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職護業務內容的差異
第一節 職責範圍
訪談過程中請職護談一談平時工作內容,發現大多數職護需負擔健康服務以外業務,
職護們除了說明自己工作內容,亦提及許多同業所遇狀況,像是負責勞保、健保、團保、
伙食、掛號和收信、開三連單、零用金,亦有發便當、禮卷、制服、鞋子、櫃子、掃把 等,另有修天花板、管廢水、申報廢棄物、處理垃圾,或是總機、更或者只做行政人員 工作等等的情況皆有。
本研究以訪談對象自身狀況做為主要分析,將職護有無其他業務的情況進行分類並 進一步探討。
一、專職專任
事業單位使職護專職專任,既符合法規又能讓職護發揮最大功能,無兼任其他非健 康服務工作,專注健康服務能夠深入提供員工職場健康。
「…我是專職,做很多職安法的工作,還有很多健康促進活動…」
(職護2M)
「…老闆很喜歡要求職護去做勞安的工作,因為花一份薪水,兩種功能 都可以具備…高層支持,就不會要我們去做勞安的工作,我們這裡工作 是分開的…」(職護1B/C/D)
「…是專職,我們課長還滿分得滿清楚的,就是分專長,像我們職護就 是負責員工的健康問題,那衛生師就是負責環境的問題,我們也有人是 負責安全跟另外一個環保的部份…」(職護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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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專職專任
(一)固定兼職 屬非專業
部份事業單位要求職護兼任行政、總務或人事的工作,其中一家是旅館業,因是服 務業故還需負責處理受傷房客,除本身工作之外另需負擔總務,工作重心不在健康服務 的部份,這位職護擔心勞檢處若要稽查該如何是好。
1. 行政或總務的業務
「…原則上會接一些行政啦,就文件、公文………」(職護1L)
「…但是我比較做雜事…嗯…也不是說雜事,我可能收傳真啦,然後管 什麼機車汽車停車證啦、登記阿、發放啦…」(職護 1G)
2. 多種非專業的業務
部份職護兼任多種其他業務,同時被要求做行政、總務、工業安全或人事等業務。
「…我還有做總務、維修、堆高機添車、行政助理的工作…」(職護1I)
「…主管要求,所以我會做工安的工作,也會做總務的工作,甚至最近 有接一些人事的工作,做新進人員的教育訓練,要說明勞基法、工時、
公司福利、緣起等等,我跟老闆說我不會,老闆說學啊…」(職護1F)
「…我現在的工作也是啊,公司希望你做些別的,比較摻雜一些總務的 工作、主管又比較希望我放在處理現場比較多,你也不能說你不要,可 是這個,國家又管不到,就變成說感覺工作壓力很重,又擔心說萬一勞 檢處又要查什麼東西,交不出來或是做不出來怎麼辦…」(職護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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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雜務
事業單位沒有執行職場健康促進的部分,職護表示工作內容都是在做雜務,也沒有 做到關於健康服務,成果報告亦無需向上稟報。
「…完全沒在管健康,公司也不管你,都在打雜,反而打雜是我的重心…」
(職護1N)
(二)固定兼職 屬專業
1. 勞工安全衛生(簡稱勞安)的業務
勞安與職護之間需互相配合,勞安負責風險評估、職護負責員工健康管理,一個屬 前端作業、一個屬後端作業,整體瞭解彼此工作內容與程序。
勞安與職護兩者之間是互相流通,非跨越職責,但部份事業單位是讓職護直接做勞 安的工作。
「…工作內容也常兼任勞安工作,他們會做的我幾乎都會,我不排斥這 方面的工作…」(職護1A)
「…本來他們是說要我管化學品的,但是我跟他們說我不會做、我做不 起來…怎樣怎樣的,後來我們的勞安人員就說你做這塊是不是很有壓力 ?我說當然,又不是我的專業,叫我做我怎麼受得了,而且我又不懂,
那他就跟我們課長說那他收回去自己做這樣子…」(職護1G)
(三)其他情況
1. 情況一:校護與職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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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護理人員(簡稱校護)隸屬於教育部,適用學校衛生法規範,負責學校健康促 進工作,主要對象為學生;職護隸屬於勞動部,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負責勞工健 康服務,主要對象為員工。
校護與職護的業務規範及隸屬單位不同,無論是對外的主管機關不同,還是對內組 織編制亦不同,研究者發現職護與校護在「工作內容上有重疊問題」,另外,因職護於 2013 年職安法中有規定設置人數,學校原本不在此規範內,所以無此人員,目前學校在
