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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府政策之相關問題探討與政策論證

在文檔中 台灣抑制房價政策之論證 (頁 69-96)

一、 選擇性信用管制

根據中央銀行的管制目標,選擇性信用管制目的是減少 房屋投資人所能擁有的資金,透過限制銀行貸款成數,降低 房屋投資人的短期投資行為。然而,根據作者與銀行從業人 員的訪談過程中,發現在實務操作上仍然讓投資人有獲得資 金的機會,雖然中央銀行已在 2014 年 6 月底發表防堵漏洞 81 招,教導包括銀行、壽險、郵局,農、漁會信用部等金融 機構,然而在實際操作上,可能仍有以下三個方式讓投資人 不因此政策影響到其投資行為。

1. 投資人不需貸款即可購買房屋 2. 投資人集資共同投資一標的物

3. 投資人轉而向親友或其他民間機構借貸

以上三種方式能有效避免政府管制投資人自較大金融機構獲 得資金,然而仍較無法達到實質上減少投資人的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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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此稅務條即是所謂的奢侈稅,政府對兩年內轉賣房屋課徵較 高的稅率。藉此方式減低短期投資客的炒作行為。然而透過 實地訪談兩位房仲業者,加上網路上的資料來源。可以整理 出奢侈稅的缺失,讓房屋買賣仍可避免掉奢侈稅的影響。

根據 MyGoNews 買購房地產新聞(2013 年)發表的新 聞「五大秘訣!破解奢侈稅 立委建議修法補漏洞」,提出五 大規避奢侈稅的方式如下表所示

表 4-1 規避奢侈稅方式

方式 說明

信託登記 買賣雙方之間暫時不成立買賣契約,賣方僅將不動產「信 託登記」予買方,讓買方實際上擁有不動產管理經營之 權利,所有人則獲取價金並維持名義上所有權。2 年期滿 後,賣方再塗銷信託登記,並成立”形式上”的買賣契約且 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買方,令其名義與實質權利相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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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登記 房子先不過戶,但賣方同意買方可預告登記,等房子過 了 2 年期限再過戶。由於擔心稅捐機關透過地政單位調 出「預告登記」房地產,有可能被查到逃稅,因此又有 進階版的預告登記:即賣方將名下其他買賣已超過兩年 的房子,以預告登記方式假出售,藉以保障權益,而讓 手上只剩一間,因為依規定名下如只有一戶,出售即不 受奢侈稅的限制。

設定抵押權 當事人雙方以設定抵押權的方式取代買賣,賣方在獲取

「押金」的同時,買方亦取得抵押權登記,得憑此登記 宣告該不動產設有負擔。不動產抵押人(賣方)若就該 同一物嗣後與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並移轉登記所有權,

抵押權人(原買方)仍能夠憑其抵押權向不動產所有人

(第三人)主張。因此,抵押權登記不啻為保障買方權 利的好手段。而設定抵押權並不屬於交易行為,當事人 即不屬於奢侈稅的繳納義務人。

預售屋之權 利買賣

在興建過程中,買方透過建商或房仲進行「購屋權利」

的移轉,而戶政單位根本還沒有地籍資料,頂多在銀行 留下資金往來的記錄,因此不少投資客可大賺預售屋,

卻不用申報「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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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作者根據買購房地產新聞內容整理

另外,作者與房地產仲介業者訪談後得知,多數的仲介 業者認為奢侈稅的房價抑制效果不彰,原因是投資人購買房 屋僅需保有兩年再出售,即可避免奢侈稅的額外稅額,根據 他們觀察,多數的投資人有能力保有兩年的房屋不急著轉賣,

此段期間的房屋亦可透過出租的方式降低持有的門檻。因此,

奢侈稅對房價的抑制效果對房仲業者而言,其效果性是不足 以影響到投資人的。

整合來說,奢侈稅主要是在於年限上的限制,只要超過 法定的兩年限制,即可以避開奢侈稅課徵;加上課徵時間點 是以「買賣契約之簽約日」而非於戶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 轉登記日」計算,主管機關針對債權行為課稅的結果是當事 人得藉由造假簽約日,使賣方形式上持有期限超過 2 年,而 賣方再藉由上述如信託登記、預告登記、設定抵押權及以租 代售等方式提供買方「安全感」,進而達到規避課稅的效果。

以租代售 賣方先跟買方簽訂租賃契約,要求買方先付高成數(譬 如五成)的訂金,即可先入住,2 年後再辦理移轉登記,

屋主等於是把中古屋、成屋當成預售屋來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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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屋稅

此項稅法一般稱為豪宅稅,由台北市政府率先課徵的一 條稅制。針對高級住宅課徵較高額的房屋稅,藉此抑制高單 價的豪宅,此外,因為豪宅有房價領頭羊的作用,因此針對 較高單價的豪宅率先課徵豪宅稅,將對整體房價產生波動。

