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台灣職業安全衛生制度
三、重要性
職業安全衛生之目的在於如何防止職業傷害的發生,保障工作者生命安全與身體健 康,工作者若因職業有疾病,輕者休養即恢復,輕微影響事業單位整體運作,重者可能 會有傷亡,對事業單位來說是很難彌補的傷害,比如商譽等問題。工業愈進步,在生產 過程中,如果忽略職業安全衛生問題而導致的意外事故,將會影響產品品質,嚴重的重 大職業傷害會導致人員傷亡、設備毀損、生產停頓,如此對事業單位、對工作者兩方皆 遭致損失,所以一個具有成本概念的公司,必須要控制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與傷害(張 國信,2007)。
健康的職場,需由幾個部分著手,員工的健康檢查、管理及追蹤,還有衛生與健康 知識的教育和諮詢。在場所性的健康促進發展過程中,最初只針對員工某疾病或某疾病 危險因子為主要方向,到後來發展的方向,為多種疾病或危險因子和員工的行為來進行 促進活動(林金定等,2006),而健康職場是指勞工與管理階層考量以下各點,採行共 同合作及持續改善流程,保護與促進全體勞工的健康、安全與福祉,甚至是職場永續經 營的環境:一、傳統的職業健康與安全範疇的物理工作環境;二、社會心理的健康、安 全與福祉工作環境,包括工作組織與職場文化;三、職場上的個人健康資源;四、企業 社區參與及改善勞工、家人與社區其他成員的健康方法(徐雅媛,2011)。衛生的工作 環境,其中當然也包括健康,是為了確保勞工健康、維護生產力的必備且基本之條件,
不衛生的環境更是落後的象徵,為維護生產力、提高工作效率、增進社會進步繁榮,衛 生工作是必需且其重要性也由此可見(李金泉等,2015)。
事業單位為求永續經營,造成損失之前將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做好便顯得重要,確保 工作者的安全、衛生和健康,能夠互利於事業單位與工作者。
第二節 台灣職業安全衛生制度
一、起源
「1972 年 7 月至 11 月間,美商淡水飛歌電子廠、日商高雄三美電子廠、及其姊妹 廠美之美電子廠,連續爆發多起女工因吸入、接觸有機溶劑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中毒,
8
導致患肝病死亡的案件(羅桂美,2002)」。
從此職業安全衛生問題引起社會大眾及政府的關切,當時內政部隨即將草案送交院 會討論,經總統公佈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直至2013 年該法修正內容並更名為「職 業安全衛生法」擴大保障所有工作者。
二、發展歷程
國際性組織的指標(如世界衛生組織),具有率領各國做法的極大影響力,而國家 設置的法規,則會影響國內各事業單位的做法,故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的發展,可由法規 中窺知一二。
勞工安全衛生法是為了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所制定,以安全衛生設 施和安全衛生管理為主要內容,勞工安全衛生法於 1974 年單獨立法以前,我國關於勞 工安全衛生的規定,早期散見在以「工廠法」為首的各個法律或相關法規中,包括「工 廠法」、「工廠法施行細則」、「礦場法」、「工廠檢查法」及「工廠安全及衛生檢查細則」
等(林毓堂,2013)。
1929 年 12 月 30 日頒布「工廠法」,次年 12 月 16 日,頒布「工廠法施行條例」,與
「工廠法」同時於1931 年 8 月正式生效施行,1931 年 10 月 1 日頒布「工廠檢查法」,
此為台灣勞工檢查制度之開始,不過,已比英國於 1833 年實施的工礦檢查約遲了一百 年,顯明未與國際接軌,1972 年美商淡水飛歌電子廠、日商高雄三美電子廠、及其姊妹 廠美之美電子廠,連續發生女工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中毒之事件,1974 年基隆台灣造船 公司發生乙炔爆炸等造成五十餘人死傷,同年,經總統公佈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法」,
衍生訂定各種安全衛生規章,1991 年 5 月 17 日修正公佈「勞工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 範圍,1993 年 2 月 3 日由總統公佈「勞動檢查法」。有些歷史不該被遺忘,1997 年開始 再度傳出更嚴重的 RCA 電子廠女工逾千人罹癌案,罹癌高度相關的致命毒素經證實為 三氯乙烯,經過四年之後,2001 年 3 月 31 日制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因為以製造 業及營造業的安全衛生為主要規範架構之勞工安全衛生法,已難滿足當前時空環境的變 遷所需,比如勞工處於多元的工作環境,面臨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疾病等新興疾
9
病的危害,且隨著新材料、新物質及新科技的發展,勞工也暴露於新風險,加上,國際 對於化學品安全管理、機械、設備或器具的本質安全設計、以及勞工健康管理等議題也 有長足的進步,考量國內環境情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 2006 年展開勞工安全衛生法 修法作業,在2013 年 7 月 3 日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李 金泉等,2015;林毓堂,2013)。
綜合以上整理,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發展歷程,沒有辦法足以證明是否確實保障工作 者,或是著實撫慰歷史事件發生的憾事,因為這需要考量各事業單位的執行狀況以及勞 動檢查單位的監督成效,可以確定的是這一個發展歷程,逐漸更加靠近職業安全衛生之 精神。事業單位的職業安全衛生專業技術涵蓋環境工程控制、製程與施工風險評估、健 康風險與暴露評估、職業病預防輔導,以及人機介面等內容(莊坤遠等,2012),凡是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皆被職業安全衛生之制度廣泛的囊括在內,但是 也不能就此略過傳統職業安全衛生,范國棟、李蘭(2008)研究提出,在提及職場健康 促進時,必需同時考量傳統職業安全衛生與健康促進,因兩者各有其歷史脈絡,必需就 其異同做進一步比較,不能夠單純地視其為「職場」與「健康促進」的組合而已。職業 安全衛生需要的是各界的努力,不只是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專業人員的責任,這將會是下 一個職業安全衛生歷程的挑戰。
三、適用範圍的變革
修正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主要涉及下列七大面向:一、擴大適用對象,並及於所有 勞動場所;二、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三、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 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四、健全女性及少年勞工之健康保護措施,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 平權之母性保護規定;五、強化高風險事業之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六、賦予勞 工立即危險得緊急退避及勞工代表會同職災調查等基本權限;七、增訂職業安全衛生顧 問服務、補助與獎助及跨機關合作等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規定(林毓堂,2013;梁修 嘉,2013)。
黎博文(2015)研究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之四階段論」:第 1 階段係
10
本法草創期,當時僅明定適用5 大行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
煤氣業、交通運輸業);第 2 階段為本法擴大期,適用範圍由原來的 5 大行業,擴大為 14 種事業(農、林、 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燃氣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餐旅業、機械設備租賃業、環境衛生服務業、大眾傳播業、醫療 保健服務業、修理服務業、洗染業、國防事業);第 3 階段為本法改革期,刪除適用行 業標準分類之規定,使本法適用範圍與行業標準分類脫鉤;第4 階段為本法成熟期,適 用範圍由原來的14 種事業,修改為「適用於各業」。
職業安全衛生法在精神上亦是很大的蛻變,比較前身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精神與人人 享有健康服務並依個人健康狀況適性工作有落差(林毓堂,2013)職業安全衛生法更靠 近國際勞工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曾對職業衛生做以下註解的精神一大步:從事於所有職業的人於生 理上、精神上及社會福祉,應使之增進至最高度,且需不斷維持。因各種作業條件所發 生的疾病必須防患於未然,對健康不利的各種條件要施予對策保護勞工,作業人員應配 置於能適應於生理及心理特性的工作環境(張浩峰,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