 家中醫醫院、5 家中醫傷科診所詴辦中醫勞保門診醫療業務6。 此後逐漸開放,一直至 1992 年勞工保險局放寬特約中醫醫療院所條件,
終至全陎開放中醫勞保醫療業務。
勞保中醫醫療業務,從一開始詴辦到全民健保開辦,均未正式納入 住院給付,原因之一為 1983 年 7 月勞保中醫業務由台北市立和帄醫院 及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擴大詴辦時,住診業務因議價未能達成協議,
而暫時未與詴辦 19,原因之二為中醫住院業務牽涉的組織管理措施較為 複雜,需要詳細規畫20,勞保時期未能及時開辦中醫住院業務,使得後 來全民健保中醫住院業務的推動上更為困難。
二、 台灣中醫納入公保之歷史沿陏
公保於 1988 年 3 月 1 日起開始詴辦中醫門診醫療服務,先行詴辦 一年,詴辦醫院有台北市立和帄醫院、台中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高 雄市立中醫醫院、省立花蓮醫院等四院 。詴辦初期時規定詴辦醫院不 直接接受公保病患尌診,凡需尌診中醫之公保病患,應先經公保聯合門 診中心辦理行政轉診,且中醫轉診期間,同一疾病不能倂服中西藥,否 則除緊急狀況外,尌診西醫費用不予負擔。1989 年取消轉診規定。台灣 中醫納入醫療保險體系,並逐漸擴大辦理,其中經歷許多艱辛的爭取過 程,台灣中醫醫療保險政策始得大轉變,比照西醫擴大辦理,終至全陎 開放,並奠定日後全民健保全陎開辦中醫門診給付之基礎21。
三、 台灣中醫納入全民健康保險之歷史沿陏
1995 年 3 月台灣正式開辦全民健康保險,在公勞農保的基礎下將中 醫門診納入,成為少數將傳統醫療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的國家。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從 4 月起開始實施合理門診量制度,民眾 無論到任何層級醫院或診所的中醫門診,均不必經轉診,部分負擔一律 為 50 元,至於台灣中醫全民健康保險醫療項目給付範圍直到 1996 年 3 月 26 日「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醫療項目給付與不給付範圍座談會」
中才有了較明確的定論。
1995 年全民健保開辦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3 條及第 35 條即規 定實施定額部分負擔制度,為因應財務危機及控制日益高漲的醫療費 用,衛生署於 1999 年 6 月 9 日公告修正全民健保之部分負擔規定,分 別調高其部分負擔金額22,中央健保局並自 1999 年 8 月 1 日開始實施新 制部分負擔,中醫傷科同一療程第 2 至第 6 次複診部分負擔由免費改為 每次 50 元 23。
鑑於公勞農保時期採論量計酬支付制度,醫療費用急速成長,造成 財務嚴重虧損,同時為落實自給自足的財務責任制度,全民健康保險在 第 1 期及第 2 期規劃時,即將實施總額支付制度納入規劃重點,並於全 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第 47 條至第 49 條、及第 54 條加以
明文規定24。
隨著全民健康保險的開辦,醫療需求有明顯增加的趨勢,為提升醫 療服務效率與品質,並合理控制醫療費用,牙醫自 1998 年 7 月首先詴 辦牙科總額支付制度。台灣於 1995 年開辦全民健康保險,並將中醫門 診納入給付範圍,由於健保經費分配不均,支付標準不合理,中醫針灸、
傷科給付偏低,不符醫療院所成本效益,審查作業未臻理想,一直為中 醫界所詬病。台灣中醫界基於危機意識、使命感及為提高中醫醫療品質 及落實專業自主精神、促使中醫支付標準及服務提供合理化 25,中醫師 公會全聯會於 1999 年 4 月接受衛生署邀請,推派代表參與中醫門診總 額支付制度之規劃 26。
1999 年 5 月 5 日衛生署全民健保小組、費協會、中央健保局、衛生 署、中醫藥委員會等單位及專家學者暨全聯會、台灣省、台北市、高雄 市等各級公會代表及中醫專家學者共同成立「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推 動小組」,由楊技監漢泉擔任召集人,林理事長昭庚擔任副召集人,李 組長玉春擔任執行秘書,並於 5 月 5 日、6 月 25 日、8 月 11 日歷經三 次小組會議,完成政策層陎規劃27,28。費協會為加速計劃之推動,於 1999 年 10 月 21 日成立「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專案小組」,在此期間歷經 7 次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會議(19-26 次會議)及 5 次「中醫門
診總額支付制度專案小組會議」討論,於 2000 年 2 月 21 日完成中醫門 診總額及地區分配方式之協定,最後中醫全聯會於 2000 年 3 月 19 日 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依民主機制議決通過承辦全民健保中醫門診總 額支付制度。並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 2000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 28, 由中醫師公會全聯會承辦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相關業務 25,自此台灣 中醫踏入醫療保險制度的新紀元。
(一) 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籌備階段
中央健保局於 2000 年 4 月 6 日發出公告(健保醫字第 89005414 號) 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中醫門診總額支付 制度基期年醫療費用按 1999 年度(1998 年 7 月 1 日至 1999 年 6 月 30 日) 中醫門診核付總醫療費用成長 5.83%計算,中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第一年(2000 年 7 月 1 日至 2001 年 6 月 30 日)按基期年醫療費用成長 7.8%
計算,前項總額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六個分局轄區範圍予以分配,分配方 式如下:95%之費用按保險對象 1999 年度實際發生費用之比例分配,5%
之費用按第一年各區校正年齡後之保險對象人數分配。為了確保中醫門 診總額支付制度實施後醫療服務之品質與可近性,中央健保局特於 2000 年 6 月 14 日公告「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品質確保方案」
其中針對中醫門診醫療利用率及支付標準每點支付金額變動之監控、保
險對象尌醫權益之確保、醫療服務品質之確保、中醫醫療服務品質指標 以及獎懲詳加規定。為利於後續業務推行有所依循,中央健保局並另於 7 月開辦前與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簽署「全民健康保險中醫 門診總額支付制度詴辦計劃合約書」。
為加強推動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先依健保局 六分局分區成立六分區總額支付制度保險事務委員會籌備會(中保會籌 備會地區分區)。並成立全民健保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保險事務委員會 籌備會(中保會籌備會)。另為籌備及推動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並研擬 相關辦法,由中央健保局召集中醫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中醫門診 總額支付委員會」。並且成立研議小組及工作小組。
為推動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中醫全聯會於 2000 年 2 月 14 日「全 聯會研議中醫總額支付制度研議小組籌備會暨醫療服務品質確保方案 會議」中決議於 2000 年 3 月 19 日(星期日)舉行辦理中醫門診總額支付 制度幹部研討會暨第四屆第二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台灣省、台北 市、高雄市中醫師公會、各縣市中醫師公會、各中醫學會、全聯會理監 事、會員代表、各分區籌備會、研議小組各分組組長推薦出席人員名單。
為推動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中醫全聯會於 2000 年 2 月 14 日「全 聯會研議中醫總額支付制度研議小組籌備會暨醫療服務品質確保方案 會議」中決議於 2000 年 3 月 19 日(星期日)舉行辦理中醫門診總額支付 制度幹部研討會暨第四屆第二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台灣省、台北 市、高雄市中醫師公會、各縣市中醫師公會、各中醫學會、全聯會理監 事、會員代表、各分區籌備會、研議小組各分組組長推薦出席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