「職護編制上亦有問題」待解。
研究者整理訪談內容,部份學校置有專職之職護,而置於校內哪個單位則不一定,
有些置於環安中心、健康中心、衛保組等,工作範疇亦有重新訂定。但部分學校尚未設 置職護,校護需負責學生與教職員工。
尚未有職安法前,教職員工的職場健康較為空白,校護主要負責學生健康管理,專 為學生辦理健康講座或活動,缺乏專為教職員工辦理,而職安法的設計能完整保障教職 員工原本的空白。
「…校護的工作範圍以學生健康管理為重點工作,老師和職員部分花的 時間比較少…」(校護2P)
「…我們有兼其它的啦,像學生健康管理是在我們衛保組,光學生的就 做不完,因為它管理包含追蹤輔導那一塊才是最麻煩的,它不是只有前 端作業…」(校護3O)
校方對於職安法中職護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工作之疑慮,主管機關來 文解釋學校職護的業務範圍,若與學校衛生法所規範對象及工作範圍重疊者,非屬兼任 其他無關工作。如此,校護工作範疇能更聚焦於學生,而職護專門負責教職員工。
「…因為他們發了一個…就是說職護不得兼其他的工作,但是可以兼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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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管理,跟健康促進什麼的,校護不能兼這一塊,是職護可以兼這一塊 ,這兩個是有重疊的東西…」(校護3O)
2. 情況二:舊法與新法
職安法重新修訂職護的設置方式與工作範疇。事業單位所指「廠護」是現今的職護,
但工作內容大不同,原廠護需兼職一些行政事務,實施新法後規範職護不得兼任健康服 務以外職務。
事業單位碰上新法與舊法過渡時期,職護與事業單位皆需適應此法,內部面臨重新 調整職責與編制問題。
「…他們的問題是新進員工是實施新法之後晉用的,職等和工作範圍都 跟原有的廠護不一樣,新進員工認為自己的工作範圍就是健康管理,其 他不是法規規定的業務,例如廠醫的合約、報銷、健保申報他們不願意 做,原來的廠護是職員晉用,薪資比較高,工作範圍也不限於健康管理 …」(職護1V)
三、小結
站在事業單位立場,每一單位付出的成本要有相對回饋,訪談內容中職護提及老闆 花一份薪水,喜歡職護兼具兩種功能,且認為聘請職護只是為了符合法規;站在勞動部 立場,實施職安法盼能照顧所有行業工作者,職護工作範疇專職就好;站在職護立場,
被要求兼職其他事務,量繁不足以記載時,重心偏離無暇顧及健康服務。
蕭淑銖、林挺迪(2015)於職業與衛生環境衛生護理一書中提到,由於職護工作並 無所謂的標準程序或內容,因此均因所任職公司之要求而有不同的工作內容,其中亦包 括許多不屬於護理專業之工作,然大多數的職護均選擇「默默接受」。
職護有無專職,較大的原因來自於高層或主管,職護工作範疇與組織編制都出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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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或主管的決議,他們的想法與決定會影響整個事業單位的風氣。高層或主管支持職場 健康,職護自身工作其實就忙不過來,反若高層或主管不支持,健康服務難以發展,倒 是兼職的職護有做不完的其他事務。
探討職護有無專職,追溯至職安法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中的規定 應全職僱用職 護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但是目前沒有罰則,部份事業單位有令職 護兼職的情況,除了違法之外,此情況有違職安法為了讓台灣的職安跟得上先進國家發 展腳步之用意。既有文獻認為,法規修訂前後之變化,在高層重視程度、經費、活動次 數及護理人力無明顯變化(李寶玉,2014)。本研究發現增加的是事業單位為了符合法 規一定會設置職護,但是法規的改變除了新設職位以外,其他並沒有明顯改變,只有執 行程度較完整的事業單位有改變作法。
關於討論專職與否,以法來說,事業單位應該讓職護專職,不過單以職護此員工個 人發展來說,工作職責與專精需要分開討論。工作職責於情於理於法皆應明確規範,比 如訪談內容中遇到的問題:職護做勞安的工作合理嗎?若是職護需負擔便不合理,勞安 與職護有各自的職責,需要的是互相配合,勞安主要負責安全和環境,職護負責員工和 健康,一前一後的搭配,職護其實需要另外學習勞安的部份,反之勞安如是。彼此整體 瞭解內容才能夠溝通完全,如此一來能說是兼職嗎?但以事業單位整體發展來講是有益 無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