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職業衛生護理人員的角色與工作內容
一、角色 職業衛生護理人員
(一)角色的定義
「角色」意思指一個人在團體中,依其地位所擔負的責任或所表現的行為(教育部 國語推行委員會,2015)。自 1930 年開始,對角色進行探討的先驅者 Ralph Linton、G.H.
Mead 與 Jacob Moreno 等學者分別從人類學、社會學與精神醫學的角度,探討角色相關 概念運用在心理學、社會學、社會體系、人類學、人際互動、心理治療、精神醫學之價 值及學術領域(林義男,2000;李立泰,2006)。
美國人類學家Ralph Linton 於 1936 年時,在其著作的 The Study of Man 中對角色和 地位提出重要的概念與見解,說明「角色是行為者在任何特定場合中的一種規範(Ralph Linton, 1936)」,比如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屬於一種地位,而執行職場健康促進則是對該地 位的角色期待,也可說是因為角色期待而造就了角色;社會學家George H. Mead 對角色 的觀點,提出「角色是由互動而創立」,但不會因個別、單獨的互動而產生獨特的角色,
因人類需要一致性和文化發生的制約作用,由互動而生的角色,仍有一致的行為模式可 循(謝龍富,2010)。
李立泰(2006)研究中提到角色之文獻探討,該研究綜合六位專家學者將角色定義 為「個體由於所處位階而應有預期行為之表現」;陳碧君(2003)研究亦提出角色在「個 人行為社會化的歷程中,不但要在不同情境中符合社會規範,也要學習恰如其份演出該 角色之行為」。
綜合以上觀點,不同領域的學者對於角色的解釋,有著不太一樣看法,共通點在於 組織中的每一個職位,都有其角色的定位、內容、行為以及期望,職業衛生護理人員的 角色如是。
(二)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角色內涵
不同於醫療機構中的護理人員,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主要服務對象為工作場所中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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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服務內容除了一般的傷口包紮和緊急救護之外,更涵蓋工作者的健康檢查與管理、
職業傷病治療及預防、衛生教育等項目。
國家為「職場健康相關法規制定者及監督者」;事業單位、主管及職業衛生護理人 員的上司為「執行職場健康決策者」;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在工作場所中為「職場健康供 給者」;工作者則是「職場健康接收者」。細看職業衛生護理人員的角色,仍需要確立該 角色,如此一來,有助於職業衛生護理人員角色的審查與澄清,以及同僚、勞工、管理 者與社會中各種不同角色間的溝通(黃郁庭,2015)。
黃郁庭(2015)研究說明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角色內涵為專業、管理及教育的角色,
並且在不同漸進性階段有不同的角色:輔助、獨立、協調、獨特,需要具備一般護理專 業能力,亦需要瞭解該工作場所之工作現場狀況,加上執行職業安全衛生不單是職業衛 生護理人員之責,是一個團隊才能營造健康職場,必須包括職業衛生、職業醫學、職業 衛生護理、心理諮詢、工業安全、人事管理、生產製造及研究發展等部門之充分配合與 相互支援(郭育良,2009),所以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也要具備溝通、協調的角色,與勞 工安全衛生人員、職業醫學科醫師等互相配合。
(三)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角色功能
蕭淑銖(2010)提到文獻記載中全世界第一位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出現於 1878 年時,
英國Colman’s Mustard Company 僱用 Philippa Flowerday 為公司員工及眷屬從事傷病服 務及家庭訪視,另外,根據美國職業衛生護理學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Nurses, AAOHN)敘述美國職業衛生護理的第一條紀錄可追溯於 1888 年 Betty Moulder 任職於 Pennsylvania Mining Company,負責照顧煤礦工人和他們的家庭。發展 至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的職責範圍不僅限上述情況,更包括疾病管理、環境安全衛生、
籌備緊急和災害狀況,以應對天災或因技術、工作導致的職業傷病,提供工作者職業安 全衛生相關健康服務。
美 國 職 業 衛 生 護 理 學 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Nurses, AAOHN)定義職業衛生護理是為工作者、工作群體和社區群體,提供健康和安全的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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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以及落實健康服務的專業,且需具有健康和業務相結合的知識,融入醫療專業知識,
以平衡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與健康的底線要求。職業衛生護理人員的現代角色,可 身為和臨床醫師一樣多樣化的教育工作者,在公司也可以是案例管理者、領導者或是顧 問,職責擴展涵蓋以下項目:個案管理、諮詢和干預危機、健康促進和降低風險、依循 法律和法規、檢測工作者和工作場所之危害(AAOHN, 2016)。
二、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法規引述
