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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環評制度

是得不償失。權衡兩者得失,環境影響評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

以下簡稱環評)觀念大為流行,時至今日,以環評制度作為國家環境管理政策的基石, Planning

Authority)具環

服,可向環境部

(一)1985年10月17日行政院核定之「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階段:

係5年之試辦性方案,俾累積辦理之經驗、技術、人力,諸如:台中火力第一、

二號機發電計畫、北部第二高速公路、核四廠、木柵焚化廠、鯉魚潭水庫工程計畫、

新天輪、明潭抽蓄水力發電計畫等均為該時期完成環評者,依統計自1985年至1990 年完成環評之案件為77件,開發類型含括:工廠及工業區、交通、水利、遊憩、環境 保護工程、能源開發等。

本階段開發單位係負責評估報告之提出、修正;環保機關係負責邀集有關機關、

專業機構、人員組成審核小組,彙整審查意見提供計畫審議核准參考;計畫核定機關 負責共同審核評估報告,並對最終評估報告及審核意見加以全盤考慮,作為審議核准 之參考。當時環評係屬參考制。

(二)1991年4月17日「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階段:

「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實施後原擬透過立法以建立法制化,惟因立法須 週延考量,致進度未符預期,行政院遂核定本方案,為期6年,並以1990年送立法院 審議之「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為推動藍本,此一方案有一重大變革,即將環評之審 查主體改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擔任,惟為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充分準備及適應,

方案實施第一年仍依「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之規定流程辦理。

當時相關之環評規定係散見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中,適用範圍相當 廣,包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大眾捷運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 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新設工廠污染防治審核作業要點」、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等,合計有30餘項。

(三)1992 年 11 月 2 日核定修訂「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

前述後續方案將審查主體改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因身兼審查及開發輔導,易 遭大眾疑慮,加上國內環評實施經驗,環保機關為審查主體易連貫環保法令,預防污 染發生,且立法院於審查環評法草案一讀時,將審查主體改回環保主管機關。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1992 年 2 月復徵詢各部會意見,其中除內政部外,

其他部會均贊同現階段由環保機關作為審查主體。因此環保署遂依立法院一讀環評法 草案及各部會意見,草擬「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修正案,並經 1992 年 11 月 2 日行政院核定修正,施行至 1994 年 12 月底止。

此階段環評審查仍為參考制。環保署自 1991 年 1 月至 1994 年 12 月止,計審查 完成環評案件 129 件,開發類型含括:工廠及工業區、交通、水利、遊憩、文教醫療、

社區開發、環境保護工程、能源開發等。

(四)1994 年 12 月 30 日環評法公布施行階段

1994 年 12 月 30 日環評法公布施行,環保署即陸續訂定相關子法,包括:「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環評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環評書件審查收費辦法」、「開發行為應實 施環評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環評法施行細則」、「開發行為環評作業準則」「政府 政策環評作業辦法」及「軍事祕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評作業辦法」,相關環評法規 陸續建構完成。此階段環評審查為否決制。而環評法施行後至民國 2012 年 10 月止第 一階段環評計審查 821 件,通過 584 件、進入第二階段環評 106 件、認定不應開發 53 件、其他 78 件;上開第二階段環評案件,經審查後通過 97 件、認定不應開發 5 件、撤案 4 件。環評法共分四章計 32 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評估、審查及監督,

第三章罰則,第四章附則,其主要架構如圖 6.1,審查流程如圖 6.2:

圖6.1:環評法架構

       

審查流程

審查期限

辦理單位

(1) 審查流程

不許可 許可 有重大影響之虞

(二)辦理單位:

開發單位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 (三)審查期限:

環保主管機關於收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之環境影響評估資料 後,進行相關環評審查,審查時間環境影響說明書為五十天以內,必要 時延長以五十天為限;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為六十天以內,必要時延長 以六十天為限。

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  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 

得  另 提 替 代 方 案 

繼續評估 

.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及公眾閱覽 

.舉行公開說明會

辦理評估範疇界定 

撰寫評估書初稿 

辦理現勘及聽證會

審查結論公告 並刋登公報 主管機關審查委員會 

舉行公開說明會  審查結論公告  主管機關審查委員會

圖6.2:環評審查流程

二、成效

環評制度之推動,係將環境與經濟、技術因素等併同考量,以尋求最合理之利用,

以創造環境、當地居民、開發者三贏局面,因此其功能,可大致含括以下各項:

(一)預防環境破壞,避免公害糾紛發生

以往對於污染之防制(治),採取事後管制為主,惟因事後管制除成效較緩外,

並易造成衝突、抗爭及公害糾紛,社會成本之付出頗大,因此藉由環評之事前 預防,將可有效提昇污染防治成效及減低環境衝擊,避免公害糾紛,對當地居 民、開發者均屬有利。

(二)維護環境品質及環境資源之永續利用

由於環境有一定的承載力,自然資源也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因此藉由環評 確保在環境承載力下合理開發,可維護人類生存之環境品質,而對自然資源之 利用,亦應衡量其供給能力,以期資源永續,生生不息。

(三)建立與當地民眾之說明與溝通管道,俾促進共識

環評強調之精神內涵在公開、客觀,因為任一開發計畫與當地民眾關係最為密 切,影響也最直接,因此與當地民眾說明、溝通誠有必要,透過雙向溝通,促 進彼此瞭解,減少不必要之猜忌、疑慮,對當地居民、開發者均是良性之互動。

(四)促使開發單位預先瞭解環保措施,提昇工程環境品質,利於管理及追蹤考核。

(五)增進相關主管機關之橫向連繫及地方意見之縱向溝通。

(六)計畫、決策之依據

環評實施之結果,供作計畫者或決策者,於充分瞭解環境影響及因應對策後,

決定是否執行之重要依據。

環評法實施至今,針對外界之意見及實際執行情形業已進行以下措施加以改善:

(一) 環評法規修正:

環評法於 199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至 2003 年止歷經 3 次修正;環評法施行細 則 1995 年 10 月 25 日發布後,至 2005 年止歷經 5 次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細 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1995 年 10 月 18 日發布後,至 2012 年止歷經 10 次修正;開發行 為環評作業準則 1995 年陸續發布 21 項開發行為之作業準則,經整合後於 1997 年 12 月 31 日發布單一之作業準則,至 2012 年止並歷經 8 次修正;環保署環評審查委 員會組織規程 1995 年 6 月 30 日發布後,至 2007 年止歷經 4 次修正。

(二) 環評程序方面:

1. 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討修訂其主管之法令中涉及環評之規定,以回 歸環評法。

2. 環評與土地使用變更、水土保持規劃採併行審查方式,約節省審查時間

3個月。

3. 編訂「環評審查作業參考手冊」及「環評作業指南」供開發單位及地方環保 主管機關辦理環評作業參考,大幅提昇審查效率。

4. 訂定重大經建計畫環評個案強化初審會議作法及「行政院環保署環評審查委 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有效節省審查時間約半個月至1個月。

5. 環評與污染防治(制)措施計畫合併審查,可節省審查時間2個月。

(三) 辦理環評法規宣導,並由中央、地方分別執行,另透過大眾媒體廣為宣導。

(四) 每年均辦理環評相關技術研討,以提昇環評業務人員之素質及智能。

(五) 設立環評諮詢窗口,以輔導開發單位辦理環評作業,提昇審查效率。

(六) 自1996年起持續辦理環評技術顧問機構評鑑,以提昇其評估技術能力。

(七) 第一階段環評作業納入公眾參與程序,使公眾(權益相關者)有參與開發 決 策過程的機會,獲得充分及公開的資訊,避免權益受到不當的侵害,因此規範 開發單位於規劃階段即須進行相關公眾參與作業,包括開發單位將開發計畫名 稱、開發行為內容及場所、準備進行之調查及評估範疇等相關資訊,刊登於環 保署網站,並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開發單位參酌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 家及居民代表意見,檢討修正評估範疇,必要時得召開範疇界定會議加以討論。

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將辦理 情形及居民意見回應,編製於說明書。

(八) 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階段環保主管機關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公開於網站,徵詢相 關機關、團體或人民意見,供環評委員於審查時納入考量。環保署將環評相關 書件、審查會議預定召開時間、審查會議紀錄等,公開於網站。環保署召開環 評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或大會時,當地居民或相關團體得申請到場列席旁聽 或陳述意見。

(九) 推動公眾參與專家代理機制,由權益相關者及爭議各方推薦爭議議題所需相關 專長並獲其信任的專家參與風險評估。有效連結風險評估、管理與溝通等3部 分,進行價值與利益中立、客觀的查核討論,確保最終獲得的共識,不受爭議 各方及權益相關者的影響及扭曲,運用於重要開發及環保案件,

妥善解決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衝突,獲取雙贏結果。機制說明如下圖:

三、展望

今後環評制度須檢討之主要課題可分為作業程序、評估技術及區位選擇問題等三

今後環評制度須檢討之主要課題可分為作業程序、評估技術及區位選擇問題等三