透過與仲介業者、建商的訪談後,針對豪宅稅對於房價的影 響與缺失我們得到了以下幾點結果

1.豪宅稅的定義過於主觀,無法符合實際情形

2.豪宅稅間接認證豪宅,讓豪宅的價格鎖定在高價位,無法 降低房屋價格

3.擁有一戶以上的豪宅所有者,未如市府預期因課稅而出售 豪宅

以上三點為豪宅稅課徵過程中,對於房價抑制的缺失與遺漏 本政策論證將以第一項豪宅稅的法規定義為主要探討 議題,主要原因為第二點所表示的豪宅認證效果,並無法具 體了解其認證所帶來的實質影響。第三點的豪宅所有者,未 如預期出售豪宅,本研究亦不列入探討,原因為豪宅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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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因為此項稅務調整而決定不再保有豪宅所有權並將其 出售,並非本研究所要探討的主要目的。

四、 實價登錄

實價登錄為政府提高房屋市場資訊透明化的政策,規定房屋 的交易金額必須在交易後 30 天內,由地政士上網登錄交易 價格。因此根據本項法規,作者訪談了三位地政士,並得到 以下三點問題:

表 4-2 實價登錄問題

問題 說明

一、地政士權責不符 根據實價登錄規範內容,實價登錄須包含所有房 屋的實際內容,包括三大類,交易標的、標的資 訊、價格資訊。而地政士為主要負責登錄人,然 而,若是買賣雙方刻意隱瞞,地政士未必能獲得 房屋的真實資訊。根據地政士表示,甚至連房間 數量都不能真正的查看,僅能從獲得的交易資料 中進行登錄。此外,若登錄錯誤,地政士卻必須 負擔第一責任。如此造成地政士業務上的不便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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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的漏洞

二、公佈時間延遲 實價登錄公佈以季為單位公佈,然而在三個月 內,房屋價格的波動卻可能與市場實際行情不符 合,因此效果並不明確

三、登錄內容不實 實價登錄的內容不實,法規規範,登錄不實或是 逾期申報,首先僅限期改善,因此,在實務操作 中,仍有躲避不實的空間,若被執法單位查獲,

迅速改善即可避免罰緩。

資料來源:本研究訪談後整理 第二節 台灣房價政策之論證

一、 選擇性信用管制政策

(一) 政策相關資訊

根據中時 2010 年 7 月 9 日報導「央行打房頻出招,上 月底理監事會議後,除宣布升息半碼外,還丟出「選擇性信 用管制」房市震撼彈,創近 21 年來首例。管制範圍包括北 市、北縣含板橋在內的 10 個縣轄市,針對第二套房貸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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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限期、最高只貸七成。

未料,民營行庫腦筋動得快,將部分企業主房貸併入企 金業務,改以週轉金名義放款,藉以規避信用管制及央行追 查。除不受成數、寬限期限制,也因週轉金貸款不受央行「利 率不得低於 1.5%」禁令牽制,造就「款照放、房照炒」亂 象。

本研究根據新聞資料來源與訪談銀行行員與投資人的結果 後,提出以下三種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卻無法管制的情形,

因此,本節政策論證將會探討可能能夠影響投資人投資意願 的方式。以下三點為訪談後所得出的管制漏洞以及選擇性信 用管制的政策論證架構。

1.投資人不需貸款即可購買房屋 2.投資人集資共同投資一標的物

3.投資人轉而向親友或其他民間機構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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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人不需向銀行

(二) 政策主張

本論證架構之政策主張有二,第一項主張為以其他法規管 制,第二項主張為提高非自有住宅之稅率。政府房價抑制政 策並不能自單一面向著手,也無法透過單一項法規達到打房 功效。選擇性信用管制僅能限制投資人自金管會所能管轄的 機構中獲得資金,然而卻無法限制投資人以其他方式取得資 金。因此本論證主張一是以其他法規管制,增加針對投資人 欲購買非自用住宅的限制,並期望透過其他相關法規的完善 建立,一同達到抑制房價效果。

第二項主張為提高非自有住宅稅率,針對所有人名下所持有 的房屋非自住住宅採累進稅率,提高所有人的房屋持有成 本。

(三) 立論理由與支持理由

中時房地產 2014/5/20 號的新聞【議員:用累進稅率抑制 炒房】文章中指出,台北市議員王鴻薇表示:房屋稅是量能 課稅,財政部雖然已提出非自用稅率從 1.2%提高到 1.5~3.6

%;但對擁有五戶及上百戶的法人及自然人,同樣以這樣的 稅率課稅,對打房並沒有實質效果。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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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累進稅率的級距,來課徵擁有不同數量房產,才能真正達 到打房效果。

根據訪談的結果,本研究認為,選擇性信用管制主要以 限制銀行的貸款流向,抑制資金湧入房屋市場。然而,此項 政策並無法管制投資人自非銀行或其他金管會無法管轄的 機構中取得資金,政府並不能禁止投資人以自有資金或自行 籌措的方式購買非自用住宅。因此,本研究提出的政策主張,

根據訪談的結果,本研究認為,選擇性信用管制主要以 限制銀行的貸款流向,抑制資金湧入房屋市場。然而,此項 政策並無法管制投資人自非銀行或其他金管會無法管轄的 機構中取得資金,政府並不能禁止投資人以自有資金或自行 籌措的方式購買非自用住宅。因此,本研究提出的政策主張,

在文檔中 台灣抑制房價政策之論證 (頁 6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