早期稱呼為廠護,而「職業衛生護理」的名稱,首次出現 1989 年行政院科技顧問 會議中,正式被提出、討論及引用。1976 年內政部發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明訂工作場 所中職業衛生護理人員的需求(秦唯珊等,2004;張蓓貞,2014),隨著 2011 年大幅修 訂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更加明確規範職業衛生護理人員的角色、功能及資格,自此台灣 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在職場健康照護的角色更顯重要與明確(蕭淑珠、林挺迪,2015;李 寶玉等,2016)。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明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 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在勞工健康保 護規則中第7 條亦明定,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一,勞工之健康教 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 緊急處置;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 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七,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衛生護理人員設置標準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 條明定,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 場所,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 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 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辦理臨廠健康服務。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人力之配置,詳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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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人力配置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三、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工作內容
職業衛生護理人員的工作內容,可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7 條及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的課程介紹中得知,本研究閱覽 職業安全衛生法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及參考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課程介紹,並根據黃郁庭(2015)的研究加以彙整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工作為以下項 目:一、熟捻並遵循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和勞工健康及職業傷病補償相關法規;二、
管理、儲存並分析與健康檢查資料,提供健康問題諮詢,並管理員工健康資料以發現、
瞭解工作與健康間的關係,統計醫療紀錄、整理並製作相關報表;三、工作現場巡查、
訪視,另外需擔任在職業衛生團隊中的溝通與協調者;四、健康監測,例如早期發現慢 性病,將健康狀況異常者,轉介至醫療院所診療並進一步追蹤管理;五、執行職場健康 促進與衛生教育,使員工具有保護自己的能力; 六、職業衛生護理與勞工健康服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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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例如提供一般性的醫療服務,預防意外傷害或是緊急處理;七、職場健康管理:隨 著時代變遷,具有管理能力日趨重要,做好健康管理不僅須要護理的專業,更須加強有 關管理的知識八、其他:例如選工、配工及復工、預防職業傷病、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品 質管理與稽核等。
四、學校中的職業衛生護理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法將大專院校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後,大專院校教職員工、
大學部及研究生都必須納入管理,與以往只有進出實驗室領有工資者才適用狀況不同
(劉宏信,2015)。
學校雖原本就有學校護理人員,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大幅修 訂,依法學校應設置法規中明訂之人員。教育部 2015 年公告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 點,其中,第六項說明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 場者屬第二類事業,未在該規範指定範圍內之學校,得依第三類事業規定辦理;第二十 四項說明,學校應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勞工人 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 員,且應為全職僱用,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但學校衛生法所定之 學生健康檢查、健康指導及健康促進與管理,不在此限。
學校護理人員隸屬單位為教育部,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則是勞動部;學校護理人員法 源規範為學校衛生法,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則是職業安全衛生法;學校護理人員主要工作 為學校健康促進,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則是勞工健康服務;學校護理人員服務對象為學生,
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則是教職員工;學校護理人員於校內編制為健康中心、衛生保健組等,
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則是環境及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健康中心、總務處等。學校護理人員 與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在隸屬單位、法源規範、主要工作、服務對象、校內編制皆不同,
自2013 年大幅修訂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後,促使落實校園中的職業安全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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