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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褐地的法規制度

第五章 台灣土壤及土地管理演進及展望

3. 台灣褐地的法規制度

台灣的褐地大多因為找不到污染行為人或污染行為人沒有能力整治土地而遭 棄置,應擬相關政策加速褐地的整治,以下就台灣目前制訂的相關法規作一分析。

我國關於污染土地再開發利用之相關法規,包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7 及 46 條,以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 7 條中有相關規定。

其中土污法中僅第 17 條提供土地開發行為人專案核定整治目標,並不似美國和歐 洲等國家對於私人企業針對輕微污染場址進行污染清除和再開發時提供間接金融 獎勵措施。

目前雖尚無褐地政策,更無其他相關之獎勵措施,而法規更嚴厲規範,導致 有意購買及開發再利用的團體為之退步,嚴重阻礙工商業用地的開發,為了刺激 更有效率的褐地清理及再開發作業,未來我國如研擬揭地政策,除參考美國和歐 洲等國家提供減稅和低利貸款外,尚可參考我國目前許多具法源依據之獎勵措施 擬定適合獎勵方案。

(二) 健康風險評估

健康風險評估,係將污染情況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不良效果的機率,利用設定 的暴露情境,將化學性、物理性及生物性的定性概念,以定量的方式呈現,供決策參 考。

目前國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與管理,主要以清除污染物為主,制定管 制標準和政策,如發現土壤及地下水有污染之虞,即以公告控制場址與整治場址為管 理方式,如此可能需較龐大的經費整治,且決策的過程中較缺乏土壤的再利用、水文、

地質、公共衛生等相關規劃與社區住民、專家學者之參與,而偏重於環境工程的方式 進行污染改善。先進國家紛紛思考「如何定義污染場址整治完成?」與「進行整治行 動的時機?」等問題,甫於 1995 年英國與美國等國家相繼提出污染場址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for contaminated sites)的觀念。

健康風險評估與土地重新開發之機制,國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已有類 似概念,可朝向著重受體風險危害評估及增加經濟誘因吸引民間資金參與整治工 作。

四、綜合建議

受污染土壤可分為私有及公有兩類,政府所有的土地面積較大,應以宏觀、長期 計畫來整治,而私人土地面積雖較小、問題較複雜,應分別採行對策。整合政策面及 業務面之觀點,主要建議如下:

(一) 推動土壤污染分級分區管制,加速污染土地整治再利用

土地利用有各種不同用途,例如農業區、工業區、住宅區、道路、公園綠地等,

其土壤污染對於環境危害性與居民健康風險高低不同。對於居民健康風險輕微、不具 立即整治迫切性的污染場址,可依現行法令要求污染行為人儘速提出計畫與期程加以 改善;針對部分污染場址,可運用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進行整治,如生質能、綠美化 或造林等。若以同一套標準來針對不同使用目的的土壤加以改善及整治,則導致資源 難以發揮最高效益。

我國土地有限,應積極將污染土地整治復育再利用。執行過程若能增加整治經濟

誘因,鼓勵民間或土地開發機構主動整治污染土地,促使民間「主動」整治,較依法

「要求」整治有效,將加速整治工作之推展。經濟誘因獎勵措施方面,如開放整治許 可吸引銀行或投資人投資、減稅措施及配合宣傳公益活動提升企業形象等。以美國褐 地(Brownfield)計畫為例,即是透過政府與民間合作,將污染場址配合土地開發成功 地完成污染場址整治及再開發。如刪除受污染土地開發計畫實施前應繳入整治基金回 饋之規定,增加污染土地開發之經濟誘因,即為發展褐地計畫的重要配套措施。

故應參考先進國家作法,儘速規劃推動發展以經濟誘因代替嚴格管制之污染場址 (褐地)再開發政策措施,使受污染土地資源,可以經濟有效的方法降低風險,加速活 化再生。

(二) 健全健康風險評估機制,推動污染場址控制與整治工作

整治技術只是解決污染問題的一種工具,關鍵在於是否有效處理污染?發現遭污 染時,首要工作為了解污染來源,並有效控制污染源,避免污染持續擴散,其後應針 對場址進行詳細而深入的調查,評估該場址之污染範圍及對環境的影響!整治工作之 執行應依據污染調查之評估結果,考量管制方式、整治經費、整治時程、整治目標與 場址最終用途等因素後,選擇有效且符合經濟效益的整治技術或處理。若以不當的方 法處理,只是徒浪費時間及金錢,無法達到整治之目標。

參考先進國家作法利用風險評估工具,提供訂定整治策略參考,應逐步健全我國 健康風險評估整體運作機制,並增訂污染場址可依健康風險評估結果訂定整治目標,

以降低污染土地整治成本,並加速污染整治進度。

(三) 推動污染預防的管理政策

為強調事前污染預防遠勝於事後污染整治之觀念,應加強「土地污染預防措」,

強化業者自主性預防管理措施,除土污法第 8、9 條規定之執行範圍應擴大落實辦理 外,提供各種誘因,如稅賦減免、抵減土污費等,促進業者投資污染預防措施,如二 次阻隔設施、共同管溝、管線地上化等。此外,加重土地關係人的責任,使土地關係 人做好監督的職責,以預防土地的污染。而加強空、水、廢、毒主要污染途徑稽查之 傳統管制方式,亦為不能缺少的最佳污染預防手段之一。

另,建立溝通平台,加強資訊公開,先與民眾溝通,達成共識才有辦法進行下一 步的土壤污染整治。以國外為例,荷蘭與台灣的地質水文及污染狀況相似,荷蘭政府 亦是積極建立與民眾溝通的管道。

參考文獻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07) 環境保護 20 年回顧與展望,2007 年 8 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成立 21 週年施政成果回顧與展望,2008 年 8 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08)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與管理策略之探討,2008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