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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主體性—一個生活世界存有上的必然

2.去中國化—一個不是問題的問題

3. 台灣主體性—一個生活世界存有上的必然

任何一個社會都有它的主體性,只不過在全球生活世界中,它不是

一個封閉的主體性,而是開放的相互主體性。當我們回歸到生活世界時,

這個主體性就是存在於那裡。在兩岸關係中,這個主體性有被掩蔽的危

機,至少是被模糊的危機。

在當今的全球社會中,台灣主體或主體性需要一個新的觀察與詮釋

角度,以求在國際與兩岸關係中務實地確保人民的權利,並符合世界的

生活趨勢。全球社會表現從國家統治到社會治理(social governance)乃至

76 江宜樺著,自由主義、民族主義與國家認同(台北:揚智,1998),頁 198-199。

於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的變化,雖然只是在一些事件上的不同程

度變化,而不是統治形式的根本或實質轉換77。新的台灣主體意義可以

迴避國家統治的概念,直接由接軌全球性的社會力量來表現,並聯繫於

新的基本人權訴求。這個邏輯是全球社會本身所體現,並且回過來是國

家統治的正當性基礎。在這個環節點上,台灣體現出她最深刻的困境,

同時也找到未來適當的訴求與發展。主體概念放在參與性(participatory)

與開放性的共同體(community)78基礎上。

這個認同台灣社會的新基礎,並不是已經相當分歧的族群或語言,

當然更不是早已經被揚棄一世紀之久的政治理念,而是對民主的參與機

制以及適切的權利系統之認可與引以為榮。這也是我們所說的公民身分

認同的意涵,它是符合全球性的一種認同形式。公民身分概念並不只涉

77 A. Arato, Civil society, constitution and legitimacy (Lanham: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2000), pp.1-22.

78 共同體(Community; Gemeinschaft)一詞的內涵並無清楚一致的定義,不過一般而 言,它所指涉的是關於認同、道德與社會穩定、共同意義和相互合作等等的根源。

成為共同體成員的條件在不同社會型態中有不同的內涵,而在全球社會中則強調 它的參與性。E. Vasta, "The Politics of Community", in E. Vasta (eds.), Citizenship, Community and Democracy (London: Macmillan, 2000), pp.100-126.

及到法律的要素,它更是一種關聯到需要和利益的參與概念。這些需要

國際遷移的增加。S. Castles, "Citizenship and the Other in the Age of Migration", in A.

Davidson and K. Weekley (ed.), Globalization and Citizenship in the Asia-Pacific (London: Macmillan Press, 1999), p.27.

80 這些權利內容事實上也不斷在擴充當中,例如所謂的知識權或環境權等等。在 T.

H. Marshall的傳統分析架構外,兩性權和文化權也是除了公民、政治和社會權之 外較多被討論的。成為一個共同體的成員,個體所擁有的權利形式與內容一方面 不斷地多元化,一方面也是交織在一起的。S. Castles and A. Davidson, Citizenship and Migration: Globaliza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Belonging, ibid.。

就逐漸成為權利的基礎與發展條件81。個體認同的形式與內容因此逐漸

依靠「參與」這個過程來表現,同時與權利形成一體兩面的要素。

在邏輯的假設上,不論兩岸是否存在任何的共同體形式,台灣社會

都必須在全球性中重建自己的主體符號。現在台灣社會因兩岸問題擁有

較多程度的不確定性,更應該建立簡化環境複雜性的能力,也就是必須

建立一個相當順暢的協商和參與機制,讓人民的權利系統可以得到最廣

的發展。在這個發展的過程中,台灣的社會認同將擁有具體化的新可能

性,縱使是一種多元的認同。一個人可以認同中國,也可以不認同中國,

但他都會認同台灣。這個認同台灣社會的新基礎,並不是已經相當分歧

的族群或語言,當然更不是早已經被揚棄一世紀之久的政治理念,而是

對民主的參與機制以及適切的權利系統之認可與引以為榮。這也是公民

權認同(citizenship identity)的意涵,它是符合全球性的一種認同形式。

81 T. Spybey, Globalization and World Societ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6), pp.112-116.

公民權概念並不只涉及到法律的要素,它更是一種關聯到需要和利益的

所認同。J. Habermas 所說明的權利與認同現象可以不以民族文化為支點,而是以 公民權(citizenship)為焦點,它必須比法律扮演更大的功能。例如他在 1992 年的一 篇文章中說例如瑞士與美國等多元文化社會的政治文化本身就可以作為憲政愛國 主義(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的基礎,共同語言、族群或文化並不是必要條件。而 這政治文化就是遵循在形式的、參與的溝通當中彼此協調出來的共同利益,也就 是本文上述的參與政治共同體。See J. Habermas, "Citizenship and National Identity:

Some Reflections on the Future of Europe", Praxis International 12, 1992, pp.1-19.

83 這可以是區域、國家與地方的三度空間共存模式。參閱梶田孝道著,趙大為譯,

統合與分裂(台北:錦繡,1995),頁 45-80。

乃是根本的工作,憲政愛國主義只有在這制度程序上才取得成長與運作

的空間。在這直接聯繫於全球社會的開放社會之中,愛國主義並不適當

再以傳統的角度來理解,因為凝聚的焦點不再只以民族或文化精神為核

心,而是在開放的制度程序中對制度程序本身的認同。雖然這是以政治

上的自由主義為傳統的思維邏輯,但是在全球社會中,個體利益需要由

社團、國家以及區域組織來共同維護促進之前提下,放任的自由主義並

不適合台灣的社會處境84。我們需要的是一種「重建式的自由主義」,也

就是在個體利益與權利的基礎上,透過社會參與來簡化社會的複雜性以

及降低可能的風險。而這種種基本上並不是民族主義的形式與內涵,特

別是台灣社會並沒有相應的空間。我們愛台灣或認同台灣,其所指涉的

並不是存在共同的民族、語言或者宗教,而主要是台灣社會存在著維護

人民權利的制度程序,並且是一種開放的制度程序。

84 它可以是思考的基底,但需加入一些務實的修正與考量。參閱江宜樺,自由主義、

民族主義與國家認同(台北:揚智出版社,1998),頁 189-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